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2013-04-01 07:39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6期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董事

李 立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对该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披露,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误导投资者。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内容进行隐瞒等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信息披露的虚假性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个问题。

比如2002年度,海航因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本部以前期预提的修理费冲减当期营业成本,该事项使海航2002年度增加利润2685.43万元。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评价的代表性指标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近三年定期报告、重要专项信息是否及时披露等。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情况统计,大概每年有3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4月份进行披露,且很多公司都在4月下旬才进行披露,很少有上市公司在1月或者2月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时间越晚,其泄露的可能性就越大,证券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越加严重,大大削弱信息的有用性。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

准确性要求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精确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其含义。上市公司大量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说明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普遍存在重大遗漏和内容不准确或错误。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各项法规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尚未能完全发挥作用。会计准则不可能事无制定得很完备,各企业的具体情形不一,在统一性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灵活性空间,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当需要职业判断时,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就会做出符合自己利益但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即会计准则的规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出现的时候,很难找到恰当的现行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这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处理新业务时往往按照主观意愿,滋生舞弊行为。

(二)审计规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形式上审计的委托方是股东大会,但实际上是公司管理者为了应付“年报审计”而聘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在此情况下,无疑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大为削弱,难以保持实质上的独立。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提供越来越多的管理咨询服务,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个企业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不可避免的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到所审计的会计信息的披露。

(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独立审计。会议频率常被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活跃程度的替代变量。有学者提出,经常召集会议的董事会更具责任心,能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上市公司“三会”召开的频率和信息公告的频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因此,我们把会议频率作为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重要衡量指标。大多数上市公司全年召开2 至3 次股东大会,召开5 至11 次董事会,2 至5 次监事会,可以发现这个数值并不高,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相对较低。

(四)相关财务人员缺乏独立性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者。但内部财务人员受雇于公司,缺乏相对的独立性。面对加薪、升职、解雇等诱惑或威胁,财务人员可能会基于各种压力,出现配合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故意遗漏重要会计信息的行为。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会计法规体制

会计法规的完善程度及其会计处理备选方案都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此,确保会计准则的高质量,成为预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

1.抓紧对现有会计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当前经济业务需要的有关准则,及时废除或修订,并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尽快颁布当前急需的一些重要会计法规,减少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

2.确保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确认基础,努力把制度制定得更加具体,以便于在现实经济业务中找到相应的处理方法,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加强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部分,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起监督作用。但是近年来,上市公司频频发生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暴露出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缺失。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①关建在于明确谁在选聘独立董事以及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因为这将决定独立董事最终站在谁的立场上。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必须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避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聘任、聘任“人情董事”的现象,需要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担任独立董事。③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提高其地位。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权利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独立董事必须行使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且应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行权利责任的情况。

2.加强监事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防止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①在监事的任职资格中限定具备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监事的专业水平,能够对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披露的信息作出准确判断。②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增设业务检查权、人事监督权等更多的权利。③增强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引入外部监事,扩大外部监事的比例,使之与董事会完全独立运行。

(三)加强财务人员独立性

1.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人员的素质;其次,对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建议充分发挥会计协会或工会的组织管理作用,将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从所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中独立出来,纳入会计协会或工会的统一管理,以消除现行制度下财务人员缺乏独立性的弊端。

2.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的外部环境,使其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条件,不仅要求形式上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而且也要在实质上不受其他任何部门的干扰。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尤其是提高舞弊识别能力。

3.相关管理部门在与被审计单位相适应的范围内随机抽取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审计。另一方面,从体制上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革,大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我国现行会计师事务所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制则需承担无限责任,显然,合伙制在承担风险和责任上更有压力,其独立性也会在这种压力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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