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强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身处转型时期的我国,诸多领域面临难题,食品安全领域更是如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污染食品的行为愈演愈烈。为此,我国出台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实施的效果不理想。2011年两会期间,有439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的议案,这是全国人大有史以来人数最多的提案,该提案要求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副总理也一再强调对食品犯罪要用“重典”。然而,重刑的方式并非治理食品污染违法犯罪的最优选择。如何有效治理食品污染问题?是否能从其他国家吸取到有用的经验呢?百余年前转型时期的美国,同样遇上了食品污染的顽疾,但是美国经过制定法律等措施,顺利解决了食品污染问题。
显然,美国的经验值得研究,但是国内研究美国转型时期的食品问题的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足于美国1906年《纯净食品药品法》进行研究,文章主要有《美国纯净食品药物的联邦立法之路(1906—1962》、《美国1906年纯净食品药品法之由来》,对该法的探讨较详细,可资借鉴。二是立足于迄今为止美国各种食品安全法律的角度,有关文章有《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食品安全—美国如何实现由乱到治》、《美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综述》,其对于美国地方与联邦等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进行了梳理,主要关注了当代美国存在食品问题。三是立足于美国FDA 历史的立场来研究,有关文章有《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如何为FDA 辩护》、《美国FDA 的历史事件》、《美国药品监管的肇始》、《美国社会性管制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等,由于美国的FDA 基本上是在美国转型完成之后方才真正发挥了监管作用,对本文的借鉴意义不大。四是散见于其他研究之中,这类文章有《浅析20世纪初美国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出台的历史背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美国》、《商业伦理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美国医学会与药品管理的联邦化(1891—1912)》、《美国药品法的诞生及启示》、《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美国药品规管体制变迁:教训与启示》等,由于这些文章对转型时期美国的食品污染问题只是有所涉及,借鉴意义不大。从美国本土看,以哈特、安德森、罗尔等为代表的美国学者曾就美国历史上的食品掺假问题及政府监管法律的颁布做过先驱性研究,取得为丰硕的成果。本文正是在上述美国学者的基础上以美国如何解决其转型时期的食品污染问题为个案剖析对象,以图为我国食品污染治理提供借鉴。
自内战结束至1900年的30年间,在第二次科技革命浪潮的推动下,美国的美国经济蓬勃发展,以发展速度最为显著的工业而论:1849—1899年的50年间,美国制造业总产值从原有仅为10亿美元增长到了130亿美元。19世纪的最后40年里,美国工业年增长率高达4%以上。生产力在急速发展的同时,整个社会也处于深刻的变化中,包括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变化、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化、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这也标志着美国已经走上了社会转型之路。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美国政府依然实行传统的自由放任政策,任由市场自行运转,资本主义逐渐显露出它狰狞的一面:一是政府贪渎,市政腐败,使得城市中的公共交通、地下排水管道和居民住房等民生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二是急剧膨胀的城市问题,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总之,社会生活弊端丛生,工业化并未给民众带来应有的实惠和福利。李剑鸣教授将此称之为“工业文明综合征”,并将其原因归结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严重脱节”[1]。无疑,这些问题已经表明美国社会的转型之中蕴藏着深刻的危机,其牵涉面之广和程度之严重是个人或民间团体所无力解决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之际,食品领域也已沦陷。随着城市的扩张,就业大增,大批本地农民和海外移民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化速度骤然加快,城市的规模化及人口的扩增,对食品的需求倍增,如此巨大的食品压力,使得食品供应相当紧张,即便尽一切努力,也难以缓解。更为严峻的是,食品药品的掺假现象和质量问题成为了美国的一个普遍现象。
以食品污染的具体形式来分:(1)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型的食品污染。以假充真主要是指人造食品(artifidal foods),其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其中最为普遍的是葡萄糖和人造黄油。葡萄糖是通过加热淀粉获得的碳水化合物和稀释矿物酸而成的复合物,其含糖量仅仅相当于蔗糖的三分之二。人造黄油也颇为盛行,当时的普遍做法是借助于科学技术利用猪的板油转化成脂肪油,作为黄油的替代品。随着大量饲养的肥胖牲畜的出现,人造黄油的对象和数量不断激增,人造奶油也开始出现。而且,市场上还充斥着其他形形色色的人造食品,与天然食品混杂相处,使得消费者难辨真假。此外,食品的以次充好也是非常常见,所掺入的物质多数都对身体无害,只是降低了食品的质量,或者减少了食品的营养,例如,鸡肉罐头里面掺入了比较便宜的猪肉,如橄榄油实际上是棉籽油。(2)掺杂掺假型的食品污染。掺杂掺假的伪劣食品伴随着人造食品在美国的转型时期的食品领域留下了浓重的一页,如用明矾和粘土包装劣质面粉,为节省面粉在面包制作过程中加入粉笔末、尘土,等等。(3)食品添加剂型的食品污染。不法商家唯利是图,对所生产的食品药品是否已经达到卫生安全标准置若罔闻,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滥用添加剂,如为使食品保持新鲜和亮色,在食品生产或储存过程中加入硼酸、硼砂、苯甲酸、香酸盐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以食品生产或者销售者的主观形态来分:(1)故意型的食品污染。当时资料显示,有意污染食品的情形非常普遍。例如,在芝加哥一家最大的加工厂内,肉直接堆在肮脏的木制地板上,完全不在乎沾染上任何肮脏污物;更有甚者,有肺结核及其他疾病的工人也随口往肉里吐痰或者添加尿液;工人不采取任何清洗措施就把这些肉铲到肮脏的运货车上,从一个房间推往另一个房间,掺上各种根本不能吃的干得像皮革似的肉片和猪皮、绳子以及其他垃圾后磨碎制成了罐装火腿。在牛奶加工过程中,企业在牛奶中掺入大量的水,为了消除牛奶稀释的痕迹,就在里面添加黏稠剂和增色剂等化学制品等。(2)过失型的食品污染。一是指在食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无视卫生等所造成的问题,比如,加工肉类产品的时候混入了指甲、动物皮毛甚至死耗子等不卫生的异物;二是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此种添加大多发生在食品储存过程中,如为防止腐烂在坏的西红柿中注入苯甲酸钠,为使蔬菜保鲜而泼洒硫酸铜等等,当时的科技难以检测这些添加剂是否有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但不法商家出于牟利目的而大量使用。
在联邦1906年颁布《纯净食品药品法》之前,美国欠缺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律,转规制食品污染的问题的依据是各州制定的州法律。早在19世纪80年代,一些州议会就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的监管力度,以确保民众在市场上能够买到放心的食品和药品,此后直至世纪末的20年间,几乎每个州都引入相关法律对食品药品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伊利诺伊州和纽约州则制定了一般性的食品纯净法律,其规定较为有限;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和俄亥俄州、宾西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艾奥瓦州和佛蒙特州等制定了较为全面的食品纯净法;至19世纪末,美国大部分州都制定了有关规制食品污染的法律。从内容上看,这些法律条款大都要求食品商家的产品要有标签、产品成分及配方说明,产品样本尚需送呈政府权威部门检测,对不法商家要给予处罚。但由于各州制定的法律是依本州实际情况制定,许多规定不一致,加上贸易壁垒,导致食品生产流通各环节如果涉及跨州,成本倍增。此种法律上的差异带来的谴责越来越强烈,由联邦政府来管制食品市场变得非常必要。对于食品商家而言,州法更多的是麻烦而非保护。而同期的大多数国家,中央政府监管食品是普遍做法,这也要求联邦政府有所作为。
由于种种原因,各州相关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实施状况不甚理想:(1)管制程度有别。早期各州关于食品污染只是维持最小程度的管制方式,尽管如此,由于各州理解不同,各州的控制明显不一致。例如,密苏里州比较宽松,采取行政许可式的管制,颁发城镇特许状,通过规定具体法令,准许公民依法建立和规制市场。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市在此基础上走的更远,规定允许对有关食品进行检查(如黄油),并且建立了面包等食物的标准。由于各州管制的方式与程度差别甚大,导致规避法律及侵害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不断发生。(2)管制效果不好。尽管多数州已经制定了食品法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实施状况极不理想:从法条的内容看,各地差异很大:有些州,对于有关食品污染及规制等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有些州则规定的过于繁杂,在跨州纠纷难以适用。从执法的机构看,尽管有些州关于食品污染等的规制有详细规定,但法律没有规定执法机构,导致执法主体缺位。从执法的力度看,州政府对食品商家的积极作为远未能达到有效保护的程度。或许是政府角色还处于转变过程中,各种对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够深入,即便是在规定了专门执行机构的州,也难以有效保护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2]
显然,州法不足以承担美国转型时期食品污染治理的重任。伴随铁路的延伸和统一大市场联系的日渐紧密,州际贸易日渐频繁,生产分工日益全国化,这进一步放大了各州相关食品法的不足,食品商业秩序越来越难以维持,这严重威胁到许多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于安全的考虑,他们纷纷要求国家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制定一部全国性的食品法。基于此,联邦层面的《纯净食品法》势在必行了。
回溯美国历史当可发现,1906年这一幸运年份汇聚了几大有利要素推动法案最终获得通过。首先是国家干预政策已深入人心,而且,作为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家之一的罗斯福总统主张积极干预食品药品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是社会进步运动的兴起,治理食品污染问题越来越为大家所关注,哈维·维利(Harvey W.Wiley,下文简称维利)为首的运动联盟对此广泛宣传、鼓动,民间女性改革团体积极参与此运动。再次是以厄普顿·辛克莱为首的“黑幕揭发者”大举揭发。所有这些迅速转化为强大的舆论,促使社会达成共识,推动制定了《纯净食品药品法》,促进解决了食品污染问题。
美国社会的转型伴随着国家干预主义思潮的兴起。当时关于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著作诸多,包括:洛厄尔的《论政府》(1892年)、约翰·伯吉斯的《政治学与比较宪法》(1890年)、伍德罗·威尔逊的《国家论》(1889年)、《新自由》(1913年)、古德诺的《政治和行政》(1900年)、威洛比的《国家的性质》(1896年)、《社会正义》(1900年)、西奥多·罗斯福的《新国家主义》(1909年)、赫伯特·科罗利的《美国生活的展望》(1909年)、梅里亚姆的《美国政治学说史》(1903年)等。[3]西奥多·罗斯福成为美国总统后,开始践行国家干预思想。
罗斯福既要解决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缓和矛盾,同时也要维持资本主义制度框架,防止出现暴力革命和社会混乱。为此,只有厉行政府主导下的大规模社会改革方能扭转乾坤。回顾20世纪头10年的历史可以看到,美国在经过进步运动后能较为顺利的完成社会转型,缩短阵痛期,从而迈入现代化轨道,也主要是因为罗斯福总统当政期间能够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以立法和行政手段积极调整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民众生活三者有机协调。正如阿瑟·林克所言,“罗斯福公平对待一切阶级,并因此而站在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而进行立法,就成为他的指导原则”[4]。罗斯福本人也是食品污染的受害者,“掷出窗外”的典故就是来源于罗斯福,在美西战争期间,他曾带领军队赴古巴参战,因士兵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导致非战斗性减员严重,这奠定了他在日后促使制定《联邦纯净食品药品法》的心理基础。罗斯福总统早就发现没有全国性的食品法律是治理食品污染问题存在的最大缺陷,各州的食品法律对食品污染的规制效力只能在本州内,但是对全国性的市场无能为力。为此,他首先授权农业部部长调查了《屠场》所反映的食品问题,发现辛克莱所描写的全部属实之后,他对国会施压,要求通过《肉类检查法》和《食品与药物法》,否则便公开调查结果,由此引起的出口下降等问题由国会承担。[5]且在1906年《联邦食品药品纯净法》通过前夕,罗斯福总统在国会明确表示:“我建议应该颁布这样一部法律,对州际贸易中标签不真实的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予以规制。这样一部法律将保护正当的生产和贸易活动,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福扯。”[6]
罗斯福总统将这些“黑幕揭发者”称为“耙粪者”(Muckrakers),他略带嘲讽地说道,“那人手拿粪耙,目无旁视,只知朝下看,他被赠予天国王冠以替换他的粪耙,但他既不抬眼望天,也无视王冠;却仍继续耙那地上的秽物”[7]66揭发者对于罗斯福的这一命名不仅不以为耻,反以此为荣,更加强化了他们从事揭弊,积极促进社会公正的历史使命感。在言论自由的保护下,一代的美国记者,成为后世知名的耙粪者,他们热衷于揭露黑幕,而黑幕如此之多,简直不乏猛烈抨击的素材。在这种背景下,扒粪记者、一部分联邦官员和国会议员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以研究黑幕揭发运动而闻名的路易斯·菲勒教授认为“在纯净食品运动和专利药品改革背后的坚实力量是维利博士,不是‘黑幕揭发者’,但推动这一改革取得成功的却是‘黑幕揭发者’,而不是维利博士”[8]。
“黑幕揭发者”的代表人物是厄普顿·辛克莱(Upton Sinclair),其名著《屠场》出版后,立即引起了整个美国的轰动。从内容来看,辛克莱在《屠场》一书中重点关注的是劳工问题,主要描写当时芝加哥屠宰工厂内工人的恶劣工作条件和不堪的生活状况,以寄托作者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尖锐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向往。但令辛克莱未曾想到,他“本想通过描摹工业资本家对工人的所作所为来震撼这个国家,完全出于偶然,我深入另一个发现之中,——他们是如何向文明社会供应食用肉的”[7]234实也确实如此,辛克莱在书中并未大量描写肉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但寥寥数语却足以震撼人们的脑神经,使人们不敢想像平日所吃的牛肉竟是这样生产出来的,“在附近的草原上,有上百个农场向市场供应牛奶,所有患腭瘤或因年老而无法产奶的牛到了能装满一车,也就是20头时,就被送往这个地方制成罐头,还有一些牛是酿酒厂废弃的‘威士忌麦芽’喂养的,它们后来被称为‘癞痢头’——浑身长满了充脓的疔”[7]237。《屠场》最初以连载的形式刊登于《诉诸理性》杂志,并于1906年由道布尔戴—佩奇公司出版单行本。该书一炮走红,迅速成为畅销书并被翻译成多国文字,直接导致美国出口到欧洲的肉类骤减了50%。《屠场》所引起的效应是连环性的。民众惊呆于肉食品加工和生产过程中的糟糕卫生状况,纷纷投书罗斯福要求政府彻查并予以整治。罗斯福早已经对肉类行业卫生状况有所耳闻,且于美西战争期间在古巴战场上曾经亲自尝过士兵们所吃的罐装牛肉,尝过之后,罗斯福觉得这些肉“黏滑、坚韧、粗糙,像一堆纤维”[9]。但由于罗斯福此前觉得时机未到,或者说来自各方保守势力的阻力依然较大,因此未过多介入纯净食品药品运动,显然,罗斯福在等待形成燎原之火。社会进步运动的展开和“耙粪者”的出现给了他千载难逢的机会。
自1900年开始,美国国内兴起了社会进步运动。该运动的主要目的不是要为普通大众“服务”,其实质是企业领袖和政治领导人以改革方式避免社会向大规模激进革命和制度崩坏滑落,从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翁姑统治地位的目的。因此,进步运动的主调是温和的、改良的,它并未逾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底线和美国传统政治框架,它所要完成的是对社会症状的救治而非颠覆原有机体。通过新闻报道以及各种组织的努力,各方力量逐渐融合,形成一股强大的推动力。
食品药品行业是社会进步运动所关注的重要对象,不少改革团体对此予以谴责并建言献策。如以妇女团体为代表的社会改革团体,妇女成为关注的主体可能基于如下原因:一是由于生产条件的变化,使得妇女从日常的生产中解放出来,她们可以从更广泛的知识和社会层面来考虑食品安全与健康的关系。二是由于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她们作为家庭生活的负责者,最直接地感受到了食品的污染,所以妇女最先站出来。妇女们对食品污染问题的关注首先是从身边的食品加工环境开始,为了使得食品污染得以治理,矫正失衡的商业秩序,她们形成了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行动推动制定食品法令并且督促其实施。进步主义运动兴起之后,这些妇女成了进步主义的组成力量,与其他团体一道促进有关食品药品立法。再如以联邦农业部化学局局长维利为代表的科学精英,则出于人道情怀、科学良知和宗教悲悯精神,强烈谴责食品药品生产商的违法现象和不道德行径,要求政府强化监管,保障民众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由于维利多数时候是以科学家和化学分析师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影响力和宣传面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奠定了其纯净食品专家的地位。关注食品污染治理的还有很多的个人与组织,这些力量不断汇集,不仅给罗斯福总统提供了强大的支持,而且唤醒了广大的民众,最终加速了该法的出台。
(一)《纯净食品药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史上的里程碑。它奠定了美国纯净食品药物法的初始基础,更是以后美国政府食品药物管制政策的根本法律依据,从此州际贸易中有了统一的法律。(1)该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关管制规定,主要表现为禁止掺杂掺假、虚假商标等,禁止这类产品在国内制造、运输、销售,并对之进行严格检查;二是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其权力分散在农业部、财政部和商务部等部门,并以农业部化学局为主,职责主要是监督与检查;三是有关责任规定,对于违反者,初次违法者将会被处以不超过200美元的罚金,累计违法者将会处以300美元的罚金或者处于一年或者两年的监禁,追究责任时采取严格责任的形式。(2)该法对于美国的食品污染治理起了很大作用:打击了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保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使得食品行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法不仅开创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的新时代,而且限制了资本家追逐利润的手段与方式,开创了树立新的商业道德的时代;推动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的诞生。
(二)《纯净食品药品法》的制定标志着美国社会已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纯净食品药品法》背后所承载的其实是美国自身的社会转型和历史剧变。南北战争之后,伤口尚未完全愈合之际又遇上诸多社会问题,社会面临被撕裂危险。所幸,在食品药品问题面前,各种前进的力量取得一致,《纯净食品药品法》可以说是罗斯福、各种进步力量和媒体合力三者有效融合的结果,在整个过程中,总统权威、民众呼声和舆论效应互为奥援,形成一股强大的“场力”。罗斯福在进行社会改革时较好运用了以通俗化报纸杂志为代表的媒体传播手段,媒体的宣传以及记者、作家等媒体从业人员对社会弊病的揭发和揭露为罗斯福的社会改革营造了良好的公众舆论氛围。反过来,积极的公众舆论氛围则推动了罗斯福社会改革得以向纵深推进,从而在整体层面提升和净化了美国社会。罗斯福与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促成了进步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使其真正成为一场声势浩大并持续达十几年的社会运动,而辛克莱《屠场》一书给罗斯福这样一个机会,以民众的呼声作为自己改革的有力民意支撑。在总统及其余社会精英和民众这一“内外夹攻”下,国会最终于1906年通过《纯净食品药品法》和《肉类检查法》这两部重要法律。
(三)《纯净食品药品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主动承担起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该法本身是在以总统为首的政府推动而制定的,总统及相关政府官员,加上社会各界力量,推动了该法的制定。作为美国的第一项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全国性法律,它改善了消费者的健康等的保护状况,《纽约时报》欢呼:“民众可以享受纯净食品和真正药品的时代终于来临”[10]。在该法推动下,各州及各地政府纷纷参照该法制定了有关食品法规,主动对食品污染问题进行管制,该法也奠定了美国治理食品污染制度的基础,成为政府管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法律依据。以该法为核心,美国建立了食品安全制度,确定了食品监管部门,最初的监管权力分散在该法由财政部、农业部与商务三部门,不久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即FDA 来履行监管职责,即监督和检查。之后,国家针对该法存在的缺陷,如未对食品药品广告做出明确规范、执法权被分散至多个部门等,不断主动修正该法以适应形势。此外,在该法制定过程中的国家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也表明民众已经认可了国家的干预,也是对国家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国家干预的信任,此种认可最终提升了该法实施的效果。
虽已经过百余年,该法仍不乏借鉴意义,如其关于食品犯罪所适用的严格责任为我国很多学者所提倡。当然,其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法的立法过程的诸多经验,这对构建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关系,解决当下我国的食品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启示:
(一)有效的政府干预。有效的政府干预是该法顺利通过的首要因素,为推动立法,罗斯福总统亲自披挂上阵,摇旗呐喊。由不干预到适当干预,这种理念转变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更由于总统的亲历亲为,主动与媒体和大众沟通,选用得力人才,导致本法快速出台,并迅速扭转了食品污染的颓势。须注意的是,此时美国的国家干预是一种低程度但效果好的干预。在此而言,如何确定干预的程度及保障干预的效果,值得李克强副总理领衔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深思。
(二)高度的公众参与。高度的公众参与制度是该法通过的关键,美国公众在食品污染治理中的参与的积极性与程度,让我们大开眼界。从政府高官到普通工人,从社会精英到居家妇女,各行各业人士发挥了自己的担当,勇于揭开食品领域的黑幕,推动社会进步。美国学者古尔登认为,“(《纯净食品药品法》)显示了公众舆论如何得以被唤起和形成,以及如何被用以迫使一项法律得到实施”[11],正是由于公众的积极参与,才能使得在联邦层面上迅速通过法律以治理食品污染问题。当下的我国,由于主客观原因,公众参与治理食品污染问题的程度不高,这是食品污染治理中的致命软肋,也与我党历来所奉行的群众路线不相符,国家应对此不应压制,而应有意引导,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三)独立的新闻媒体。独立的新闻媒体不仅是解决食品污染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是美国社会顺利转型的助推器。在言论自由的保障之下,将美国的各方力量汇集到一起的是新闻媒体,由于其不受政府干预,在揭露黑幕之时不予余力,将各方注意力集中到了食品药品领域,在谴责不法者的同时,也要求联邦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反观我国,对新闻媒体等采取了前端控制的管制方式,许多黑幕揭发者的爆料常因触动利益集团而被扼杀于摇篮之中。食品污染问题由于涉及的是人们的切身利益,对其披露有利于打击不法商人,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理应贯彻“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给媒体一个宽松的环境。至少应对新闻报道采事后追惩的管制方式,如披露失实的事后追惩。
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食品安全领域,转型时期的我国似乎又在走美国曾经走过的道路。所不同的是,当时美国,总统与平民,精英阶层与普通民众达成了社会共识,共同推动了食品安全的立法,正因为该法是建立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其实施效果较理想,最终促使其食品污染问题得到了及时治理。与美国的转型时期相比,我国的食品污染问题与之相似,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对食品污染的管制已由末端控制发展到前端预防。尽管如此,由于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欠缺公众参与,对食品问题缺乏有效的披露机制,等等,导致问题丛生:虽然有体系完整的监管机构,却监管效果不佳;虽然有广大受害者,却难以得到相应赔偿;虽然有庞大的网络媒体,却没有独立声音。若上述情形没有明显改观,仅指望“重典”式的治理,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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