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娟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社会转型期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杨晋娟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民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的法治意识没有跟上我国立法的速度,农民不知、不懂法律减缓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要让农民认识到法律的至上性、强制性、工具性、公平性,用现代法治理念取代传统法治理念,使农民明确法律与权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通过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健全“三农”立法,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普及法律援助等方式保障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法治意识;农民;社会转型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为推动我国社会向富强、民主、文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决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引导农村、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强化农民的现代化观念,而法治意识是现代化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成为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建设法治化国家,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这不仅要求我国完善法律制度,还需要国人法治观念的提高。法律制度再完善,人们不相信、不遵守,那也只是一纸空文。社会转型期是培养人们法治意识的机遇,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基础,而这一时期各种价值观念充斥在其中,法这一准绳的引导、约束作用势必要被凸现出来;而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也能促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这些因素为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准备了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频发的关涉农民的案件所折射出来的是农民法治观念的淡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农民明知故犯,如剧毒农药的使用,他们无视法律违法行事;另一种情况是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对自身合法权利、维权途径、诉讼程序等一知半解。这两个方面体现了农民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的无视和无知,因而对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培养农民对法律至上性、强制性的认识,使其约束自身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将法律转化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使农民意识到法律是为了保护公民、维护社会正义而存在。
法治意识不仅包括对法的性质、作用的认知,还包括对权利、义务、程序的认识。培养和强化农民法治意识的目的即是要让他们明确法律的至上性、强制性、工具性、公平性,培养他们的法治、平等观念。法律的至上性即是法律的至上权威,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法律的强制性是指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人、组织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工具性意味着公民充分地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法律的公平性,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保护和惩治对任何人都适用,公民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这四个性质使法律处于社会调解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农民对法律这几个性质的完整认识能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
学者对农民法治意识的普遍表现归结为“无视法律”、“惧怕法律”、“避免涉讼”[1],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少,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有偏差,权利义务意识差、维权意识淡薄等。[2]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反映出农民对于现代法律观念以及法律与权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识存在偏颇,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法治宣传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因而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多视角、多形式入手,使农民明确对法的认识。
首先,应使农民区分传统法与现代法的法治精神。传统社会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使民众形成了视法如刑的心理,他们畏惧法律的权威,将法律看作异己的、与自身对立的存在;传统法是君主意识的体现,它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因而法律成为权贵巧取豪夺、欺压百姓的便利工具,法的公平公正并没有在传统法的观念中获得更好的发展;传统社会人们期盼清官,这是因为他们认为让百姓沉冤得雪的是官吏,公正的裁决是执法者的权威而非法的权威在起作用。这些法治观念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但并没有随着封建制度的消失而消失,它们也较为普遍的存在于农民的意识中,因而对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要逐步地用现代法治观念代替这些封建残余。现代法治精神迥异于传统法治精神,它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权益不受其他人侵害,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平等而自由的生活。因而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首先要让他们认识到现代与传统法的精神的区别,改变其对法治精神的认识。
其次,让农民意识到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农民容易混淆法律的权威与执法者的权威,他们认为是法官执法严明主持了社会正义,其实没有意识到法官正是借助法律的权威让违法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忽略了执法者身后的法律权威的存在,而将法的权威误置于执法者身上,导致他们有“权力高于法”的观念。
建设、施行法律制度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人去施行,而这些活动的进行离不开权力的保障,但是要让农民明确这些权力的使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机关及其权力使用者都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使用,既不能跳出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又要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导致农民对权力高于法的错误观念的原因,不仅在于农民对法律权威的错位认识,还在于现代社会部分执法者以私害公或不作为行为,使农民不相信法律权威的存在。社会转型期,我们要塑造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要树立执法者公正严明的形象,满足农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培养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就是要让百姓认同法律的权威性,相信法律权威的存在,进而相信法律的权威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遵从法律法规的内容,通过对这些环节一步步地推进,来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再次,让农民明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难点还在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如家庭暴力、“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他们认为这些是“家务事”,法律不应该干涉自己的事情。这反映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工具性、公平性的认识,没有意识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对每个人都适用,因而对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要让农民意识到自身有哪些权利,又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对权利、义务的明确是培养农民法治意识的核心任务,权利、义务能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辅助解决家庭内部的矛盾。我们并不否认道德在调节人际关系中的作用,但是道德的内涵也应与时俱进,以平等、自由、民主的精神来充实农民的私德与公德,使农民在社会转型期更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
“小农思想”是典型的只顾自身、只顾眼前的观念,极端的形式表现为以不正当、非法的手段牟取利益。这种思想是自然经济、熟人社会的产物,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社会,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条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据,农民因“信得过”或与借款人熟识很少写借条。[3]农民重承诺、口头约定轻合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农民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因而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让他们运用法律保护自身,不仅能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也能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
法治意识的培养过程也是将法律内化的过程,让农民认同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身,他们才会信仰法律,并用工具性的法律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法律的内化使农民更有“底气”、更有尊严地得生产、生活。
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应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不懈的进行下去,这一事业的成功需要社会各方面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第一,我们要正确认识培养农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现代社会还有部分官员自恃“身份高”认为农民愚贱容易糊弄,对农民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社会的官民关系中①如唐朝韩愈在《原道》中写道:“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也。”传统社会中民只拥有义务而无权利,现在部分官员仍认为自己能为民做主,忽视民意,认为民只要服从安排就可以。,因而无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百姓的需求,一味地追求所谓政绩,搞形象工程,致使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也担心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不利于对农民的“监管”,或是由于官员自身法治意识的薄弱,使得法律的宣传侧重法律的惩戒作用,忽视法律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作用的宣传。这些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部分人还不能正视农民的法律身份,我们要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首先要正视农民作为公民,是国家主人的成员,以便正确认识农民知法、懂法的重要性。
第二,提高农民文化水平。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取得较好的成果,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之改革开放前获得较大的提升,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还要求继续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城镇化的发展,农民不像过去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有了更多的机会与外界交流,这些现实的改变迫切要求提升农民的文化水平,来应对他们在城市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而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强,农民对法律也表现出强烈的需求,“12%的农民认为需要民法,5%的人认为需要合同法,约6%的人认为需要刑法,约13%的人则选婚姻法,近70%的人认为都需要”[4]。法治文化是农民在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要了解的常识,要让农民知道法的性质、作用及诉讼过程、诉讼风险等,使农民对法律有整体的认识,让他们不仅了解触犯法律的后果,还要让他们知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传统社会以和为贵的思想仍深深地影响我们现代社会的观念,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争端。现代社会“无权无势”的农民喜欢用“息事宁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将纠纷诉诸法律是不光彩的事情,除非遇到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可以用“私了”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是认为自己“无权无势”不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现代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并不是让农民放弃和解的解决途径,也并非为了培养他们的“好斗”性格,而是让他们认识到法的作用和性质,鼓励他们用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争端。同时让农民摆脱对自身“无权无势”的自卑心理,法律权威的塑造可以使法律成为农民的“靠山”,培养农民视法为最高权威的意识。
第三,健全和完善有关三农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个合理的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的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5]法律的强制力针对少数不遵纪守法的人,但对于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而言,法律的工具性更能实现法律的效用。要改变农民认为“我不触犯法律,它就与我无关”的心态,使针对三农的立法更贴近农民的需求,农民对它越关注,越容易从心理上去接受,而这样农民才会真切地体会到法律的作用,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
第四,相关部门公平执法,完善监督机制。法治意识是培养人对法律的至上性、强制性、公正性的意识,一些地方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农民误认为法律的裁决是权钱交易的产物,农民丧失了对法律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内心期待;而某些部门没有依法处事,使得农民抱着侥幸心理跨越法律的界限,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不利于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要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必须净化执法、司法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是与农民最贴近的是基层司法、监察机关要意识到自身在法治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不要因个人行为影响法治化进程。
第五,完善法律援助、调解制度。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中,部门法越来越完善,对民众而言即是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加之法律运作的不便利和高成本使农民弃诉,“绝大多数农民不愿意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诉讼的成本高以及担心司法可能不公正”[6]。农民有想了解法律的心理和热情,但是不了解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及法律从业者、法律机构等能够提供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减轻农民诉讼的成本负担,帮助农民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在熟人社会人们不愿意诉诸公堂,可以发挥调解机构在解决与农民相关的纠纷中的作用。法律调节的方式既不伤“和气”,又能圆满地解决问题。
对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不是仅靠宣传就可以提高的,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设计来保障,让农民相信法律,也不仅仅是靠发挥农民的内心信念就可以,还需要相关部门用实践行动来证实法律的可信,塑造法律的尊严。
培养农民的法治意识是建设现代化国家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7]。社会各界要正确认识农民法治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在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使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每一步都能取得实际效果。
[1]伍玉功.当前中国农村村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路径分析[J].湖湘论坛,2007(6):52-55.
[2]段晓梅.秦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J].唐都学刊,2005(7):78-81.
[3]王本利.山东省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培育对策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86-90.
[4]段晓梅.秦东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J].唐都学刊,2005(7):78-81.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津哲学及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5.
[6]陶爱萍.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研究[J].行政与法,2008(12):67-70.
[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8.
[责任编辑:才璎珠]
2013
On the Cultivation of Farmers’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 during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YANG Jin-juan
(College of Law in LinYi University,LinYi,Shongdong 276000,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social surroundings farmers live in has been changing,and problems about agriculture,village and farmers are increasing obviously.The problems reflect that the farmers’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 has not been keeping pace with the speed of our legislation.The farmers don’t know and apprehend clearly the rule of law and it slows down the process of our legislation.Cultivating farmers’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 means letting them recognize the supremacy,force,instrument and justices of law,and helping them to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law concept with the modern idea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cultivation is aimed atmaking them know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aw and force,law and morality.Improving the educational level of farmers,completing agricultural legislation,perfecting judiciary system,supervisory system and law aid system is helpful in enhancing the farmers’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farmers;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book=60,ebook=65
杨晋娟(1984-),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从事政治文化研究。
D90-052
A
2095-0063(2013)05-0060-04
201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