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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3 05:48
法庭内外 2013年8期
关键词:潘粤明居间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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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开审呷哺呷哺商标权纠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误认为其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或存在特殊关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其不知道侵权事实存在,且已经删除了涉案侵权的行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呷哺呷哺不是知名商标,其经营业态也不是其首创,呷哺呷哺公司是恶意诉讼,企图获得不正当的地位。此案将择日宣判。

文图/刘佳欣 李森

歌手张咪名誉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咪与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齐丽英名誉权纠纷一案。

庭审中张咪诉称,2011年8月23日,华筝艺术中心通过其负责人黄子琦,与齐丽英一同对外散布我诈骗两方投资款150万元的言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三被告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

被告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辩称:张咪利用控股公司虚构了一个赴国外演出的事情,就是骗取二被告的钱,二被告向公安局报案是基于骗取投资款的事实,张咪的行为造成了二被告的损失。张咪所述并非事实,对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齐丽英辩称:张咪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齐丽英是受害者,齐丽英只是把事实说出来,不是侵权,张咪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

此案朝阳法院将择日宣判。

文图/谢树君

印象基层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积极参加平安建设“大走访”宣传日活动

为深入推进全区平安建设“大走访活动”,提高居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2013年7月16日上午,东城区综治办组织公、检、法、司、城管等职能部门在地坛公园西门举行“大走访”主题宣传日活动。东城区法院机关党办负责人姬广胜带领巡回法官赵秀权、张辉、张晓薇参加了此次活动;该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春江亲临现场,指导部署该宣传活动。

活动中,该法院巡回法官积极向社区居民和过往行人发放了法律宣传册;宣传册内容涉及房屋拆迁、公房租赁、医疗损害赔偿、物业合同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了居民们的热烈欢迎。同时,大家还积极宣传该法院诚信工程,不断向现场群众发放《致东城区居民的诚信倡议书》,倡议居民们诚实守信。此次活动中,该法院法官共发放宣传册近400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取得了圆满成功。

文图/张晓薇 姬广胜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召开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启动仪式

2013年7月17日上午,大兴区法院召开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启动仪式。大兴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来客,立案庭庭长周丽,副庭长席世贤、刘杨,立案庭干警代表,信息技术室干警代表及相关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了此次启动仪式。

会上,刘杨首先介绍了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审查程序的现实意义及功能,并由立案庭干警介绍了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审查的具体办理流程。其后,律师事务所代表就网上在线预约立案为当事人带来的便利进行交流。最后,由马来客正式启动大兴区法院网上在线预约立案程序。

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功能的开通,使大兴区法院形成了以上门立案、网上预约立案、特殊群体便利立案、困难群体司法救助、特定案件优先立案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立案网络,立案便民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推动了立案工作向更广、更深层次发展。

文图/韩媛媛 肖利民

大迪告江淮引发汽车商标侵权案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大迪公司)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北京天航瑞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航瑞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这是该法院受理的第一件汽车商标侵权案。

原告恒天大迪公司起诉称:原告是核准在汽车商品上的第508539号“大迪及图”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申请于1989年3月13日,现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19年12月29日。原告隶属央企中国恒天集团,是实现恒天汽车产业战略的规模化骨干型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是经国家发改委备案批准的汽车生产企业。现未经原告许可,江淮公司在其生产的汽车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天航瑞晨公司销售涉案汽车,均构成侵权。

被告江淮公司和被告天航瑞晨公司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江淮公司答辩称:被告在生产的汽车上实际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原告商标不近似,且汽车属于高价格商品,消费者会施加更高的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此外,被告使用的商标具有高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商标的必要。

庭审中,由于分歧较大,当事人未能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表示将在庭后继续协商,本案未当庭宣判。

文图/王婧 梁代杰

买卖双方解除合同中介索要居间费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索要居间费的官司。

原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周女士与案外人王某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周女士当日应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 500元,并且约定迟延向原告支付的,需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30 500元。

被告周女士辩称:其确实通过原告介绍看中了案外人王某的一套房屋,但签订合同3天后便自行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购买房屋,原告主张的居间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庭上,周女士表示其首次购房,对于相关的政策和买卖流程均不了解,都要依赖于中介公司去办理,但是签订合同后中介公司便要求全额支付中介费,对此其无法接受。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女士向原告公司汇款12 500元。

文图/张晓莉 李秀文

潘粤明起诉董洁经纪人连同报社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潘粤明起诉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潘粤明诉称,任佳莺是董洁的经纪人,其于2010年10月20日在新浪微博上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董洁工作室声明,捏造我嗜赌、粗暴、欠债等虚假事实,侮辱诽谤我。声明内容被多家报纸媒体报道,严重损害我的名誉。2012年10月24日在《申江服务导报》上以整版篇幅发文,进一步损害我的声誉。文章被各大网站、报纸进行第二轮、大范围的转载、评论。故请求判令:1.任佳莺删除在新浪微博及相关网站上侵害潘粤明名誉权的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申江服务导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两被告在新浪网等网站及《新京报》等媒体连续15天向潘粤明道歉;4.公证费、资料费等由任佳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负担。

任佳莺辩称:潘粤明所述“声明”并非我撰写,我也没有在任何媒体上发布,故潘粤明诉称的侵权行为或结果并非我造成。

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文章是记者结合当时所能掌握的材料撰写的关于潘粤明董洁夫妇婚变情况的综述性报道。请求驳回潘粤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招霞

“茅台”商标侵权案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荣和烧坊公司使用与茅台酒厂“贵州茅台酒”商标近似的装潢,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荣和烧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厂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22万元。宣判时,茅台酒厂董事长袁仁国和荣和烧坊公司董事长仇福广均到现场。

由于茅台酒厂诉荣和烧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涉及茅台酒厂品牌战略调整和与茅台镇其他白酒企业的利益博弈,该案从受理伊始就受到白酒行业、知识产权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文图/叶晓 梁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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