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420)
基于狭义领属关系论领主句、保留宾语被动句与抢夺类双宾句的关联性①②
马志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420)
领主句;保留宾语被动句;抢夺类双宾句;领属关系;非对称成分统制;历事;蒙事;夺事
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实质上就是抢夺类双宾句的被字句形式,二者的语义共性在于其论元间的狭义领属关系(包括领有者-隶属物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而领主句中的领属关系则是包含亲属关系在内的广义领属关系。领主句因之可表达获益和遭受两种语义,而保留宾语被动句和抢夺类双宾句则只能表达遭受义。文章认为,狭义领属关系是三种句型的语义共性,而动词投射内的非对称成分统制结构是其语义共性得以句法实现的结构限制条件,三种句型中的遭受义则源自于领有者论元在各自的句法结构中被指派的历事、蒙事和夺事题元角色。
传统研究认为,表达遭受义的汉语领主句“李四断了一条腿”中的主语“李四”和宾语“一条腿”之间具有领有和隶属关系③领主句通常既可以表达遭受义,也可以表达获益义。但本文仅仅讨论和保留宾语被动句以及抢夺类双宾句具有句法语义关联的遭受义领主句。(郭继懋,1990)。近期研究认为,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李四被打断了一条腿”中的主语和宾语之间也具有领属关系(徐杰,2004),而抢夺类双宾句“张三打断了李四一条腿”中的间宾和直宾之间同样也具有领属关系(陆俭明,2002)。考虑到三种句型中的两个论元之间都具有可被汉语母语者所解读的领属关系,而且三者中的某个论元成分也都可被解读为具有遭受不幸的语义,因此值得研究的是,上述三种句型所共享的领属关系和遭受义在各自的句法结构中是如何实现的。基于生成句法学的句法推导模式(Chomsky,2007),文章力图系统性地探讨上述三种句型间的语义共性及其句法实现问题。初步的结论为:领属关系的句法实现条件为领有者和隶属物之间非对称性的成分统制结构,而遭受义则源自于相关论元被指派的题元角色。
徐杰(2004:24)在讨论保留宾语被动句时认为,其中的“主语一般是某种遭遇的承担者”,而且“主语跟宾语之间往往有领属关系”。比如,(1)a中的遭受者主语“李四”与宾语“一条腿”之间的领属关系。徐杰同时认为,类似的例句在改成非被动句时,还必须用“的”字把被动句的主语和宾语连起来,即形成(1)b“张三打断了李四的一条腿”。但徐杰并未意识到,与“李四被打断了一条腿”对应的主动句还可以是抢夺类双宾句(1)c“张三打断了李四一条腿”。更为重要的是,(2)c和(3)c显示,并非所有的保留宾语被动句都具有相应的双宾句形式,尽管它们都有相应的“的”字结构,即(2)b和(3)b:
(1)a.李四被打断了一条腿
b.张三打断了李四的一条腿
c.张三打断了李四一条腿
(2)a.尤老二被酒劲催开了胆量
b.酒劲催开了尤老二的胆量
c.*酒劲催开了尤老二胆量
(3)a.李四被地主害死了爹
b.地主害死了李四的爹c.*地主害死了李四爹
无独有偶,潘海华、韩景泉(2008:511-512)以(4)中的句子为例,总结了前人对不及物动词带宾语现象的研究结论:动词后面的名词性成分是谓语动词的宾语,而动词前面的名词性成分为句子主语。同时他们还列举出如(5)所示的保留宾语被动句,并试图说明针对(4)中有关领主句的结论同样适用于(5)中的保留宾语被动句:
(4)a.王冕七岁上死了父亲
b.李奶奶瞎了一只眼
c.那家公司沉过一条船
d.行李房倒了一面墙
(5)a.张三被杀了父亲
b.李四被打断了一条腿
c.王五被偷走了一个钱包
d.苹果被削了皮
(6)a.*王冕杀了张三父亲
b.王冕打断了李四一条腿
c.王冕偷走了王五一个钱包
d.*王冕削了苹果皮
潘海华、韩景泉(2008:512)主张,保留宾语被动句是由相应的的主动句派生而来的结构,但他们并未说明,与(5)中的各个例句对应的主动句到底具有何种形式。依据徐杰(2004:24)的观点(可以用“的”字把保留宾语被动句的主语和宾语连起来形成相应的主动句),(5)中的例句加“的”后都可以形成合法句。比如,“王冕杀了张三的父亲;王冕打断了李四的一条腿;王冕偷了王五的一个钱包;王冕削了苹果的皮”。然而,与之相映成趣的是,(5)中例句的双宾句形式之间却具有合法性差异:与(5)a和(5)d对应的双宾句(6)a和(6)d不合法(*王冕杀了张三父亲;*王冕削掉了苹果皮);而与(5)b和(5)c相对应的双宾句(6)b和(6)c则应该属于典型的抢夺类双宾句(王冕打断了李四一条腿;王冕偷走了王五一个钱包);其中的间宾均为夺事论元(MALEFICIARY),表达遭受义。
上述对比凸显出的是,保留宾语被动句(5)和抢夺类双宾句(6)二者间具有某种关联性,其共性在于都具有遭受不幸的论元成分。本文即将提出的观点是:保留宾语被动句实质上是与汉语抢夺类双宾句对应的被字句,而本文试图解释的是为何(6)中四个句型的合法性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6)a和(6)d不合法,而6)b和6)c却合法。其次本文还要说明,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和抢夺类双宾句因为具有语义方面的共性才使得二者具有相似的句法表现,而领主句的语义蕴涵及其句法结构则是两类句型的共性基础①本文采纳汉语中不存在被动化转换的观点(Hashimoto,1969),因为汉语的“被”字完全可以视为是要求蒙事主语的独立动词,并表达遭受不幸的语义。。
我们认为,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并非是由相应的主动句经历被动化后转换而来的,因为被动化的标志性句法变化就是受事宾语因不能获得格位而移位至主语位置,但保留宾语被动句中,“充当动词行为客体的中心成分(即受事论元)仍然保留在动词后面的位置上,并没有因为动词的被动化操作而移动到动词的前面去”(徐杰,2004;潘海华、韩景泉,2008)。这说明,(5)中各句并非是经历被动化操作后形成的,因为受事成分依然处于动词后的位置上①本文采纳汉语中不存在被动化转换的观点(Hashimoto,1969),因为汉语的“被”字完全可以视为是要求蒙事主语的独立动词,并表达遭受不幸的语义。。
刘宇(2008:66)认为,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中的主语和保留宾语之间具有领有和隶属关系,而相关研究中针对领主句的研究问题也十分明确:两个名词间的领属关系是如何实现的;动词前后的名词获得何种格位指派等。本文认为,与保留宾语被动句具有平行句法关系的实质上还有抢夺类双宾句,因为这两种句型都是以狭义的领属关系作为其语义表达内容的。具体而言,保留宾语被动句中主语和宾语之间的语义关系等同于抢夺类双宾句中间宾和直宾之间的语义关系,二者均属狭义领属关系,从而能使主语因保留宾语之损伤而成为蒙事、间宾因直宾之丧失而成为夺事。如下,我们结合现有文献中的观点对此加以详细阐释。
徐杰(2008:440)认为,“汉语中的‘被’类被动语素有两个重要的语法职能。其一是吞噬及物动词原有的指派宾格格位的能力。因是之故,原本位处动词之后的逻辑宾语因为无法在那里获得格位而必须移动至表层结构的主语位置。其二,被动语素还有吞噬动词指派施事题元角色的效能。因是之故,被动句在深层结构中必然都是天生的‘无主句’。”显然,徐杰只是把英语类语言中的被动化操作移植到汉语中,并没有考虑到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实质上是带宾语的“被”字句)所具有的个性特征。以1)a“李四被打断了一条腿”为例,其中的主语“李四”并非是因为无法在动词“打断”后获取格位而移动到句首的,因为“李四”并非是“打断”的受事宾语,而更有可能是基础生成的主语;其次,真正的受事论元“一条腿”实际上依然滞留在动词后的宾语位置上;再者,遭受不幸的“李四”无论在深层结构还是在表层结构都应该处于动词前的主语位置上,因为汉语的“被”字本身具有语义内容,要求其主语承担蒙事角色。可见,英语中的被动化操作并不适用于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我们认为,以(5)b和(5)c为代表的保留宾语被动句实质上是表达某人因丧失其所有之物而有所遭受的“被”字句,其中的主语和宾语之间具有狭义领属关系,即宾语必须是主语具有领属权的物件(领有者-隶属物关系)或者是主语的身体器官(整体-部分关系)。两种领属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如表1所示。
表1:领属关系所包含的内容
换言之,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具有如下本质性的句法语义要件:a.主语与宾语之间具有狭义领属关系,而非亲属关系;b.动词后的宾语必定具有数量修饰语;c.主语必须是遭受不幸的蒙事论元。据此,文献中保留宾语被动句的经典例句之一“张三被土匪打死了爸爸”(Huang et al.,2009:140)中的主语和宾语之间并无狭义领属关系,而是一种亲属关系,因此理应属于不合法的句子。而前文所列的另一个经典例句“苹果被削了皮”也不合法,因为“整体-部分”义这种领属关系本质上要求表“部分”的名词语义上只能是“整体”的一部分,而其适切的句法形式只能是数量词组,因此“苹果被削掉了一些皮”才是完全合法的保留宾语被动句。我们在下文将更进一步认为,汉语保留宾语被动句与汉语抢夺类双宾句共享诸多句法语义共性,前者是后者相应的被动形式。
汉语双宾句研究中,领属关系的存废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徐杰(2004:42)认为,“张先生打碎了他四个杯子”中的间宾和直宾之间具有领属关系,而陆俭明(2002:321)在考察“吃了他三个苹果”这种“动词+名1+名2”的双宾格式时,认为其中的(指人与事)“名1”和(数量名结构)“名2”之间的领属关系受到严格限制,仅仅局限于(7)中所示的几种情形,而且可以受到“总共”类副词的修饰。如:
(7)a.(总共)买了张三五亩地(占有领属关系)
b.(总共)录取了北大附中164个毕业生(成员领属关系)
c.(总共)采购了东芝公司50台计算机(产品领属关系)
d.(总共)剁了那家伙三个手指头(器官领属关系)
由于抢夺类双宾句中,间宾会因为直宾的丧失而成为夺事(或者说发生了领属关系的转移),因此间宾和直宾之间必然存在某种领属关系。但(7)中的四种领属关系并不完全同质,而是可以重新归并为两种狭义领属关系:(7)a中的“占有”领属关系和(7)c中的“产品”领属关系本质上均属于领有者-隶属物关系,而(7)b中的“成员”领属关系和(7)d中的“器官”领属关系均可归于“整体-部分”关系。
我们认为,与保留宾语被动句“张三被土匪打死了爸爸”对应的双宾句“土匪打死了张三爸爸”不合法,因为抢夺类双宾中的核心语义关系必须是“领有者-隶属物”这种狭义的领属关系,而间宾“张三”和直宾“爸爸”之间并非一方领有另一方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血缘的亲属关系。事实上,抢夺类双宾句表达间宾有所遭受的语义蕴涵同样可以推及“整体-部分”这种狭义领属关系,而且其中表“部分义”的名词成分只能采用表达部分量的数量词组。这既是“整体-部分”关系的本质性语义特征,也是朱德熙(1982)双宾句中“直宾必为数量短语”的语类要求使然。显然,抢夺类双宾句和保留宾语被动句一样也都是以狭义领属关系作为其句式存在的语义基础的,因此下文将结合形式句法理论深入探讨这两种句型的语义共性在句法结构上是如何实现的。
徐杰(2004:77)在讨论同一语句中的不同名词在语义上的同指和异指时指出,“同一语句中的两个名词短语能否同指,或者是否必须同指主要取决于句法形式方面的制约”。另外,从生成语法所提倡的解释语义观的视角看(Chomsky,1977),形式句法结构理应对语义解读施加限制。况且生成句法一贯提倡句法结构的合并程序及其意义生成都应该在句法结构所允准的范围内执行(Chomsky,1975)。换言之,只有在句法结构上实现“以形驭意”才能真正兑现最简最优的生成理念:语言机制在合并产出所有合法句的同时也能排除所有非法句。据此,与本文有关的研究问题是,上述保留宾语被动句和抢夺类双宾句所共有的领属语义受到何种句法结构的制约,进而引导汉语母语者解读出两种句型中共有的遭受义呢?我们认为,这两种句型的基础结构都与领主句具有基本等同的句法语义共性。下面结合文献中的相关观点对此予以阐述。
Zou(1995)曾提议“的”字短语中的领有者可以提升,而徐杰(2004)进一步将该观点发展为领有名词移位假说。我们不赞成领有名词提升的观点,因为依据题元关系可还原为句法关系的观点(Baker,1988),论元承载何种题元角色应该由其具体的句法结构位置决定,毕竟徐杰(2004:77)也明确指出,两个名词间的语义关系(同指或异指等)主要取决于“这两个名词短语在有关句子中相对语法地位的高低”。显而易见的是,领主句的主语和保留宾语被动句的主语在句法结构上都高于宾语,而双宾句中的间宾在结构位置上也高于直宾。Hale&Keyser(2002)曾提出句法结构限制语义解读的主张,因此在这两种句型中,表领有的主语名词在结构上成分统制表隶属的宾语名词(反之则不然),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句法结构关系是实现领属关系的结构保证。如下(8)~(10)是我们对领主句、保留宾语被动句和抢夺类双宾句的统一分析,其中VP投射范围内的“李四”均在结构上形成了对“一条腿”的非对称性成分统制:
刘宇(2008:67)曾认为,汉语领主句和保留宾语被动句在深层结构上都与双宾构式有关,其主语均为与事名词,而宾语均为受事名词。我们则进一步认为,(8)、(9)、(10)中句法结构的共性都是VP投射内的非对称性成分统制结构,而语义共性则在于“李四”和“一条腿”之间的狭义领属关系(整体-部分关系)。其中的V和补语QP合并而成的V’在姐妹关系下给“李四”指派蒙事题元角色,进而形成VP。需要强调的是,“李四”所承担的蒙事角色正是三种句型的语义共性所在;(10)中的抢夺类双宾句不同于前二者的地方在于具有致事主语“张三”,而这是由其及物性轻动词“打”的语义属性所决定的。同时,句式(10)既符合“必须有主语才能形成双宾句”的观点(朱德熙,1982),也兑现了“双宾结构中的两个名词之间必定存在领属关系”的主张(陆俭明,2003:319)。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为何领主句既可以表达获益义也可以表达遭受义。我们认为,这与其轻动词为空形式有关。具体而言,由于保留宾语被动句(9)中的轻动词上附着有“被”字语素,因而能制约其实义动词必须具有消损义,而在抢夺类双宾句(10)中,由于轻动词具有处置义的及物性,因而要求其间宾必须是受到负面影响的夺事,因此这两种句型均能表达遭受义。而领主句中的轻动词既不影响主语也不对实义动词施加语义限制,因此领主句可以兼容获益和受损两种相反的语义。
显然,本文的分析更为优化,既揭示了三种句型共享的领属语义的句法实现条件(VP投射内的非对称成分统制),又能解释三者中的“李四”因何分别具有历事、蒙事和夺事角色(在姐妹结构关系下受其轻动词语义内容的影响所致)。由此可见,领主句(8)理应是一种更为基础的句型,轻动词上附着“被”字语素后形成保留宾语被动句(9),而添加及物性轻动词“打”及伴随的致事主语“张三”后形成抢夺类双宾句(10)。三种句型通过合并生成TP和CP投射后,结构位置最高的名词提升到TP的标示语位置作主语,而实义动词则提升到轻动词位置后形成复合中心语v(即V-v中心语移位),最终形成三种句型的常规语序:李四断了一条腿;李四被打断了一条腿;张三打断了李四一条腿,其中轻动词的最终形式都具有复合性(断了+¢;被打+断了;打+断了)。
徐杰(2004:64)在研究领主句和保留宾语被动句的共性时所采用的例句之一是“张三被害死了母亲”,而由此转换而成的的双宾句“*李四害死了张三母亲”并不合法,就是因为“张三被害死了母亲”作为保留宾语被动句本身就不合法,其中的主语和宾语之间是亲属关系,而非狭义领属关系(既非领有者-隶属物关系,亦非整体-部分关系)。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关汉语双宾句的研究通常都把抢夺类双宾句和给予类双宾句加以平行性分析,但却忽略了与给予类双宾句“张三送给了李四一本书”相对应的被动形式“*李四被张三送给了一本书”并不合法,而抢夺类双宾句“张三抢走了李四一本书”却完全可以转换为相应的保留宾语被动句“李四被抢走了一本书”。可见,未来的相关研究更应该从两类双宾句被动化的视角来深入探讨这一课题。
从语义内容和结构限制两个角度探讨领主句、保留宾语被动句和抢夺类双宾句三者间的关联性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研究所得的初步结论是:狭义领属关系是三种句型共享的语义蕴涵,而VP投射内的非对称成分统制结构则是三种句型实现遭受义的形式限制(其中包括“李四”在姐妹关系下获得蒙事角色)。依据本文的见解,文献中的“经典”例句“张三被杀了父亲”(潘海华、韩景泉,2008)和“张三被打死了爸爸”(Huang et al.,2009:140)都属于不合法的句子,其不合法的理据类同于“李四杀了张三父亲”和“李四打死了张三爸爸”,都是非法双宾句的理据。文章的启示在于,不同汉语句式之间的关联性研究应该兼顾语义内容和句法结构两方面,而抢夺类双宾句与保留宾语被动句两者间的句法语义共性正是本文着意凸显的。期待未来的相关研究能从其他维度进一步拓展本文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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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ter-relations among Three Types of Constructions with Affected Arguments in Chinese(UCPP、PCRO and DOCM):from a Perspective of Possessor-possessee Relationship in the Narrow Sense①
Ma Zhigang
(Center for Linguistics and Applied Linguistics,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Guangdong 510420,China)
Unaccusative Construction of Possessor-subject and Possessee-object(UCPP);Passive Construction of Retained Objects(PCRO);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 with Maleficiary(DOCM);Possessor-possessee Relationship;Asymmetric c-command Configuration;EXPERIENCER;AFFECTEE;MALEFICIARY
The Passive Construction with Retained Objects is in essence the corresponding passive form of the Double Objects Construction with Maleficiary.The commonality of the two constructions lies in the Possessor-possessee Relationship in the narrow sense(possessor-possessee;whole-part).In contrast,the Unaccusative Construction of Possessor-subject and Possessee-object covers a broader scope of possessor-possessee relationship,including the kin-ship relationship.This naturally leads to two possible interpretations(beneficial and maleficial)of UCPP,but only one possible interpretation of PCRO and DOCM.This article proposes that the relevant three constructions share the basic semantic denotation in terms of narrow possessor-possessee relationship,with the asymmetric c-command configuration as the structural constraint on the syntactic realization of the narrow-sense possessor-possessee relationship.It is argued that the shared UNDERGOER denotation in the relevant three constructions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thematic roles of EXPERIENCER、AFFECTEE and MALEFICIARY,which are assigned to relevant arguments respectively in their syntactic structures.
H146
A
1674-8174(2013)03-0066-06
【责任编辑 宗世海】
2013-03-04
马志刚(1971-),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心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跨语言句法对比、第二语言句法习得、双语词典编纂。
①《华文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及本文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极具启发性,谨致谢忱!
②文献中涉及领属关系的内容很多,但狭义领属关系专指领有者-隶属物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而亲属关系并非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领属关系,这一点不同于郭继懋(1990)和陆俭明(2001)。
①本文把汉语领主句、保留宾语被动句和抢夺类双宾句分别翻译为Unaccusative Construction of Possessorsubject and Possessum-object(UCPP)、Passive Construction with Retained Objects(PCRO)、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 with Maleficiary(DOCM),以方便英文摘要的行文。另外在英文标题中把三种句型统称为“具有‘受影响者’论元的汉语句式”,以更利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