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设施视角下的搜索结果操纵行为管制——来自美国航空公司计算机订票系统案的启示

2013-03-27 20:15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竞争对手搜索引擎反垄断

王 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2488)

一、引言

随着搜索引擎市场的发展,因搜索引擎操纵搜索结果排名问题引发的反垄断纠纷日益增多。2009年4 月22 日,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竞价排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百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2010年3 月,互动百科正式向北京海淀法院提交针对百度的反垄断诉讼,指控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互动百科的词条进行屏蔽或降低排名权重。不仅是国内,2010年以来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 在欧盟和美国也相继面临反垄断审查和诉讼,主要缘由也是Google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运用其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操纵搜索结果,提升自身产品或商业合作伙伴的排名,降低竞争对手及不参与付费位置拍卖企业的搜索结果排名,或者直接屏蔽其网站。

上述搜索引擎反垄断案都涉及主导搜索引擎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搜索结果。然而,由于搜索引擎属于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互联网产业本身属于新兴产业,其技术经济特征与传统产业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和规制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在国内外都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一个困扰法院和监管机构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合法性。不清楚这一点,就难以做出服众的判决。

操纵搜索结果行为本身与拒绝交易联系密切。而从美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上看,拒绝交易的认定通常与必要设施原则 (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以下简称EFD)相连,该原则规定,若企业垄断某种投入品,并在最终产品市场与别的企业竞争,如果投入品垄断者在下游市场拒绝将投入品卖给竞争者,这就构成了拒绝交易,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与该原则相关的案件众多,例如,1912年的United States 诉 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案,1983年的MCI 诉AT&T案,1985年的United Airlines 诉美国民用航空局案,1985年的Aspen Skiing 案等。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民用航空局对航空公司计算机订票系统 (Computer Reservation Systems,以下简称CRSs)进行管制的案例中,也应用了必要设施原则,而该案的重要之处不仅在于必要设施原则的应用,更为重要的是计算机订票系统本身具有双边市场特征,而这一点也是搜索引擎市场的重要特征。因此,本文结合CRSs 案,旨在为监管机构和法院审查搜索引擎运营商操纵搜索结果相关案件提供新的视角。

二、美国管制实践中的必要设施原则

必要设施原则在美国管制与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在《谢尔曼法》颁布实施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就根据该法的规定对单边和联合拒绝交易的垄断企业施加了平等和无歧视性接入和有条件地共享基础设施和瓶颈的义务。此后,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更是将必要设施原则应用到众多管制与反垄断案件中。其中,191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United State 诉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案的判决被视为必要设施原则在管制与反垄断实践的起源。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要求在密西西比河流上控制唯一铁路桥的联合运营企业给予所有竞争者以开放和平等的共享和接入。随后,在1945年Associated Press 诉United States 案和1973年Otter Tail 诉United States 案中,最高法院均在必要设施原则的本质内涵下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判决。1983年,在MCI 诉AT&T 案中,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更为明确地提出了违背必要设施原则的基本要件:第一,垄断者控制了必要设施;第二,竞争对手在实践中或理论上不能复制该设施;第三,垄断者拒绝竞争对手使用其控制的必要设施;第四,垄断者给竞争对手提供该设施具有可行性。该案之后,美国地方法院广泛采取了必要设施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态度与此类似,一般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基于必要设施原则提出管制与反垄断诉讼:第一,该设施是必需的,竞争对手没有能力自己来提供它;第二,该设施是垄断者拥有的、已完全开发好的设施,并且已经向其他人进行了销售或者提供了接入服务;第三,向竞争对手销售或者提供接入是合理的,即对该设施的拥有者而言,向竞争对手销售或者提供接入至少与向其他人销售或者提供接入一样有利可图;第四,并没有管制机构来主动强制其与其他人分享。

三、必要设施原则在美国航空公司计算机订票系统案中的应用

1983—1985年美国民用航空局管制航空公司计算机订票系统案例是运用必要设施原则的一个重要案例,其重要性不仅是体现在对必要设施原则的应用上,还体现在该案是在双边市场背景下运用必要设施原则的第一案。

1.基本背景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CRSs 被开发并应用于航空领域。其运行原理是,在大量大型计算机主机和配套的外部设备构成的大规模数据库系统下,各航空公司可以展示其航线安排。当消费者需要时,安装了CRSs 的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向CRSs 主机递交涉及航线信息的查询条件,CRSs 主机根据查询条件在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系统终端上显示航线信息,然后,航空公司和旅行社根据这些信息,可以为乘客选择最合适的航线,帮助其预定机票。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CRSs 运营商开始允许其他非运营CRSs 的航空公司在CRSs 中显示它们的航线信息,这极大地提高了CRSs 对旅行社的吸引力,降低甚至消除了它们从其他信息来源处获取信息的需求。而大量旅行社接入到CRSs,也吸引了更多的航空公司接入到CRSs上。CRSs 运营者最初允许其他航空公司免费接入,而旅行社则需要向运营者支付设备租赁和其他服务的费用。①1990年代以前,旅行社是航空公司最重要的机票分销渠道,代理了航空公司全部的机票销售,也是乘客预定机票最重要的渠道,具体情况参见CAB (1983)与Boberg and Collison (1985)等。但与此同时,CRSs 运营商规定只能由其处理订票信息和进行机票销售。CRSs 及其商业化策略给美国航空运输业和旅游业等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极大地改变了航空运输业及相关行业的竞争格局。

进入20世纪80年代,CRSs 不仅很快成为航空运输业最重要的信息处理和传递枢纽,还迅速提高了航空公司和旅行社收益,成为行业收益流动的纽带。1981年,美国有68%的旅行社接入到CRSs,到1983年,这一数字便攀升到80%。在众多GRSs 中,联合航空运营的Apollo和美国航空运营的Sabre 市场份额总计达到80%[1],在行业中占主导地位,接入到Apollo和Sabre 这两个系统旅行社的销售收入也占到全部旅行社销售收入的40%—50%。CRSs 在地区市场上的集中度更高。例如,1983年,丹佛地区80%的订票业务是通过联合航空的CRSs 进行的。

CRSs 不仅提高了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的技术效率和经济收益,还为CRSs 运营商提供了竞争武器[2]。CRSs 运营商的纵向一体化特征与极高的行业集中度使得他们能通过很多方式影响下游的航空运输市场,便于CRSs 运营商实施共谋、纵向封锁以及提升竞争对手成本等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从而维持和提升垄断地位[3]。例如,CRSs 运营商可以提高接入费或预定费,以提高接入到CRSs 的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的成本,从而对这些航空公司和旅行社进行价格歧视,进而降低这些公司机票价格的吸引力。

不仅如此,CRSs 运营商控制着航线信息的显示格式,他们可以通过操纵CRSs 算法和排名规则,改变航线信息显示格式,以引导旅行社偏爱预定某些航空公司的机票。具体而言,CRSs运营商可以运用这种能力将其航空公司的航线信息展示在结果显示页面的靠前位置,而对竞争对手的航线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直接放在结果显示页面的最底端,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展示偏差[4-5]。根据美国司法部的估计,航空公司售出机票中90%以上是属于展示在CRSs 显示结果页面第一页上的航班,这其中50%以上的是第一页顶端的航班[6]。Borenstein和Rose[7]通过实证研究也指出,CRSs 运营商通过控制其提供给旅行社的有偏差的显示结果,来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乃至控制整个航空运输市场。

为了避免展示偏差,尤其是想要在CRSs 更好的位置展示自己的航线信息,航空公司就不得不向CRSs 运营商支付费用。即便如此,有时这些航空公司也不能确保CRSs 运营商不采取限制竞争行为。例如,司法部发现CRSs 运营商对不同的航空公司的订票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即对不同的航空公司进行价格歧视[8]。此外,为打击竞争对手,CRSs 运营商还故意扭曲展示其他航空公司航线的信息[1-6]。例如,美国航空在其运营的CRSs 上展示纽约航空航线信息时,故意将其航线时间同时增加40 分钟,误导旅行社的选择,甚至故意不展示一些票价更低的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航线信息[8]。

2.监管机构对CRSs 展示偏差的反应

CRSs 运营商机票搜索信息展示偏差,逐渐引起接入到CRSs 的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的不满。他们指控CRSs 运营商垄断和试图垄断航空运输市场,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982年,美国民用航空局与司法部针对CRSs 运营商展示偏差的限制竞争效应展开审查。司法部发现在主要CRSs 运营商中,至少有两家拥有市场支配力,并存在运用CRSs 展示偏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随后,司法部敦促美国民用航空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CRSs 的行为进行管制。1983年9 月美国民用航空局颁布了针对价格歧视、操纵信息展示以及非公平性接入的管制条例[4-8],1984年7 月27 日,美国民用航空局又颁布了新的管制条例。在随后的United Air Lines 诉美国民用航空局案的判决中,联邦法院完全支持美国民用航空局管制条例。

为了证实CRSs 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展示偏差打击竞争对手,支持自身产品,维持和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未运营CRSs 的航空公司与管制机构都诉诸于必要设施原则,认为CRSs 是必要设施。根据美国反垄断实践中的必要设施原则的判例,要想根据该原则寻求救济,原告和法院必须判定垄断者控制的必要设施对垄断者的竞争对手参与市场竞争确实是必要的,按照MCI 诉AT&T 案确立的必要设施原则的判罚标准,一旦证实垄断者符合这些标准,控制必要设施的垄断者就应当承担按照合理的条款向竞争对手提供设施接入和分享的义务。

CRSs 的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自然垄断特征以及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和旅行社在理论上或实践中不能复制该设施。首先,为了正式运营CRSs,CRSs 运营商需要投入巨额的研发资金,用以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各种配套的机器设备。例如,联合航空与美国航空都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其CRSs 系统[9]。一旦CRSs 正式投入运营,展示额外的航线信息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这种自然垄断的特征形成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竞争对手要想进入行业必须承担高昂的进入成本。而且CRSs 运营商凭借其主导地位以及CRSs 算法的不透明性,扭曲航线信息展示结果,提高自身航线信息的显著度,模糊化处理竞争对手的信息,误导旅行社的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削弱了市场竞争强度,事实上对竞争对手形成市场封锁效应[10]。过高的进入壁垒和市场封锁效应使得竞争对手在理论上或实践中不可能复制该设施。其次,根据近20年来产业组织理论最新的发展,CRSs 作为联结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的纽带,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存在着网络效应[11]。对于旅行社而言,航空公司越多,越容易为消费者预定到便宜的机票;对航空公司而言,旅行社越多,其销售机票越容易,卖出的机票也越多。简言之,居于CRSs 两边的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效应,一边的用户越多,其对应边的客户的效用越大。网络效应提高了竞争对手进入CRSs 市场的壁垒,提高了旅行社和航空公司的转换成本,导致旅行社及航空公司被CRSs 锁定,形成路径依赖,竞争对手难以获得运用CRSs 的用户基础,仅仅由于市场力量而形成的进入壁垒就足以将竞争对手封锁在CRSs 市场之外。在1992年美国交通运输部在提交的管制CRSs 最终条例中指出,CRSs 依然是必要设施,因为运营四个CRSs 的航空公司依然有能力和动机扭曲其系统的展示结果,对其他航空公司进行歧视,使它们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位置,这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降低了航空服务质量,而市场力量不可能有效地防止这种偏差,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CRSs 的管制[8]。

原告与法院举证CRSs 运营商控制的CRSs是必要设施,司法部在其提交给国会的评估报告中也指出,CRSs 运营商控制着信息展示结果,并且绝大部分航空公司和旅行社都接入到CRSs中。对航空公司和旅行社而言,CRSs 准确的航线信息展示结果对其存亡至关重要,而且对它们有效的参与市场竞争也非常重要。因此,CRSs运营商通过操纵航线信息的展示结果,扭曲竞争对手的航线信息,误导旅行社的选择,极大地阻碍了市场竞争。简言之,信息展示结果对航空公司与旅行社而言是必要投入,一旦CRSs 运营商蓄意扭曲展示结果,产生展示偏差,这实际是拒绝了竞争对手和旅行社的接入,本质上是拒绝交易行为[6]。

根据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机构以及法院的审判意见,司法部和法院均认为应当采取管制的手段来对CRSs 展示偏差的反竞争效应进行救济。美国民用航空局和美国交通运输部此后发布了一系列管制CRSs 展示偏差的条例,这些条例规定作为必要设施的CRSs 运营商在设计CRSs 算法时不能涉及任何特定航空公司的特征信息,不得对接入到系统中其他航空公司的信息进行歧视性处理,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扭曲航线信息展示结果,产生展示偏差的行为[9]。

四、对管制搜索结果操纵行为的启示

与CRSs 技术经济特征类似,搜索引擎也具有网络效应和自然垄断的特征。这决定了两者都会出现结果(信息)展示偏差,而控制展示偏差的主体,无论是CRSs 还是搜索引擎,都有动机以结果(信息)展示作为策略武器来打击竞争对手,获得市场支配力。

1.搜索引擎的技术经济特征

搜索引擎是为了避免信息超载而设计出的一种能发现和过滤相关可信有效的信息的机制。根据搜索用户输入的查询词和搜索条件,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页面上通常会提供两类搜索结果:一类是自然的/有组织的搜索链接。这类搜索结果是由搜索引擎免费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和相关网站的,搜索引擎根据搜索算法和位置配置规则免费为这些自然搜索结果提供位置。以百度和Google为例,它们通常根据点击和链接网站的数量,即历史点击率来确定网站的相关程度,然后据此对自然搜索结果进行排名,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确定结果显示的特定位置。另一类是付费链接/广告。由于搜索结果页面上的位置是有限的,因此对一些搜索结果,搜索引擎运营商会根据页面上所处的顺序、查询词的特征以及用户点击率的不同对位置进行拍卖。很明显,这类搜索结果与前一类相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间经常存在矛盾。如果过多地提供付费链接/广告,降低自然的/有组织的搜索结果的质量,就会削弱搜索引擎的用户基础,不利于搜索引擎的长远发展。相反,如果提供高质量的搜索引擎结果越多,而减少付费链接/广告,则会直接减少搜索引擎的收益。因此,搜索引擎通常有动力修改其搜索算法或排名规则来扭曲其提供的搜索结果,降低搜索质量[12]-[14]。付费链接/广告是搜索引擎最主要的盈利源泉。例如,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运营商Google 每年通过这种商业模式获得的广告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98%以上[15]。

此外,搜索引擎如下特征互相交织,共同影响其结果展示行为:

(1)双边市场特性。与CRSs 作为航空公司与旅行社之间信息的媒介类似,搜索引擎也是互联网时代内容提供者和搜索用户之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两者都是双边市场[16]。对搜索引擎而言,搜索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显示其利益所在,内容提供商则向搜索引擎提供内容和广告,搜索引擎通过搜索算法和排名规则来实现消费者和搜索用户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匹配,为内容提供者提供消费者和搜索用户的关注度或流量,为消费者和搜索用户提供作为内容和广告链接的搜索结果。

(2)网络效应。作为双边平台,搜索引擎通常会出现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效应[17]。对搜索用户而言,内容提供者数量越多,越容易搜索到最相关的信息,搜索引擎对其吸引力越强;对内容提供者而言,搜索用户越多,它越可能提供更多的内容和信息,它们有机会卖出更多的内容和产品,因此,更愿意向搜索引擎支付广告费或接入费。来自内容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则有助于搜索引擎进行更多的自主创新或者并购更多的互补性产品,以提供更多的服务给互联网用户,进而吸引更多的互联网用户扩大自身的用户基础,产生正反馈效应。

网络效应与正反馈效应的存在极大地增强了双边市场各边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依赖程度,这使得无论是内容提供者还是搜索用户都很容易被搜索引擎锁定,产生路径依赖[18]。即使后者改变交易条件,各边的用户也很难转换到新的搜索引擎。因为锁定效应和路径依赖使各边用户转移到新的搜索引擎时产生较高的转换成本和收益损失,竞争对手也难以获得足够多的用户基础以解决“鸡蛋相生”的问题。这意味着仅仅靠市场力量就能推动搜索引擎成长为市场主导者[19],并且占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还可以通过持续创新或限制竞争行为来影响潜在的竞争对手。

(3)自然垄断性。搜索引擎与CRSs 类似,具有典型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征[20]。在运营的初期,都需要对硬件、技术支持和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进行大量的固定投资,而且设计出好的算法和排名规则也需要巨大的研发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但一旦正式提供服务,各边的使用者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很低,并且使用者规模越大,它们的运营成本会越低。

此外,搜索引擎属于创新产业,具有研发密集、创新性强、投资风险高以及技术演化速度快的特征。在市场上,企业主要不是通过价格方式来竞争,而是通过完全替代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取代竞争对手的方式来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搜索引擎更有可能以更有效的方式获取潜在的先进技术,控制未来创新的方向,维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阻止潜在进入者[21]。

2.操纵搜索结果的策略性

信息超载现象的出现意味着搜索用户、内容提供者以及搜索引擎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搜索引擎处于信息流动的枢纽位置,控制着信息具体的展示规则和展示方式,而内容提供者和搜索用户缺乏这方面的信息,并不了解搜索引擎的搜索算法以及其结果的展示方式。此外,搜索引擎通过搜集和运用搜索用户和内容提供者使用搜索引擎习惯的数据,进一步加深了搜索用户与内容提供者和搜索引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获取市场支配力以及维护和巩固垄断地位,搜索引擎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有选择地提供搜索结果,而搜索结果展示的质量和位置对于很多内容提供商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一旦搜索引擎不合理地操纵搜索结果,降低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内容提供者排名权重,甚至直接屏蔽相关链接,或者直接降低搜索结果的质量,混淆搜索用户的判断和认知,搜索引擎就可以不合理地获得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搜索引擎展示的搜索结果的质量和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容提供者以及竞争对手的生死存亡,对内容提供者和竞争对手而言,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结果往往是其生存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投入。

在涉及搜索引擎的反垄断审查中,争议的焦点大都是搜索引擎涉嫌操纵搜索结果,误导和混淆搜索用户,迫使内容提供者和竞争对手不得不接受交易条件,或者参与搜索引擎的位置拍卖,这事实上是一种拒绝交易行为或强迫交易行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搜索引擎市场呈现出垄断或趋向垄断的趋势。数据显示,2009年12 月,占据全球搜索引擎市场前三位的搜索引擎分别为Google、Yahoo!和百度,提供搜索次数分别为871 亿次、94 亿次和85 亿次,所占市场份额分别66.8%、7.2%和6.5%。从主要国家情况看,2011年4 月,Google 在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和巴西,亚洲的印度,欧洲的英国、德国和法国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市场份额均在70%以上,百度在中国市场上占据着绝大部分市场,Yandex则在俄罗斯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22]。

这种市场结构特征背后的网络经济和正反馈效应的存在极大地提高了市场进入的壁垒,加之搜索引擎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竞争对手和相关企业理论上不可能复制或者重新投资发展新的搜索引擎以替代占支配地位的前者,使得它们根本难以削弱这些搜索引擎的封锁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搜索引擎应属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必要设施。

3.对操纵搜索结果行为的管制启示

无论是CRSs 管制还是搜索结果展示偏差的反垄断审查和诉讼,都涉及到被告策略性的运用信息(结果)展示偏差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拒绝交易。要确定这种拒绝交易是不是合理的,关键需要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必须证明展示偏差的策略性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动机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第二,必须证明其展示偏差的策略性行为或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出于合理合法的商业目的。根据法院目前判决的趋势,必要设施原则只适用于必要设施控制者与某个市场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情形。然而,在有些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竞争并没有受到被告的拒绝交易行为的影响,法院也适用了必要设施原则。在CRSs管制案中,尽管美国司法部和民用航空局通过法律和经济分析证实了CRSs 的信息展示结果是旅行社和航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投入,CRSs 运营商策略性地运用展示偏差存在限制竞争效应,但是鉴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必要设施原则案件的态度,司法部建议美国民用航空局采用管制的手段而非反垄断诉讼的方式来纠正CRSs 展示偏差造成的潜在的竞争损害。

鉴于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能力以及涉及搜索引擎搜索算法与排名规则的不透明性,企业、竞争对手、搜索用户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主体都很难确定搜索引擎到底是否策略性地操纵了搜索结果以攫取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排斥竞争对手,降低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搜索引擎与CRSs的技术经济特征高度相似,搜索引擎与CRSs 运营者具有高度相似的竞争策略,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靠展示有效的信息来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与CRSs 运营商策略性的运用信息展示结果类似,搜索引擎在其提供各个搜索用户的展示结果中,也可能以信息展示结果作为策略工具来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鉴于此,监管机构与法院可以借鉴这一先例来纠正搜索引擎运营商操纵结果行为潜在的限制竞争效应。

五、结语

在美国管制与反垄断实践的历史中,当涉及拒绝交易的案件时,原告和法院通常诉诸于必要设施原则以要求必要设施的控制者承担分享或提供接入以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义务。尽管必要设施原则在美国反垄断实践中发轫较早,但是无论是法院或监管机构还是学者均对该原则的适用性以及准确解释持谨慎态度。一方面,法院与监管机构担心强制必要设施控制者分享或提供接入,不仅可能削弱垄断者创新的动机,还可能降低竞争对手研发投资的动机,产生“奖励后进、惩罚先进”的经济效应,长远来看,强迫分享不仅不会保护竞争,甚至还会弱化市场竞争,最终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欧美国家都有较强的尊重私有产权的思想传统,运用必要设施原则来强迫垄断者分享,有可能干预私有产权,损害市场经济的基础。

根据美国司法判决的精神,法院在审理拒绝交易的案件时,要求审慎适用必要设施原则。这也是在CRSs 管制案中美国司法部建议美国民用航空局采用管制的手段而不是反垄断的方式来救济CRSs 展示偏差的根本原因。搜索引擎具有与CRSs 高度相似的技术经济特征和市场结构,并且都涉嫌策略性的运用信息展示偏差来谋取和巩固竞争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美国法院和监管机构管制CRSs 展示偏差的经验,在涉及搜索引擎搜索结果展示偏差的反垄断审查和诉讼中,应当充分借鉴前者的法律和经济分析思路与方法,采用类似的救济办法来确保市场的有序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CRSs 展示偏差的规制经验为我们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规制搜索引擎提供了借鉴,但是搜索引擎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搜索结果展示偏差反垄断审查和诉讼的复杂性,例如,传统的单边市场环境下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在双边市场环境下可能将不再适用。运用双边市场模型来对搜索引擎进行竞争政策分析的重要局限使其结论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运用的实证方法[23],相比之下,搜索引擎等双边市场很难获得或识别单重归属还是多重归属、网络效应的规模和强弱以及价格弹性等经验证据,而这些指标是测度双边市场的网络效应的关键参数[11]。Clemons和Madhani[24]则指出美国现有的商业规制和监管政策很大程度是对工业化时代制造业巨头垄断市场并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反应,尽管竞争当局和法院判决反垄断案例所确定反垄断基本原理依然适用于当今很多商业实践,然而,无论是对立法上还是对历史上的判例,信息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对现有的监管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监管机构在审查搜索引擎的反竞争行为时,需要对现有的反垄断框架和竞争政策进行拓展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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