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

2013-03-27 16:16周冬
当代经济 2013年13期
关键词:廉租法律援助住房

周冬

(河南省虞城县委党校 河南 虞城 476300)

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改革开放加速了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的进程,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显,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关注并认真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不容回避的任务。近年来,党和政府也开始着力解决当代中国弱势群体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农业税的减免、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等。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基于国家公共政策的研究视域,对政府如何通过公共政策整体的部署与体制性的构建,来切实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还不多见。而事实上,通过公共政策体制的构建更有利于维护、实现和增进弱势群体的权益,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文明,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完善教育保障机制。首先,要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的审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推进高校和高中“阳光招生”政策;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普通高校校外办学、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切实制止和打击非法招生、违法办学行为。其次,要落实高等教育的奖、助学金制度和助学贷款制度。国家要完善配套措施,即构建完善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制度,以解决学生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再次,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校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也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最后,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筹措专门资金支持各地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每个县(市、区)建设设施完备的职教中心。

第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首先,要尽快制定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其次,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最后,要探索新机制,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轮候、退出的管理制度,同时实行制度标准和选拔程序公开,公民平等地参与制度运行的过程,任何人对违规操作行为行使否决权,形成公民相互监督、自主选拔的良性局面,进一步实现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第一,要明确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国家首先要制定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事务进行规范和指导,由国家财政承担法律援助的主要经费。鼓励和规定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事业集资与捐赠,如鼓励律师义务办案外,规定按收入提取专项法律援助资金。尝试法律保险责任制,规定公民每年支付少量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其需要法律帮助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费。

第二,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

第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规定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由于这是一个软性规定,如果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履行此义务,当事人也毫无办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律师有义务履行代理辩护职责,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关主体,同时规定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

第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提供物质基础。政府应发挥社会政策支持系统的作用,建立由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形成社会行为和政府行为相结合的社会动员模式。同时,加强弱势群体自我支持意识,建立以初级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个体支持系统,实行社会扶助和弱者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只有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才能为其政治参与提供物质条件和环境基础。

第二,发挥多种媒介机构的作用,培养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能力,培养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团体。鉴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十分脆弱,而他们在收入、物质待遇、健康和寻求帮助方面无疑会遇到许多困难,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新闻媒体多反映民生疾苦,揭露存在的问题,呼吁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健全自由结社的法律保障,健全现行社团组织制度,逐步提高弱势群体利益团体在政治经济中的独立性。

四、健全劳动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劳动标准体系。然而,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和领导者法制观念的淡薄,出现了大量的执法不严、情比法大、权比法大的现象,导致了有法不依、法不责众局面的出现,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制观念,使其在维护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过程中真正发挥执法监督的作用。其次,要加强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对一些用人单位不合法的侵权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使得侵犯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不法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制止。最后,要培养弱势群体的法制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为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而积极主动地斗争。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

第一,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与再就业。公平竞争应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这就要求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人员的劳动就业权利,使其不至于输在竞争的起跑线上。在这方面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如美国早在1976年就开始实施《年龄歧视法》,禁止雇佣中的年龄限制;法国也立法禁止在招工广告中使用年龄限制,并禁止企业实行强迫退休制度;日本在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劳动者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妇女的就业促进。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妇女就业、下岗人员就业、部分老年人就业问题上,明令禁止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

第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就业提供积极的服务。应撤并当前人为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劳动力调配市场,使劳动者的服务技能和工作意愿成为唯一正常的就业标准。通过构建全国统一高效的劳动力调配市场,不仅可以及时调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填补一些空缺岗位,满足人们的日常服务需求,而且可以促进广大城镇下岗、失业、无业等弱势群体人员迅速转化就业观念,极大地拓宽弱势群体的收入来源渠道。事实证明,一些地方政府为安置自身的下岗职工而人为地设置重重障碍阻挡农民工进城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只有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劳动要素市场,以求职者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意愿作为客观标准,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所存在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同时,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必须深入研究解决新时期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对策。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还应建立多层次、主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1]张小君: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弱势群体[J].管理观察,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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