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瑞典、芬兰三国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3-03-15 08:0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赴欧州考察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期
关键词:本行业行业协会会员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赴欧州考察团

为了解和借鉴国外行业组织先进的运行和管理经验,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产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由商务部刘云清巡视员带队,组织了有关行业协会参加的“行业组织在维护产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考察团”赴德国、瑞典、芬兰进行考察学习。代表团先后考察了德国外贸批发协会、瑞典企业联合会、芬兰纺织品工业协会等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组织。考察的主要方式包括:专家讲课、座谈交流、交换资料、实地考察和参观。通过考察,了解了三国行业协会的法律环境、运作特点及其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如何发挥行业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了更充分的认识,对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开展行业组织工作,加快我国行业组织特别是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获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三国行业协会情况

1.发展概况。德国。德国约有30万个协会和联合会组织。德国的行业协会可以分为公法形式和私法形式两种协会。具有公法性质的是商会,企业主和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私法性质的协会是私人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形成的,其主要职能是在协会自治的框架内代表其经济利益。

从法律上讲,德国是商协会相关立法最完备的国家,除《基本法》和《民法典》外,还有《德国工商会法》,这是公法协会的主要法律依据。而《社团法》则是私法协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从组织形式来看,行业协会重行业联合,这类组织的成员以行业为主,多带有自愿性;商会重本地区企业的联合,会员不分行业。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商会,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了商会,最后在联邦一级形成最高级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相互协调的组织网络。

从功能上讲,德国的行业协会可以分为市场型协会和经济型协会。市场型协会的主要功能是对市场条件和市场价格施加影响,这类协会主要包括合作社、标准化委员会、工会等,其主要功能是确立工资、休假制度,在供货条件等方面确立标准,制定德国工业标准等;经济型协会主要包括德国工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纳税人联合会、房地产业主联合会等,其主要功能是简化税法、降低税率、促进进出口、对标准的制定等施加影响。总的来说,行业协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延伸,也不是单个企业的喉舌,他们代表的是行业中所有企业(会员)的利益。

瑞典。瑞典行业协会的起源较早。从14世纪起,随着商业的发展,众多行业协会在长期的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发展起来,属非官方机构,并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瑞典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而组建的,宪法在行业协会发展中起到了保障作用。经过长期的发展,瑞典现已存在大量的行业组织,并建立了一套完善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瑞典政府主张自由贸易,不干预协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协会保护会员的利益,会员也依靠协会的帮助,体现了协会自己管理自己的自律特点。行业协会的组建和生存完全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由企业自发和自愿组成,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企业服务,并围绕着企业和市场的需要确定其职能。行业协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都是本行业的专家,他们全心全意为企业的利益和行业的发展服务,所以行业协会已成为权威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费的收入。

企业通过申请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申请可再加入瑞典企业联合会。在各类协会中,又以经济领域里的各种行业协会最为活跃、最富成效。各协会会员企业的人数多则上千人,少则2人-9人(在瑞典,中小企业较多,雇员250人以上的属大企业,2人-9人的属小企业)。如:瑞典企业联合会成立于2001年,是瑞典行业协会的总会,目前有47个行业协会成员;55000个企业成员,150万个雇员,几乎所有行业协会都统一到企业联合会。

芬兰。芬兰素有“协会之国”之称,其行业组织的建立是依照国家颁布的《协会法》,组织形式多是以各种协会、联盟、委员会、联合会等形式存在。这些组织经过上百年的发展与演变,其运作与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芬兰的行业组织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行业性协会。行业协会的成立与组织运作遵循自下而上自愿的原则,代表其行业的利益,从事专门的活动。其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会员会费,也有一部分咨询服务费。其中有些行业组织因承担一定的带有政府机构特点的职能而接受政府的资助。二是专业性协会。如芬兰全国律师事务所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审计师事务所协会等。这类机构主要从事专业性服务和某些方面的监管,包括代政府收税、稽核企业账目、代公司按年收入报税等。芬兰的行业组织不论是半官方的还是民间性的,都是以公益为宗旨,入会采取自愿的方式。芬兰行业组织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行业综合性、公益性与非营利性、服务性和民间性等特点。

2.三国行业协会的职能。虽然各国行业协会在职能上各有侧重,但他们都承担了一些共有的职能,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服务职能。其首要任务就是向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方面的服务;组织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服务和沟通国际联络渠道等。

二是协调职能。一方面,在协会内部,要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对会员进行必要的协调,甚至制定一些行规或公约,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保证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另一方面,在协会外部,代表会员们的利益,协调同其他商会、协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是纽带职能。即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双向联系的纽带。行业协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执行一部分管理职能,但更多的情况是在其会员中贯彻政府的宏观管理意图和经济政策,敦促会员遵守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等。与此同时,又代表企业的利益,反映企业的要求,向政府提出建议。

3.三国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欧洲三国的行业协会主要是公司化运作,运行方式是自主管理,竞争发展。行业协会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协会为政府提供服务大都为有偿服务,政府对协会的调控手段主要是相关法律,协会的成立程序主要是依照相关法律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有些协会设立董事会(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董事会成员由各主要会员公司的领导人组成,并经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均设有高效职能部门,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人员精干,办事效率高。如:芬兰纺织工业协会只有12名工作人员,在芬兰和欧盟总部都设有办公室。

行业协会的经费收入主要以会费为主,会费的交纳按照企业年收入的5%-10%进行收取。另外协会也通过发行刊物、广告、展览会以及个性化服务等收取费用。协会内部设有专门的财务机构,每年提出年度预算,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年度决算由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4.三国行业协会的特点。一是企业和个人为共同利益组织设立行业协会。在现有的几十万个行业组织中涉及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其中既有以大的产业特征进行分类的协会,如贸易批发协会;也有以专业特征进行分类的协会,如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等,协会的设立都是企业和个人出于自身的共同利益要求而自主建立的。

二是依法登记注册。行业协会要取得合法的地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登记注册,这也是政府对协会的重要管理手段。协会的设立必须确定行业协会的名称,制定协会章程,明确协会的宗旨、主要工作和权利与义务,并有完善的内部工作规则,包括办公地点、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三是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如税收减免和必要的资金支持等。

5.三国行业协会的作用。(1)代表会员的利益,影响国家的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行业协会利用靠近政府、贴近会员的特殊地位,及时密切关注有关立法和政策信息,根据会员的需要,进行游说,反映会员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使得新出台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行业及会员的发展。我们在考察期间发现,许多行业协会都设有与政府等有关部门联系的办事机构,如他们分别在所在国政府和欧盟总部设有专门的联络人员。在访问瑞典和芬兰行业组织时,他们都指出:在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摩擦中,两国的行业组织为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分别向本国政府和欧盟谈判机构进行游说,做了大量的工作,为顺利解决中欧纺织品摩擦问题尽了最大的努力。

(2)为会员提供所需的各项服务。一是信息咨询服务。三国的行业协会把信息咨询服务作为为会员服务的重要内容,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其咨询内容包括贸易指南、出口信息、政策研究等,内容非常广泛。

二是培训服务。三国的行业协会把培训工作作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进行技工培训,以提高工人的技能。

三是协调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协会内设有专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行业协会不仅代表雇员的利益,也代表雇主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协会站在公正、公平的角度给予协调,作好服务。

四是推进技术进步。这是行业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行业协会非常重视本行业内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采取各种方式推进本行业的产品结构更加合理,使产业整体竞争力不断提高。

五是化解和解决贸易纠纷。主要工作是组织本行业的会员积极参与反倾销等贸易措施的申诉和应诉工作,并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法律帮助。

二、启示和建议

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走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模式。其职能设置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检验证明是科学合理的,这无疑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为此建议:

1.加快立法步伐,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积极发挥我国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欧洲三国的行业组织都是依法设立,政府对行业组织的管理也是通过立法来实现。我国目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没有关于行业组织的相关立法。建议政府立法部门结合我国行业组织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借鉴包括欧洲等国家在内的各国行业组织的立法经验,组织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有关行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建立和健全我国工商领域行业组织的法律法规,保障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2.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强化自身建设。政府部门应指导行业协会充分认识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抓好自身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清自身性质,找准位置,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当好政府的助手和企业的参谋,在政府与企业、会员与会员、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正确处理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关系,在完善工作制度上下功夫,通过建章立制,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要着眼长远,从打基础入手,解决从业人员老化、专职比例低、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考察学习等途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行业协会专业工作队伍。行业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在将来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3.在行业组织的发展中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我国行业组织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虽然国家给予行业组织许多的支持,但还没有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原有的一些规定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我国行业组织的成长还处于改革和发展时期,经费来源有限,因此政府对行业组织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如减免所得税等,并应随着政府财政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税收减免的范围。

4.在行业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国外行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为此,行业组织内设有专门机构建立和管理专项基金或保险金。基金和保险金用于协助解决企业中雇员的薪酬、生病、失业和雇主因雇员罢工等出现的经济利益等问题,基金和保险金的费用来自会员。

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也出现了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劳资纠纷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运用行业组织的特殊地位,在行业组织中建立专项基金或保险金,用于解决目前我国行业中出现的劳资纠纷问题,基金或保险金可以从会员会费中提取,同时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5.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面对新形势,政府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主动运用WTO规则,维护本行业利益。不仅要代表本行业的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同时,在本行业的企业受到损害时,积极代表他们向政府提出贸易救济的诉求,成为本行业产业安全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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