监狱罪犯矫正方法述评
——兼对我国监狱罪犯矫正方法的反思

2013-04-01 10:39:18张小旭
朝阳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矫正

张小旭

监狱罪犯矫正方法述评
——兼对我国监狱罪犯矫正方法的反思

张小旭*

罪犯的矫正作为监狱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刑法理念演变的产物,即预防(尤其是特殊预防)作为刑罚目的得以倡导之结果。罪犯的矫正经历了一个从不被重视到备受认可的过程。尽管对罪犯矫正的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诸多普遍共性,但基于国情的差异,实践层面上难免各具特点。罪犯矫正的方法作为实现罪犯矫正效果的必要环节,是法学、监狱学孜孜探求的重要议题。而对科学有效的罪犯矫正方法的研究,也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的评介与反思,以期建构适合于我国监狱罪犯改造的方法与制度。

罪犯 监狱 矫正 改造 对策

引 言

罪犯矫正与犯罪及监狱并非同时诞生,它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行刑理念演变、监狱制度改良的产物。16世纪之前,基于报复主义、惩罚主义和威慑主义的立场,国家对罪犯实行野蛮残酷的刑罚,现代意义上的矫正尚未出现。对于传统社会的统治而言,惩罚属于最重要的统治技术,统治者通过不断地制造恐惧去获取被迫的服从。①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罪犯矫正萌芽于16世纪的欧洲,受益于文艺复兴运动中人道主义思潮,感化院在西欧一些国家得以建立,其对犯人进行精神感化和职业辅导,并且基于教育和挽救犯人的宗旨,建立了一套奖惩严明的管理制度。但这一时期,矫正更多的带有劳役和强制的特点。在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之下,惩罚逐渐沦为补充性的治理技术。政府综合利用教育、矫正等手段,通过个体的自我压制来赢得自愿的臣服。②同上,第5页。现代意义上的罪犯矫正,奠基于刑法的预防理论,以教育和改造的方式,追求罪犯的再社会化目的,强调矫正的科学与人道,立足于与传统罪犯矫正截然不同的新视界。罪犯矫正作为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一环,其运作不仅关涉刑罚的有效执行,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秩序稳定。

一、罪犯矫正概念

“矫正”的概念一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广义的“矫正”一词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可以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它可以指一系列的矫正计划①矫正计划又称为“监狱计划”、“改造计划”,西方国家监狱中的矫正计划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很多国家的监狱中,都有像教育计划、职业计划、心理学计划、戒毒计划、宗教计划等种类繁多的矫正计划。参见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0页。,即监狱为了显示其目标而制定的计划或者制度。②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9页。此外,罪犯矫正还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中惩罚程序向教养技术的转变③[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43页。,“刑罚不仅是一种有效的目标,也应当是对判决有罪者的改造或矫正。矫正是负责执行法院判决的刑罚的那部分刑事司法系统”。④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狭义上的矫正,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指的是改正、改造与更生。其最通常的含义在于改善,即对于确定入狱服刑之人,借由矫正机构拟定矫治出狱计划,根据社会需求来改善犯罪人之反社会性人格。矫正的主要目的是改正不良心理与行为恶习,帮助其重新复归社会。⑤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结合本文的主题,笔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文中所论及的罪犯矫正概念是在狭义上使用,即对于确定入狱服刑之罪犯的矫治与改造,在此前提之下重点探讨监狱内罪犯矫正的方法。

二、美国罪犯矫正的理念与方法

尽管存在诸多的社会文化差异,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变革后,普遍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罪犯矫正制度。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在罪犯矫正制度构建中,有必要以开放的眼光,考察国外先进的罪犯矫正方法与制度⑥许多发达国家经过历史上长久的探索和制度构建,基本形成了较为科学文明的罪犯矫正制度。如在法国,监狱向犯人提供医疗、劳动、与外界接触、提前释放、戒毒等方面的计划。此外,还提供教育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健身运动、文化活动等。参见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页。,加以分析与借鉴,使其为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罪犯矫正制度服务。

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国家,其对罪犯矫正方法的探索具有典型性。美国罪犯矫正制度的建立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的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一理念,即肉体的惩罚是次要的,精神上的规训才是纪律的根本目的,惩罚应更多针对心灵产生作用。①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早期基于罪犯纯粹恶的观点主要采取两种刑罚方式,一种是精神折磨,相应惩罚方式包括议论、嘲笑、疏远冷落,严重的予以罚金、囚笼示众、流放鞭打、烙字等;另一种为禁闭,以关押作为对罪犯的惩罚,根据犯罪轻重确定关押期限的长短。19世纪20年代基于罪犯心理自我矫正理念提出悔罪模式,以罪犯保持静默和隔离②当时认为“使犯人陷入孤独,他就会反省。由于他单独面对自己的罪行,他就会逐渐痛恨这一罪行。如果他的灵魂还没有被邪恶泯灭,那么在孤独状态中悔恨就会来侵扰他”。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65—266页。为基础,后来又发展为集体静默悔罪模式③“对待犯人,与其‘像对待笼中的野兽那样用锁和钥匙’来控制,不如把他们集中起来,用有益的活动把他们聚起来,通过活跃的监视来防止道德污染,通过沉默的统治来维持犯人的反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67页。。1870年第一届美国监狱工作大会召开,提出“监狱纪律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的新观点,从此,美国的罪犯矫正开始了重大的改革。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各种关于罪犯矫治的模式,其中主张通过抑制,帮助犯人解决促使其犯罪的思想冲突的“康复模式”以及研究如何帮助犯人把自己同社会生活重新结合起来,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的重新结合模式得到提倡。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手段出台,以审前释放和转移、缓刑、居住方案和假释为主的矫正策略,置于社会实践之中。④王星:《试论美国罪犯矫正对策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毋庸置疑,美国的罪犯矫正方法在不同阶段基于不同矫正理念而处于不断的调整发展和完善过程之中,于是便成就了当下美国罪犯矫正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在此,笔者试图通过对美国联邦监狱的罪犯矫正方法的观察,以透视当代美国罪犯矫正现状。

美国联邦监狱在罪犯矫正过程中为罪犯制定并实行各种矫正计划,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具有普遍性特点的核心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劳作计划。服刑于监狱的罪犯,若身体情况许可便必须参与劳作。劳动形式涉及监狱生活服务、设施维修管理等各方面。劳作计划旨在传授罪犯市场需求的技术,灌输其合理的劳动观念和习惯,促进其出狱后成功回归社会。相关数据表明,参加联邦工业计划的罪犯,回归社会后更容易获得工作录用,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其再犯可能性也明显较小。①与不参加联邦工业的罪犯相比,在释放后12年的时间里劳作的罪犯较小可能再次犯罪。参见[美]哈利·G.拉平:《美国联邦监狱的罪犯矫正》,王志亮译,载《检察风云》2007年第4期。

2.教育计划。联邦监狱局提供普遍的教育计划,以满足罪犯的教育需求。监狱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开展多样化的教育类型,内容涉及读写训练等基础性教育以及成人继续教育等高阶教育,并给予健康教育、娱乐活动指导。同时,对有特殊教育需求及残疾罪犯的教育优先考虑。教育计划帮助罪犯获得了读写能力和相关知识技能,这些技能有助于他们释放后的就业。调查发现,参加教育计划的罪犯比不参加的罪犯再犯可能性少了16%。②[美]哈利·G.拉平:《美国联邦监狱的罪犯矫正》,王志亮译,载《检察风云》2007年第4期。

3.职业培训计划。每个联邦矫正机关均有专项职业培训计划,传授罪犯参与某一行业的专门性知识。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联邦监狱局给罪犯提供了约340项职业培训计划、540项学徒计划、150项先进的职业教育计划。2005年,近1万名罪犯参与并完成了约11万项职业培训计划。③联邦监狱给罪犯提供的技能实践的场所,有联邦医疗中心、联邦监狱营地、美国监狱、谢里登联邦矫正机关等。学徒计划要在美国劳工部、学徒培训局登记。[美]哈利·G.拉平:《美国联邦监狱的罪犯矫正》,王志亮译,载《检察风云》2007年第4期。经过职业培训计划,释放后的罪犯更有可能参与到行业工作中去,从而大大减少了其再次犯罪的几率,实现罪犯的社会复归。

通过上述评介,可以发现美国联邦监狱的罪犯矫治方法不仅多样和科学,而且在计划的具体运行上有细致的划分和完备的配套措施,具有精细化与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其贯彻一般矫正和特殊矫正相结合的理念,运用多样并行的矫正方法,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矫正工作,以促使罪犯的再社会化,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三、当前我国罪犯矫正方法概况

我国监狱法规定了监狱对服刑罪犯应当实行矫正(改造),如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同时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据此,我们认为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其主要包括教育改造①对囚犯的教育,对于当局来说,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义务。“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养手段。教养监禁问题是一个教育问题”。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04页。和劳动改造两个方面,以思想、文化和技术三层次的教育改造为主要出发点,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也是监狱工作价值的追求和衡量标准。

根据监狱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监狱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教育人、改造人的意义,都从不同方面发挥着教育改造的作用,但是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是执法活动,本身并不是改造,而只是具有教育的功能,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改造仅指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组织犯人劳动两个方面的内容。②参见杨殿升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在教育改造方法的层面,监狱法规定: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但是这一规定由于过于原则性和笼统性,仅具有方向上的指引作用,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所欠缺。2003年制定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纲要》规定了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想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以及这些方法的细则,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监狱法过于原则化的缺陷,但仍显僵化和局限。基于如此简陋的立法状况,监狱实际矫正工作如何运行,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话题。笔者参观的北京市女子监狱,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目标和方法的指导下,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改造方法,通过对该监狱的观察,或许可以管窥当下中国监狱罪犯矫正的现状。

(一)根据罪犯矫正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

由于我国罪犯矫正的社会化尚处于起步阶段,且狱外教育启动程序复杂,安全风险监控成本巨大。因此,目前狱内教育在我国罪犯矫正方法中仍占据主导地位。狱内教育泛指监狱干警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经常性的教育,①杨殿升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具有经济便利、可操作性强的特点。狱内教育方式多样,内容涉及思想、文化、技术等各方面。北京市女子监狱在实施罪犯的狱内改造过程中为罪犯制定了严格的时间安排表,罪犯根据计划定时定点接受不同的改造活动。从早上6点半起床到晚上9点半就寝,狱内学习和劳动为最重要的两方面。监狱为罪犯提供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监狱图书馆提供各种类别的书籍,定时更新,供犯人借阅。另一方面,监狱根据罪犯的条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分别负责监狱内不同形式的劳动任务。通过劳动,罪犯受到了教育,以形成勤劳的品质和习惯,消除懒惰恶习。

社会教育指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②杨殿升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家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在实践中,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有限制地组织罪犯到社会中参观学习,激发犯人改造的热情。同时,邀请社会中的模范人士或犯人的亲友到监狱中与罪犯进行交流以积极引导,规劝和鼓励罪犯改造。北京市女子监狱多次邀请社会楷模到监狱中进行讲座宣讲,并在特殊节日期间邀请表现杰出的犯人的家属到监狱中与犯人团聚,并在春节期间让个别表现良好的罪犯离监探亲,以增强罪犯改造的信念和决心。

(二)根据罪犯矫正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

集体教育又称共同教育或一般教育,指的是以班(组)、中队、大队或监狱为单位,以解决罪犯群体、普遍性问题为主的教育方法。③同上,第117页。与个别教育相比,集体教育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的特点,其对象是全体监狱内罪犯,能够同时对罪犯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北京市女子监狱,采用集体计分评估的方式,制定严格的标准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成绩的高低给予不同处遇,优惠表现良好者,如根据罪犯得分确定其每周亲情电话时间长短,以此种集体竞争的方式促进罪犯积极表现,加快改造。此外,在“三·八”妇女节等节日,组织罪犯参加文艺汇演,让她们在展现文艺特长的同时,丰富其精神生活。同时,监狱也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教育改造,如在每天的6点半到7点半,监狱要求罪犯集体收看北京新闻联播,增强其爱国主义情感和责任使命感。监狱中的广播台定时播放节目,对罪犯进行宣讲教育。

个别教育是以解决罪犯个体的特殊问题为主的教育方法。①杨殿升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这种方法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针对犯人不同的条件和问题,进行个别化的改造,是改造个别化原则的产物。其主要方式有监狱干警对罪犯采取个别谈话,个别心理辅导等。在北京市女子监狱中,设有专门的心理谈话室,在这个谈话室中由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干警针对犯人的心理问题进行辅导,从思想、心理根源上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四、我国罪犯矫正方法之反思

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二维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罪犯矫正相比于美国趋于传统。立法层面上的法律缺位无疑是建立我国罪犯矫正制度的重大障碍,同时,监狱罪犯矫正的具体方法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矫正主体的双重角色

“监狱不是现有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居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②[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61页。此说认为监狱与生俱来便兼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职能,这种双重职能的并行,使得监狱工作主体职能的分工成为重要议题。我国监狱工作采用“管教一体”的模式,不区分监管人员和矫正人员。监狱干警集教育改造罪犯、组织劳动生产、实施狱政管理等各种职能于一身。虽有利于矫正人员充分接触矫正对象,但同时也使矫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难以保障。这直接导致部分监狱干警教育改造罪犯的水平偏低、教育方法粗放,仅凭个人主观的愿望、经验及好恶去实施教育改造,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监狱机构矫正工作质量。

(二)传统矫正观念的偏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罪犯矫正工作不断推向一个新的台阶,罪犯矫正不管是在观念上还是方法上都不断进步,走向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在实践中,各地监狱矫正水平参差不齐,错误的改造观念依然左右着部分监狱的工作。

1.片面强调惩罚的威吓功能。它坚信罪犯是触犯刑法的坏人,是道德人格存有缺陷的另类人,在此观念支配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容易走向简单粗暴,以惩代教,以为对罪犯给予痛苦的惩罚刺激,罪犯就会惧于刑罚带来的痛苦而不再犯罪。

2.片面强调理想教育的作用。其认为矫正罪犯通过文化教育与理想观念的改变就能实现。在此观念的支配下,一是过于偏重文化知识教育,把教育改造罪犯看成是知识、技能、道理由外到内的输入,二是对罪犯教育改造过程中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教育问题上脱离实际。①江苏省南京监狱课题组:《罪犯矫治观念的继承与创新》,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

3.片面强调劳动的改造效能。认为仅仅通过强制罪犯劳动,便能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在此观念的支配下,监狱将劳动改造置于罪犯改造的中心,以劳代教,热衷于组织罪犯劳动,压缩罪犯教育学习时间。尽管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认为还应该重视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避免以役代教,以劳动绩效评价罪犯改造效果。

上述存在的三种错误改造理念,其共同的特点均在于没有全面认识监狱在矫正罪犯中的客观实际,因此失掉其科学性走向偏颇。其结果必然导致监狱罪犯矫正方法正确性的缺失和效能的低下。

(三)矫正技术手段应用的局限

与西方一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狱矫正工作在技术层面上还存在着差距,不管是管理理念还是矫正手段上都趋于传统,存在着进一步提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在教育方法上通常限于管教的说理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很少采用具有针对性的一系列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方法。我国监狱法的规定,强调了从思想、文化和技术方面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监狱在执行法律规定时多采用课堂教学、广泛宣讲和干警谈话的方式,强调通过外部力量的作用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而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因其个体性复杂、专业性强、矫治难度大,因此实践中条件十分欠缺,重视程度不够。

第二,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采取的是百分考核的办法,从考核的角度设定考核标准,这种评估机制往往注重罪犯的学习成绩、劳动定额完成情况等浅层次问题,不太能反映罪犯的认罪悔罪情况、思想改造情况、心理健康情况等决定改造成效的深层次问题。得出的结果具有模糊性,可能与实际存在很大偏差,难以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三,教育改造在实际工作中被劳动生产边缘化。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教育改造工作成效成为衡量监狱工作成效的“硬指标”。但由于受传统体制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利益关系和现实需要,部分监狱迫于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压力,将教育改造罪犯的宗旨边缘化,为劳动生产所代替,罪犯文化、技术、思想教育时间和成果被形式化,监狱陷入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怪圈。①魏军:《在“首要标准”视野下对完善现行罪犯教育改造制度体系的思考》,载中国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等编:《监狱法学论丛教育改造篇》,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五、我国罪犯矫正方法之对策

罪犯矫治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目标。罪犯矫治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注重矫正方法运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促使罪犯矫正目的的达成。这是罪犯矫正工作毋庸置疑的事实,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有效改造罪犯,对先进罪犯矫正方法的探索与践行是必经之路,唯有如此,罪犯矫正有效机制的建立才有可能,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才有望彻底实现。

(一)实行管理职能和教育改造职能的分离

监狱干警身兼刑法执行者与教育改造者的身份,易使罪犯在刑罚执行的阴影下接受教育改造,有碍教育效果的发挥。同时监狱干警教育改造罪犯的专业化程度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因而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尝试。

首先,将狱警的工作进行重新分工,一部分狱警专门从事对罪犯的矫正工作,一部分狱警专门从事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工作。正如福柯所言,“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这些人应具有作为教育者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②[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04页。。因此监狱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应当强化教育改造人员的专业化,制定职业准入标准,构建教育改造岗位资格体系。实行管教分离,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促进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有效发挥。

其次,整合狱内外教育改造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因素帮助实现罪犯矫正。由于监狱干警数量和质量方面的限制,应该充分利用社会专业人员帮助罪犯进行改造。如在教育方面,聘请专业教师,强化罪犯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在心理矫正方面,聘请专业心理矫治医生,这样才有助于实现矫正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预期的教育改造效果。

(二)转变错误认识,树立科学的改造观念

思想具有巨大的作用力,源于其对实践的指导性,对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决定了监狱当下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具体展开。正确矫正观念的树立有助于监狱改造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提高。

首先,罪犯不仅是刑法惩罚的对象,亦是帮助改造的对象。现代刑罚理念传达出这样一个声音——法官不是为了有意惩罚才做出判决,判决的目的是使人改邪归正、“治病救人”。在刑罚中,一种劝恶从善的矫正技术压倒了纯粹的赎罪。犯罪是行为人自身人格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对于罪犯不仅应当施以惩罚,也应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继而重返社会。单纯的惩罚不能达到矫正罪犯的目的,只有基于使罪犯再社会化的理念同时采取必要的教育和治疗等手段,才能对罪犯进行有效矫正,减少其再犯罪率。

其次,在监狱的矫正工作中应该树立以罪犯为中心的观念。肯定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各项工作围绕着罪犯来展开,尊重并利用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地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在教育过程中,狱警不应该扮演“道德权威”、“说教”的角色,而是承担管理者、组织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罪犯应是自助自觉地接受教育改造,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因此,在罪犯矫正中应当对罪犯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引导和鼓励,使罪犯自觉地实现行为和价值的转换。

再次,正确看待劳动与教育的关系。“工作是现代人的天命。它取代了道德,填补了信仰留下的空白。它被视为万善之源”①[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2页。,劳动改造理所当然是罪犯矫正的重要信条。但是,我们认为对于罪犯的矫正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采取多样化手段进行。这样才能实现罪犯矫正的经济与效果的双重实现。在罪犯矫正过程中应把工作思路从传统的以创造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粗放式改造思维中解放出来,从客体式改造、灌输式改造的僵化思维模式中解放出来。在肯定劳动改造的重要性前提下,注重教育学习的不可或缺性。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实现罪犯的全方位改造,使其不但获得合法的生存技能,更要实现思想人格上的再社会化。

(三)推进罪犯矫治方法的科学化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对待罪犯的态度不断转变,从歧视到理解,从排斥到接纳,从惩罚式的监禁到人文化的教育。强调罪犯矫正个别化,追求罪犯矫正专业化以及推进罪犯矫正社会化已成为监狱矫正罪犯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

1.罪犯矫正个别化。

实现罪犯矫正的个别化,首先应该制订个别化方案,监狱矫正专业人员针对罪犯个体差异性为每名罪犯制订一份适应个体特征的矫正计划书,目的在于为罪犯创造个体能够适应的矫正环境并提供最佳矫正措施,不断提高罪犯矫正质量。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罪犯入狱时的大体情况进行评估,阶段性矫正计划,矫正动态性记录与办法,以及其他特定矫正服务。比如在美国,罪犯入监的第一件事是逐一体检、建档,储存罪犯身高、指纹、文身、声音、案由、心理测试等所有信息,然后对每个罪犯进行科学甄别,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分类关押场所和个别化教育方案。①江苏省南京监狱课题组:《罪犯矫治观念的继承与创新》,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3期。

2.罪犯心理矫治专业化。

早在封建时代的意大利,“关于应向有关囚犯提供精神扶助的问题,一直在通过任命被矫正人员的精神指导员加以彻底解决。”②[意]切萨雷·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在我国,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还刚刚起步。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矫正人员操作上专业性的不足,导致心理矫治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多数情况下只是起到对罪犯心理健康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监狱常常把心理矫治工作等同于品德教育或因人施教,还有的索性将心理矫治作为一种知识来教。即使做一些心理测试工作,也只是在监管安全防范工作方面起到有限的作用。目前,心理矫治工作已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促进罪犯转变的重要手段。因而对心理矫治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仅要在监狱干警中培养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更要采取聘请社会上的心理专家和心理医生的方法,把心理矫治工作纳入职业化轨道。

3.罪犯矫治社会化。

传统教育改造工作是以“监禁安全”为主导思想,教育目标和评价体系很难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要使这种现象得以改观,实现教育改造社会化与社会同步发展,制定以社会为导向的监狱教育改造目标,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和社会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不断丰富教育内涵,调整教育结构,建立新的教育模式,即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使教育改造工作服务于监管安全稳定。

(1)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从罪犯认罪伏法、矫正恶习、培养规范、训练技能、文化知识习得(尤其是法律知识)、道德观念增强、适应社会角色等项目进行心理上的评估。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督评估机构,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保证教育改造工作始终着眼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具备一定的可信度。江苏是司法部确定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试点省份之一。试点监狱将罪犯改造过程划分为入监、中期、出监三个阶段。在入监阶段,测定罪犯危险等级和程度,为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服务;在中期阶段,实施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评估主要是在罪犯日常行为考核的基础上,使用罪犯的心理和认知量表,测量罪犯在改造进程中的改变程度;在出监阶段,使用刑罚体验简评表和重新犯罪预测简评表等量表的检测,综合评价罪犯服刑期间的总体改造状况。①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这样,通过不同阶段客观的量表测验,罪犯的改造过程、思想行为状况的转变能够较为直观地得以展现,具备科学性和可信性的特点,具有良好的参考和指导价值。

(2)为促进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就应该使其和社会保持一定的联系。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应与社会相互配合,罪犯教育改造立足于整个社会实现教育改造对社会的广泛开放和社会对改造活动的深入参与;加强监狱工作的社会开放广度、社会力量参与罪犯改造深度及罪犯和社会联系密度。

(3)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保护监狱的改造成果,彻底实现罪犯重返社会。一方面,应当明确刑释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应受到的各种权利、权益保障,减少和消除限制刑释人员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为罪犯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复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出狱罪犯的必要生活所需不能忽略,贝卡利亚在1917年就告诉我们,对于绝大多数的被判刑人,监狱应当为其“保留尽可能多的个人积蓄,以防止他们在被释放后处于几乎不得不重新犯罪的境地”①[意]切萨雷·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因此在保护罪犯服刑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同时,社会相关机构对于其生活应加以关注与必要扶助,以此实现罪犯生活的平稳过渡,完成社会复归之路。

六、结 语

基于刑法预防目的理论的罪犯矫正,已经在世界范围了受到了广泛认可和重视,罪犯矫正工作的实效直接体现了一国法治与文明发展的程度。当前,我国的罪犯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亦是客观事实。具体到罪犯矫正方法这一层面而言,为实现罪犯矫正的目的,树立和贯彻科学的罪犯矫正观念是实现罪犯矫正的前设条件;明确干预主体的职能分工、提高干预主体的专业化程度是实现罪犯矫正的重要步骤;推进和完善罪犯矫正技术和手段的科学性是实现罪犯矫正的根本保障。在此过程中,除了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做法,还要不断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与现实经验,在具体实践中逐步推进我国罪犯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初审编辑 胡 莎)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s on Offender Correction in Prison:Reconsideration of Chinese Methods

Zhang Xiaoxu

As a fundamental practice of imprisonment,offender correction is the outcome sought by 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s of criminal law and is aimed at theprevention(especially the special prevention)which is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The correction on offender has undergone a process from having lack of attention to being well approved.Theories of correction have much in common,however,due to specific situations in different countries,disparate feature on the practical level are inevitable.As an essential stage of achieving the offender rehabilitation,the method of offender correction is a significant topic of discussion within Jurisprudence and Penology.Such discussion becomes an imperative legal task.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some methods of correction and give advice on constructing a system well suited to the reformation of offenders in China.

Offender Prison Correction Reformation Counter Measures

*张小旭,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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