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珺
(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11)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共危机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缘自事件参与者所置身的环境已经遭到破坏或即将遭到破坏,事件参与者借助的手段是集体抗议抗争,事件参与者要达到的目的是阻止环境破坏,捍卫自已的环境权益。作为民生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环境群体性事件除具有民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诉求单一、组织化程度低、情绪容易失控的共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仅限于某一个领域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大中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和农村的改造和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实施等多个领域。大中城市的道路、地铁、机场的不当施工,电力工程的不当建设,垃圾焚烧场的不当兴建;小城镇和农村的化肥厂、制药厂、造纸厂、制革厂、建材厂、废旧电器拆卸企业的非法排污;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不当上马均可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在上述领域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较为典型、堪称样本的有:2010年3月,北京樱花园小区近200名业主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1楼西侧大厅静坐,抗议飞机噪声扰民。2009年11月,数百人在广州市政府办公楼外进行抗议,反对广日集团在番禺建立大型垃圾焚烧场。2011年12月,汕头海门镇数百民众担心华电项目污染,在镇政府及高速路口聚集,阻止车辆通行。2011年3月,浙江德清县新市镇数百人聚集在镇政府门口抗议海久电池厂的不当排污。2010年7月,广西靖西县新甲乡数千村民反对信发铝厂的肆意排污。2008年8月,丽江兴泉村数百村民因水源污染与高源建材公司发生冲突。2007年1月,广西岺溪市波塘镇近百村民集体抗议中泰富纸业公司排出的废水对周边水源的汚染。2005年7月,浙江新昌县近万人与排汚大户京新药厂发生冲突。在民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污染不管以什么方式在什么领域出现,都会遭到民众的抵制和反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民众抵制和反对的极端表现。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相比,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更高。1996年至今,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重大、特大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处置的事件有927起,重大、特大事件27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2010年同期增长120%。2012年短短四个月就发生了三起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环境群体性事件。2012年7月,因反对钼铜项目建设,四川什邡发生了持续两天的群体性事件。2012年7月,因阻止南通大型达标水排海基础设施工程的修建,江苏启东爆发了群众冲击市委、市政府的事件。2012年10月,因反对镇海炼化扩建一体化工程上马,浙江宁波发生了群众聚集事件。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列出的只是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事实上还有许多事件因参与人数少、规模小、影响不大等原因未被媒体报道。加上未报道的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超出人们的想像。高频率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印证着这样一个事实:“发展中”的现实国情绕不开产业的梯度转移,现有的技术水平不能保证所有的工业项目都能做到零污染;民众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迅速提升,使得任何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都为人们所不齿。在一定意义上讲,环境群体性事件既是发展转型的缩影,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高频率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表明我国在环境方面正处于敏感时期。企业、政府在环境方面的任何违规违法,不作为、乱作为都可成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相比,环境群体性事件有着更强的共鸣性。事件参与者的共鸣性来自他们对环境于生活质量、于健康重要性的认识。他们不愿意看到自己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不愿意自己及子孙的健康受到威胁。
在群情激愤的情势下,只要有人领头他们就会加入其中,加入其中的不仅有利益相关者,也有利益无关者。利益无关者有对征地拆迁补偿额度不满意的农民和拆迁户,有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员工,有对医院、医生的医疗服务有意见的病患者及其家属,有一时找不到自认为理想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下岗工人、进城务工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有对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埋怨情绪的民众,有对腐败现象、诚信缺失现象忧心忡忡的社会公众。利益无关者、相关者或许缺乏对PX、二噁英的起码认知,但却有着很强的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利益无关者、相关者在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上或许有分歧,但在环境这个最容易达到共识的问题上保持着高度的一致。环境和因环境破坏导致的环境问题成为离他们最近的宣泄口。出于对环境已经、正在和可能遭到破坏的忧虑,出于对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清新空气的期盼,出于对环境受害者的同情和致害者的义愤,出于对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感叹,利益无关者参入相关者行动,他们借事件宣泄自己的情绪,借事件掀起的轩然大波促使涉污企业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促使负有服务和监管职责的政府花大气力、下真功夫解决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民生问题。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顾虑多不一样,环境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顾虑较少。其原因一是事件参与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政治无关,政府不会对事件作政治化解读,更不会给自己扣上反党、反政府、反社会的帽子。二是社会对参与者的参与行为持理解和同情的态度。认为事件参与者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他们以扩大事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无可厚非。三是政府官员对参与事件的民众持克制和容忍的态度。认为民众在闹事的过程中只要不实施打砸抢行为就不必采取强制措施,不必追究参与者的责任。自我体认,社会同情、政府容忍使得民众无所顾忌,他们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事件中来。2006年发生的陕西凤翔事件,第一天只有一个村的数十名村民参加,第五天发展到数个村的数百村民参与。2009年发生的湖南浏阳事件当天只有数百名村民参与,第二天发展到上千村民参加。与凤翔事件、浏阳事件一样,发生在2012年的什邡事件、启东事件、宁波事件最初也只是几十、上百人的参加,后来发展到上千、数千人的参与。伴随着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多,事件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有的事件在为国内关注的同时,也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外国媒体多次报道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大都为事后救济型、激烈对抗型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既有事后救济型、激烈对抗型,又有事先预防型、温和角力型。事后救济型是权益受损害后的维权,如浙江东阳事件。事先预防型是权益有可能受损但还未受损的维权,如厦门PX事件。激烈对抗型是以围堵政府机关和交通要道、呼喊口号、毁损车辆和公共设施、与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为表现方式的维权,如四川什邡事件。温和角力型是以集体散步、集体喝茶、集体“军演”为表现形式的维权。与上海、厦门、成都、天津、东莞的市民以散步方式维权不同,武汉市民以“军演”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2012年12月4日,武汉市锦绣良缘小区的居民手持红缨枪、手擎红旗、头戴八角帽、身着红军长征时期的藏蓝色军装在紧挨城际铁路施工现场的小区站岗、巡逻、操练。同激烈对抗取得好的维权效果一样,温和角力也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上海市民的散步迫使市政府终止磁悬浮计划的实施,厦门市民的散步使得市政府重新为PX项目选址,成都市民的散步使得市政府收回新建两个石油化工厂的决定,天津市民的散步促使市政府重新启动PX项目的环评,东莞市民的散步迫使市政府放弃在东莞新建两个垃圾焚烧埸的打算,武汉市民的“军演”迫使市政府叫停武黄城际铁路锦绣良缘段的施工。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相对简单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极其复杂。纵观近年的情况,不难发现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既有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又有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未批先建。如华能汕头、海门电厂一期工程,广东国华奥电台山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深圳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工程,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都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自己上马。二是环境影响评估不到位。环评法赋予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力,事实上,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未能参与环评,即便参与也是走过场、假问卷。环评已变成部委所属环评机构的专有权利。三是环境问题产生地的党政机关执政能力、政府施政能力不强,如什邡事件经历了由少数群众不满到部分群众抗议,再到大量群众参与并与警察冲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什邡市委、市政府反应迟缓、应对麻木、措施简单、方式粗暴。如果从少数群众的不满开始,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就与群众对话,倾听群众的诉求,真心理解群众,就不会有后来极端事件的发生。四是有关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法律、机制的不健全致使环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难以有效推进。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应从依法环评、推进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价机制入手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来得快去得快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有一个过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通常要经历由担忧、不满到反映、申诉再到抗议、抗争三个阶段,其酝酿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如内蒙古锡林格勒盟的牧民对于附近矿场破坏环境的不满已有六年,多年维权无果,直到2011年接连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才引发内蒙古近年规模最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又如在东阳事件发生前的四年时间里,村民多次到东阳市、金华市、浙江省的环保部门上访和到国家环保部投诉,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迫于无奈,村民只能通过集体抗争的方式到造成汚染的企业去讨说法。再如广西富川白沙镇砒霜汚染,附近村民与厂方、与镇政府展开了十年的拉锯战。在多次上访都不奏效情况下,村民们不得不采取将事情闹大的行动。无数事实表明,一旦失去通过正常渠道能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耐心,民众便不再相信自己的上访申诉能起作用,他们开始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闹”上。本来就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使得他们走上街头,走上与涉污企业和与环境保护、环境治理不力的地方主管部门抗争的道路。环境群体性事件不仅有一个酝酿的过程,而且有一个发酵的过程。发酵过程是指事件平息后其影响不会马上消失,受到损害的当地投资环境、政府形象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恢复,被撒项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得到及时的维护,事件组织者背负的“刺头”、“麻烦制造者”、“不安定分子”骂名不可能很快祛除。“上访不如上街”、“室内谈不如室外闹”、“找厂长、经理的人不如堵政府大院的门”的民众意识非但没弱化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进一步强化。
我们从与其它民生群体性事件的比较中发现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认知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机制的水平,有助于增强各级党委、各级政府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效果。我国正处在环境问题的敏感时期,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时期。适应敏感时期、高发时期形势的需要,我们应加强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特点的研究,形成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正确认识,取得预防、处置此类事件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