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有尊严生存:一种伦理学的视角

2013-04-01 08:11朱超林
城市学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潜规则敬畏道德

鲁 芳,朱超林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04)

尊严不仅属法学范畴,也属伦理学范畴。从法学的视角,尊严是人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表明,作为权利的尊严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保障。从伦理学的视角,尊严是人内涵的一种道德价值,它依人而存在,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作为权利的尊严,是法律赋予的,它不仅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而且需要法律的保护。作为道德价值的尊严,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共生共存,它“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1]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无论精神智力是否正常,也无论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是人,就都具有尊严,其尊严都应当受到尊重。尊严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但是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尊严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而且,尊严的内容及其实现也都具有历史性,不同的历史时期、身处不同的阶级、阶层,人们对尊严的理解以及人们所实际享有的尊严不尽相同,甚至有的阶级可以肆意践踏其他阶级的尊严(如奴隶主对待奴隶)。显然,有尊严的生存仅仅对于部分人成为可能,或者说,部分人的有尊严生存建立在他人的无尊严生存的基础之上。当前,随着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普遍确立以及人的权利意识的日渐浓厚,有尊严的生存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和客观要求。

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新春团拜会上,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引发了国人的共鸣,尊严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当代中国GDP已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人的有尊严生存问题也日渐凸显。我认为,“人的有尊严生存”应当从三个层次来理解:尊严是人的生存应当涵有的道德价值;尊严是人们对待自己及他人生存的应有态度;尊严是人的生存状态的一种体现。

一、尊严何谓:尊严之为一种道德价值

尊严作为人内涵的一种道德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尊严是对人的价值的确证和肯定

“尊严”总是与“人”相联系。尊严最初表达的是人们在“个人认识到自己在宇宙中高于其他一切有生命的存在物的地位,认识到自己是宇宙万物中有最高价值而产生的一种族类的优越感和自我意识”。[2]换言之,尊严为人之所特有,是人应当受到尊重的一种存在状态。人为何应当受到尊重,不是因为外在于人的其他的任何东西(如身份、地位、财富),而仅仅是因为人本身,仅仅是因为他是人,应当被当作“人”来对待。

人的价值首先表现于人的生命的存在。马克思曾说:“全部人类社会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显然,生命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价值的源泉,同时也是人的一切价值的根基。尊严随生命而存在,尊严包含有对生命的肯定。尊重生命是尊严的基本内容,尊重生命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最为基本的肯定。“人类生命一旦存在,它就有权获得人类尊严”,[4]直至生命的终结。人的这种对尊严的需要“是一种类似本能的生理需要,基于人性而在,可以被压制、被侵害,但不可被剥夺、被消灭”。[5]115奴隶社会,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被肆意杀戮、买卖,遭受的是“非人”的待遇,其作为“人”的价值未能受到肯定和承认,但是其作为“人”的尊严始终与其同在,并不会因为受到压制、侵害而消失。

其次,人的价值还表现为人是道德的存在。道德是人的本质需要,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荀子言,“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荀子·王制》)。孟子也认为人性本善:“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又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这都是强调道德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万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失去德性,人将无以为人,并将最终失去人的价值,自然也会失去作为人所应享的尊严。

体现人的价值的生命和道德,究竟何者更为重要?道德更为重要。就如同诗人裴多菲的著名诗句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亦如孟子所言“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生命诚然可贵,但是如果失去了作为人所应享有的道德规定性,生命也就毫无意义可言。因此,康德进而指出,尊严只与道德相关,“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6]生命不过是道德以及有道德的人性的载体。

尊严作为对人的价值的确证和肯定,是真正属人的生活的应有内涵,自古以来就为人们所重视。作为人,想要体现人的价值,必须拥有尊严,过有尊严的生活。

(二)尊严是使人高尚的力量

尊严有人性尊严和秩序性尊严之分。作为与人的价值密切相关的尊严,是人性尊严,而非秩序性尊严。[5]6秩序性尊严是人基于特定的秩序或规则以及特定的身份地位等等而享有的尊严 ,例如作为某国大使所应享有的礼遇;人性尊严则是基于人的人格、人品等内在价值而享有的尊严,例如某人由于积善行德而受到他人的赞叹和尊敬。秩序性尊严可能因为外在身份地位的丧失而失去,或者由于他人对身份地位以及规则的无视而被剥夺;然而,人性尊严由于与人内在的品性、品德相联系,因而无法被剥夺,它只会因人自身品性、品德的丧失而失去。

从对人的意义和价值而言,人性尊严要比秩序性尊严更为重要。秩序性尊严的丧失无害于人性尊严的保持。尤其是当秩序受到破坏或者其他原因,自己的秩序性尊严已然丧失,却仍然坚守自己的人性尊严,不失人之为人的气节、品性,那么“人”的价值仍然得到了坚守。张骞出使西域,被匈奴扣留十年。匈奴单于以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威逼利诱,并为其在匈奴娶妻生子,但是张骞始终不为所动,坚持“不辱君命”,即使在匈奴放牧,仍然“持汉节不失”。此时的张骞作为使者应享受的尊严被剥夺,但是作为人,作为汉朝使节应保持的气节和忠诚却始终没有丧失,这就是其人性尊严对其作为人的价值的保持。

荀子从荣、辱的视角探讨过这一问题。荀子认为荣有“势荣”、“义荣”,辱有“势辱”、“义辱”。注重德性修养,是“荣之由中出者”,这就叫做“义荣”;身居高官要职,享受丰厚俸禄,“是荣之从外至者”,叫做“势荣”。德行不恭,违背礼制,骄纵贪利,“是辱之由中出者”,叫做“义辱”;遭人打骂,甚至是遭受鞭打、剔去膝盖骨、斩头断手等刑罚,都是“辱之由外至者”,叫做“势辱”。显然,“义荣”、“义辱”与人性尊严相当,“势荣”、“势辱”与秩序性尊严相当。“君子可以有势辱,而不可以有义辱;小人可以有势荣,而不可以有义荣。有势辱无害为尧,有势荣无害为桀。”(《荀子·正论》)可见,荀子意在强调,即使遭致外在的侮辱,人只要心中有所持守,坚持按照“义”之所为,就仍然不失其为人之根本。

秩序性尊严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人的价值的消除,只有人性尊严的丧失才意味着人的价值的真正丧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7]

二、尊严感:尊严之为一种生存态度

尊严作为人的一种道德价值,需要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得到体现,也就是在人对于自身和他人固有价值的态度中得以体现,尊严于是外在表现为人的一种生存态度。作为生存态度的尊严主要包涵以下两个方面:

(一)敬畏生命

所谓敬畏生命就是要对人的生命予以尊重(不仅对自己的生命,而且对他人的生命),以积极、乐观的态度生存。“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人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有生命的人的存在;保存和促进生命是人应有的生存态度,而这也是人应有之善。人只有学会与周围的生命休戚与共,学会敬畏生命,才能成为真正的人。[8]19

对生命的敬畏包含着对生命以何种方式存在的思考:是积极地面对生命、尊重生命、享受生命,还是消极地放弃生命、践踏生命、厌恶生命。态度不同,尊严的呈现也就不同。

以敬畏生命的态度生存,首先就要认可自己的生命并且勇于面对生命,不轻言放弃生命。人的生命有不同的存在状态,有的富有,有的贫寒;有的健康,有的残疾;有的顺利,有的坎坷……无论处于何种状态,人都要有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要肯定自己生命的存在。只有肯定自己的生命存在的价值,才可能积极地面对生命;在一切困难和疾病面前,有坚强的意志和勇气,勇往直前,即使命运不可改变,也要直面人生,做“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的“真正的勇士”(鲁迅:《纪念刘和珍君》)。面对死亡,或者有庄子“同于自然”的达观,或者有谭嗣同“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豪情。任何在困难和挫折面前随意放弃生命的行为都是自轻自贱的表现,也是对自身尊严的贬损。

以敬畏生命的态度生存,还应当认可和尊重他人的生命,促进他人的生命;同时对与他人生命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予以关心和尊重。史怀泽曾这样指出:“敬畏生命的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8]26-27当他人面临困难和灾难,及时施以援手,给以帮助,并尽己所能帮助其改变命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爱心支教都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尊严的敬畏和尊重。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小悦悦事件”也时常让我们感受到一些人对待生命的漠然和冷漠。尊严是相互促进的,对他人尊严的肯定同时也是对自身尊严的彰显;当对他人的生命无动于衷、漠然、冷漠,自身的尊严也在同时失去。

因此,敬畏生命就是维系自身的尊严,为了维系尊严,就要树立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至高无上的观念,这是人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应当具有的态度。

(二)敬畏道德

敬畏道德就是要信奉道德,坚守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说,道德是人类尊严的价值系统。康德说:“在人性容许的范围内,唯有道德具有尊严”,因此康德还说:“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9]对道德时刻怀有诚敬之心、敬畏之心,是人有尊严地生存应当具有的另一种生存态度。没有了道德,也就没有了尊严,尊严是人生唯一值得保存的东西。叔本华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叔本华认为,“人的道德基于人的尊严,而人的尊严又基于人的道德。除了这种循环论调以外,我觉得,尊严这个观念,只能在一种讽刺意义下,用在一种像人类这种具有罪恶意志、有限智力而体质柔弱的东西身上。若人的观念是一种罪行,人的诞生是惩罚,人的生命是劳苦而人的死亡是必然现象的话,人有什么地方值得骄傲呢!”[10]

敬畏道德首先表现为对道德品性的重视以及对道德的实际践行。如前所述,人的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性尊严,人的尊严主要依赖于人格和人品,也即依据人的道德品性而存在;过有尊严的生活,必须注重自身道德品性的塑造,不因为任何外在利益而出卖自己的良知。中国传统文化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无不认为人应当追求至善的道德境界。《大学》开篇即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佛教亦主张人应当时时存有善念,慈悲为怀。重视道德品性引导人们注重自我道德修养,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始终坚持以道德为准绳,并将之转化为切实的道德行为。当今社会,由于不良价值观的滋生,道德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地位有所下降,甚至有人提出“道德无用”,置道德于不顾。还有一些人过于看中秩序性尊严,淡化甚至忽视人性尊严,一味强调是否受到与自己的身份地位相适应的待遇,是否享受了按照制度、规则应当享受的东西,却忽视了作为人应当具备怎样的道德素养,应当达到怎样的道德境界,应当成为怎样的人。其结果则是,最终尊严扫地。

敬畏道德还表现为对不道德行为和现象的坚决抵制——包容不道德行为同样也是对人的尊严的贬损。当前,“潜规则”大量存在。吴思在其《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这样定义潜规则:它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它“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潜规则的存在是对道德的严重侵害。在潜规则之下,人的生存不再是“为我”的生存,而是“为利”的生存;人不再是目的本身,而仅仅成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为了达到目的,不惜贬损自身的尊严。当遵循潜规则成为人们的习惯,尊严也就在习惯中被抛弃。

尊严之为一种生存态度,意味着人选择何种生活,是过有尊严的生活,还是甘愿尊严受到贬抑和践踏。当人们习惯了无尊严的生存,尊严就真正成为了“奢侈品”。

三、尊严实现:尊严之为一种生存状态

尊严虽然与生俱来,但是它的实现同时也需要一定社会条件的保障。社会条件满足了,人才能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尊严也才能够成为人的一种存在状态。尊严之为一种生存状态,是指人的尊严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人们普遍愿意并且能够(有条件)过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从生存状态来理解尊严,就必须努力创设有助于实现人的有尊严生存的社会条件。

(一)保障和促进人的生命平等而充分地出彩是人的有尊严生存的基本保障

尊重生命和敬畏生命首先必须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存,使人的衣食住等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尽可能生活得更好。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在和梁惠王讨论“王道”时就提出,应当使百姓“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黎民不饥不寒”,这样百姓就能“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在客观上也要求“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可见,保障人的生存是人们自古以来的追求。当前,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人的生存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然而,人的生存差异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有尊严生存。贫富差距乃至绝对贫困的存在,使得一些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难以得到满足;没有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仅凭其自身能力也无法满足生存需要,人的生命尊严面临挑战。丰衣足食是实现人的有尊严生存最为基本的经济保障和物质保障,只有在维持生命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才能自觉地产生出尊严的需求。反之,如果人的生存问题都难以得到保障,那么有的人就难免为了生存而放弃尊严,卑躬屈膝向他人行乞,甚至有人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人宁愿忍受贫困,坚守人性尊严,但是,生命尊严难以保障绝非是人的有尊严生存的题中之义。

尊重和敬畏生命还必须努力促进人的生命,使人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人的良好发展是对人的生命的更好保障。人的生命不仅仅在于生存,而且在于创造。创造力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因此,要实现人的有尊严生存,就必须帮助人们通过不断的自我创造实现人的价值。这是对人的尊严的有效促动。而要提高人的创造能力,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使其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获得维持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从而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真正有尊严的生存。习近平总书记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11]这正是对人的生存尊严的朴实的肯定。

(二)创造和谐的道德环境,增强人生存的尊严感

促进人们重视人性尊严,应当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使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受到高度重视并为人们所实际践行。唯有如此,遵守道德才能成为一种社会风尚,生活于其中的人才能以遵守道德为荣,以不讲道德为耻,进而促进人的有尊严生存。

当前,我国的道德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由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在是非善恶美丑标准问题上,一些人存在明显的误判,也有一些人存在犹疑和模棱两可,以至于善行得不到褒扬,恶行得不到贬斥;相反,恶行被人们认可,善行却遭到人们的嘲笑和讥讽。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现代法制的不健全,潜规则大量滋生,这给道德生活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无论何种潜规则,与其说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12]毋宁说是一种“利益交换”机制。潜规则之下,人们利用金钱、肉体去换取为有权者所掌握的“资源”,从而使资源向遵守潜规则的人流动和配置。潜规则虽然进行的是利益交换,但是它对人的尊严的贬抑却是不容忽视。潜规则的力量如此巨大,以致一些人心甘情愿地拜倒在权力和利益面前而完全不顾及自己的尊严;甚至于一些人为了追求哪怕本来是正当合理的利益与幸福,都可能必须付出抛弃尊严的代价。在制度上保障公平、公开、正义的规则得以实施,是以制度支持道德、创造良好道德环境的重要途径。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人们个性生活不断翻新,以至于出现了以个性挑战道德的现象。诸如众多的炫富事件中,当事人试图以钱多、车好、名牌的富有迎合大众的“羡慕、嫉妒、恨”,获得虚幻的尊重和仰慕;虐猫事件中,当事人以对弱小动物的虐杀为乐,显示了精神世界的空虚和对生命的无视。在这类现象中,有些人的生活方式已经触及了道德的底线,面对舆论的谴责却不以为然。针对这类现象,为维护大众对尊严的正确理解,进行道德谴责是必要的,但如何从外围进行长久的人生观、消费观、成功观、财富观、生命观等的教育才是根本的举措。

[1] [德]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41.

[2] 肖雪慧. 论尊严[J]. 伦理学与精神文明, 1984(5):12-14.

[3]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卷 1[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67.

[4] 张千帆. 西方宪政体系(下)[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98.

[5] 韩德强. 论人的尊严——法学视角下人的尊严理论的诠释[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9.

[6] [德]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2: 42.

[7]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卷 40[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2: 5.

[8] [法]阿尔贝特·史怀泽. 敬畏生命[M]. 上海: 上海社科院出版社, 1996.

[9] [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9: 177.

[10] [德]叔本华. 人生的智慧[M]. 韦启昌,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481.

[11] 习近平. 中国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N]. 人民日报,2013-03-17(A1).

[12] 李彬. 潜规则下的道德生活解析[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2): 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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