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但在整个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中,国内争议最多的,正是它。其中有一个质疑点就是,以人为本是否符合马克思关于人本质的思想。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1]既然如此,作为科学发展观核心的以人为本,也必然与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相关。具体地说,它是以马克思的人本质思想为底蕴的。本文试就以人为本思想所蕴含的马克思关于人本质思想的真谛作一探讨和揭示。
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本质是由实践定位的理论,是我们理解以人为本思想所蕴含的马克思关于人本质思想真谛的理论关键和基础。
我们所面对的宇宙是一个动态的复杂开放的物质统一体,人们根据实践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对其研究和认识,元哲学将宇宙一分为二,用物质和意识关系进行概括和研究;物理学从物体、分子角度来进行研究;化学从原子角度来进行研究;数学从宇宙物质形态空间数量关系角度进行研究;政治经济学是从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宇宙中人类社会经济现象的,如此等等。种种研究结果,概括成本质和规律,形成学说,都是由人类不同的社会实践需要定位的。
第一,本质是由实践定位的事物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质。事物中多层次多方面的质在特定的界限或范围内,是可以分出确定的地位或关系的,但事物中多层次多方面的质又是与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无限发展相关联的。在这种关联中,事物中本来在特定的界限或范围内明确的那些质的地位或关系便不存在了。在此为根本的质,在彼则可能是非根本的质。鉴于事物多层次多侧面质的地位或关系在物质世界联系和发展中的不确定性,要想将其地位或关系规范为本质或非本质等,必须有一个客观的定位者,否则,是不能用本质和非本质范畴给予规范的。这种客观的定位者是什么?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者是不清楚的。“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P54)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说的这段话,就包含了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不清楚事物本质是由实践定位的思想。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蕴含了这种思想。然而,对事物本质是由实践定位这种思想阐述最明确的还是列宁,他指出: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来考察事物,“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3](P419)。这里,“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是指事物某种质与人发生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由实践来确定。根据这种联系,人们可以下“定义”。学过形式逻辑的人都知道,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既然如此,便可推出,事物的本质是由实践确定的。实践是这样规定事物本质的,当实践主体由客观原因而需要某种事物的质作为解决某个矛盾的方式或完成某项任务时,该事物的这种质即上升为本质地位,具有了本质属性。而与这种质相关联的事物中其它方面的质,则处于非本质的地位。事物中多层次多侧面的质在特定条件下明确的地位或关系,构成了本质或非本质关系的客观基础,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则将事物多层次多侧面的质的地位或关系以实践目的和现实要求确定出来,这是形成事物本质和非本质关系主体性和现实性的前提。这就是说,人类对普遍联系和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本质非本质方面的认识,总是与其实践水平相适应,总是取决于其特定的实践目的和现实要求的。而某事物因实践介入后,其本质一旦确定,这事物的其它层次和方面的质即刻便确定为非本质了。
第二,强调本质的实践定位并不表明本质是主观的。因为本质首先是一种质,这种质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本质虽然由实践定位,但这种定位的基础首先还基于该质在事物中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地位或关系,尽管这种地位或关系在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中是分不出本质和非本质关系的,但在确定的时空条件下还是有其客观基础因而凭借实践可以分清。实践正是基于事物各质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所呈现的地位关系,从而成为事物本质的定位者。不错,实践当然具有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归根到底是以尊重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各种质所表现的确定性的地位或关系为前提、进而发挥意识能动性作用的,并不是由主观随意赋予某物一种功能和本质,进而在实践中对某物任意使用和转化。而且实践作为事物本质的定位者,自身也是一个客观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事物多层次多侧面的质的地位或关系给予本质或非本质的规定也不是随意的。况且事物的质、本质通过属性、现象表现时,这种表现出来的东西,只是事物内在质、本质的外显,这种外显归根到底,决定于事物内在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基础上具有的质、本质和功能,它们也不是人的头脑所赋予的。
第三,实践定位事物的本质具有双重规定性。一方面由实践定位的事物本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它们是既可联结又成系列的。从横向看,由实践定位的事物不同本质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或关系,显现了规律。这就是列宁所说的“规律是本质之间的关系”。从纵向看,由实践定位的事物的不同本质可以是系列性的,对此,列宁曾将这系列性的本质称之为一级本质、二级本质、三级本质等等,这是从认识史的联系角度看问题而对事物本质系统的称谓,它可表示人们认识事物的深度。另一方面,当前或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对事物本质的定位相较以往实践定位的本质,具有支配性的地位。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人们从其无限发展链条上定位某一事物本质,总是着眼于现实实践需要,是为解决某一现实问题服务的。因此,从眼前实践目的或需要出发,人们根据当下某一具体时空的实践所定位的事物本质,都相较事物以往被定位过的其它方面或系列的本质更有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现实意义,为此,人们有时甚至将其它方面或系列的本质当作非本质来看待。比如,化学实践定位的水本质和物理实践定位的水本质是系列性的,但如果化学实践是眼前的需要,那么化学水的性质相较物理水的性质就具有本质性的定位,而物理的水则具有非本质的定位。反之亦然。
第四,各种实践形式定位事物本质不同。首先,从实践基本形式上看,生产实践、处理社会关系实践、科学实验实践等基本实践形式对事物本质定位不同。以井冈山为例,科学实验的地质实践,将井冈山定位为罗霄山脉中段独特的地质。处理社会关系实践将井冈山定位为湘赣边界工农武装割据地。具体些说,近代旧中国的阶级斗争实践将它定位为中国第一个革命根据地。而生产实践即现今的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国的第三产业实践将井冈山定位为红色旅游景点。即使是生产实践,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因其采取了不同产业形式,也会对事物本质定位不同。比如,以生产实践对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财富本质的定位为例:农业、手工业等生产实践将财富本质定位为“使用价值形态财富”。商品生产实践将财富本质定位为“货币形态财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世界性展开,将财富本质定位为“价值形态的财富”,这种财富观是将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创造财富的东西”定位为“财富”。目前,第一、二、三产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四产业,又称知识产业或信息产业,这样的生产实践,需要对财富本质进行重新定位,于是出现了“知识形态财富”概念。这种财富观,将财富定位为能使经济(财富)快速增长的东西。
其次,个体实践、群体实践、人类实践,过去实践、现实实践、将来实践等实践形式,也都会对事物本质有不同定位。一般地说,“人类实践”相较“个体实践、群体实践”以及“将来实践”相较“过去实践、现实实践”,对事物本质的定位会更全面、更充分,这就是列宁所说的,“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3](P419)。
懂得了马克思主义定位事物本质的方法,这对于人的本质、具体人的本质的科学定位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既然本质是由人们社会实践定位的事物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质,那么,对人的本质、具体人的本质的界定也应如此。宇宙中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多方面质的综合体,事物越复杂,其质的层次和侧面就越多。人是宇宙迄今为止所知道的最复杂的智慧性动物,其质的层次性和侧面性更为复杂。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或现今的哲学家们,如果不晓得以实践定位事物或人的本质,其争论就必然会产生出来。
用实践对人的本质定位,必须搞清这实践的需要或目的定位,如果这实践需要的是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那么寻找人的本质只能是人和动物的根本相异之点。如果这实践需要的是将人与人(具体人与具体人)区别开来,那么寻找人的本质只能是人和人之间的根本相异之点。因为举凡谈论某一事物的本质,主要是指此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当然,这种区别主要是指具有可比性的、同一物类之间的区别,因此,逻辑学常用一种被称为“属+种差”的方法去揭示某一事物的本质,来定义某一事物。基此,马克思根据实践需要,至少从两个方面定位过人的本质。一是为清除旧哲学对人本质的影响,曾探讨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二是为了人的解放和社会进步,曾探讨过具体人(个人或群体)与具体人之间相区别的本质。下面就展开马克思对人本质的这两种实践定位及这两种人本质定位对以人为本内涵的双重价值取向规定。
理解人的本质和具体人的本质的差异,关键是要理解“人”和“具体人”的含义和范围。“人”和“具体人”的含义和范围如何理解?马克思批判蒲鲁东的话可以给我们最明确的启示:“蒲鲁东先生从社会的角度进行的考察,把那些恰恰表示着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的区别忽略掉,抽象掉了。这就像有人说: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和公民;两者都是人。其实正相反,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成为奴隶和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A这个人同B这个人的关系。蒲鲁东先生在这里就资本和产品所说的话,意思指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不存在区别,其实恰恰只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才存在着这种区别。”[4](P173)
马克思这段论述,将“人”与“具体人”的含义和范围规定、划分得很清楚。“人”是在社会之外的相对其他物特别是动物而言的概念,“具体人”比如“奴隶和公民、资本家和工人”,甚或人的各种群体之间的区别,都是在社会之内相对社会关系不同而言的概念。
基于上述,如果同一语词仅仅表达一个概念的话,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人的类本质”、“人的本质”与“人”是同一等级的概念,前者表明的是后者的同一属性的不同称谓。而“人的类本质”、“人的本质”与“具体人”不应该是同一等级的概念,因为它们不是具体人具有的属性。
当然,如果上述语词,有的不是表达一个概念,而是表达两个概念,那么,就要结合具体语境(不同的语境反映了人这个主体对事物本质的不同实践定位),分清它们在不同语境下所表达的具体含义,否则,就会概念内涵不清,出现理解上的歧义。汉语是非常复杂的,有许多相同语词往往表达两个极不相同的概念。比如宇宙、物质、运动等名词,都可以既表达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概念,又表达自然科学等意义的具体科学的概念,由于“人”这一语词既可以表达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人类含义,又可以表达人与人之间相互区别的具体人含义,因此,“人的本质”这一语词也是既可以表达“人的类本质”概念,又可以表达“具体人的本质”概念。比如,读马克思原始文献,马克思就曾用“人的本质”的同一语词表达过“人的类本质”和“具体人的本质”两个概念。这两种“人的本质”的含义如何区分,必须结合具体语境来判别。从马克思对人本质的探索过程结果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哲学手稿》)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这一语词,往往主要表达的是人的类本质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5](P96)而在1845 年写的《提纲》中,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涉及的只能是具体人的本质。
哲学界有人曾认为《提纲》中马克思提出的“人的本质”是指人的类本质,有的人甚至还认为它是人的类本质和具体人的本质的统一,这显然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马克思《提纲》中“人的本质”由实践定位后涉及的只能是具体人的本质,不包括人的类本质的规定。其理由如下。
第一,这可由《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哲学手稿》中的论述来证明。在《提纲》中,马克思在提出自己的人本质观后,跟着指出费尔巴哈人本质观的两条缺点,这两条中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因”是他“撇开历史的进程”[2](P56),这是导致费尔巴哈人本质观与马克思人本质观不同的关键所在,即费尔巴哈人本质观不是由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实践定位的。正是基于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实践需要,马克思才提出了自己的人本质观。换言之,《提纲》中马克思批费尔巴哈所谓人的本质时,有他“撇开历史的进程”的限定,我们可以思考出,马克思这里是在用“人的本质”语词表达“具体人本质”的概念。当然,也由于《提纲》中马克思论述不直接具体,因此便造成了读者用《提纲》中马克思使用的“人的本质”语词表达两种概念的情形。其实《提纲》中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是指类的还是具体人的,尽管不明显,但联系他接着的《形态》著述,就很明确其是指具体人的了。在《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2](P73)。“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前一种考察方法从意识出发,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后一种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则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2](P73)“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2](P66-67)“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2](P71)需要强调的是,在前面引文中还可以看到,在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批蒲鲁东时更明确地区分了人与具体人概念的区别,他认为“人”是在社会之外的,相对动物等区别的概念,而具体的人如“资本家和工人”是社会内部的,由社会关系规定相区别的概念。总之,《提纲》中“人的本质”内涵,由实践定位后涉及的只能是具体人的本质,不应包括“人的类本质”所规定的内涵。
第二,这可由马克思对具体人本质的科学定位的艰辛探索来证明。为了现实实践的需要,马克思对人与人相区别的本质研究经历了艰难的探索过程。这个过程大体经历了由唯心主义人本质观到唯物主义人本质观转变和由人的类本质到具体人的本质转变这样两个过程。这两个过程又交织地表现为四个时期的发展,即学生时期、《莱茵报》时期、《德法年鉴》时期和“巴黎-布鲁塞尔时期”的发展。而通过对马克思人本质观发展的这四个时期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人本质观由唯心到唯物、由类本质到具体人的本质,都是由即将从事的实践或现实实践的要求定位的。比如,不成熟的马克思曾初步从实践着眼,经历了从追求比较抽象的人的“自由解放”到具体分析“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过程,这在哲学上大体反映了他由唯心主义到一般唯物主义的转化过程;而在人本质上,就经历了从认为人的本质是“自我意识”或“理性和自由”到认为人的本质是“类存在物”,从具有“人类天性”的抽象的人到具有“社会特质”的“现实的人”的过程。而成熟的马克思,则自觉地从以现实实践为基础的科学实践观着眼,由浅入深地分析人的“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科学地论证由无产阶级通过共产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压迫而彻底解放全人类,即实现人的真正解放,这在哲学上大体反映了他从一般唯物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化过程;而在人本质观上,就经历了从非科学地探讨人的“类”本质,到科学地研究出作为人的类本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人的劳动本质,从具有笼统的“社会特质”的“现实的人”到作为清晰的“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具体“社会的人”的过程。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的论断,更开拓了具体人本质观变革的先河。其“变革的先河”的真正内涵之一在于:“人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的论断是为具体人本质指明的一种方向,与此相联系,马克思又根据无产阶级斗争实践需要,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具体定位了各种阶级属性的人。
基于上述及对马克思其他文本的考察,可以看到,马克思曾经用“人”这个同一语词在不同时期表达过“人”(整个人类)和“具体人”(个人或群体)两个概念;也曾用“人的本质”这个同一语词表达过“人的类本质”和“具体人的本质”这样两个概念。但只要我们认真地结合语境分析,还是能厘清的。在用实践定位人本质时,马克思曾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条思路,即应该首先研究人的一般本性或人的普遍本性,然后还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变化了的人性,即人的个别性、特殊性或具体人本质。基此,如前所言,马克思根据实践需要,至少从两个方面定位过人的本质:一是为清除旧哲学对人本质的影响,曾探讨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二是为了人的解放和社会进步,曾探讨过具体人与具体人之间相区别的本质。对于前者,他是用需要、实践尤其是劳动来定位和解释人本质的,曾说过“需要即人的本性”[6]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5](P96)。对于后者,他是从社会关系角度来定位其本质的,曾说过:“‘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7];“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7](P452);“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5](P24);“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60)。对于这具体人的本质,马克思虽然有过不同的表述,但没有明确揭示具体人的这种本质的特殊规定性。所以如此,是因为具体人的本质实在无法穷尽,于是只能为人们寻找具体人的这种本质指明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告诉我们,具体人的本质应该从社会关系总和中去寻找。
将上述马克思的话分析后再归结起来,可以看到,马克思实际上科学地阐明了人的本质或人的类本质(一般人的本质)和具体人的本质问题。
对于前者,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相对动物等而言,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为此,马克思还曾说过:“富兰克林从劳动的观点出发,给人下了个正确的定义:‘制造工具的动物’或‘工程师’。”[8]对于后者,马克思认为具体人(个人、群体)的本质是相对于具体人而言的,“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具体人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在社会关系之外我们所能看到的不是具体的人而是与动物相区别的人。马克思上述批判蒲鲁东的话很清楚地告诉过我们,具体人的本质才由社会关系来规定,而人的本质则不是由社会关系规定的,我们的许多教科书认为人的本质由社会关系规定,是不对的。
在当今中国,“人”已被提升到“本”的地位,以人为本已成为科学发展观和执政治国的基本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追问和思考“人”和“人的本质”,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贯彻以人为本无疑会起到某种理论和学术奠基的作用。但由于许多人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人的本质”的真谛,没有以实践定位为基础,将人的本质和具体人的本质区分开来,因此,对理解和贯彻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很难起到理论和学术奠基的作用,相反只能带来模糊或误解。
如前所述,在整个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中,国内争议最多的,就是以人为本。有人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与物相对,这里的人指任何一个人;有人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与“物”、“神”相对,这里的人也泛指任何一个人;有人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与“官”相对,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任何一个人,而是指“民”;有人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与“领导干部”相对,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任何一个人,而是指“人民群众”;有人认为以人为本的人与“共产党”相对,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任何一个人,而是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广大群众”;如此等等。一个概念内涵引起如此多的争议,是不利于其贯彻落实的,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首先将以人为本的内涵厘清。
前述之人、具体人的本质,对我们准确理解以人为本的内涵有重要启示:在笔者看来,只有将马克思的人和具体人的本质引入实践定位,做出我们的上述理解,才能对人们理解和贯彻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起到理论和学术奠基的作用。因为我党提出的以人为本,实际蕴含双重价值取向的内涵,而这个双重内涵正是在“人”同一语词表达“人和具体人”两个概念基础上,才能理解的,这就是以人为本思想所蕴含的马克思关于人本质思想的真谛。下面我们就来回答“如何理解以人为本具有双重价值取向的内涵”这一问题?
第一,在人与物比较上,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指的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人,即整个人类,这符合马克思基于考察人与动物相区别的实践需要而定位的人的类本质观。不但如此,“人”在哲学上,还常常和两个东西相对,一个是物(包括动物),一个是神,人是相对于物和神而言的。提出以人为本,要么是相对于以物为本,要么是相对于以神为本。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9]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作为一种发展观,人本思想都主要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因此,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人,首先是相对物(包括动物)而言的,在与物比较上,我们党毫无疑义地是坚持以人为本,这是以人为本的第一个价值取向,其人本质着眼点在人的类本质上,这是人和物相区别的实践定位使然。
第二,在执政党或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比较上,以民为本。这里的“人”指的是具体的人,这符合马克思基于考察如何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而定位的具体人的本质观。在现代,作为一种哲学价值观,人本和民本是不同的。前面指出,人是相对于物和神而言的。人本是讲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而民本则是讲人的内部具体人与具体人的关系。民是相对于官而言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就是中国儒家政治哲学的集中表述。科学发展观关于以人为本的论述,就人的内部而言,又都十分明确地指出,我们所讲的以人为本,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这里的人是指具体的人(群体),是一个相对执政党或领导干部而言的群体,不是抽象地相对物、神的那种一般的“人”。它实际指的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以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这是以人为本的第二个价值取向,其人本质着眼点在于具体的人本质上,这是要将具体人与具体人相区别的实践定位使然。
第三,以人为本的“本”是指以“人”或“民”为“根本”。以人(民)为本,是哲学价值论概念,不是哲学本体论的概念。一方面,以人为本,就是说,与神、与物相比,人更重要、更根本,不能舍本逐末,说明我党对“以物为本”观念的摒弃,是我们党借鉴国际经验教训,针对当前我国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种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而提出来的,目标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执政党或领导干部在人的内部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而对那些危及人民群众利益尤其是根本利益的个人或群体还要限制、制裁甚至是专政,在这方面再坚持以所有人为本就是抽象而不可能了。在这个具体问题上,以人为本不仅仅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回答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更具体的主张,即人民群众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
总之,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其中人“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其真谛蕴含着马克思基于不同实践需要而对人本质进行的双重定位,即人的类本质和具体人本质的定位,这是必须首先给予关注和厘清的,否则,就会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极为不利。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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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1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7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
[9]毛泽东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