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析

2013-02-19 10:32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学法庭法律

姜 曦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一、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具有运用法律的能力,更是公民美德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培育,不是训练高级技术工人,而是指向于立法者的教育,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于培养能参与决定公共事务并能参与审判的人,造就真正的公民。法作为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善恶观的最坚实内核。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了对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案件能力的培养,学生的任务也仅仅是接受并记住,并不进行独立地思考,学生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实际应用能力的欠缺,使得学生对于其所学知识的理解不够准确,难以掌握牢固。因此,在设有法律专业的学校,除了要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和法律程序的基础训练外,还应该教导他们要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之间的复杂艺术。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条文可以从法律汇编、百科全书甚至教科书中查到,但是,有关政治、经济、社会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就不容易获得了,而这些在法律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这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考察才能逐渐获得。

法律的规定来自于人的实际生活经验,对法的理解也必须以人的实际生活经验为基础。实践教学能够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之中,进而可以使学生掌握将社会现实与法律文本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接触真实的案件,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以便能让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学生在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实践教学方式缺少创新且流于形式

以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其课程设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角色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实践教学活动,由于其所具有的真实性、参与性和直观性而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这种实践教学形式对于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还是取得了一些效果。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在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开展得相对较多是模拟法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并不能克服其本身的局限:首先,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活动一般每学期组织一次,参加者大多是一些理论知识掌握得较好的学生,这就导致了只有参与扮演角色的部分学生得到了锻炼,而其他学生无法获益,这就使得通过实践教学来培养实践能力的目标很难达到。其次,选择的案例内容比较陈旧,案件类型也稍显单一。在实际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时,选择的案例大都局限于刑法、民法领域,而其他学科如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都很少涉猎。第三,模拟法庭所选的案例基本上是经过了专家学者们的深入剖析,案件处理结果几乎没有争议,法律适用结论也没有异议,学生们在参与模拟法庭时就感觉像是在参加“法庭走秀”一般,完全缺乏真实案件审判中的复杂性、突发性以及随机性,难以唤起学生的主动思考,也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对于实践教学重视程度不够,学时安排也不合理

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还不高,大部分学校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门选修课而不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学生往往对这门课程不够重视。如学校要求学生每学年都要交一份调查报告,由于重视不够,很多学生并没有真正去做社会调查,而是随便到网上下载一份应付老师,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就曾经批阅过两份一模一样的调查报告,而他们的调查对象并不一样,可见学生对这种实践教学并不重视。另外,我国多数高校法学院大都在本科教学的第七个学期安排毕业实习,其实习场所一般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这种实习可以使学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过程。但是,毕业实习前可能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还不十分了解,加上实习时间有限,一般只有一个月左右,所以学生只能粗略地了解一下,这不太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

3、法学教育评价指标存在不足

首先,对于高校的评价主要是通过研究性指标来进行,当前的普遍做法是大量强调CSSCI、SSCI发表文章数量,这种大学评价体系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各高校所面对的现实问题是不得不片面重视这些科研成果,并且将这种要求转嫁给教师,有些老师为了更好的完成科研任务甚至放弃教学工作,更别说带领学生进行实践教学了,这样一来,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就极大的被忽视了。其次,在教师的考核体系中,吉林大学的何志鹏教授认为,实践教学也是很难被考量的一项教学任务,当前对我国教师晋升和评价体系考核的主要指标是研究成果的数量以及所发期刊的级别,至于在课堂上的教学效果与水平,由于很难进行数字化,一般也仅是在形式上简单列举,而涉及研究的实践基础与实践指导意义,研究与实践的联系密切程度,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实践指导的机会,则几乎无法考察。这也是实践教学履步维艰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

1、拓宽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实践教学形式

关于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讨论,包括像见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毕业实习等多种形式,在这诸多形式中,法律诊所更有利于增加学生的知识储备以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具体案件中代理真实客户进行学习。这种教学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在有经验的医生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病人的医学教育。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从他们的指导教师、所参与处理的具体案件、他们的代理人那里学到了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案例分析中所学到的重要技巧。可以说,诊所教学是一门教学的艺术,其中的每个环节都传递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有的学者更是将之称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或“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模式下,学生成为法律实践的主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法律事务,他们不仅自己接待真实的当事人、办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接受真实的立法委托,讨论和解决真实的公益纠纷,参与真实的社区法律服务等,而且需要自己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提炼,每位学生都有交流和发言的机会,此时教师也只是平等的参与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并最终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⑦这可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更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说真正的教学不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教学应该成为思考的过程,教师要思考,学生也要思考,诊所式教学恰恰做到了这一点。笔者所在的法学院组织了一批骨干教师,专门为这一实践教学展开深入研究,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

另外,我们应该更广义地理解实践教学,从本质上讲,它的组织形式、实践途径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习等这些常规形式,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中也应该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将理论教学与实践贯通起来,如在课堂教学中鼓励学生多发言、多讨论、多做报告,锻炼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2、为实践教学提供优质的资源支持,加大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与司法部门实践互动的重要桥梁。因此,学校应利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同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学生进行实践观摩、教师实践进修等方面提供方便。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所做的保障工作值得借鉴。一是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在院领导的努力下,我院先后与吉林省高院、长春市中院等多家单位建立了若干实习基地,他们为实习学生配备了实践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同时还负责解决学生的午餐,为学院的实践教学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二是设立了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模拟法庭。这不但为模拟审判提供了物资保障,还促进了我院与共建单位的交流,在2010年12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走进我校,在教学楼1201模拟法庭公开审理了“张连生故意杀人”一案,这是市中院首次将法庭搬进大学校园,促成我校成为真实法庭进校园活动的首所院校,法学院200多名师生旁听了此次庭审。可以说这也是一次别开生面的实践教学活动。三是培养“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在我院的法律诊所里,所有的专任教师都取得了律师资格,同时我们还会定期聘请富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给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活动予以指导。

3、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改革对教师的评价制度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传统的缺乏,我国的法学教育始终处于教条化的教育环境之中,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教师就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导致一些教师本身对法律实践知之甚少,有的甚至直到退休也从未参与过任何一个案件,当他们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就无法避免地远离实践。而克服这一障碍,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在引进学者充实师资队伍的同时,也要重点培养兼职的专家型法官教师队伍。具体做法包括可以将在实践教学中表现突出的教师选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方法,体会其成熟的教学理念,从而将这种经验转化到我们自己的教学之中。另外,需要鼓励教师到司法部门去庭审观摩、挂职锻炼甚至进行交流切磋,这样才可能更多地了解司法实务,也使法学理论得到有效的应用。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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