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骞
(同济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上海 200092)
近年来,世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正在蔓延,很多国家和地方民间宗教信众的宗教意识普遍增强。作为一种广义的宗教现象,民间宗教是一种在特定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以鬼神崇拜为核心的民间文化现象。它根植于人类社会,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变迁和人类活动。在我国,民间宗教是存在于民间的本土化信仰,拥有人数最多的信众,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有必要用现代理念对民间宗教问题进行研究,对其重新定位并正确认识其社会功能,对民间宗教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予以重视。
一直以来,世界文明被认为具有欧洲、印度和中国三大文明体系,但与另外两种文明体系不同,中国的宗教在其社会中的地位最为模糊,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核心原因就是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纷繁复杂的民间宗教现象。①[美]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范丽珠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页。因而,传承至今的民间宗教信仰尽管曾因为各种原因或发生过“断裂”,或朝着多元化方向演化,但是,中国社会中的民间宗教所凝结着的中华民族数千年以来的文化和心理积淀仍然具有其特有的共性,并呈现着规律性的发展,始终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思维方式、生产实践和社会关系。这就为揭示民间宗教的内涵提供了一条主线,同时也为分析其发展趋向提供了依据。
关于民间宗教的认识,学术界依然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民间宗教属于民俗信仰或者民间信仰的范畴,因为“民间宗教本身属于由自发的社会习惯形成的习俗,而非有意的人为制作”,民间宗教不完全具有宗教的三大要素即宗教意识、宗教组织和宗教规范,只是“杂神”崇拜,无法与正统的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乃至中国的道教相提并论。②潘显一、冉昌光主编:《宗教与文明》,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11页。与此观点不同,有观点认为,民间信仰具有特殊的宗教属性,因为宗教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制度型(institutional)和普化型(diffused)。其中,制度型宗教对宇宙人生有独立的神学或宇宙学的阐释,包含象征物(神祗、灵魂及其形象)和仪式独立的崇拜形式,有独立的神职人员组织以佐助诠释神学观念并从事教派崇拜活动;而普化型宗教则表现为其宗教要素密合无间地扩散到一种或多种世俗社会制度之中并变成后者观念、仪式及结构的一部分而并无明显的独立存在。[注]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序言,第9-14页。
尽管概念的界定存有分歧,但研究者大都认可,民间宗教源于民间,这决定了民间宗教的民间性和地方性,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从民间宗教产生和存在的心理根源上讲,它起源于人们对人类无法支配的自然界和社会异己力量的恐惧、敬畏和寻求慰藉的主观反应。人们需要为心灵找寻一个庇护所,以化解对现世人生的不满与困惑。有研究表明,民间宗教的来源,主要是历史遗留的原始宗教,其次是已经消亡的传统宗教的历史残骸和变异形态。[注]李云华:《民间信仰与宗教》,载《论坛》,2004年第9期,第50页。例如,出海的船民,会寻求海神妈祖的救助;自食其力的生意人,会寻求关帝的保护;希望早得贵子的妇女,会乞求观音菩萨的保佑。尽管这些神灵并不能满足世俗的一切愿望,但它们却能给人们带来精神的安慰和幻想的幸福。在这个意义上,民间宗教往往偏向于关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现实困难和不幸,这种信仰中的功利成分决定了民间信仰更能为最广大的社会下层人民所接受,直接反映各地区、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物质愿望和精神追求。此外,相比于传统宗教有严格的教规、教义和宗教组织,民间宗教的“门槛”相对较低,比建制宗教更广泛灵活,群众性当然也就更强。因此,民间宗教应指那些普通百姓所具有的神灵信仰以及围绕这些信仰而建立的各种仪式和活动,包括:属于信仰行为的人的活动,以及属于信仰观念的人的神灵崇拜。
一直以来,民间信仰的研究界定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在民间信仰的研究中引入人类学、民俗学、宗教学、历史学等学科方法,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系统考察分析;二是将民间信仰作为一个整体,从文化、民俗等角度进行宏观、抽象的概括性研究,关注其在文化传统中的定位、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其自身内在的逻辑和秩序等。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坚持了从整体的角度认识民间宗教的观点,这就排斥了对具体个案的研究路径。因为,客观而言,个案分析虽然生动而写实,但难以做到理论提升,尤其是对于民间信仰这一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的社会历史现象,个案研究很难摆脱“个体”的束缚,容易流于琐碎而难以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特征。[注]雷春芳:《转型时期的民间信仰:现状与思考》,载《世界宗教文化》,2011年第3期,第33页。而且,在研究设计和实际分析中,研究人员一般只能选取一个层次,这并不是指其他路径和其他路径中的相关因素没有意义,而是为了集中力量分析这一研究路径上的相关因素。[注]秦亚青:《霸权体系与国际冲突——美国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支持行为(1945-1988)》,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8页。因此,比起民间宗教究竟是什么,本文更关注的是民间宗教这一类现象具有怎样的社会影响力,在当代宗教复兴的进程中,民间信仰呈现出什么样的趋向和社会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民间信仰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复兴态势,但由于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的变迁,所谓的复兴并不是民间信仰遗存的简单复原和重现,而是民间宗教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调整和转变。正如有研究指出,与一般意义上的变化不同的是,民间信仰在此次复兴中一方面积极地运用现代符号进行包裹,另一方面又注重挖掘其传统的优势,从而显示出强劲的“新兴气息”。更重要的是,民间信仰的力量开始凭借“新兴气息”介入社会治理进程,甚至政治领域,施加其特有的影响。[注]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基地年度研究报告课题组:《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前沿:2012》(内部报告),2013年,第120页。
从属于信仰行为的人的活动来看,民间宗教的复兴包含着本土性、隐蔽性和非建制性的特点。就本土性而言,其宗教之所以冠以民间,就意味着这种宗教与信仰、与特定社会中的民众直接相关,这不仅表现为民间信仰的神灵来自特定社会的历史故事和民间传说,而且,民间宗教的流传也主要借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口口相传”等方式。就隐蔽性而言,建立在“索求型”宗教心理基础上的民间宗教容易因“诉求”类型的多样化而造成一种纷繁庞杂的多神崇拜状况。在这个意义上,民间宗教不仅已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扩散到人们生活的每一细微之处,还与人们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就非建制性而言,民间宗教没有建制宗教成系统的组织体系、相对统一的经典论述和专职的教职人员,但它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在人们祭祀祖先、告慰亡灵、祭祀四时、祈风祷雨等民间、民俗活动中经常出现。而且,民间宗教以家、家族、区域性为活动场域使其具有零散无序的非建制性生存状态。
从属于信仰观念的人的神灵信仰来看,民间宗教复兴的特征包括:两面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第一,民间宗教信仰既有正面的社会功能,对社会发展也有负面效用。民间宗教崇拜可增强内部成员间的凝聚力,构成集体认同,而这种认同可演化为对民族和国家的整体意识,成为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但是,民间宗教信仰的自然崇拜和英雄崇拜也易形成狭隘、封闭和守旧的思维和人格,并为思想文化上的排他和盲目的优越感提供心理上的支持,这都限制了人们思维的拓展和视野的扩大,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第二,民间宗教的长期性一方面是指其存在根源(自然、社会、认识和心理根源)的长期性;另一方面是指民间宗教是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民间信仰作为各类旧宗教在民间的遗留,还具有在历史过程中自我更新的能力,这都说明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第三,民间信仰比建制宗教更具复杂性,这不仅表现在民间宗教神灵崇拜形态的多样,偶像崇拜五花八门,鱼龙混杂,三教九流。同时,民间信仰除具有宗教性外,还包含大量愚昧低俗的迷信成分,容易成为滋生邪教和反社会活动的温床。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这一基本特点造就了我国文化和信仰的多元性,也决定了在我国,不可能由某一种或某几种宗教完全控制和覆盖整个社会。但是,时下民间宗教的复兴却正在中国社会形成“无所不在”的情形,[注]金泽、邱永辉主编:《宗教蓝皮书:中国宗教报告(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43页。甚至于民间宗教正在“到达”那些任何现代意识形态都无法“达到”的地域空间和社会群体的内心。更重要的是,此种复兴的现象背后凝结着社会化、世俗化和政治化的趋向,影响着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
首先,我国民间信仰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同步的,与中华文明“同生”,与中国社会“共长”。民间宗教不仅“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散落于各地,比比皆是”,它还在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这包括“整合家庭、增强社会和经济团体的凝聚力、主导社区层面的各种活动,并为社会的稳定提供道德和秩序,为国家治理提供政治伦理的支持”。[注]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第2-4页。因此,中国民间宗教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就发挥着维持社会安定的作用。
其次,我国的民间信仰还具有突出的民俗文化性,庙会和传统节日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人们拜佛烧香,设灵祭祖,用具有宗教色彩的行为表达特定的信仰理念,用泛宗教化的情感来弥补现实生活的空缺,用世俗化的行为模式来表达群体性的信仰追求。这些均为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痛苦和不满提供了宣泄的渠道,缓解了民众对社会的怨愤情绪。
其三,我国民间宗教信仰绝大多数都倡导平和宽容,因此宽容性是中国民间宗教的主要特征之一。中国人注重现世生活,以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神的关系,这导致中国民间信仰不强调用独立于自身之外的神或上帝来启示自己,而是强调以向善、修身、养心、积德等社会行为来体悟自己存在的价值,以实际的善事善举来表达对神灵的敬畏和亲近。这些信仰观念和崇拜方式所建构起来的规范在客观上为社会的安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民间宗教的多样性也确实造成了其纷繁庞杂和零散无序的特征。这包括:第一,信仰多重性和组织松散性导致民间信仰活动随意性大,容易为人利用,造成欺骗信众、借机敛财等后果,会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群众参与面广,活动极易升温,还可能导致狂热,且容易导致封建迷信活动的泛滥,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第三,在今天,由于世俗化的影响,宗教感化功能日益失落,民间宗教容易被商业价值、经济快速发展中的种种弊端以及部分人对现实中某种现象的不满所牵制而导致低俗化、政治化和极端化。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并在世界舞台上实践和谐世界的理念,倡导当今世界的共同安全、共同繁荣与相互包容,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国际事务,践行自己“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承诺。中国政府强调,和谐世界需要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注]胡锦涛:《努力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载《人民日报》,2005年9月16日。而中国的民间宗教通常包含着敬夫爱子、兄弟和睦、兢兢业业、帮助别人、劝人为善、不杀生等思想,所以,一定意义上,两者之间的某些主张是有共同之处的,民间宗教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所能开发和借鉴的传统资源。饶宗颐先生就曾通过探讨宋明以来宗教会通思潮与“三一教”之间的关系,揭明了林兆恩及其后裔创立的“三一教”所倡导的“宗教融合”原则有助于塑造一个有现代性和包容性的中国的国际形象。[注]蒋海怒:《民间宗教:亚哲学和超观念》,载《东南学术》,2007年第2期,第158页。
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不仅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充足的物质财富,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尽量满足个人的精神需要,这是因为个人信仰安全的最大化诉求通常会超越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诉求。[注]庄孔韶:《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8页。“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旨在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满足人的各种合理需要包括个人在宗教信仰上的多元追求,而近年来中国社会民间宗教的蓬勃发展景象说明中国人在宗教信仰上的多元追求正在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民间宗教的发展事实不仅是对中国社会宗教自由的最好诠释和标尺,而且是对西方社会攻击中国没有宗教自由的有力回击。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关乎中国核心利益,“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 两岸加强交往、加强经济文化交流,使彼此感情更融洽、合作更深化是解决两岸关系的重要途径。”[注]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4-46页。在这个意义上,大陆与台湾共享的民间宗教在加强两岸交往与文化交流、促进彼此感情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两岸民间宗教同源同宗。台湾地区各界均认可台湾的民间宗教信仰缘自大陆,根植民间社会,与台湾移民史、开发史同步发展。而且,台湾的民间宗教从一开始就与地方社会相结合,影响甚至主导地方事务,解严以后更是裹挟地方政治势力,影响当局“高层”决策,有较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
自开台以来,台湾地区民间宗教信仰生根于民间,成为民间社会力量的凝聚点。国民党退居台湾后,民间宗教信仰曾在国民党政府高压统治下遭受压制并受到扭曲,但依然活跃于地方公共事务舞台,在台湾地区政治经济变迁过程中积聚力量,并逐渐发展壮大。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国民党当局统治的合法性遭受严峻挑战,为了选战,该党不得不拉拢宗教票源,民间宗教信仰与当局关系由此发生转变。一贯道借助选举改善与当局关系,最后获得解禁便是最好例证。但此时民间宗教信仰及其组织还只是国民党政治动员的对象和选战工具,没有太多自主意识。1987年解严后,台湾地区政局发生巨变,对宗教的管制开始松动,民间宗教信仰组织不再自动成为国民党的“票仓”,而是在选举中开始重视自身利益尤其是政治诉求,一些教派和民间信仰团体积极介入选举,自主性逐渐彰显,如一贯道就在选举中扶植政治代言人并推出自己候选人参选。在两岸宗教交流问题上,以妈祖庙为代表的民间信仰团体,积极投身于推动两岸宗教交流进程,敢于在“宗教直航”议题上与台湾当局“大唱反调”,表达自身利益和诉求,对海峡两岸交流和改善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社会秩序混乱与社会道德沦丧等社会问题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这使得人们心理茫然失衡,精神焦虑疲惫,需要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但是由于不少传统民间信仰在社会中无合法地位,人们只能寻找新的外来信仰以填补精神需求,这直接造成外来宗教的“乘虚而入”,所以,近年基督教、天主教发展较快的原因与我国民间宗教的衰落有直接的关系。[注]金泽、邱永辉主编:《宗教蓝皮书:中国宗教报告(2008)》,第77页。因而,当前我国面临的宗教渗透在一定意义上与宗教生态竞争有关。
在这个意义上,宗教渗透的发生是由于宗教的自我扩张本性,因为,宗教资源有限,各种宗教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而任何宗教总是力图扩大自己的影响,传播自己的宗教思想,扩大自己的信仰人群。[注]卓新平:《全球化与当代宗教》,载《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5页。所以,民族文化浓厚、民间信仰纯正的地方,外来宗教就较难渗透和生存,因为,这些民间信仰占据了境外宗教势力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和气候”。从历史上看,民间宗教就曾在客观上有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作用,有研究证明,“基督教传入中国很长时间仍未能在民间立足的原因,是民间宗教的存在,以及民间宗教所塑造与反映的民众宗教心理”[注]梁家麟:《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教会》,香港:香港建道神学院,1999年,第294页。。
基于此判断,本文认为,我国民间宗教源远流长,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又始终是一种具有理性、宽容性和包容性的多神宗教信仰。这意味着,民间宗教在诸多地区成为广大群众的宗教选择可以在客观上成为抵御境外宗教势力渗透的重要力量,也使民间宗教可以成为维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民间宗教的复兴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并且对我国现有五大宗教模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挑战。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这也并不意味着民间宗教的复兴带给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都是负面的,而且对中国五大宗教模式的挑战也并不能说明民间宗教对五大宗教构成了冲击。因此,本文认为,在前文关于民间宗教与国家安全关联性加以讨论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对相关原因进行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导致民众精神追求和信仰结构发生改变,而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民间信仰出于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回应,必然相应地进行自我的调整。正如宗教市场论者所言,一个社会中宗教出现重大变化,不是由于人们宗教需求的改变,而是由于宗教供给的变化,是社会的变化造成了人们精神追求的改变所致,而这种情形往往是引发宗教大觉醒或宗教复兴的主要原因。[注][美] 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杨凤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7-240页。另一方面,宗教复兴并非仅仅由宗教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所决定,还与政府的宗教管理或管制密切相关。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对于宗教都有或多或少的管理,在此意义上,政府作用对于宗教市场的干预,就与在经济市场中的政府调控行为相类似,而即便在美国也有涉及宗教的管理法规。[注]Peter Beyer, “Constitutional Privilege and Constituting Pluralism: Religious Freedom in National, Global, and Legal Context”,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2003,3(42), pp.333-340.正如《宗教蓝皮书:中国宗教报告(2011)》所称,民间宗教的复兴是民间信仰组织自身适应社会变化、寻求合法生存空间的结果,也是国家相关政策和社会舆论空间出现变化的结果。[注]金泽、邱永辉主编:《宗教蓝皮书:中国宗教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06页。
由此,民间宗教的复兴就应该是由两方面原因所致:其一,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众的信仰需求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与建制宗教的相对固化不同,“脱胎”于民间、以民众宗教需求为导向的民间信仰则更有弹性和灵活性,因而它可以更快和更有效地适应民众宗教需求的多样化发展。其二,宗教需求的导向除了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政府制度性杠杆的协调作用,这意味着民间宗教的发展和复兴必然需要与政府在宗教领域提供的公共物品(即宗教政策和规范)相互协调。由此,本文认为,在宗教管制和宗教市场的互动下,民间宗教的复兴将出现三种不同类别的民间宗教:即出现“红色”民间宗教——合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黑色”民间宗教——政府禁止或取缔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灰色”民间宗教——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或法律尚无界定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注]杨凤岗:《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43-46页。
因此,本文认为,民间宗教的复兴尽管对我国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情形客观存在,但需要区别对待:
首先,对于那些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红色”民间宗教,政府应积极扶持,发挥其在满足社会转型时期民众信仰的多样化需求以及在抵御宗教渗透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给予这些民间信仰以正式的宗教地位,从而将其纳入政府宗教管理的轨道。港台地区的经验表明,民间宗教的合法化和制度化通常导致民间宗教的社会主流化和行为温和化。例如,三一教和妈祖崇拜都在促进两岸交流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而这无疑对我国的国家核心安全利益是有益的。
其次,对于“黑色”民间宗教,政府应加大管制和打击力度,相关政策不能只停留在“区分”,而应尽快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规范”。同时,应畅通重大或敏感的涉及“黑色”民间宗教事件的沟通和发布渠道,防止别有用心者将此类事件“妖魔化”和“国际化”,以混淆视听,破坏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形象。例如,一些会道门和有害气功组织,这些组织往往打着民间信仰的旗帜,实则是一些巫术和封建迷信组织,或者是一些谋财诈骗的犯罪团伙,甚至还有一些境外敌对势力的所谓“中华代理人”组织。
再次,与前两类民间宗教不同,灰色民间宗教的种类最多,人数最多,涉及的范围也最广,更重要的是,这类民间宗教却既非“红”,又不“黑”,因此,对于“灰色”民间宗教,政府应该首要解决在管理依据和责任机构上的双重缺失,以规则对规则。这一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化限制,防止其“变黑”;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积极引导,鼓励其“变红”,因而可考虑充分调动现有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如:扩大统战工作的范围,把民间宗教的相关人员列为各级统战部门统战工作的对象,以此来团结这些信徒。其次,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应改变单一的压制和防范“一刀切”方法,以灵活对灵活。因为,虽然“灰色”民间宗教确实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像宗教的情形,但毕竟不“黑”,而同时这些民间信仰大多与地域性文化相切合,存在一定积极的社会影响,所以应实行疏导与监管并重的双重管理模式。最后,政府还可以发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以民间对民间。民间宗教源于民间,这造就了其分散和不确定的特点,而发动民间力量,尤其是具有一定人力、物力基础的“红色”民间宗教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不仅能够有效辨认正常的与非正常的宗教情感表达,而且还能够合理分散国家日益上升的管理成本。
我国关于民间宗教的讨论正在围绕整体分析和个案研究两个层面展开,但是与蓬勃发展的民间宗教研究格格不入的是,民间宗教复兴及其与国家安全相互关联的情形却鲜有提及,这要求我们应更加关注民间宗教进入公共领域并发挥其影响的问题。本文为此进行了宏观层面的思考,但面对庞大的民间宗教,不同个案必然存在不同的情形,宏观的讨论不免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但无论如何,日趋严重和复杂的涉及民间宗教的安全性问题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这正是本文的撰写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