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推进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起,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管理。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其租金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