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
内容摘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目前企业界和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论和分歧,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出现的争论从概念涵义、边界界定、动因以及认证与否等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以期为理论界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经济责任 企业法律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用以描述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概念。虽然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已被业界引入较长时间,但是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怎样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还在存在诸多争论和分歧,时至今日,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看法。这些分歧和争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许多误解和混乱,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本文尝试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一些争论进行梳理和概括,以期有助于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之争
企业社会责任的确切涵义是什么?到目前为止,企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即同样的“企业社会责任”术语,对不同的人而言可能代表的是不同的涵义。对有些人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合法的责任和义务;对另一些人而言,它则代表着伦理意义上的责任和行为;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简单地等同于企业慈善方面的贡献;有人则将其看成是企业的社会良心;还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作一种信义责任(fiduciary duty)(一种要求企业承担的比一般民众行为标准要求更高的责任)(Votaw,1972)。由于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涵义的共同认识,人们往往按照其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来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结果造成较多歧义。目前,概括起来,对企业社会责任涵义主要有四种不同理解。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等同
该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对社会应该承担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既包括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也包括企业可能承担的其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这里,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等同于企业责任。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卡罗尔(Carroll)教授等在从事CSR研究时都采用这种涵义。Caroll认为,在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时,不能像有些企业管理者和学者那样,将企业的经济功能与企业的社会功能对立起来,而应将其作为相互匹配、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共同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之中。1999年,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提出的“全球协议”(Global Compact)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方面,这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比较宽泛的阐述和理解。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除去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的企业责任
该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负责任和义务的概括或表达,即企业社会责任把企业经济责任排除在外。这种观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较为传统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早期倡导者最初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明企业在负担一般的经济责任之外,还应该承担一些对社会的相应责任。有许多学者采用此涵义,例如,Snider和Hill(2003)等学者在研究《财富》杂志评选的美国50强企业和世界5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时,就是从法律、伦理、道德等角度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分析研究的。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除去企业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之外的企业责任
该观点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企业承担的超越经济责任和法律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即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责任-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把企业按照法律要求而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称为企业的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认为企业社会义务不属于企业社会责任。无论企业是否被认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均需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并追求经济利益,这是企业履行责任的最低层次。而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能只限于承担社会义务,而应该把从事有助于改善社会的事情、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作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即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超过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限度而担负的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Frederick,Garriga,Mele等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都采用了这种观点。
(四)企业社会责任是除去社会义务与社会响应之外的企业责任
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涵义较为狭义的理解。与上一种观点不同的是,该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只包括企业“自愿”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具有完全自愿性的,它不是由外部压力强加的。按照这种观点对CSR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不但不包括企业社会义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而且还不包括企业“非自愿”承担的、外部经济压力强加的责任和义务,即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责任选择,是指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和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愿意从事正确的或是合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的事情。斯蒂芬·罗宾斯与玛丽·库尔特(2004)等学者持这样的观点。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之争
对于企业应该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论,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该观点基于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至于社会公共服务,则不属于企业的任务,而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就是在为社会工作,企业履行了经济责任就等于践行了其对社会的应尽之责。所以,该观点不鼓励企业做自身义务之外的事情。若按照对企业社会责任涵义广义的理解,则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若按照对企业社会责任涵义狭义的理解,则认为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在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创造更多利润
该观点把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规定为在“不做有害事情”(doing no harm)的条件下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此处“不做有害事情”是指企业不做违法的事,也不从事有悖道德的事。此观点较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于1970年在《时代》上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依照所有者或股东的期望,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即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他认为,企业管理者的主要责任就是从股东的最佳利益出发来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管理者违反这一原则,自作主张将企业资源用于“社会利益”,就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些成本或是通过高价转嫁给消费者,或是降低股息回报由股东承担,最终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这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有所差别的,但是本质上两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是一样的。两种观点都以企业利润最大化观念为基础,反对企业承担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责任,只不过后一种观点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增加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条件而已。
(三)企业除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应该承担社会响应的责任
社会响应是指外部压力强加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与自然、资本与劳工等矛盾明显和突出,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血汗工厂”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商业贿赂、胁迫、欺骗及不公平歧视问题,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无节制滥用问题,污染环境问题等。在此形势下,人们希望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还应该承担起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参与社会活动和保护资源与环境等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更多的是被动的、非自愿的。
(四)企业应该自觉承担保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福利的责任
该观点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主动承担起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的责任。许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学者都支持企业履行促进和增进社会公益福利的社会责任。Carroll(199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Kok(200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利用其自身的资源服务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该要考虑社会利益,并积极改进社会福利。Garriga和Mele(2004)认为企业应该承担增进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承担不同社会责任的理由之争
对于企业应该承担多大社会责任的分歧和争论则基于不同的理由和认识:
(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由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看法是基于传统的企业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经营的唯一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社会赋予企业的责任就是在遵守市场规则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企业不应该承担超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责任。其主要有以下理由:
首先,企业承担更多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责任违反了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问题不应该是企业人士所要关注的,自由市场如有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就应该由政府和立法来处理;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功能,以企业替代社会,企业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其次,企业承担社会功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分散管理者的精力,降低经济效益,会让企业付出较高的代价。Pinkston(1996)强调指出,企业把组织资源用于捐赠给慈善机构等的做法对企业而言是有害的,因为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减少企业利润,或者增加产品价格,进而影响企业竞争力。再次,企业缺乏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许多学者认为,企业所从事的是与经济有关的事务,他们缺乏处理社会问题的技能。R.Gunnes总结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大部分赞同缘自它隐含着这样一种信念:对于解决众多困扰社会的问题,企业负有直接的责任,并且其有能力单方面解决这些问题——这至多不过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奢望。最后,企业缺乏参与社会活动的全力配合和支持。
(二)企业应该承担社会响应责任的理由
该观点认为,社会发展进步和公众需要变化迫使企业重视社会责任问题。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与自然、资本与劳工等矛盾还不十分尖锐和突出,攫取剩余价值成为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与自然、资本与劳工等矛盾明显和突出,人们开始日益关注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人们希望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参与社会活动和保护资源与环境等社会责任。一般认为,主要有两种力量迫使企业经理们重视承担社会责任:一是社会机构、社会运动所带来的压力;二是公众维权意识觉醒和组织的民主化运动(Kok,Wiele,2001;Mintzberg,1983)。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盛,并与劳工、人权、环保、消费者运动互相呼应。2001年,欧盟发布绿皮书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欧洲架构,并明确提议把SA8000作为全球标准。社会责任运动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提出了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九项原则,直接鼓励和促进了“社会责任运动”的推行。另外,生活水平的改善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自然会使公众提出更高的期望,由此导致了公众观念的转变,公众更加关注企业有关社会责任的言行,消费者的关注点也从只关心产品质量向关心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工权利等社会责任方面转变。
(三)企业自觉承担保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福利责任的理由
有多种研究范式能够解释企业为何应该负有保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福利责任。战略工具说、企业双重身份说、企业公民说是其中常被提及的学说。
1.战略工具说。该观点认为,企业之所以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因为企业自身有动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效益。从表面上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有悖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基本目标,但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之间并不必然地发生冲突。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成为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战略工具,并为企业赢得长期竞争优势。首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休戚相关,离开了社会,企业不能生存。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提高企业赢利能力,增加企业竞争力和改进企业经营业绩;其次,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顾客对产品的肯定和品牌的信赖,并能够给企业带来诸多具体利益。Klein 和Dawar(2004)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判断具有外溢效应或晕轮效应,企业社会责任的这种“晕轮效应”对消费者行为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企业发生产品伤害危机时,企业社会责任能够起到调解作用,能够有效地维护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价值。此外,企业社会责任还有赢得员工的合作、避免不必要政府管理和干预等作用。
2.企业双重身份说。该观点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并非只对股东负责,它还应该对社会负责,其责任也不应仅满足于股东利润最大化,也应该对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责。多数学者认为,现代社会对企业组织的期待和看法,已由纯然的经济性组织,转变为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使命的组织。即,企业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法人,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作为社会组织,企业应该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危及企业存在的合法性。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表示企业及其管理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义务的一个简约说法,便由是得以确立。
3.企业公民说。“企业公民”说认为,一个美好的社会不仅仅需要经济上繁荣,还需要政治上稳定、道德伦理上和谐;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在享受社会赋予的自由及机会同时,必须融入到社会群体之中,与各种组织产生互动,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做出回报,为社会的更加美好而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一词的提出及在全球流行,仅为近30年左右的事。其流行反映了一种强烈的社会期望,人们期望企业能够像公民个人那样,成为对社会的福利与发展负有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社会团体公民。
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应该标准化之争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目前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制定的标准;二是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例如,SA8000标准;三是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生产准则及供应链行为准则,主要形式是内部和外部生产守则。对于是否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是否应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还存在争论。
(一)支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统一标准的观点
一些企业社会责任评论者分析指出,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缺乏切实落实的保障,企业管理者不能最终实现其所宣称的企业社会目标,这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所以,制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有助于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改变对社会责任认证的混乱局面,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并改善其劳动条件,有利于促进竞争等。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目前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制定的标准;二是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如SA8000标准;三是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生产准则及供应链行为准则,主要形式是内部和外部生产守则(Codes of Conduct)。
(二)反对统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观点
有许多学者对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作用持怀疑的态度。其反对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与生俱来的文化和个体差异,在不同的文化中,把社会责任作为标准协商一致是较难的,因此无法建立一个合理的统一标准。Maignan和Ralston(2002)在比较美国和欧洲网络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各自观点后,认为不同的国家之间在公布的社会责任行为和人们希望的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动态、发展的内涵,因此实施标准化较为困难。Pinkston、Archie(1996),Snider、Hill(2003)等学者研究发现,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随时间不同而不同,有时这些看法之间甚至是对立的。Marrewijk(2003)在比较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概念之后,认为给社会责任制定一个适合于所有企业(one solution fits all)的标准是不可取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能力与目标状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许多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已经有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较完整的陈述,因此并不需要再制定有关标准。Zucherman(1998)对工作环境、保证工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和使用童工等问题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各国法律早已做出相关规定,国际劳工组织也有相关章程,因此他指出,目前主要任务是加强执法而不是制定新的标准和准则。Greenfield(2004)等人也认为,目前法规已经比较健全,制定自愿性标准没有意义,关键是相关人员需要按照当前的法律依法行事。第四,许多道德和伦理问题也不能依托标准来解决。Greenfield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无法完全代替人们在现实中的道德与伦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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