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的变迁与启示

2013-04-01 09:49徐建军汪佑民
城市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军事训练军训军事

徐建军, 汪佑民,

(1. 中南大学 党委办公室,长沙 410008;2. 湖南城市学院 党政办公室,湖南 益阳 413000)

高等学校是实施国防教育的主阵地,是我国国防教育网络体系的重要环节。自新中国成立起,我国就注重结合各个时期的形势,组织高等院校学生进行形式不同、内容丰富的国防教育。系统地回顾、梳理我国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发展的历史,分析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客观、全面地看待我国现行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完善高校国防教育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建国以来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的发展与变迁

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发展历史的系统回顾和梳理,笔者认为,我国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的历史沿革基本可以根据其承担的历史使命、实施模式和体制的特点划分为四个阶段,即:1955年前的高校国防教育阶段,1955至1957年的高校学生军训阶段,1958年至1984年的高校学生民兵集训阶段,1984年以来的新时期高校国防教育阶段。

(一)1955年前的高校国防教育

建国初期至1955年,高校国防教育主要以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朝鲜战争爆发后,突出地表现为以抗美援朝宣传为中心的爱国主义教育。从内容上看,这个阶段学校国防教育力度并不大,它紧紧围绕着两个着力点:一是废弃国民党遗留大陆旧的学生军训体系;二是建立新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高校国防教育体系。在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党接管大学,设立政治组织,以此对高校学生实施新民主主义的国防教育。这个阶段的高校国防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紧紧相连,密不可分。

建国初期的高校国防教育主要表现为战时政治动员。从模式上看,突出地表现在政治工作方面,党通过政治运动、政治教育净化高校政治环境,教导青年学生自觉成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者,并以“抗美援朝”宣传为核心,在志愿兵役制背景下,通过高校国防教育引导青年学生自觉参军、支前。

(二)1955至1957年的高校学生军训

1955年7月至1957年6月,依据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要求,主要在普通院校中开始进行学生军事训练,由军队负责组织与实施,以培养预备役军官为目标,按照规定内容实施预备役军官军事训练。由于种种原因,首次试点不到两年就宣告停止。这次军训试点有两个特点,一是正规有序,训练标准高。它以培养预备役军官为目标,要求十分严格;二是持续时间短暂,影响面较窄。这个阶段的高校国防教育以军事训练为主要内容,具有鲜明的军事色彩。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1955年11月高教部、教育部、国防部决定在北京体育学院、北京钢铁学院两所高校试点军训,分别向这两所高校下达了《关于军训工作的指示》,决定在北京体育学院培养步兵预备役军官,在北京钢铁学院培养步兵武器、兵器技术、高射炮兵技术和地面炮兵技术预备役军官,并提出了教学训练要求。

在这次军训试点中,试点院校、非试点院校的国防教育模式与体制有所分别,非试点院校基本上采用以政治教育为主的国防教育模式,试点院校主要采用以学生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程、国防教育活动、国防体育、兵役宣传等为主的国防教育模式。

1956年10月25日,高等教育部在《关于高等院(校)实施军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防部和高等教育部共同领导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因此在国防部训练总监部设军外训练部;高等教育部设军训处;并在高等学校内设军事教研组,列入学校编制之内。军事教研组的军官,由国防部派遣”。[1]

1955年7月至1957年6月,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试点为主要形式,积极探索高校学生国防教育走预备役军官培训的道路,获得了一些成功。然而,由于所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这种形式的学生军训试点先后只是在全国14所高等学校实施过,持续时间不到两年,影响的范围、程度都极其有限。这个期间的高校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的色彩十分浓厚,性质为正规有序的预备役军官训练,目的在于打造训练有素的后备力量体系,这种高校国防教育模式与思想一直影响着以后的制度设计,成为军队对于高校国防教育的制度设计基础。

(三)1958年至1984年高校学生民兵集训

1957年6月,高校军训制度从预备役阶段转向民兵阶段,直至1984年,高校国防教育实质上是采用以组织高校学生进行民兵训练为主的国防教育模式。它以民兵训练为主线,将军事、政治、管理一体化,校园生活采取近似军队的生活方式,将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统一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它强化民兵组织,实现军、政、管的有机结合,利用政治教育作思想动员,教育内容中又包含着学习三八作风等管理内容,也包括训练典型的先进事迹;加强军事训练,将军事训练归入到思想教育的体系中去,不断总结与提高参训人员的思想觉悟,并通过军事训练实现学生民兵对军事化管理的高度认同;强化作风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直接联系起来,并利用优良作风来促进训练的实现。

这种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实践全民皆兵,大学建立民兵组织,学生成为普通民兵,采取包括到部队学军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的模式,不仅军事训练的要求高,而且要求组织化、生活化,将高校这一教育组织打上了深刻的战斗烙印,它既有正面意义,又有负面影响。

(四)1984年以来的新时期高校国防教育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国防教育也向着体系化、正规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1984年兵役法为标志,以新军训模式为核心的高校国防教育体系正式构建,自1985年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到21世纪以后,以2001年国防教育法的施行和2001年5月29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为标志正式进入普及阶段。

自1985年以来,高校国防教育以学生军训为基础,主要采取军事理论教学与军事技能训练两种方式来实施。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军训的内容和时间有较大调整,但军训的目标与性质基本未变,高校国防教育体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施国防教育的模式方面,通过多年不断探索,形成了以军事课程、思想政治教育、群众性国防体育运动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模式。

从1985年试点以来,就规定由教育部门、军事部门共同负责学生军训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分工大体如下:属于整个学生军训的组织计划、试点学校的确定、训练时间的安排、经费的请领等由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到部队训练、枪支弹药的保障,制式器材和被装的供应、军事教员的培训等由军事部门负责。这是1985年的基本情况,以后基本依此执行。

自第三次军训试点以来,学校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关系得到了正确处理,完成了从专业性军事教育向普及性国防教育的转化,走科学化、规范化之路;既坚持以军事课大纲为纲,又较好地适合高等教育的特性,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从而实现国防教育的育人功能;不仅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有利于培养预备役人员,而且在增强组织纪律性、优化高等学校氛围上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二、建国以来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建国以来,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体制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从发展定位来看,先定位于专业性军事训练,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过渡到定位于普及性国防教育;从发展思路来看,走先依法试点、再行普及的道路;从发展模式上看,采取了融合式发展模式,坚持将国防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中,并以基本要求为主,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内容相结合。

(一)发展定位上从专业性军事训练走向普及性国防教育

自1955年我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确定我国兵役制度为义务兵役制以来,要求高校学生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以学生军训为中心内容的高校国防教育体系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国家的政治、军事、教育、安全的形势不同,对国防教育制度的要求与安排便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国防教育的军事功能有所减弱,教育意味更浓;高校国防教育的目的侧重从兵役功能走向教育功能;其性质从民兵预备役性质走向素质教育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兼顾;其师资力量培训体制上也从以军事部门为主转变到以教育部门为主。

(二)发展思路上从依法试点走向全面铺开

从建国以来的高校国防教育的制度发展来看,依法试点的发展思路已经成为制度发展的显著特色。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度先行;坚持先试点,再普及,逐步推动全国学校国防教育的深入开展。1955年 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当年11月,中央军委即依据《兵役法》的规定,组织了北京体育学院、北京钢铁学院进行军训试点;又于1957年6下达了《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组织了第二次学生军训试点,为在高校普遍开展学生民兵军事训练打下基础。1984年10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5年即开始第三次军训试点,首批试点院校只有 52所,而后逐步增加,1986年69所,1987年105所,1989年143所,到1996年参加军训试点的学校已经达到157所。1996年以后,还有很多院校自行组织军训,数量大大增加。以此为基础,国办发[2001]48号文决定在2005年以前,在全国所有的高等学校里开设国防教育课程,从而走完了从方案探索到试点,并最终推广普及的完整过程。

(三)发展模式上注重形式与内容的融合

建国以来高校国防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其形式、内容始终坚持融合式的发展模式,将高校国防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以多种形式来实施;以基本要求为主,多种形式、层次、内容相结合。

坚持将国防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中。1955年第一次高校学生军训,目的是为了培养预备役军官,选择了多个专业院校的相近专业来培养预备役技术军官。1957年以来的第二次学生军训,性质上归属于高校民兵训练,旨在培养合格的高校民兵,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多依据教学组织进行合理编排。第三次军训试点以来,学生军训逐渐向学校普及性国防教育转化;由兵役目的向教育目的转变,更好地实现了与学校教育的结合。2001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明确学生军训的组织“以教育部门为主,军事机关起协助作用”。在国防教育内容上:以基本要求为主,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内容相结合。1955年的第一次军训试点中,除了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主要完成军事训练课目外,还包含野营训练。1958年,高校学生军事训练本质上是民兵训练,除了军事训练以外还包括少量理论。1963年制定了高校民兵训练大纲的内容,以此为基本要求展开训练。规定高校民兵每学年32小时的军训时间,每周为1小时训练,寒暑假利用7天左右进行野营。1985年以后,高校军训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一是坚持部队学军和校内训练两种方式相结合。到部队参加军政训练的高等院校,1985年有 17所;1986年有 30所;1987年有40所院校;1988年有54所;1989年有52所。[2]1989年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分别在陆军学院试行军政训练1年。以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为主,辅以部分大学公共基础文化课,并安排有综合性野营拉练和社会调查。二是坚持集中训练和分散训练相结合。将军事训练分为两个阶段,其中集中训练可到部队学军或在校内进行,主要内容是基本的军事训练。分散学习以军事理论学习为主,由各校依据大纲自行组织。三是坚持课堂教育和活动教育相结合。除了军训的内容外,还结合体育和科技的发展,积极开展各种国防体育活动。

三、问题反思与几点建议

(一)问题反思

及时对建国以来高校学生军训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其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将有益于军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是必须正确理解国防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辩证关系。历史地看,高校国防教育存在着国防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某些历史阶段,成功地处理国防教育同学校教育的关系往往能够促进高校国防教育的向前发展,反之则不然。如1985年开始的第三次军训试点,较为正确处理了学校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关系,使高校国防教育开始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之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军事训练不仅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培养预备役人员,而且在增强组织纪律性,优化高等学校氛围上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这次试点中要求进行军训试点的学校越来越多,最终达到普及的程度,这正是学校国防教育同学校的教育功能相得益彰所结出的硕果。

二是必须消除高校国防教育地位作用上的片面认识。学校国防教育具有两个功能:国防功能与育人功能。高校军事学科课程设置的原则应该遵循与国家国防建设目标相一致,与学校的育人目标相协调,与学生的知识结构及智能发展相适应。不能片面强调学生军训的后备役功能,将学生军训的目标订得过高,脱离了高等学校的实际;同时要将育人功能放在学校的总体培养方案中总体把握,综合平衡,坚持国防功能、育人功能同时并举,并以新时期教育方针为主,统筹安排国防教育与其他教育工作的关系。

三是必须防止制度建设与实践工作的脱节现象。以学生军训为中心的高校国防教育制度既是兵役制度,又是一种教育规划。从我国学生军训史来看,兵役制度的变化是先导,学生军训制度往往会随之变化,但在此变化过程中却时有制度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影响了高校国防教育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几点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要使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平稳发展,必须认真汲取我国高校开展高校国防教育的经验教训。但要圆满达成普及化的预期目标,还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育人功能和国防功能相统一,将高校国防教育完善成为多层次、布局合理的结构体系。高校国防教育从实施的层次上来看,可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普及性军事理论教学、普及性军事技能训练、专业性军事理论教学、专业性军事技能训练,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高等学校,可以先开展普及性军事理论教学。条件具备的院校,要落实普及性军事技能训练。

二是加强高校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从国防教育师资队伍来看,军事教研室多在人民武装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学历与经历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真正能够胜任的教师还是凤毛麟角。作为一门大学必修课程,军事理论课离不开学术研究的厚实基础,它需要一支既懂教学又能科研的专家队伍来发挥领头作用。有关部门应积极筹划,逐步建立高校国防教育的学术平台,并以此为基础打造出一支理论过硬、素质高的国防教育师资队伍。

三是建章立制,重在明确军地各方的权责关系。第三次军训试点以来,学生军训逐渐向学校普及性国防教育转化,育人功能与国防功能并重;由民兵预备役性质向素质教育性质转化,学生军训的组织也逐渐转变为“以教育部门为主,军事机关起协助作用。”早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就明确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在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国防教育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确定学校是实施国防教育的行动主体,“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并明确“军事部门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从实际情况来看,军队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与地方院校、以及军队内部三种职责关系不清,组织协调具有相当难度,个别地区甚至还存在着相互推诿的现象。特别是在协调部队派出官兵帮训的问题上,报批途径不顺畅。应该在法律规定之后,制定更为明确的规章制度,更好地协调好军事部门与教育部门在高校国防教育中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从而避免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

[1] 朱世杰, 廖文科.学校国防教育史[M].北京: 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 29.

[2] 鹿世金,丁炳生.学生军训探索[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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