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菊华,王子萱
(湖南大学 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随着社会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每一类职业的素质结构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质。按照学术界和业界的普遍理解,电视编导的素质是指作为电视编导所应当具有的与编导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通过系统的教育、具体的职业实践和管理等环节,这种素质可以内化为电视编导特定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外化为电视编导的职业形象。
法制类电视编导的素质应高于一般电视编导,法制类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文化品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节目编导的素质,尤其是编导政策、法规水平,文化知识的储备以及对法制精神的理解。根据新闻学原理以及电视编导职业化的要求,合格的法制类电视编导除应当具备一般电视编导所应有的新闻素养和视听语言素养外,还应具备基本的法学素养,其素质结构体系如下。
政治素质通常是指作为政治活动主体的个人所具有的政治觉悟、政治修养、政治能力、政治道德、政治意识和政治心理的总和。从法制类电视节目的社会作用来看,它是我国现阶段法律普及和贯彻“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电视编导通过节目向人民群众传播法治精神,宣传党和国家法治政策和理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水平,这就需要编导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关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方针和政策,同时把握时代的脉搏,结合人民群众现实所需,奉献出最优秀的最符合人民需求的法制类电视节目[1]。
当然,强调法制类电视编导的政治素质,并不意味着编导可以抛开法律原则和规则按照政治规则去编辑节目内容。在法制类电视节目中,编导不能以政治见解的分歧来支配自己应有的立场。要求编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不是希望编导在节目中进行政治投机和政治迎合,而是强调他们在节目中始终坚持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政治导向。编导要有政治智慧,将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放到国家政治层面上予以理性的考量。在我国,编导讲政治,就是要在制作节目的过程中,能够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结合起来,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职业道德素质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法制类电视节目作为法律普及的先锋,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弘扬正义宣示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法制类电视编导除了需要具备影视制作人所应有的爱岗敬业等职业素质外,还应该具备奉献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品质。法制类电视编导应该把尊重事实、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必须严格恪守的行为准则。此外,编导对于节目制作应该有着严格的要求,坚持独立创新的观念,力图进行节目内容和形式上的创新,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法制类电视节目以法制为主题,在制作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识,从节目的策划、选材到剪辑都需要以坚实的法律知识背景作为基础,尤其是在多数法制类电视节目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评论环节,选取哪个角度进行评论以及如何评论最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党和国家的法治理念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在创作节目时,应当做到准确使用法律专业术语,用严谨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威严。其次,应当对法律的要义有准确的把握。我国当下的部分法制类电视节目中有时会出现对法庭判决缺乏正确法律分析的异议,甚至从传统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解读。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不是简单的惩恶扬善,如果编导对法律的要义没有做到充分的理解就容易造成对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误导。最后,当涉及现实发生的尤其是正在审判阶段的案件时,电视编导应当在案件评论与尊重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当事人隐私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些都需要编导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对于法制类电视编导来说,法律专业素质也是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2]。
法制类电视节目相比较其他法制宣传的途径更能吸引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作为电视节目这一形式的独特优越性,要想充分发挥这一优越性就需要编导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首先,编导应当具有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能从众多案件素材中挑选出适合电视表现的内容和作品。其次,编导应当具有丰富的视觉想象力。编导的基本工作之一便是将节目的文字资料转化为视觉形象,这一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节目的质量与效果。另外,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也是编导必备的业务素质之一,在整个节目制作团队中,编导可谓处于核心地位,那么如何把自己的想法更好地传达给节目具体制作人员,如何高效地发挥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编导来说是十分关键的。
人文素质是指人们在人文社会领域所表现出的综合品质。相对于科学主义,它重视关注人的价值、生命及其意义的人本主义。与工具理性和实用主义相比,人文主义强调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关注人的精神追求。要求法制节目编导具有人文素质,不仅是其作为一个高素质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品质,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提升法制节目的人文内涵。法制节目应该传递一种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不应该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看法制节目是为了看案子,满足人们的好奇心与窥私欲;更不能让观众看后对这个社会感到失望甚至失去信心,如此一来法制节目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3]。真正的法制节目要从人文的角度出发,挖掘人们心灵最深处的良知,唤醒道德。关注人的命运,追寻人生的终极意义,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编导对人文精神的理解与把握。
上述五大素质构成了法制类电视编导素质结构的核心内容。此外,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因素也对法制类电视编导有重要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传媒形式的更新,对法制类电视编导素质的要求也将不断提高。
在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电视这一传播媒介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其积极推动作用。在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强化公众法律意识、开展民众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法制类电视节目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4]。然而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快速发展,法制电视节目在承担法律启蒙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法制类电视编导的素质结构息息相关。
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编导以广播电视编导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为主。一方面,高校培养的电视编导专业毕业生学历单一,课程体系中法学类课程几乎为零。思想品德课程中的法律知识教育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但内容相对浅显,有的高校甚至只是讲讲案例了事,忽略了法律意识的教育,更谈不上法律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法制类电视编导在职期间忙于工作,缺乏进一步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更谈不上获取法学学位,在工作过程中无法根据工作需要时刻更新自身的法学知识储备,缺乏法律专业素养。
节目制作团队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缺乏,直接导致法制节目内容缺乏专业性,致使在法制节目报道中频频出现法律错误。很多法制节目中常常出现一些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概念,或是在措辞上为表达出自己的新意而超越司法程序滥造法律新语,在叙事中感情色彩浓烈有余而严密性、客观性不足,这些都是现实中客观存在却难以杜绝的现象。作为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若对最简单、最基本的法律术语都很模糊,便会让人质疑法制节目的准确性、真实性,甚至对节目的整体质量产生怀疑。
法制类电视节目编导法学知识的欠缺,法律素养不足,难以挖掘出法制节目中案情、事件的深度,难以提升节目的实用价值。团队在节目制作中,更专注于案件的事发过程和情节的曲折描述,对法制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文化结构、人性、犯罪心理等挖掘不够,甚至对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框、审判程序等法律知识的解读也不够全面和深入。这无疑降低了法制类电视节目所应发挥的社会效用,相反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
法制类电视节目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其监督作用也在逐步扩大,法制节目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程度把握不足,致使其行为有时过度介入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对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法制节目在客观上通常都是要求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但是法制节目的报道并不总是起着积极正面的作用。不少法制影视节目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往往先入为主,先验地对案件事实做出评判,认定一方为“好人”,另一方为“坏人”,在对案情进行报道时发表带有明显主观倾向的言论,有失公正、客观;在司法机关进行案情宣判前就对案件做带有决断性的报道,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甚至是迫不及待地对片面性的事实进行广泛传播,对公众产生误导。尤其在报道与法院审判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容易造成舆情汹涌,这样就造成了所谓的“媒体审判”,严重损害司法的独立和威严。
法制节目制作团队法学知识的缺乏、法律素养的欠缺,导致法制节目中常出现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部分法制节目在报道过程中任意公布未成年人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某些法制节目甚至是对案件受害人进行详细描述,频繁播出受害人的画面,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这些节目报道为吸引广大受众,置职业道德于不顾,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即使是罪犯也应该受到人格尊重,法制节目应该做到最起码的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人格的维护[5]。
截至2011年,全国已有200多家电视台开办了法制电视节目,然而编导在进行节目制作的时候普遍跟风随大流,欠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节目雷同化和同质化趋向明显。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多数法制电视节目形式大同小异,从叙事方式、创作手法到音乐的选择、主持人的说话语气、动作神态等都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严重阻碍着法制节目的壮大发展和品质化的提高。
此外题材重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了追求收视效果和轰动效应,编导往往只注重大案要案,较少关注那些偏远地区的案例或者是小一些的案件,而且倾向于选取凶杀案件和刑事案件,很少选择一般的民事案件。从播出效果等因素考虑,大案要案确实可以起到较好的收视效果,但这类案件毕竟数量有限,只追求大案要案的结果就是多家法制类电视节目对于某一案件的重复报道,影响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品质。
法制节目通常注重对案件的故事叙述,以提高观众的兴趣,保证节目的收视率,但一些法制节目过于倾向对案件进行故事化的叙述,在报道中常设置一些引人入胜的悬念。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法制节目应该更多关注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评价,对于整个案件发生的状况只需要做基本叙述即可。一方面,节目过于重视案件本身便忽略了其所应传达的人文精神和正面价值观;另一方面,有些法制类节目对案件中的犯罪过程、犯罪手法、犯罪场面进行细致入微的报道,以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但过于详细和露骨的作案过程会对心智尚未成熟的一部分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一些人会模仿案件里的犯罪手段去进行犯罪。事实上,法制类电视节目应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注重道德批判,给他人以道德警示。对于事件主人公背后的犯罪心理、情感因素、社会因素等进行着重阐述,而不应为了追求高收视率而舍本逐末,这样的节目制作显然是有悖电视编导的职业道德与人文素养的。
法制类电视节目并不是要成为专门讲授法律条文的课堂。但法制节目要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节目的法律启蒙及法律普及功能,不能沦为低俗的娱乐大众的工具。当前法制类电视编导的素质提升,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技巧性,需要较为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否则便难以在节目中体现法律的程序正义,更难以实现向受众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节目宗旨。成就优秀的法制节目,编导必须要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素养和知识。法制节目编导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够减少、避免节目制作中出现法律盲点,提高节目水平,既做到对节目本身负责,也做到对公众负责。
法律专业教育和法律专业素养应着重在高校层面加以强化。一方面,高等学校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的学生开设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法学类选修课程,满足其跨专业学科的知识需求。也应当允许并鼓励编导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学作为第二专业进行攻读,以便接受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将来走向职场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高校可以依托其优质的教学资源,以在职教育和脱产学习等不同形式向法制类编导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充实其法律知识,强化法律专业素养。
人文精神,是在整个人类文化中体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法制节目应从人文角度出发,不断地关注人性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生的使命和意义。电视法制节目最基本的一点是要做到对人的尊重,对采访对象人格的尊重。在采访报道中,更多地关注人的命运,关注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人文因素、心理路程,深入了解法制社会中人的生存状态,挖掘人们心灵最深处的良知,以期发挥法制节目的警示作用。
电视台在倡导核心价值观、提升编导的人文素养方面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法制类电视编导需广泛涉猎法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等各个领域的知识,电视台可以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为其进行专题讲座,提升其人文素养,使其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能冷静、客观地对待案件当事人,加强对人性的关怀,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从而提升法制类节目的人文内涵。同时,电视台也可适当引入相关专业人员加入节目组,参与法制类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可以在短期内提高节目制作的质量,长远来看则有助于编导人文素养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已不再满足于对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而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要求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选择报道题材时,法制节目编导应抓住公众的法律需求,选取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关注典型案件,从不同维度提升节目的厚重感。
在编导自身层面,一方面,法制类电视编导要积极进行业务学习,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法制类电视节目的优点,积极模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大胆的创新。另一方面,法制节目应更加关注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局限于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偏重于大案要案,而是深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注生活中最常见的案件。同时,编导要增加与普通观众沟通交流的机会,激发编导创造的灵感,以此来提升编导业务素质,拓宽报道题材。
作为承担法律启蒙功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发展到今天,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法制类节目只有通过推陈出新,加强节目质量建设,才能吸引更多公众的关注,发挥其最大的功效。而法制类节目质量的提升,与电视编导素质结构的优化提升是密切相关的,法制类电视编导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才能创作出更优质的节目,促进法制类电视节目可持续发展。
[1]高斯.关于电视法制节目的思考 [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6):106-107.
[2]李静.电视法制节目在中国法治进程化中的角色——电视法制节目现状与发展分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3):62-63.
[3]张庭.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叙事的媒介逻辑及人文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1(5):119.
[4]马道全.新时期法制类电视节目社会功能分析——以CCTV12为例[J].中国电视,2007(12):38-40.
[5]吴曼.论法制类电视节目对隐私权的侵害[J].现代商业,2008(6):26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