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发 杨 清 周 可
诺曼·莱文 (Norman Levine)是当代著名的新黑格尔派马克思主义学者,写有多部论著。莱文关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差异的研究,曾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论争;他关于《资本论》及其诸手稿的结构和方法、苏格兰学派及其对黑格尔和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在世界马克思主义学术界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简要评介莱文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一是马克思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连续性与差异性,二是法国大革命与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和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关系,三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莱文认为,市民社会理论是联结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的重要纽带。他追溯了市民社会的思想源流,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放到整个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传统中进行考察和定位,通过比较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对马克思的影响,莱文指出,黑格尔的自由概念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影响更大。
首先,莱文追溯了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他认为,“市民社会”一词可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城邦时期。这个时期的市民社会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即政治社会。从中世纪末期开始,城市中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文艺复兴以后,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概念逐渐出现于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理论话语之中。到18世纪,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旧的封建社会形式开始解体,个人逐渐摆脱古代以来的各种共同体的束缚,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并追求相应的政治地位,因而市民社会有了超出政治社会的新含义。到19世纪,市民社会逐渐被视为与国家和政治相脱离的领域。
其次,莱文分析了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连续性与差异性。莱文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眼中是古希腊以后西方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此外,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P231)
莱文认为,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包括家庭、教会、大学等等,是与国家相区别的领域,个人在其中出于利己的目的而相互利用,在满足彼此需要的同时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国家则是伦理意义上的共同体,是市民社会的完成阶段。黑格尔通过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扬弃市民社会的不足,体现了他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莱文分析说,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本身是不完善的,它需要相应的空间以发展成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黑格尔是第一位确认并描述了马克思所涉及的社会变化的哲学家,他把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对个体自由的承认与尊重的基础之上,这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马克思曾对自由社会及其产生的个人作了历史分析。在马克思看来,在前现代社会里,人们紧密地依附于共同体,受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规则的制约。只有随着现代社会和自由市场的发展,个人才从固定的前现代规则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能动者,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
但是,莱文还指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后来的著作中,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莱文认为,黑格尔实际上是在为市民社会辩护,在伦理共同体的意义上理解国家,将国家视为市民社会的完成,以此来批判资产阶级社会;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则不再以私有制来定义市民社会,而是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有所扬弃,从揭示社会经济的内部结构与本质规律的角度去批判资本主义社会。
莱文的分析无疑揭示了在市民社会理论上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之间的连续性与差异性,尤其是指出了马克思与黑格尔在批判资产阶级社会时的不同视角,但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马克思的文本,进一步梳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变。
在《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一方面揭露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颠倒,另一方面结合历史与政治描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过程,并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界定了市民社会,建构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认为,具体的自由在于私人利益体系和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了这个观点中的二律背反,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及其全部哲学中的神秘主义。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既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又是其内在目的,也就是说,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利益都依附于国家的法律与利益。因此,当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国家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而言就成为一种必然,又因为它与家庭和市民社会领域的特殊利益相悖,所以这种必然性是外在的。马克思指出,如果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利益相冲突,就不可能是二者的内在目的,黑格尔将国家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特殊利益之间的统一归于权利与义务的同一,却无法说明国家的抽象理性如何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产生出来。之所以产生这种二律背反,是因为黑格尔从概念领域来理解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国家是抽象精神的真正实现,而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精神为实现自己所划分的有限领域。
马克思还从历史角度论证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过程与实质。在古代社会,人民与国家实现了实体性统一,只有自由民才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而从事经济活动的奴隶与政治生活隔绝。因此,国家未与自由民相区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到了中世纪,市民社会的要素以等级、行会等形式成为国家生活的要素,使得市民社会与政治生活相统一。等级、行会制度一方面将个人部分地从政治生活中分离出来,摆脱了国家的束缚;另一方面在政治生活中严格区分了高低贵贱,形成了特权阶层,市民社会开始与政治生活相分离。到了法国大革命时期,才真正完成了二者的相互分离,其直接结果是国家成为普遍利益的代表,与代表私人利益的市民社会相对立。与此同时,个人被二重化为国家的公民与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这样,除了在官僚机构中,中世纪以来的政治等级已被市民社会内部因特殊利益而形成的差异所取代。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前提下,要么市民通过选举议员来参与政治,要么实行普遍选举权。后者作为真正民主制的实现,便会使市民社会成为政治社会,导致国家的消亡,从而也取消了市民社会本身。在真正的政治国家中,市民社会获得了发展的空间,但人不仅在意识,也在现实中过着双重的生活,即一方面变成了市民社会的成员、市民,另一方面变成了公民、法人。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分离的、相互对立的,把他人视为对自由的限制,利己主义成为赤裸裸的指导原则。
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是在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构筑了政治国家的现实基础,决定了政治国家的存在方式,但由于人在市民社会中外化为公民与市民,只能在外在的国家中实现自身的普遍性,因而真正实现人类解放,必须废除私有财产,改造市民社会。同时,马克思分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历史进程,结果表明,法国大革命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震撼了整个欧洲大陆,开启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同时,与机器大工业并存的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在莱文看来,肇始于法国大革命的欧洲革命促进了西欧市民社会的演变,欧洲的革命传统也成为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形成的思想背景。因此,莱文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置于整个欧洲革命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中,阐述了法国大革命以后雅各宾主义的分化与演变,揭示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与左派雅各宾主义的理论传统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且认为市民社会在法国大革命中的演变也影响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
首先,莱文认为,在法国大革命中形成的雅各宾主义中并行不悖地包含着并不完全一致的左翼与右翼。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雅各宾派获得了国民公会的授权,实行限价政策与恐怖统治,推行社会经济变革,这便是所谓“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在莱文看来,雅各宾派的政治遗产是平民雅各宾主义和专政雅各宾主义的结合。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因素分别代表了雅各宾派获取权力的途径与行使权力的方式[2],因而能够融洽地共存于雅各宾主义中。在罗伯斯庇尔那里,平民雅各宾主义与民主、群众主权和卢梭主义相关,而专政雅各宾主义是指雅各宾派领导公共安全委员实施恐怖统治。具体而言,雅各宾派的“专政”是指在紧急状态下颁布法令,这是在政府危机的短期内由宪法所赋予的特殊权力,旨在恢复正常的政治秩序。雅各宾派专政是在法国国内物价飞涨、地方叛乱频发以及外国武装干涉的紧急情况下由国民公会颁布法令而实行的。事实上,雅各宾派专政是由十二人组成的大救国委员会所具体行使的,并非个人独裁,同时这种专政并非少数团体的、永久的产物,而是国会所批准的,后来也被国会推翻。所以,就产生的根源而言,雅各宾派专政遵循了宪法的原则和程序,旨在捍卫国家主权,最初反映了国民公会的意愿,也符合卢梭的民主理论。
因此,莱文指出,不能将雅各宾派等同于现代密谋论者,后者的主张是少数精英以大众利益的名义攫取权力。同时,这一时期巴黎无套裤汉和忿激派纷纷走上街头,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并将雅各宾派推上了法国的政治舞台。因此,雅各宾派成为贫民和小资产者利益的捍卫者,利用国家政权来干涉社会,致力于消除社会不平等,实现社会经济的重建。从某种程度上说,雅各宾派专政意味着以巴黎无套裤汉和忿激派为代表的下层民众在政治上的胜利。
其次,莱文指出,雅各宾主义在欧洲革命进程中经过分化与演变,依次形成了巴贝夫主义(Babouvism)、邦那罗蒂主义(Buonarrotism)、布朗基主义(Blanquism)和特卡切夫主义(Tkachevism)。
在莱文看来,巴贝夫发动了通向密谋与少数人起义的运动。[2]在罗伯斯庇尔那里,专政是与群众运动的民主因素相联系的,而巴贝夫将雅各宾主义获取权力与行使权力的方式分离开来,主张通过密谋来获取行使专政的权力。但是,一旦密谋成功,巴贝夫并不认为专政是永久的,而是主张通过一段时期的教育使受压迫的群众获得道德与知识,最终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并将专政权力让渡给全新的国会。因此,莱文将巴贝夫主义的主张概括为密谋论与直接的、自我解散的教育型专政,它反映了土地共产主义理念,代表了法国农业阶级的利益。
邦那罗蒂在1830年以后大力宣扬巴贝夫主义,形成了暴动与专政传统。热月党人的上台和1795年芽月起义、牧月起义的失败,导致雅各宾主义分裂为左翼与右翼,而邦那罗蒂主义戏剧性地再现了这一分裂。跟巴贝夫一样,邦那罗蒂主张在群众革命胜利之后进行短期的教育型专政,也代表了土地共产主义的理念。莱文认为,邦那罗蒂主义是右翼专政雅各宾派进入极端政治理论的转折点。这一极端政治理论便是布朗基主义。1839年和1848年革命的失败,导致布朗基对群众民主的希望走向幻灭,转而主张以武装起义取代民主抗议,并修改了雅各宾主义的专政理论,认为专政仅仅是武装起义胜利的表现,因而是永存的。在莱文看来,布朗基是专政雅各宾主义的创始人。与左翼雅各宾主义不同的是,在革命主体问题上,他主张用军事先锋代替群众,从而开启了右翼雅各宾主义的武装起义传统。
法国与俄国革命失败后,布朗基主义成为特卡切夫寻求革命道路时的唯一选择。特卡切夫将布朗基主义传播到俄国。莱文认为,特卡切夫主义试图用右翼雅各宾派的手段实现俄国民粹派的梦想,用专政方式来维护农村公社制度,因而反映了俄国民粹主义与右翼雅各宾主义的混合。[2]特卡切夫主义主张以精英而不是群众的行动来获取权力,在行使权力方面主张实行无限期的教育型专政,在某种程度上是布朗基主义的俄国翻版。
在论述雅各宾主义的分化与演变时,莱文归纳了贯穿于欧洲革命传统的线索,即无论是雅各宾主义、巴贝夫主义、邦那罗蒂主义,还是布朗基主义和特卡切夫主义,都主张运用国家政权改造社会经济结构,实现社会变革,并且指出这一理论主张是马克思主义与雅各宾主义之间的一致性所在。
再次,莱文分别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与雅各宾主义之间的联系,指出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受到了左翼雅各宾派的平民主义的影响。莱文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是围绕无产阶级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马克思主义与布朗基主义之间的差异而展开的。在莱文看来,马克思把自己当作罗伯斯庇尔与巴贝夫的后继者。[3](P44)与雅各宾派一样,马克思主张以革命方式获取政权,运用政治权力实现社会革命。在专政策略上,马克思赞同雅各宾派实施的恐怖统治,认为它能够满足群众的意愿,是必要的专政手段,1793年的法国大革命是群众与革命、革命暴力与革命战争相结合的顶点,是值得仿效的模范。[3](P47)与雅各宾派不同的是,马克思不认为革命的目的仅在于使私有制普遍化,以及实现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人平等,而是主张废除私有制、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因此,马克思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不彻底的,无产阶级在革命之后仍受到压迫,只有进行永久的革命,才能超越资本主义阶段,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不过,马克思不是布朗基主义者,他主张只有在社会经济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才能发动革命,资本主义的存在是无产阶级革命产生的必要条件。因此,他不是唯意志论者,这与布朗基主义者具有显著的差异。而且,马克思的雅各宾主义与他的人道主义密不可分。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是在自身的现实存在中实现其全部潜能,这一过程在历史中表现为创造相应的社会条件、彻底变革现存社会。因此,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本质上是革命的,也是实践的。
对于莱文而言,探讨法国大革命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阐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与左派雅各宾主义的理论传统之间的密切联系,还要说明法国大革命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形成的影响。在研究这一大革命的历史时,马克思特别关注经济因素在革命以前和革命时期所发生的社会冲突中的作用,指出资产阶级在革命之前宣称自己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革命之后却不认为封建财产同样不可侵犯,同时注意到了与财产相关的平等问题,认为忿激派要求财产平等的激进主张超出了资产阶级所有制为基础的法制范围而被否决,甚至被处以极刑。在莱文看来,马克思倾向于认为,法国大革命中忿激派所起的历史作用及其命运表明,市民社会建立在共同的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基础之上,由不同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构成,而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并不能完全反映市民社会的要求。因此,马克思在后来的《论犹太人问题》等著作中主张消灭政权意义上的国家,以市民社会取代国家来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同样成为莱文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时所关注的领域。
20世纪90年代,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逐渐兴起,其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探讨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视角。甚至有人将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归结为国家在20世纪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P3)根据这一思路,有学者梳理出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两大理论源流,即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自由主义架构与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架构[4](P91-92),也有学者考察了不同市民社会理论所导致的不同国家权力形态,即霍布斯的安全国家、洛克的立宪国家、沃林的最小限度国家、黑格尔的普遍国家与托克维尔的民主国家[4](P102-121)。由此可见,探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主旨不仅仅在于考察其理论源流,而在于反思当今世界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建构合理文明的现代民主制度提供理论借鉴。在考察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时,莱文同样从这一视角入手,具体考察了马克思主义的统治理论,重新阐发了马克思的民主信念。
首先,莱文论述了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他认为,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论述伊壁鸠鲁的政治观点时赞同国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是建立在人民的相互认同之上的。后来马克思放弃了这一观点,转向国家的“理性本质”,既反对自然法,又反对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对马克思而言,自然权利学说的教条仅仅是不受限制的私人占有,或是放肆的资本主义的伪装。它为经济上的贪婪提供辩护。在马克思看来,那种认为国家从个人意志中发现了最终根源的观点是一种诅咒,因为他把这种主张看作是对无限的自我扩张的权利的辩解。”[5](P206)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拒绝了卢梭的自然权利说,但赞同其民主观点,并用其批判黑格尔的理性国家学说。莱文认为,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受到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建立在社会伦理之上的观点的影响。莱文还指出,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所共有的理论传统是源于雅典习俗与道德的普遍性的希腊城邦理论。亚里士多德较早地讨论了作为共同体的希腊城邦,马克思和黑格尔都认为政治是建立在城邦意义的共同体基础之上的,但与亚里士多德相比,马克思和黑格尔在不同意义上区分了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与伦理生活。二者的差别在于:黑格尔认为没有国家便是无政府主义,是“主人—奴隶”情形,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因而主张保留国家;马克思则主张废除国家,对他而言,没有国家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因此,莱文认为,这表明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受到了希腊传统、尤其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与黑格尔和古希腊人一样,马克思寻求支持集体与共同体的政治理论。所不同的是,黑格尔在伦理与本体中,而马克思在经济中找到了共同体的根基。因此,莱文认为,马克思把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当作本体,他的政治理论是伦理与经济的结合。
其次,莱文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不同于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观点,甚至指出后三者未能理解市民社会的意义。在莱文看来,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提出“国家的灭亡”的问题,实际上意味着以市民社会代替国家。通过考察《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莱文进一步认为,马克思在两种意义上界定财产与国家。就财产而言,一种是个人财产,另一种是生产性的财产。前者是人们拥有的、不能生产社会财富的私人物品,如衣服、家具等,后者是指人们拥有的能生产社会财富的物品,如油井、矿藏或钢厂等。马克思考察私有制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他认为私有制有助于增加社会总价值。由此出发,当马克思主张废除私有制时,他并不主张废除个人财产,而是主张废除生产性的私有制,如钢厂和煤矿的私人所用。在讨论国家问题时,马克思认为国家的灭亡应理解为:一方面是政权的灭亡,指的是消灭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统治;另一方面是在市民社会中消灭分工,不再有矛盾冲突,但保留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建立在社会冲突的协调与充分满足需要的基础之上。通过讨论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评论,莱文指出,在马克思看来,在消灭了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市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完全受民主原则的支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对各种社会与政治事务的自我管理。因此,莱文将马克思的政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归结为:政府是管理市民社会内部事务的机构,应该代表普遍的群众意志,反对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以及政府控制下的军队,主张由群众选举审判机构与政府;市民社会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组成,并通过各种团体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自我管理。
莱文的研究试图证明,对马克思来说,国家是压迫机构,但废除国家并不意味着取消统治职能,问题在于创造一个通过法律从市民社会中形成的统治体系或控制资产阶级的工具。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Norman Levine.Jacobinism and the European Revolutionary Tradition,History of European Idea, 1989.
[3]Norman Levine.The Tragic Deception:Marx Contra Engels.Santa Barbara:Clio Books,1975.
[4]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5]Norman Levine.Divergent Paths:Hegel in Marxism and Engelesim.Oxford:Lexington Book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