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贷的风险类别及其监管策略

2013-03-31 03:29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
关键词:借款人信贷监管

王 怡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方面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会给稳健运行的传统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影响。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网络信贷作为一类金融创新,恰好置身于上述尴尬处境。网络信贷起源于英美国家,发展成熟之后在国际范围内迅速扩展,进入中国市场已近8年。目前,在我国从事网络信贷活动,无论是对于出借人还是对于借款人而言,都存在着较多风险。对于网络信贷这一新兴行业,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引导必不可少,此种认识早已获得各界共识,但具体到如何监管,却是众说纷纭,未有定论。[1]考虑到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监管的根本目的是控制风险,而非限制创新,因此,网络信贷行业监管策略的制定应当秉持慎重和理性,需在分清风险类型、明确监管目的、划定监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

一、网络信贷中存在的几类风险

(一)资信风险

首先,网络信贷中借款人的资信难以核实。囿于网络时空的虚拟性,在网络信贷中,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难以得到客观评价,借贷欺诈等违法行为无法有效避免。实践当中,为确保借款人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借款意图等个人资信真实可靠,许多网络信贷机构都在其业务流程中设置了信用审核环节。尽管如此,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是无法保证客观真实。为了尽快筹得资金,不少借款人会选择伪造资信证明;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法分子常常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或虚构借款用途骗取贷款。上述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信贷服务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和创业人员的初衷,也给信贷平台带来风险隐患,给投资客户造成资金损失。

其次,网络信贷中信贷中介公司的资信难以保障。当下,网络信贷市场鱼龙混杂,其中不乏正规经营的公司,但也有很多公司是因为拿不到网络贷款公司的牌照,打着网络信贷的旗号从事小贷公司的业务,甚至还有个别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在互联网上募集大量钱财之后卷款潜逃。网络信贷兴起后,出现了不少关于诈骗和非法套现案件。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工商、公安、网监、信息产业等部门都只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网络信贷网络平台的注册事宜、经营事项和网络安全进行监管,无法对其相关金融业务进行监督,这一现状更加加剧了网贷市场鱼目混珠的现象,使得投资者对具体网络信贷公司的资信情况难以甄别,其交易安全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投资风险

第一类是如果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破产,投资者的账户金额将受到巨大损失。对于网络信贷公司而言,缺少出借人、日益累积的坏账、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变化、金融市场的波动,都有可能造成资金链的断裂。近年来倒闭的网络信贷公司,大多都是因为资金链出了问题。无论注册成立之时资本如何雄厚,只要上述制约因素存在,加上经营不善,网络信贷公司随时都有沉船的风险,2011年哈哈贷的倒闭便印证了这一点。[2]

第二类风险是投资者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是无法收回。网络信贷的主要特色就在于门槛低、效率高,因此,许多提供这一信贷服务的中介公司都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而完全是在过往信用的基础上放贷。抵押制度的初衷在于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催促并对其违约行为构成制约,而在网络信贷当中,抵押物的缺位无疑将会降低借款人的自制力。尽管网络信贷经营公司往往通过逾期黑名单将个人资料曝光或通过电话进行催缴,但这些方法通常效果不彰。

第三类风险是资金转账风险。在网络信贷中,出借资金需要通过网络信贷平台进行周转,而非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目前,国内大多数网络信贷服务中介都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少数信贷中介会将资金直接汇往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上述支付方式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转账风险。通过支付宝转账,网络平台借贷双方发生的是借贷关系,套用的是支付宝的担保信用额度。[3]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款项,网络信贷服务经营者能够在某个时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如果信贷服务经营者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将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就难以避免,洗钱、套现、赌博和欺诈等非法活动也极有可能相伴而生。[4]

(三)信贷机构违法风险

尽管网络信贷中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但触动国家金融监管神经的则是信贷服务机构自身可能发生的违法风险。首先,网络信贷服务公司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网络信贷模式是借贷双方直接签约。我国大多数信贷服务平台也都能按照网络信贷的原始模式规范经营,但也有不少网络信贷服务中介对规范的网贷模式进行了改造,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将借贷直接签约分割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介公司以公司内部人员的名义贷款出去,由于借款人也是自然人,从法律上看,这里便存在一个两个自然人间的合约;另一方面,中介公司再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兜售债权,于是,公司人员同债权的受让人之间又形成一个合约。这种模式实际上已经踩了非法集资的红线。

其次,网络信贷平台为各类经济型犯罪提供了滋生空间。网络信贷涉及人员众多,地域范围广泛、监管机制缺失、资信审查薄弱等特征极易诱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型犯罪,同时也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相关犯罪的难度。实践中,不法分子打着网络信贷平台的旗号,通过虚假宣传诱惑投资者充值,在吸纳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2011年江苏南通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便涉嫌诈骗。[5]2011年天使计划网站突然不能登录,网站负责人也失去联系。据统计,投资于天使计划尚未追回的贷款预计超过600万元。[6]此外,目前针对网络信贷平台运营的监管措施缺失,加大了洗钱犯罪发生的可能。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洗钱方式的不断更新给防范洗钱犯罪带来了挑战。网络信贷兴起后,洗钱犯罪又攫取了一种新途径。由于网络信贷中的现金流能够在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进行循环,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隐秘、安全的洗钱通道。

第三,网络信贷中的个人信息易被不法分子盗取。在采取信用风险评级制的网络信贷平台中,投资者或借款人为了能够快速通过审核并成功进行融资,都会在注册、申请贷款时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认证、固定住址、银行流水、手机号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此外,还会尽可能的显示同自己信用相关的数据记录。如此,贷款申请人虽然提高了自己的信用指数,但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比如网站被不法分子恶意破坏,大量个人信息将被盗取,再如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客户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客户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

二、网络信贷监管的目的和任务

(一)监管目的是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促进网络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放就乱是监管缺位造成的不良现象,一管就死则是由于不加选择的监管严重束缚了行业的手脚,威胁到了行业良性的自由发展。应当认识到,监管的目的不是要为某一行业套上沉重的枷锁,而是要为行业发展空间的拓展减轻负重。一方面,网络信贷解决了紧缩政策下中小企业融资的部分困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网络信贷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遭遇困境也不可避免。从国民利益出发,对于此类金融创新行业,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不能因其发展初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就对其全盘加以否定。应当相信,随着国家法制环境的健全、完善,网络信贷行业完全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从监管层面来看,政府应当正视网络信贷行业的现实需求,给予其正规化、阳光化的途径,而不是“一刀切”式的打击、约束。旺盛的市场需求说明网络信贷的存在具有一定必要性,政府严厉的打击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民间借贷的地下交易,无形之中又增加了政府的监管负担,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蔓延和恶性循环。因此,政府监管的第一层目的是要对网络信贷行业进行规范,第二层,也是更深一层的目的则是对网络信贷行业进行扶持和促进,通过行政干预的手段化解行业风险,改善网络信贷市场稂莠不齐的局面,从而保障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的任务是防范网络信贷中的部分风险

网络信贷行业领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尽管都影响着网络信贷业务的开展,但它们的性质却是大不相同的。其中,部分风险是由这一行业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无法通过监管措施加以防范,部分风险可以通过网络信贷公司的市场竞争机制解决,无需通过政府监管措施来避免,部分风险由市场的无序竞争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措施加以化解。

1.无需通过监管措施进行防范的风险

首先,借贷行为中的诚信风险无法通过行业监管进行化解。借贷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属性,是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信贷投资,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意愿,而投资者实施借贷投资行为,本身已经意味着对风险的认识和接纳。借款行为是存在风险的,即使是在有形时空当中发生的熟人借贷,也存在着对方借钱不还或违约使用借款的风险,只是相比之下,在虚拟空间中发生的陌生人借贷,遭遇诚信危机的可能性更高。诚信度较低的社会环境无疑会影响网络信贷投资者的收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并非由网络信贷行业本身造成,而应当归咎于行业外部的社会环境。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社会诚信度的普遍提高,借贷领域的诚信风险将自行得到缓解。

其次,能够依靠市场发育、市场竞争自主化解的风险,无须通过行政监管加以防范。一般从事网络信贷的公司都设立了专门的信用审核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在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对借款人信用资质进行审核是网络信贷中介业务顺利开展的一大难题,因此,即便公司存在一套审核机构和程序,也未必能够实现虚假信息的完全过滤,无法有效防范借款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一方面,网络信贷公司审核机构效率低下的弊病会因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转好而得到相应改善,从而降低投资借款风险。另一方面,审贷效能的提高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加以实现。审贷环节规范操作,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的网络信贷公司自然会受到广大投资主体的欢迎,在网络市场上获得较高的认可,而那些未能采取经营风险防范策略升级的公司也必将失去市场主导地位,进而被市场所淘汰。目前国内许多从事网络信贷的公司都在尝试采取多种渠道对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进行审核,如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其个人信息和资信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或通过相关权威部门进行核实。也有一些正规网络信贷公司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部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7]

2.应当通过政府监管加以控制的风险

(1)虚假网络信贷公司的欺诈风险

虚假网络信贷公司的欺诈风险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防控。因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机制,网络信贷服务行业的市场秩序十分混乱。在互联网上搜索“小额信贷”、 “小额贷款”等字样,“××借贷网”、“××信贷公司”名目繁多,许多经营者的所在区域也难以确认,消费者根本无法将打着网络信贷的旗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同货真价实的网络信贷平台加以区分。由此可见,虚假网络信贷公司的欺诈风险主要是由于网络信贷市场秩序混乱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而需要通过适当的监管措施,如设立特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网络信贷公司业务信息定期公开机制,帮助投资者有效甄别网络信贷公司的真伪和优劣。

(2)网络信贷中的资金转账风险

网络信贷中的资金转账风险属于行业经营中的人为风险,需要通过监管介入加以防范。在网络信贷中,由于出借资金并非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或由信贷中介将资金直接汇往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在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款项的交易模式中,信贷服务经营者的公司账户往往被用作出借人与借款人转账的中间账户,相关资金在转入借款人账户之前,将完全处于网络信贷机构的掌控之中,投资者难以真实了解到资金的流向,即使资金被其挪作他用,投资者一是无从知晓,二是无计可施。此时便需要第三方主体的介入,对网络信贷过程中的资金转账流程进行有效监控。

(3)网络信贷公司的违法经营风险

网络信贷公司的违法经营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需要政府监管加以矫正。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指出,网络信贷有可能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或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此外,民间资金还有可能通过网络信贷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违法经营的网络信贷公司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扰乱着网络信贷市场的秩序,影响着该行业的整体声誉,因而必须通过事前监管加以预防,通过事后追惩予以打击。

三、加强网络信贷监管的相关建议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对市场行为的一切干预都要有法为据,依法进行。因此,国家要对网络信贷加以监管,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职权、监管范围;明确网络信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营运方式和经营范围等问题,从而确保网络信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行。根据网络信贷的行业属性及其经营风险的不同类型,立法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确立网络信贷的行业规范和监管准则:

第一,网络信贷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成立的主管机关应当确定为银监会。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决定了由其承担网络信贷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是较为适宜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同样也是由银监会审批的。网络信贷中介服务机构在性质上属于准金融机构,或者说,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意义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作为其审批部门和监管机构也是有制度先例示范的。

第二,在实行监管的方法上,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管辖内所有的网络信贷组织在运作上高度透明和公开。由监管部门监督网络信贷机构运作上的透明与公开程度,并随时接受社会大众的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解某一网络信贷机构的登记事项及其经营状况的请求,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供申请人查阅。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监管和抽查。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网络信贷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选择性审查已经注册的较大规模的网络信贷机构的年度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中小型的网络信贷机构只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附上简单的收支报表供监管部门抽查。对于在审查或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操作的信贷机构,金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网络信贷中的客户资金应当设置第三方监管机制。网络信贷中介服务平台应当在当地监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无息监控账户,做到募集到的客户资金不进入中介公司或高管的个人账户而由独立第三方监管,此时的网络信贷中介服务机构只是信息收集、整理、配对的服务平台,而不会触及到实体的资金,这样就会从体制上杜绝其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的可能。负责管理该专门资金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信贷中介服务平台转账账户的“专户、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出具托管报告,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当发现资金的异常流动时,应当向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网络信贷中介服务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应调查。

第四,建立网络信贷平台风险评级制度。各地监管部门可以设立网络信贷评级机构,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网络信贷机构进行星级评定,级别从高到低,如四星到无星不等。针对不同指标,评级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布各个标准下的排行榜,包括还款率、财务危机发生率等排行。在这种评级机制下,网络信贷机构为了维持自己的信誉,也会规范自身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同时网络信贷机构也会纷纷提高自己运作的透明度,进而使得整个行业的透明度也得到提高。

第五,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合作。为使网络信贷行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兼具公共性与私利性的经济组织,其在获取市场信息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其公共代表职能又具备先天的合法性。由行业协会分担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向下属网络信贷公司传达国家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及时收集网贷市场的意见向金融主管部门反馈,不仅能够将监管部门从大量具体细微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其管理层次和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更具效率和效益。

最后,在整体监管思路方面,应当是宜松不宜紧,宜灵活勿刻板,从而为网络信贷行业预留必要的创新空间。网络信贷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企业,必然会通过一系列创新措施,提高利润、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创新在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也极有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由于我们面临的风险环境不断变化,因此金融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革新,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改变。[8]国家在制定相关监管制度时,不宜从一开始就采取过于强硬的措施,而是应当在制度选择方面保持灵活性,使得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能够及时跟进行业风险的变异,对于某些失效的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摈弃,并根据新的风险特征,采取新的监管策略。

[1]沈乎.Zopa:摈弃银行,每个人都可以有更好的交易 [J].新世纪周刊,2011(33):82—87.

[2]高翔.哈哈贷夭折:网络P2P借贷平台面临洗牌[N].经济观察报,2011-08-08(20).

[3]张培国.网络信贷——民间金融新的路径选择 [J].金融会计,2010(10):43—48.

[4]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J].金融监管,2011(4):32—35.

[5]苗晓宇.网络P2P信贷风险与防范 [J].甘肃金融,2012(2):20—23.

[6]夏芳.P2P贷款平台良莠不齐亟待监管部门出重拳 [N].证券日报,2011-09-21(D01).

[7]高谈.P2P网贷再爆风险 [N/OL].(2012-12-08)[2013- 03 - 09].http://www.yicai.com/news/2012/12/2316060.html.

[8]罗伯特·J·希勒.中国和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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