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 政党理论研究所, 上海 201620 )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个重要亮点。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注]①胡锦涛:《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北京:学习出版社,2012 年。由于协商民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种新形式,它的理论内涵、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协商民主的发展,首先要完善协商和民主的关系,这是进一步发展协商民主的前提。
协商的含义是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在中国文字中,“协”表示和睦、融洽,“商”表示众多人合力。《说文解字》中有“協,众之同和也”,《太玄·数》有“声律相协而八音生”,故协商具有通过参与、讨论、交流、表达取得一种包容各种意见的和声的意思,体现出一种和而不同的参与和包容精神。国内外学者大多数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解也都包含了这一精神。如有的学者认为,协商式民主“指称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或把协商民主理解为“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通过公共协商制定决策”[注]②转引自: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载《浙江社会科学 》,2005年第1期。等等,这其中都体现、包含了包容和参与的精神。毫无疑问,协商是民主必须具备的精神和原则,民主政治应当包括协商。但协商所体现的和而不同的包容和参与精神,不是社会主义中国所特有的,它是民主政治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形式或气质。正如有学者所说:“参与式民主是自18 世纪以来一切革命的唯一真正成果, 并构成东西方革命运动最重要的共同点。”[注]③[德] 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36页。
从历史看,虽然协商民主的概念是20世纪后期提出来的,但如果从协商民主的精神和实践看,它在人类早期的民主生活中就已经以不同的萌芽状态存在,“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实践与民主一样古老,两者都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注]④转引自王洪树等:《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载《云 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古希腊的元老会和议事会中就有协商民主的踪迹,那时“协商、讨论、争辩就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注][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89页。。特别是在古希腊城邦制度的梭伦改革时期,“国家重要政务都要由公民大会通过,提给公民大会议案的预审工作则由新设立的‘四百人议事会’担任”[注]、③、④ 顾准著,陈敏之等编:《顾准文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5;147;226页。。当时“全体公民有可能全都有轮流任职为议事会成员或陪审法庭成员的机会”,公民具有“在大会内发言与表决、选举的权利”。[注]、③、④ 顾准著,陈敏之等编:《顾准文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5;147;226页。而议事会内的发言,当然包含着协商的成分。后来13世纪初期英国的《大宪章》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议会制度,如顾准所说作为“一种复杂精巧的、适合广土众民国家实行民主政治的制度”[注]、③、④ 顾准著,陈敏之等编:《顾准文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5;147;226页。,同样包含着协商民主。通常把1215年的《大宪章》称之为协定宪法,就包含着对话、沟通、协商的内容,这个“协”就是协商。不仅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协商的结果(《大宪章》的产生经历了一个过程,是当时英国贵族与国王长期政治博弈的结果,其中也包括了战争,故《大宪章》最终是贵族和国王协商、谈判的结果,故也被称为协定宪法),而且《大宪章》的内容中也包含了协商的制度,如《大宪章》有关征税、立法的条款中,都规定“应与全国人民普遍协商”,征得“全国普遍同意” ,这实际宣告了重大事项应与国民协商决定的原则。同样,1830年法国宪法被称之为协定宪法,也与其包含着协商有关。当然,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不同,协商主体也不相同。在古代希腊、罗马,主要是奴隶主与自由民之间的协商,在英国13世纪初的《大宪章》时期,是贵族和国王的协商;在1830年的法国,主要是银行家、交易所大王、铁路大王、煤矿大王、森林所有者等“贵族”之间的协商,正如马克思批评法国1830年宪法时说:“七月王朝不过是剥削法国国民财富的股份公司;这个公司的红利总是在内阁大臣、议会、二十四万选民和他们的走卒之间分配的。”[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4页。
今天,现代西方国家议会中的“三读制”、“辩论制”同样包含着协商,因为“有议会,就有对话、讨论、辩论”[注][英]理查森·塞尔斯:《中世纪的英格兰议会》,伦敦:汉布雷顿出版社,1981年,第152页.转引自李店标、沈赏:《英国议会立法辩论制度及其启示》,载《学术交流》, 2012 年第2期。,这个过程就有协商。而所谓“三读”就是让大家对话、讨论和协商,“讨论一个法案是否应当进行二读或三读, 某些字句是否应当加进去, 某一个条文是否应当成为一个法案的一部分,是否适宜于把一笔经费授予(即通过立法) 女王陛下”[注][英]埃弗尔·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528页。。现代流行于发达国家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将议事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将协商、对话和决策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其目标就是“如何在没有权威的情况下,实现——平等自治、达成共识、重建秩序”。[注] 陈统奎:《民主的技术决定民主的真实》,载《南风窗》,2012年第10期。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往往包含在许多重大决策之中。民主政治是人民主权条件下不同利益的一种博弈。而博弈之理性与和平的方式就是对话、交流、沟通和协商。当对话、交流、沟通和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时候,再通过票决解决。美国今天的公民陪审团就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源于美国历史上的陪审制,现在发展成为一种现代公民参与形式。德国、丹麦、英国和澳大利亚都引入并使用了该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逐渐兴起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很多学者都逐步认识到协商民主理论具有的重要价值[注]西方学者对此进行了很多探讨,爱尔兰学者梅维·库克将其总结为五点:(1)公共协商过程的教育作用;(2)公共协商过程形成共同体的力量;(3)公共协商程序的公正性;(4)公共协商结果的认识平等;(5)协商民主表述的政治理想与“我们是谁”的一致性。国内学者也对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进行了总结和阐述。有学者将协商民主的价值概括为:(1)促进合法决策;(2)培养公民精神;(3)自由民主的不足;(4)制约行政权的膨胀;(5)借鉴世界层面以及各国的经验。参见卢瑾:《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现状与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5期。,并提出了种种模式。如哈贝马斯的“双轨民主模式”[注]转引自王洪树:《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载《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古特曼和汤普森的“治理形式论”、库克的“民主政府论”、科恩的“社团论”等等。[注]卢瑾:《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现状与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5期。发达国家的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出现了不断升温的趋势。
协商作为一种民主的形式,它的和睦、融洽及为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的办法,与民主政治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协商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之一。有民主就有协商,协商是民主实现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协商包含了民主。协商到哪里,民主就到哪里。而只要讲民主,就必须有协商。因为协商的前提是体现人的尊严的各方之平等交流和沟通。在民主法治条件下,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虽然对协商有不同的理解,但协商作为民主形式总有一些基本的要素。如“自由而平等的对话”、“公开讨论”、“所有参与者”、“自由发表意见听取意见”等。而正是这些要素,保证了协商的民主性,并成为民主的表现形式。而由协商本身包含的民主要素决定的民主形式,恰恰是体现人的尊严所必须的。为什么协商必须有“自由而平等的对话”?因为只有“自由而平等的对话”,才可能充分尊重人的尊严,才可能形成“自由发表意见”的环境。所以,我们可以在西方民主政治的演变过程中看到协商,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如在“鸿门宴”和“杯酒释兵权”的历史典故中,只能看到刀光剑影和腥风血雨的残忍与凶险。有人把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下的“言官不治而议”现象,称之为“咨询式协商”[注]、③ 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 年第1 期。,是很牵强的,因为言官不治而议并不符合协调的民主精神,而没有民主就没有协商。
从参与、包容的精神上,协商和民主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我们可以用协商是否充分和完备为尺度来衡量民主。协商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民主政治必然包含着协商,而且要通过协商表现民主。有民主而没有协商或有协商而没有民主都是不真实的,甚至是令人怀疑的。协商民主强调的是民主的协商性,故协商的程度、质量、形式等,必然在一定的意义上与民主相联系。协商的程度高,质量好,形式越完备,则民主的发展程度就高。故协商民主可以作为测量民主的一种机制,它以一种行为方式体现着民主的质量和性质。一般来说,民主的质量决定民主的形式。协商的形式越充分,民主的质量就越好。反过来,协商作为民主的表现形式,又以一种行为方式反映了民主发展的程度。民主发展到什么程度,协商也就发展到什么阶段。民主越发展,协商就越充分;民主越健全,协商就越深入。因此,协商是民主的重要标志。协商不仅反映民主,也标志着民主。有无充分的协商,往往成为民主是否成熟的一种象征。反过来,协商不完备、不充分甚至有协商之名而无协商之实,就反映出民主的发展不充分。
协商民主包含的参与、包容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有相一致的地方。“从价值的层面看,协商性民主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相契合”[注]、③ 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 年第1 期。,但协商民主却不能归结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因为协商民主固然包含着和合的精神,但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未必会产生协商民主。中国儒家推崇和为贵,强调君子和而不同,把和合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是国泰民安的基本表征等等,但中国的儒家并没有产生出民主政治,中国传统文化也没有民主政治的真正的胚芽。相反,和为贵恰恰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愚弄中国老百姓的思想工具。老百姓即使受到再大的损害也要做到和为贵。而协商民主的文化依据是对人的尊重,是从古代希腊就开始滋生的对人的价值的重视。为什么要协商?因为要对人尊重。这是人能不能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它体现了一种人人“有权享有尊严”的价值。[注]罗纳德·德沃金语,转引自韩德强:《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尊严观》,载《文史哲》,2006年第1期。这种对人的尊重的思想来源于古希腊、罗马的“人是目的”和“人是万物的尺度”等思想,这才是协商民主思想的真正源头。近代以后,这种尊重人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发展出完备的人权理论。在康德看来,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而“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人因其尊严 “有责任在实践上承认任何其他人的人性的尊严,因此,他肩负着一种与必然要向每个他人表示的敬重相关的义务”。[注]、② [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4;473页。而作为目的的人性意义,就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对待及尊重:“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邻人的尊重,而且他也交互地对任何他人有这方面的责任。”[注]、② [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4;473页。由此,我们才不难理解伏尔泰所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的民主真义。因此,协商民主不是产生于和合文化,而是产生于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价值的重视。
在我国,虽然协商民主的概念近年才提出,但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早在辛亥革命之后就产生了。最典型的事件发生在辛亥革命之后的南北议和,清帝退位,孙中山出让、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的政治变革中。清帝退位和南北议和几乎是一场不流血的重大政治变革,它是通过政治协商、谈判解决的,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也曾组织过政治协商会议,当时共产党和一些较大的政党都作为政治协商会议的一方参加了政治协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人民政协成为典型的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但协商民主在中国仍有一个围绕民主建设逐步完善和深入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从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运行机制方面建立起协商政治的框系,但它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协商政治,应将我国现行的政治协商制度发展成为更加完备的协商政治。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必要途径。”[注]张献生、吴茜:《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这无疑是对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新中国同步的,1949年第一届政协《共同纲领》就是当时中共与各个民主党派民主协商的结果。但从新中国建立六十多年的历程看,中国的协商民主确实有一个进一步体现民主的问题。不能认为已经具有了政治协商制度就有了完备的协商民主。必须看到,新中国建立后短短30年内发生的一系列政治事件中,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民主协商效能。说得严重一点,前30年,我们的协商民主更多地停留在形式上。改革开放后,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重建和恢复,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实事求是地说,现行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内涵和机制等等,都还有待于民主制度、机制及观念的进一步完善,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原因。
协商民主由民主和协商组成,共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民主形态,即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定了民主是协商的基础。也就是说,协商民主不能没有民主的前提。就像一幢大楼,没有楼基就不可能有大楼。同样,基础是否扎实、牢靠,决定了协商民主的质量。因此,完善协商民主制度,要从民主的基础着手。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完善协商民主,就要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越普遍、越广泛、越深入,则协商民主的基础就越扎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因此,完善协商民主,前提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不仅是协商的基础,也是协商的本质。只有有了民主的基础并在民主基础之上,才可能有协商。协商是民主基础的表现和要求。民主要求协商,也只有民主才可能协商。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信仰和阶层基础的人们没有人恃强凌弱,高踞于他人头上作威作福,就在于民主。因此,协商是否可能,就在于民主的基础是否形成。民主决定了协商,没有民主就没有协商,真正的协商必然产生于民主并服务于民主。民主的性质决定了协商的质量。不讲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协商。新中国建立六十多年,我国的政治协商取得较大进步,也走过弯路。一个最大的教训就是协商民主忽略了民主的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其首要任务,就是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进一步夯实协商的民主基础,使协商民主有更广泛和更深入的民主保障,使民主基础上的协商更加规范化、民主化。民主是协商的精神,协商是民主的表现。协商民主必须确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没有民主,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否认民主的原则。
民主是协商的基础决定了,协商必须产生于民主的需要。协商的优点之一是可以克服选举民主的某种不足。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一些学者提出“协商民主”这个概念,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意识到选举民主存在不足,好多问题解决不了,所以提出要协商民主,重视公民的参与和对话。民主之需要协商,是因为协商包含了许多选举等民主形式不具有的优点,它能够克服选举的不足。同选举强调竞争不同,协商强调的是共识。民主政治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仅靠少数服从多数是不够的,还要让少数人有讲话的机会,要保证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主需要选举或选票,但不能只有选举和选票。当代世界有些地方有选举和选票,但民主未必理想。南美不少国家的总统是选上来的,但有些人为了选票而鼓动“穷人饿了去抢,不算犯法”[注]www.xici.net/d184622786.htm, 2013-03-08.显然不合理,没有财产安全感的社会难以稳定。而协商则能很好弥补这一不足。协商强调说理,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形成共识。因此,选举和协商相结合,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平正义。但协商也不能违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而是通过协商制度,能够在最广泛、最公正的程度上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因为有了协商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不再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而使社会公共决策能建立在共识基础上。同时,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结合,从而实现民主原则和真理原则的统一。
协商产生于民主的需要,还要求民主必须注重协商。协商是实现民主的方法之一,“推崇民主的目的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实现,普选、协商和实验都是民主的方法”[注]徐大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1页。。同时,民主的价值也需要通过协商来体现。“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 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注]、⑤ 燕继荣:《再谈协商民主的价值》,载《学习时报》,2007-09-11。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要避免不讲民主的协商。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看,我们必须正视不讲民主协商的存在及其危害。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一个重要的使命,是通过制度建设,使协商必须源于民主,产生于民主的需要,并避免一切与民主没有关联的协商。只有源于民主的协商才是协商民主。
此外,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协商要有利于民主或有利于民主的实现。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它与选举民主一样,都是中国人民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形式。但协商民主既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就必须以民主为目标。协商的目的是实现民主。即通过话语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意志的形成,公民据此把公共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有机联系在一起。哈贝马斯把这一过程称为实质民主,而达致实质民主的具体路径,在哈贝马斯看来就是协商民主或话语民主。[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因此,协商民主是以民主的目的或实质意义为特点的,它“注重民主的实质,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 ,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注]、⑤ 燕继荣:《再谈协商民主的价值》,载《学习时报》,2007-09-11。。显然,只有这样的协商,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概括起来,有利于民主的协商应当具备三个特点:一是以选举为基础。协商民主不是不要选举,而是辅助选举民主的一种民主形式。从我国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因此,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的选举制度就成为我国民主的根本形式。通常把我国人民政协概括为基本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因为它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制度中重要的一环。而作为人民政协主要的制度形式即协商民主,也就成为我国民主的基本形式。二是以民主为目标。协商民主既是民主的形式,就必须以民主为目标。协商民主的一切制度设计和机制,都要有利于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发扬和实现民主。协商民主以民主为目标,还要求协商的过程体现出民主。民主的目标不仅仅是协商的结果,协商本身就是民主的过程。没有民主的过程,就没有民主的目的和结果。协商民主的目的形成于协商的过程,“不存在特殊成员或组织的利益具有凌驾于其他参与主体利益之上的优先性”[注]董前程、林奇富:《协商民主与政治参与》,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因此,以民主作为一种目标,就必须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更好地“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民主协商中来,使民主协商体现出最广泛的民主性。三要有利于促进民主。协商民主作为我们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提炼、概括和总结,是中国人民在为民主和自由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已经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如我国政协的界别构成保证了人民政协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组织形式上,人民政协按界别开会,政协委员没有上下级之分,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共识;工作机制上,政协委员通过各种形式的会议以及视察、调研了解社情民意,并通过提案等形式表达意愿、意见,旗帜鲜明、切中时弊。当然,我国的人民政协仅仅是一种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而即使是我国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也没有达到十全十美的境地,甚至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因为协商民主存在着如何让每个人有机会公开公平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问题,还因为在协商的民主机制上,有一个不同利益诉求的人如何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形成共识的机制问题,特别是,协商民主在当代复杂社会中还面临一个效率的问题。所有这些,都要求我国协商民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并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要科学认识协商民主的民主作用。协商民主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实现民主的独特功能。但不要人为拔高,更不能因为有了协商民主就否定其他的民主形式,比如选举、监督、参与、表达以及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人民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上世纪以来,西方理论家提出了种种协商民主的理论,这无疑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协商民主。但过高地看待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合适的。西方协商民主研究只是当代西方民主形式的一种补充。正如国外学者所说:协商民主是“为了克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制的缺陷,民主理论家越来越关注先于投票的慎议和舆论形成的过程”[注][加]威尔·金里卡: 《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年,第524 页。。西方思想家提出协商民主,不是替代传统的民主形式。事实上,协商民主不能替代投票民主,也不是为了取代投票民主。提出协商民主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形式的缺陷,其重心在于投票之前的协商过程,以期更好地实现民主的目的。因此,“以协商民主模式取代选举民主模式的观点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协商并不能取代投票,正是因为投票权的广泛分配才使公共协商在大范围内存在。它对于公共协商的效率, 甚至其存在都是一个必要条件。”[注][美]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91 页。
此外,不同的民主形式有不同的作用,过分夸大一种民主形式如协商民主的作用,在民主的作用上可能会适得其反。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民主政治必然走向协商民主。”[注]龙太江:《多党合作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第312页。这显然拔高了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的意义。中国民主政治需要协商民主,但协商民主不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更不能不要选举民主或其他的民主形式。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协商民主不能包治百病,当然也不能事事处处都依赖协商。过度的协商不但会拖垮政治系统的反应能力和效率,而且也会使公民陷入过度参与的疲惫之中。”[注]吴晓林、左高山:《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载《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4期。从理论上说,只要有利于民主,都可以也应当采纳。但不能把某一种民主的形式绝对化。协商民主有自己的作用,应当根据其功能和作用正确地发挥其作用,发挥好其作用。绝对化地扩大一种民主形式特别是协商民主的作用,不但不合理,而且包括着否定民主的可能。比如,以协商民主为口号否认选举民主,就可能既没有选举民主也没有协商民主。同时,协商民主还有一个协商不成的问题。把其他民主形式都排除掉,协商不成怎么办?特别是,人类社会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协商追求共识的几率有时并不大。这就需要其他的民主形式特别是辩论、票决民主的形式加以保障,由此才能形成多种民主形式并存的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态。
第二,协商民主有其内在的体现民主的价值要素,不能轻易否定。协商之所以能够成为民主的形式,因为它包含着和而不同的参与和包容的精神,而参与、包容精神的前提是权利平等、表达自由。反过来,如果表面上承认协商,但在协商的时候把权利平等、表达自由等协商的要素排除掉,则这种协商就会徒有其名,并会失去其民主的内涵。比如,有一种“排他论”,认为协商民主是当今民主政治运作的唯一模式,投票无法体现民主的价值,民主重要性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自由和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共协商,选举民主没有必要存在。[注]克里斯蒂诺语,转引自卢瑾:《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现状与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5期。也有学者认为中西在协商民主上“有本质的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是两股道上跑的车”[注]、⑦ 张献生、吴茜:《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等等。这些观点显然夸大了不同制度下协商的区别。笔者以为,作为民主政治形式的协商本身并不存在西方和东方话语的问题,关键看是否有利于民主的实现。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就协商民主的内涵而言,主要是指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注]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或“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注]俞可平:《协商民主: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载《学习时报》,2006 -11-06。显然,平等、自由、参与、对话等这些要素,不但不会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就有本质改变,而且恰恰应当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优越性,能使这些要素的民主性更加充分。
同时,即使从协商民主的作用看,我国提出协商民主,其强烈的补充、完善选举民主不足的内涵也是不能否认的。我们已经有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特征的选举民主。根据宪法,我国各级政府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通过人大制度向人民负责。我国在人大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选举民主存在的同时,设立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完善民主、通过多种形式实现民主的意义。多种不同形式的民主更有利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诚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民主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优势。”[注]李君如:《协商民主:重要的民主形式》,载《文汇报》,2006-07-28。但不应否认,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选举式、投票式民主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恐怕没有人会认为中国的选举式、投票式民主是没有缺点的。故除了完善选举民主、投票民主自身的机制之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协商民主补充我国选举式、投票式民主,其合理性、科学性毋庸置疑。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协商不但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过程中,也广泛存在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投票的过程中”[注]、⑦ 张献生、吴茜:《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
此外,协商民主还有决策的意义。我国协商民主中党和政府在民主集中制上“扩大参与、集思广益”的做法,就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意义。而这也与西方学者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注]卢瑾:《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现状与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5期。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实,在社会生活中,协商民主更多地适用于民主决策。在决策过程特别是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协商有利于各种观点和价值的碰撞,最后达成共识,故有利于决策的合理和公平。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相关内容中,明确提到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就体现了通过协商民主,让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精神。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协商民主,要讲中国与国外的“异”,但更要讲“同”。特别是要多讲民主的“同”,因为协商民主是为了民主而协商。不要动辄强调中国之“异”。 诚然,民主协商的制度模式是各国历史条件的产物,“不同的形式各有其利弊,从来不存在一种统一的、各处都使用的模式”[注]徐大同、吴春华:《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几点思考》 ,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7 年第6 期。。但协商的精神和目标是一样的,即民主。比较各种民主形式的不同,目的是为了完善民主。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在协商的理念、协商的基础、协商的体制机制和协商的原则上与西方国家有大量的不同,[注]张献生、吴茜:《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4期。这确实是一个事实。但应通过比较,认真分析这些异和同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有利于民主,哪些不利于民主。对于我国协商民主中的民主性精华,我们要坚持,对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中明显不利于民主或不科学的部分,我们应坚决改变。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我们要勇于更多地吸取他人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才能有利于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
第三,协商民主追求共识,也追求合作和妥协。毫无疑问,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追求共识。“协商民主是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一种程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注]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9期。但共识虽好,却不能强求。尤其是多元社会中,合理合法的多元趋势已经成为基本事实,必须予以肯定。“当代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截然不同,互不相容,每一种都是合理的,人们在适当的环境中据此实践其实践理性”[注]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68页。,同时,合理多元的社会,即使有协商也可能达不成共识。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里,共识是难以达到的、不必要的,也是不受欢迎的。更切实可行和有吸引力的是形成可操作的意见。”[注][澳]约翰· S.德雷泽克: 《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 ,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年,第161页。但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不能因为达不成共识就不搞民主。因此,协商民主还需要共识以外其他民主的形式,这就是合作和妥协。从认识论的意义上看,合作和妥协也是一种共识。这是在认识到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性和抵触性基础上的共识。协商追求共识无疑是合理的、需要的。但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协商未达成公识或达不成共识的条件下,社会仍然需要和平共处。于是,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议事规则中,就有了辩论和票决,成为讨论、沟通、协商后的决策办法和措施。由于这些措施,虽然公共讨论、协商没有达成共识,但能够保证社会公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和合作,并通过协商达成妥协,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合作和妥协也是一种共识,它是达不成共识后的一种共识。因此,协商民主不但追求共识,也应当追求合作和妥协。正如美国学者博曼所说,协商民主“这种理想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性而同意,它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注][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向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年,第78 页。。显然,合作和妥协也是一种民主精神,甚至是一种更可贵的民主精神。民主政治正因为不仅有竞争和对抗的方式,还因有其协商、合作和妥协的方式,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人道主义和理性。而协商民主追求共识中的合作和妥协,把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群体之间的讨论、沟通和协商作为现代民主的基本形式,它所营造的不仅是多元合作的民主精神,而且正是现代公民精神的塑造,具有促进和完善公民人格的意义,是现代民主法治最重要的标志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