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财产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研究

2013-02-14 07:25陈晓原
关键词:市民国家

陈晓原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 200433)

一、古代的市民社会和家国不分

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拉丁文译为“Societas Civilis ”,指的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①Jean L. Cohen and 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Boston: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1992, p.84.。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②[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5页。。古代的“市民社会”,无论在实践上还是观念上,都是以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互不分离为特征的。“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③[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34页。

古代西欧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互不分离,这与古代中国的家国不分虽然在形式上有不少差别,但在内容和本质上却有共同之处。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市民社会,还是中世纪西欧的市民社会,其构成主要是奴隶主阶级或地主阶级的成员,绝不包括奴隶阶级或农民阶级的成员,这与古代中国“家国不分”中的“家”是指奴隶主阶级或地主阶级的“家”,绝不包括奴隶阶级或农民阶级的“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在奴隶社会的中国和封建社会的西欧,这种互不分离以直接而简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奴隶社会的西欧和封建社会的中国,却以曲折而多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奴隶社会的中国是典型的家国不分,这首先表现在:第一,土地和奴隶的国有制是家国不分的经济基础。这种国有制,实质上是国王一人占有全国的土地和奴隶。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和奴隶分封给不同等级的奴隶主,这些奴隶主也是一人占有领地内的土地和奴隶。国王或不同等级的奴隶主独自占有、而不是与其他奴隶主分别占有国家或领地内的土地和奴隶,从而为家国不分提供了经济基础。第二,君主制政体作为上层建筑,为家国不分提供了保障。由于国王或不同等级的奴隶主独揽国家或领地内的权力,这样的政体为家国不分提供了可能和保障。家国不分的形式有家国同构、以家代国、用家政控制国政等。第三,国王或不同等级的奴隶主在国家或领地的范围内可以侵犯其他奴隶主的权益。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领主制经济相适应,“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9页。。“在领主制的封建社会里,土地所有权和实施超经济强制的政治权力都集中在领主个人手中。领主在得到分封的土地时,同时也就得到了这块土地上的‘特恩权’,即行政、立法、司法、军事、铸币等特权,并以此迫使农民对其人身依附。”[注]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97、93页。

在奴隶社会的西欧,家国关系比较复杂。古希腊的雅典“采取生产资料的奴隶主个人所有制,大量土地和奴隶分属奴隶主贵族私人占有”,政体则“采用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制”。[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274、95、549页。统治阶级成员相对均衡地各自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仅构成统治阶级集体的民主制政体的经济基础,而且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使家国分离。这正是雅典的民主制对不同社会形态民主制建设的意义所在。而“在古罗马和斯巴达这样的奴隶制国家中采取的是贵族制。表现为由奴隶主阶级中的少数显要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古罗马)、长老会议(斯巴达)掌握重要权力。其他重要职务也是由军事、土地、富有的显贵担任。这种形式更明显地表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是通过奴隶主阶级中的少数显贵的统治实现的。”④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97、93页。由于少数大奴隶主比中小奴隶主占有更多的土地和奴隶,因而实行贵族制政体。在奴隶制国家的家国关系中,贵族制政体既区别于民主制政体,也区别于君主制政体,以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国不分为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国不分,在中央、地方和基层,既有共同的制度,又有不同的特征。地主制经济、世袭制和大权独揽,是决定中央、地方和基层的家国不分的共同制度。而中央王朝家国不分的特征有:(1)土地国有制并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向农民征收租税、劳役和其它贡赋,是中央王朝家国不分的经济基础。“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891页。(2)专制君主制既是家国不分的原因,又为家国不分提供保障。地方政府家国不分的特征表现为:首先,这里的“家”,主要是封建官僚的“家”,而不是地主的“家”。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游离于土地关系之外,地主个人一般不享有西方封建领主的政治特权。政治权力由国家行政机关掌握,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由专职官吏管理的中央集权制,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西方实行等级制,中国实行官僚制。”⑥《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274、95、549页。其次,官僚地主化、高官厚禄和升官发财,是地方政府中封建官僚家国不分的经济基础。如同王亚南所指出:“官僚贵族化如其同时没有伴随经济条件的改变,他的贵族身份终究是不易形成、不易固着起来的。幸而,事物本身总像在为自己做着种种配合的安排。秦汉乃至以后的历代王朝,迄未忘记把‘普天之下’的一部分土地,赐封其亲故。除此之外,厚禄与高官总是相连的……做官总有机会发财,有官斯有财,有财斯有土。”[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81-82、82-83页。再次,显贵家族数代控制地方政府。东汉以后的士族、魏晋南北朝的门阀等,是我国封建社会显贵家族的突出代表。门阀在经济方面占有广大的土地,在政治方面凭藉祖先的余荫,不但垄断官吏选举之权,凡州郡掌管选举铨叙的官吏,如中正、主簿、功曹之类,都必须从他们中择人任用,而且从中央到地方的高级长官亦由他们包揽独占。⑧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81-82、82-83页。基层政府家国不分的特征包括:第一,历代均强调以地主阶级人士充当当地乡官,尤其是辖户较多、事权较重的职务。在我国,“中唐以前的乡官,一般由乡里推举报官认可,或由地方官府直接任命产生。任职者多是当地豪强或有影响的宗法地主。宋代以后,乡官由官府按各户资产高下、人丁多寡签点派充,定期轮换。”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274、95、549页。第二,依靠以族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组织来巩固基层的封建统治。这是由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利用宗族关系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进行控制,较之单纯靠地方政权的力量更容易奏效。”[注]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5页。以至于,“中国专制官僚统治,一直需要以族长制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组织作为其政治组织的补充,于是,具有浓厚原始性的氏族制,便与专制官僚统治一同千古。”[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81页。

二、黑格尔、马克思论市民社会和家国分离:市民社会的涵义

黑格尔第一次提出了近代以来的、与“国家”相区别的“市民社会”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这就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74页。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贡献在于: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建立自治性团体是出于市民社会成员的需要;市民社会是“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它是法制社会;这里的“外部秩序”指的是国家,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代表普遍的利益,个人追求私人的利益,而自治性团体则维护“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市民社会必须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有必要把国家归入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之中。未能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这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缺陷之一。

马克思弥补了黑格尔的不足,将国家从市民社会的含义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市民社会概念科学的含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它涉及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既包括经济结构,也包括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注]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80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个术语既有‘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也有‘市民社会’的意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编者注)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的、最初的资产阶级并不具有公民地位、享有公民权利,而且资产阶级始终同封建主义国家相对立,加之资产阶级从来把私人企业的事务和自身社团的事务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分离,所以,马克思强调“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是bourgeois(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和citoyen(公民)之间、市民社会一分子和他的政治外貌之间的矛盾”。[注][德]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43、440、429页。可见,不包含国家且与国家相分离,是近代的市民社会与生俱有的含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包含生产关系,并在一定意义上把生产关系等同于市民社会。“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43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作为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包括生产关系。他们继续写道:“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②[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43页。

生产关系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市民社会又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因此,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作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词源的“civilils在拉丁文中还有着重要的经济含义。civilils 不仅指法律而且指私人权利,不仅包括私人自由活动和居住的权利,而且主要指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及与他人订立契约和从事自由贸易活动的权利等”。[注]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83页。“像现代所有其他‘市民社会’的用法一样,黑格尔的用法将私人财产所有权宣布为市民社会不可缺少的关键特征。”[注][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美]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5、38、37、35页。

属于私人领域的家庭,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贝马斯指出:“小家庭是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的核心。……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注][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页,第35、29页。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看家庭,首先,家庭生活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范围,而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无权干预;其次,家庭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类似于社会团体自主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可以以道德为权威,通过家庭公约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再次,只有当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触犯了法律时,国家才有权依法受理诉讼,做出调解和审判。

市场经济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狭义的市场经济指生产关系中的交换关系部分;广义的市场经济涉及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中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注]《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2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第881页。。可以说,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保持活力的源泉。希尔斯认为, “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黑格尔对此看得十分清楚;事实上,他视市场为市民社会决定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特征)。然而,市民社会的内涵比市场宽广得多。市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社团与机构的自主。”⑦[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美]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5、38、37、35页。因此,市民社会“意指一个独立于国家而运作的市场经济”⑧[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美]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5、38、37、35页。。

社会团体是市民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指出:“‘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⑨[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页,第35、29页。由于经济利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首要利益,所以,商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一社团”。“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或者毋宁说是社会中的市民部分——既不同于家庭,也不同于国家。……它有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同时又通过同业公会(corporations)将个人组合为超个人(super-individual)的集体——这些集体有其各自的集体性自我意识(collective self-consciousnesses)并将这些意识整合为更大的、单一的集体性自我意识,后者在国家层面得到充分实现。”⑩[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美]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5、38、37、35页。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民社会理论创新的探讨

对市民社会含义及其社会意义的探讨一直是欧美国家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近年来也受到我国学术界的关注。有些学者认为“市民社会”的范畴只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社会无缘;[注]“当一部分人热衷于提倡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或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建构市民社会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略有关的不同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条件而轻易附和。本文的论述已经充分表明,无论是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形态,‘市民社会’都是西方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引自方朝辉文:《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102页。)而有的学者则对在社会主义社会借鉴“市民社会”的范畴抱以积极的态度。[注]“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引自邓正来、[美]J.C. 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1页。)笔者认为,我们既可以借鉴源于近代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理论,也有必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际出发,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创新。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社会实践及其理论,是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只能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社会的残余不仅使我国在建国后走了弯路,遭受十年内乱的损失,而且至今还严重地干扰着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所要解决的历史性任务。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出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注]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5页。资本主义社会各方面的制度,凡是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都必须消除;凡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都可以而且应该保留,并予以发展。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指出:“有人在这个会议上说,不向资产阶级学习也可以建成社会主义,我认为,这是中非洲居民的心理。我们不能设想,除了以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以外,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注][前苏联]列宁:《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85页。在党的领导下补资本主义社会合理因素的课,应当被界定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之一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内涵。

第二,市民社会的实践及其理论,其实质是处理统治阶级与国家机构的关系。资产阶级通过市民社会的理论及其制度实践,解决了统治阶级对国家机构及其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主义社会相比较的历史进步性,社会主义社会应继承这种历史进步性并予以发展。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依靠官僚军事机构,维护其专制统治,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185页。由于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臣民必须绝对服从,所以,统治阶级的多数成员不仅不能制约君主行使权力,且只能听凭君主践踏自己的权利。古希腊的雅典曾实行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制,古希腊的斯巴达和古罗马曾采取奴隶主贵族共和制;西欧封建社会曾出现过贵族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这些政体与君主专制制相比,统治阶级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民主;对君主和国家机构行使权力,对统治阶级成员也有不同程度的制约。

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实践及其理论,继承了人类历史上以往社会形态下政体的合理成份,并且第一次解决了统治阶级对国家机构及其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首先,资本主义法制保障资产阶级成员的公民权利不受国家、私法人或其他公民的侵犯。这种保障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宪法和法律尽可能具体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司法机构行使职能,保护资产阶级成员的公民权利,强迫诉讼当事人履行公民义务,惩罚侵犯资产阶级成员的公民权利的行为。其次,资产阶级通过健全商会等社会团体的实践和章程,以及法律和国家机构对资产阶级的社团活动的承认和保护,能够在自愿参加、少数服从多数和自主决定等原则指导下,依靠社团处理“社会性公域”的事务,不受国家机构的干预。再次,普选制是资产阶级成员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构成员行使职能的基础。议员和政务官兑现竞选时对选民的承诺,听取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是资产阶级成员参与国家事务的主要途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是资产阶级成员监督国家机构成员行使职能的主要手段。最后,通过国家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公民在立法方面的创制权、复决权和弹劾权,议会行使调查权以及政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资产阶级及其成员监督国家机构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其滥用权力。

第三,在中国进行市民社会实践及其理论创新的核心是:把劳动群众间接占有的公有制改变为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使劳动群众直接占有的公有制,从而建立以劳动者生产资料财产权为基础的公民权利体系,构建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新型市民社会,健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通过职工拥有股份的改革,健全两种公有制。一方面有利于奠定在两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国家中劳动者作为主人的经济基础,因为“调动、提高和保持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关键在于恢复劳动者个人财产权。劳动者个人财产权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是由社会主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的。劳动者不但在流通领域而且在生产领域拥有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劳动者不但有工资收入,而且有财产收益”[注]段若鹏:《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载《人民日报》,1998年11月14日,第5版。该文是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在京举办的“王珏教授从事经济研究50周年暨公有制实现形式座谈会”的综述。。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的土壤。如果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少数官僚的既得利益出发,从坚持马克思唯物主义出发而不是从唯心主义出发,就得从所有制的蜕变来总结和宣传前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失败的主要原因。黄苇町曾深刻地指出:“3/4的所谓新俄罗斯政府官员和2/3的富翁,都是原来苏共各级委员会的官员,被称为‘同志’的人。苏联剧变的原因有很多,但有一个过去被我们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苏共领导层的腐败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使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外衣已经成为束缚,不便于他们更放手、更放心地去侵吞社会财富。他们已经不满足于能够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的事实制度,而要通过社会政治制度的公开变更,来从法律上承认他们所取得的东西。”[注]黄苇町:《从苏共垮台看腐败》,摘要刊登于《报刊文摘》,第1319期,第2版,1999年3月15日。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即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改革它的第二个基本特征,把“劳动群众抽象、间接占有”改变为“劳动群众具体、直接占有”。“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这种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向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转化和转化的具体途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经过几十年的深入研究后得出的一个成熟的但却被人们长期忽视的结论。……大批自发的和规范的股份公司的出现以及公司制改革方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制定的方案)为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状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职工股的出现为真正解决社会主义劳资关系问题找到了一个理想的模式。”[注]李惠斌:《马恩思想中的一个重大转变》,原载《学习时报》,2000年7月17日,转载《报刊文摘》,2000年7月31日,第2版。结合上述分析,对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可做如下具体设想:

第一,集体所有制不包含全体人民或国家的股份,不需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官员代表全民或国家来行使全民或国家的所有权。这是集体所有制天然的优点,即它不具有从劳动者间接占有的公有制发生蜕变的内在机制。为了充分地利用集体所有制的这个优点,发挥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凡是集体所有制适应本单位生产力水平的,就坚持集体所有制,或把全民所有制改革为集体所有制。[注]笔者认为,在过去发生的我国国企“抓大放小”改革中,“放小”应该实行多数改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不是改制为所谓的“民营企业”实际上的私营企业。江泽民曾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内部职工持股,职工的身份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劳动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体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新型经济关系。”[注]柳可白:《企业职工持股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页。厉以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新的组织形式。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注]厉以宁等:《怎样组建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

为了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既应继承被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股份合作制规范形式,又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际出发,进行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1)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单位,全体劳动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所有权,包括选举任免厂长经理、做出投资决策、分配利润等。(2)劳动者不仅按劳分配,而且按资分配,劳动者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按照规章制度,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不仅可以得到更多的工资奖金,而且可以增加所拥有的股份,并使原有的股份增值(如果未完成指标,会使原有的股份贬值)。“股金的联合即股金制度是劳动联合即合作劳动制度的基础,而股金联合基础上所形成的劳动联合是合作制经济的核心框架。”[注]丁为民:《西方合作制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第313页。(3)由于劳动者的股份是保障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的关键之所在,所以,应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单位获得的股份,不得在证券市场交易,不得变卖以获取生活资料,只允许劳动者在退休时,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计价购买,劳动者换取现金,作为养老金。(4)由于劳动者的按资分配在本质上是按劳分配的发展,所以,劳动者获得股份的主要原则是与工龄挂钩,即随着工龄的增长,劳动者拥有的股份逐步增加;同时也要兼顾技术程度、贡献大小等因素,这意味着具有相同工龄的劳动者并不拥有相等的股份。根据公平原则,可以由立法规定,一个单位内部的成员最高拥有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单位成员平均拥有量的一定倍数。(5)有必要在集体所有制的股份中,划出一定的份额,为该单位的劳动者集体共同拥有。这对于调节不同单位劳动者拥有股份数量的关系,减少因职工退休、辞职等给企业股本和生产带来的影响,以及应付企业的生产不景气或破产等,都是必要的。国家根据不同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通过立法规定允许劳动者拥有股份价值的上限。资本量大的单位,集体共同拥有的股份比例可以大于职工个人直接拥有的股份比例,资本量较小的单位,集体股份的比例可以等于或小于职工股份的比例。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注]刘祥武、张弘主编:《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实务全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第997页。(6)用工实行合同制,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包括职工代表的厂务委员会根据考评指标等因素投票决定。(7)集体所有制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后,如果职工被解聘或辞职,该职工所拥有的股份理应由本人带走。带走的方式可设想为:由本单位开具职工所带走股份等值于人民币的数量证明,该证明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时由本单位从流动资金中拨款,开具等值于股份的支票,该职工持该支票向新单位兑换新的股份。

第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股份制后,其股份分为三部分:本单位的职工股、国家股(即全民股)、社会股(分为私法人股和私人股两类)。应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蓝本,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际出发,进行体制创新。“以股份形式表现的劳动者财产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从而坚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只要广大职工不但是劳动者,而且是投资者,不但有工资收入,而且有财产收益,国有企业改革就一定能成功。”[注]段若鹏:《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载《人民日报》,1998年11月14日,第5版。遵循“职工应该拥有股份”原则,对于改革和健全国企产权制度,可作如下设想:(1)资本量较小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股的份额可以大于国家股或社会股的份额;资本量较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国家股的份额会大于职工股或社会股的份额。但无论职工股的份额占多少,都应由职工股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股或社会股只能发挥监督作用。为什么只能由职工股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这首先是因为职工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职工股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其次,国家股的所有权委托给职工股东大会行使,比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行使更具有优越性。这不仅有利于引导职工为国家多做贡献(既表现为生产更好更多的产品,也表现为使国有股保值增值),而且有利于根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家股的所有权、主导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种种弊端。为了制约职工股,保障国家股、社会股的利益,可以建立一种“赢利时国家股、社会股优先增值,亏损时职工股优先贬值”的机制。职工股发挥主导作用的含义是:由职工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做出投资决策以及分配利润等。为什么国家股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只能发挥监督作用?按理如果国家股在单位的股份中占多数,国家股理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国家股只能由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政府派遣官员来行使国家股的所有权。这一方面容易产生种种弊端,最终会导致全民所有制发生蜕变,另一方面不利于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使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所以,不如全体人民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委托给每个企业的职工集体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说,职工股在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主导作用,也就是国家股在发挥主导作用。为了防止职工股的小团体主义倾向损害国家股的利益,有必要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力,对国家股是否可参与所在单位的某项投资决策进行审批(虽然不能赋予其审批单位职工股东大会投资决策的权力)。国家股发挥监督作用的含义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要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议制表决,可以否决国有股参与新的投资。为什么社会股也不能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原因在于,社会股在一个国企总股本中一般不占多数;同时,社会股既包括其他国企、集体经济企业的股份,也包括私人企业、外资企业、本单位内外个人通过市场途径获得的股份,成分复杂,难以形成比较统一的看法。社会股发挥监督作用的含义是:社会股享有两项权利,即监督社会股保值增值、通过证券市场转让社会股。(2)为了实现政企分开,也为了更好地体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人民的委托和监督、代表人民对单位的国家股行使监督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从政府的工作部门序列转变为直接受各级人大领导的工作部门。少数全国性的、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的、国家股占多数份额的单位,可受全国人大及其中央的国有资产部门管理;多数含有国家股的单位,宜根据国家股规模的大小、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范围等因素,分别受省级、市县级人大及其国有资产部门的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同级人大的领导,同时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3)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的职工股,应区别于职工用个人收入购买的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属于社会股的股份。前者是职工直接拥有的生产资料,是职工成为单位和国家的主人的关键,不允许职工转卖他人以获取现金或消费资料;而后者则没有这种限制。(4)无论在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方面,都应该允许单位的厂长、经理获得数倍于职工平均数的报酬和股份(这一原则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单位也是适用的)。(5)前述集体经济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有关设想,对国有经济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也是适用的。在深化国企产权改革中,“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并不改变企业的国有经济特征,国家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不由此而发生改变。在股份制中,由于具有企业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从而使企业劳动者都能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关心企业的生产发展,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利益约束。”[注]李达昌等主编:《战后西方国家股份制的新变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66页。

在前文的基础上,可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含义和特征做如下探讨。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是以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享有财产权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种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活等领域逐步实现自治,公民通过选举制、直接民主制与代议制相结合、法制等产生和监督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对社会实行必要的统治和管理的统治阶级联盟。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有以下基本特征:(1)劳动者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享有财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健全其他方面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受到国家宪法保护,是国家宪法的基础。(2)公民、家庭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私法人或国家的侵犯。(3)对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来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含义是:凡是市场能比政府、社会团体更好地促进生产、满足需求的地方,应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只有在市场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才有必要发挥各自的功能。(4)公民根据自己不同的需求,组建和参加多个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五类。要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团体资金完全自筹,会费、捐赠、适度的服务收费是社会团体资金的三个基本来源。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国家机构尊重和保护社会团体自主地管理内部事务和依法发挥社会功能,公民通过社会团体对国家机构进行利益表达。针对社会团体作用的重要性,曹沛霖曾指出:“问题的实质在于国家放权后,社会是否能真正自治自律。因此,培育强大成熟的社会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7-138页。(5)公民通过选举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直接民主制与代议制相结合、法制,选举产生并有效地监督国家机构行使职能。国家机构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分别直接对选民负责且相互制衡,同时,工人阶级的政党通过选举在代议机构中取得多数席位,从而掌握对国家机构的领导权,这两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趋势。(6)国家机构对社会实行尽量减少而必不可少的统治和管理。“政府是必要的祸害”这一经典性命题概括了政府对社会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动态地看待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公民、企业、市场、社会团体、政府五者之间职能关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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