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双花
(广东商学院 华商学院,广州 511300)
关于低调陈述(后称“低陈”)的界定,国内外学者一直争议不断,没有定论。许布勒(Huebler)认为,低陈是一种将意指轻描淡写的做法(to say less than what is meant)。[1]中国学者鞠红则认为:低陈是一种用弱化的表达代替直接言语,用更礼貌的表达来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2]这些定义都不缺乏合理性,但让人在区别于其他语言策略时有些无所适从。为方便研究,笔者给低陈拟定了一个操作型定义,即一种受特定交际目的驱使并能在词汇、语法和语篇层面实现的语言策略,一种用迂回有节制的表达代替唐突表达的方式。
基于语料及前人经验,作者将分别例举词汇、语法和语篇层面的典型实例,然后统计出各实现形式在20篇刑事庭审文稿中出现的频率。
词汇是低陈实现的最小单位,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低陈主要的词汇实现方式有:缓和词(down toners)、上位词(superordinates)、表意动词(notional verbs)及否定词(negative words)和模糊词(fuzzy words)。由于篇幅限制,并考虑否定词和模糊词比较容易辨认,所以不详细举例。
1. 缓和词
“缓和”即适度地表达,使表述不那么清晰、严酷或强烈。缓和词通常分两类:副词(仅,只,就,差不多,几乎,至少等)和动词(似乎,好像)。例如:
(1)P①P: prosecutor/公诉人;D: defendant/被告人;J: judge/法官、审判长。:你在电话里和对方怎么讲?
D:我当时好像就讲如果周末再没利好消息的话,我就要在你们公司安放炸弹……
(2)P:你为什么会答应去打被害人的?
D:大家朋友,就是想帮忙。
(3)D:汪就冲过来了。
P:嗯,然后呢?
D:冲过来了,我想......我想最起码可以用刀挡一下吧。
例(1)中,被告人用“好像……”含糊表达,意在弱化其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的事实;而例(2)被告人用“就是……”来表述其犯罪缘由,试图表明自己只是善意帮朋友,而非其他恶意;例(3)被告人被起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庭审中他用“最起码...”来说明自己用刀是因为当时身边没有其他求助工具,不得已才拿起刀保护自己。
2.上位词
上位词是指概念上外延更广的主题词。在庭审中,使用上位词的例子相对较少:
(4)P:田跟你是什么关系?
D:业务关系。
P:你有田的欠条吗?
D:没有。当时我们把债务承担下来了……后来他提出来,说给我30%的利……
(5)P:还有什么?
D:还有祈求的那些东西。
P:金银首饰有吧?
D:金银首饰有些是假的,有些……
P:手机有吧?
D:就是上面写的那些手机。
例(4)中,“业务关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可指任何涉及买卖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可用来掩盖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事实上他和“田”的关系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收取债务的合作。例(5)中,“祈求的那些东西”通常包括(祭祀用)香、鞭炮、祭祀用品,而被告人试图用来指代他在非法驱神弄鬼活动收取的金银珠宝及手机和信用卡,显然是为了减轻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3.表意动词
“表意”指仅存于计划或想法中而非现实里。根据认知语言学的原型范畴及相关理论,现代汉语意愿助动词典型成员有:想、要、肯、愿意、愿、敢、敢于、情愿、乐意。庭审中,通过表意动词实现低陈的例子较多:
(6)J:起诉书指控你故意杀人,这是不是事实啊?
D:我没想过要杀他。
(7)J:你拿走电脑的时候怎么想的?
D:就想借着玩。
J:经过事主同意吗?
D:没有。
以上实例分别从一起故意杀人案和一起偷窃案庭审笔录中节选,例(6)中,被告人用表意动词“想”的否定形式试图解释其没有杀人动机;例(7)中,被告人在拿走被害人电脑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用表意动词“想”来引导说明自己实施该行为的缘由,意在降低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性。
相比词汇实现方式,低陈在语法层面的实现方式更少一些,主要分三种:情态动词,虚拟语气和双重否定。
1.情态动词
参照 Palmer对英语情态动词的分类并结合汉语实际情况,朱冠明(2005)在《情态与汉语情态动词》一文中指出,汉语情态动词可分三类:知识情态(可能、应该、一定);道义情态(可以、应该、必须、配、值得);动力情态(能、愿意、必须)。[3]庭审中,被告方有时会用情态动词来弱化过去所发生的事实。比如:
(8)P:你说唐用木棍敲打被害人头部,然后你用麻醉针刺被害人。你认为会产生什么结果?
D:有可能会导致死亡。
(9)P:卫星公司能不能进行管道更新工程?
D:应该它不具备这个资质。
例(8)中,被告人用麻醉针刺被害人,尽管其心里清楚这样做会导致人死亡(因为案发前用相同方法在狗身上试验导致狗死亡),他依然用“可能”来淡化这一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而例(9)加油站爆炸事故中,被告方作为卫星公司挂靠公司的总经理,在被问及知不知道肇事公司是否有管道更新资质时,用“应该”回答自己本该确切知道的事实,试图减少牵连责任。
2.虚拟语气
虚拟语气用来表示说话人的主观愿望或假想,而不表示客观存在的事实,所说的是一个条件,不一定是事实,或与事实相反。
(10)J:你说听到陈要把人弄晕后扔河里。你事后为什么不问唐?
D:当时以为他是开玩笑的。
(11)P:那么24号这一天,你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做了没有?
D:……我又不知道他们开了,要是知道他们开的我就不会去干的。
例(10)选自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为消除自身故意杀人的动机采用了虚拟语气。而例(11)中被告人回答“要是……”试图说明他的错是不知情而犯下的,非有意而为之。
3.双重否定
双重否定指连用两个否定性词语,其多数情况下都用来表达肯定及加强语气,但有时也被用来弱化语气。如:
(12)J:你说当天他在看你地摊上摆得些什么货?对吧。有没有影响到你作,做这个生意阿?
D:生意,影响肯定有,也说不定有,也说不定没有……
此例中,被告人因与被害人摆摊发生争执,拿刀杀害了被害人,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庭审中,被告人被问及被害人摆摊是否对其生意有影响时,他回答“说不定没有”代替直接而肯定的表达,起到弱化语气的作用,避免表现出明显杀人动机。
低陈在语篇层面的实现方式同样有三种:语境、连接语及前导语。
1.语境
(13)J:你现在说你围过去,刚才我问你你又说没有围。那时候被警察抓住按在地上。那究竟是怎么回事?……究竟是哪个是事实?
D:我是在最后边的,所以我是一个人被抓住了。
该例中,被告人被调查是否伤害被害人时,他回答“我是走在最后边的,所以我是一个人被抓住了”,只有结合结合上下文语境,才明白被告人想说明自己在围攻被害人时,因为走在最后面,结果被警察抓住,所以没机会打到被害人。
2.连接语
(14)P:你在口供中说你们在跟于某吃饭时,你陈述你知道袁某跟于某要10万元这个事,你知道吗?
D:我知道,但我没有参与。
例(14)被告人参与了一起有偿替人杀人的犯罪活动,庭审中,为避免获得更重的处罚,他说明自己虽然知道同伙找委托人要钱,“但”他没有参与。
3.前导语
不同于新闻中的前导语(6W),这里指借用别人的语言,比如“他说”。
(15)P:这个语音文件的内容你有没有听过?
D:没有,因为当时他们说打不开,我也没有听,我也就直接发给他们了。
例中,被问到有没有听过音频的内容时,被告人借用“他们说”的内容巧妙地规避了自己参与的可能性,避免获得不必要的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作者对收集的20篇语料做出了统计发现,低陈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词汇,其次是语篇和语法。其中词汇层面,又属缓和词最多;语法层面,情态动词最多;语篇则是前导语最多。可能的原因是,词汇是被告方在庭审紧张气氛中最容易想到的方式,简洁而易表达。而语法和语篇实现方式使用的范围本身也很有限。
如前所述,低陈是一种受不同交际目的驱使的语言策略,所以低陈对庭审事实构建产生的影响因被告方的说话动机变化而改变。通过总结分析,低陈可在庭审事实构建中产生如下影响:
淡化意味着降低事情的严重性。庭审中,大部分事实是通过案件参与主体方及目击者口述再次构建出来,这也是法官获得事情原委及法律事实的唯一途径。为了淡化自己罪责的严重性,被告方常常采取低调陈述。如例(7),被告人被控偷窃电脑,但他回答“就想接着玩”。显然他是在弱化自身犯罪的主观动机。不管法官能不能被说服,被告方通过特定词汇实现低陈:缓和词(就)及表意动词(想)。又如:
(16)J:他打你,你为什么要拿刀呢?
D:如果他再来打我,怎么办呢?
J:如果他再来打你怎么样?
D:我只是吓唬吓唬他嘛,所以他就走了呀。
被告人用虚拟语气(如果……),缓和词(只是)及模糊词(吓唬吓唬)来实现低调陈述。之所以采用低陈,是想表达自己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主要因为被害人身形比自己大且更强壮,不得已而为之。
被告人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获得较轻的处罚。所以在庭审中,他们会选择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有时甚至刻意掩盖负面信息。如上文例(5),被告人被控盗窃和欺诈,公诉人问被告人除了信用卡,被害人还给了他什么,回答“还有祈求的那些东西”,企图掩盖他从被害人那里得到其他价值高的东西,包括金、银、首饰还有手机。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总是尽可能证明自己参与程度小,造成危害性低。所以在庭审中,会采取不同策略来推卸自身责任。如:
(17)P:那么今年的七月下旬,你到黄*的暂住处,是否看到黄*在制造爆炸装置啊?
D:当时我到他那去的时候啊,他就是在摆弄有一个摩托车锁头,有一个电烙铁,有焊条,我问他是,他说是做雷管,当时我以为他开玩笑。
被告人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被问到是否有看到另一被告人制造爆炸装置时,他回答“以为他在开玩笑”来淡化自己所见所闻的严重性,试图以此推卸自身知法犯法应承担的责任。
保护自我是庭审中每一位被告人的本能反应,但在某些具体表达中特别突出,如例(14)中,被告人采用转折方式(“但”)来说明他没有参与同伙的非法活动,尽管知道他们的活动内容。显然处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被告人刻意撇清自己与某些犯罪事实的关系。又如:
(18)P:2月11日晚上,是谁决定要杀人的?
D:不知道。我也不明确是去杀人。
对于如此重大的犯罪活动,被告人被问及关键犯罪事实时,用“不明确”这一否定词来说明自己是被动参与犯罪,以达到保护自我的目的。
基于本文对低陈的定义,作者发现:法庭中的低调陈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词汇实现(缓和词、上/下位词、表意动词、否定词及模糊词等);语法实现(情态动词、虚拟语气及双重否定);和语篇实现(语境、连接语及前导语)。而使用最多的实现方式包括缓和词、否定词、表意动词、前导语以及情态动词。在庭审事实构建中被告方之所以采用低调陈述,有以下目的:淡化事实、掩盖负面信息、推卸责任以及保护自我。
通过对庭审中低调陈述策略的研究,作者希望能帮助执法人员在庭审时更好地识别这一策略,从而更有利于查清法律事实。当然本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作者收集的语料仅限于刑事案件,且分析具有一定主观性,难免存在争议。
[1] Huebler, Axel. Understatements and Hedges in English [J].Pragmatics and Beyond, 1983(4-6): 1-19.
[2] 鞠红. 低调陈述推理机制的认知性透视[J]. 外语教学,2004(2): 27-31.
[3] 朱冠明. 情态与汉语情态动词[J]. 山东外语教学, 2005(2):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