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优化路径探析

2013-02-14 07:25
关键词:文化产业劳动系统

张 雪

(四川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成都 610064)

近年来,文化产业异军突起,规模由小到大,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及十八大“文化强国”战略的提出,更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然而现实中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的状况却构成了我国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深入诠析其问题的成因,并探讨科学可行的解决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的必要性

1. 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是反映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的要求

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与综合国力提升、国民经济结构转型、国民素质的提高、民族精神凝聚力与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安全、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等诸多国家战略目标紧密相联,具有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准确、及时、完备的文化产业统计信息尤为必要,是透视这些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程度的一面“窗口”,同时也可以标度、衡量文化产业发展在其中的贡献程度。

2. 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迅猛增强,业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然而,“中国奇迹”的背后也面临着进一步改革的任务,尤其是要摆脱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而走上科学发展之路。在这一过程中,文化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乘数效应大等独特优势,被誉为“朝阳产业”、“无烟工业”、“绿色产业”,势必将成为助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因此,对文化产业进行系统统计,一方面有利于评估该产业的总产值,以衡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明晰文化产业内部结构状况,从而服务于本产业的调整升级。可以说,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将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必不可少的因素。

3. 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是实施改革发展惠民政策的要求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日益增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通过公共文化建设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共同来完成。相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性、不可选择性特征,文化产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则具有多层次性、可选择性的比较优势,因此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获得了大量的政策倾斜利益。只有完善文化产业统计信息,企业和政府才能在此基础上分析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需求状况,如群众精神需求的变动趋势、供给结构是否合理、供给数量是否充足等,从而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发展惠民。

4. 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是认清综合国力竞争水平的要求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国力之间的竞争,文化软实力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文化产业负载着意识形态功能,在跨文化交流中,只有借助文化产业等媒介建立起强大的对外文化传播体系,才能有效地消除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误读,才能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增强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因此,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国际战略意义。在此背景下,只有构建起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和方法的文化产业统计,获取相关信息,才能通过文化产业的国际对比分析出他国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差距,从而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步伐。

5. 优化文化产业统计系统是彰显文化体制改革成果的要求

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与出发点,深入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建立更有生机活力、更加开放、更科学有效的文化发展体制机制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转企改制以使文化单位摆脱传统事业体制的束缚,转变成为独立的市场法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要纲。在这一过程中,完备的文化产业统计则是了解文化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途径。

二、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

相对于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则相对滞后,被纳入国家统计系统的时间较短。2004年国家统计局首次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统计制度,经过8年试行,于2012年颁布了修订版。其间,2012年5月19日至20日,在深圳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会议。虽然统计部门在文化产业统计领域拓荒中努力前行,然而所取得的成绩与预期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综合来看,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 文化产业范围界定存在分歧,仍未形成统一共识

至今为止,学术界尚未达成一个公认的、完备的文化产业概念,对其范围的界定仍然存在不少分歧。当前国家统计系统进行统计工作的依据文本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统计对象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1];该分类还附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该分类对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然而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部分行业身份界定模糊,政策寻租空间大。明确的行业身份界定是保障统计结果质量的基础。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充分考虑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业已将新出现的一些产业门类纳入其中,这是极大的进步。然而,不排除仍有部分行业存在身份界定模糊的问题,政策寻租问题也相应产生,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方面,部分企业借助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形态,跻身文化产业行列,以获取相关政策扶持。随着国家对文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也随之加强。在此背景下,体育、地产、餐饮等一些与文化产业沾边的行业也“随机应变”,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文化企业的身份;另一方面,也有部分行业“转投他门”。以全国知名网络游戏盛大游戏为例,其文化企业的身份得到了业界广泛的认同。然而,在统计资料中,其注册身份却为高科技企业。究其原因在于按照当地规定只有高科技企业才能享受到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经济人”的逐利本性使得盛大网游“转投他门”,获得了高科技企业的身份。类似情况在文化产业中较为普遍。可见,身份界定的模糊无疑会影响到文化产业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2) 各地对国家方案理解与执行有异造成统计口径的不同。为规范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自2010年始,各地开始统一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试行)》标准。然而由于各地之间互相攀比、追求政绩等原因,现实中依然出现了地区间统计口径不同的问题,统算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偏高,影响了横向比较的效度,使统计信息的价值大大锐减。例如,该年度同为全国一线城市的北京、上海两地文化产业产值分别占到了当地GDP总值的12%与6%,两地间数据差异巨大的真实原因不免有统计范畴的不一。[2]

2. 统计指标设定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1) 分类标准与产业统计要求不契合。由于国家统计局的工作宗旨在于对文化领域做一整体统计,满足政府管理的需要,并不考虑文化项目的事业性质或产业性质,因此《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主要以功能同一性标准为主,不能完全满足文化产业的统计要求。例如,该分类中“文艺创作与表演”指标的设置并未区分公益性演出和企业演出,这便造成了难以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统计数据利用不便捷的问题。目前,文化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产业业态,其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完备、准确的产业数据作为基础,因此制定出满足政府管理与产业发展双重需要的统计指标体系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2) 文化统计指标设置未能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文化产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形态,除了产业经济性质外,还承担着意识形态宣传的客观任务,因此对文化产业的内容结构、层次等均有极高的要求。然而,在当前我国文化统计指标设置中,均是诸如“文化产业增加值”、“市场化程度”、“投资及完成额”等反映“量”的变化的指标,鲜有反映文化产业内容结构等“质”的指标,无法反映出文化产业的多重作用。

3. 统计系统行政障碍制约作用较为显著

(1) 文化产业的跨部门管理障碍。文化产业内涵极广,涉及文物、旅游、信息等多个领域,统计工作量极大;而其又归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给文化产业的统计带来诸多不便。在目前体制机制下,各部门仅对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单位进行管理,而对其它部门主管的文化产业的统计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统计工作的统一性要求与部门统计的分散现状形成矛盾,难以保障统计结果的质量。

(2) 统计系统存在“上手障碍”以及统计人力财力薄弱。过去,我国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由文化主管部门来进行,自2010年起改归统计系统来完成。这随之给统计系统增加了新的工作压力,包括任务量的增加和新业务的学习。此外,统计系统内部行政编制普遍不足,临时聘请兼职统计人员的情况较为常见,这势必会影响到统计工作的业务能力,再加上上报时间限制、调查经费不足等原因,均会给统计工作造成障碍。

4. 统计调查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统计调查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统计信息的实效性。由于文化产业点多面广、形式各异、内容庞杂,因此在调研时通常运用全面调查法、抽样调查法、重点调查法等相济的模式。具体来说,在当前统计调查中,往往是对中央、省、市直机关所属的文化产业机构运用全面调查法;其他机构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业归属、企业规模等而运用抽样调查法。对于成熟产业来说,此种模式无疑奏效。然而对于文化产业内许多新兴的尚处萌芽阶段的行业门类来说,显然这种固有的统计调查模式有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

三、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 对创意劳动及其生产劳动属性界定不清晰

创意劳动是文化产业的核心,指的是“面对新问题,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运用创造性思维,形成事物之间全新的结合方式的活动,是感性化思维与理性化执行过程相结合的创造性活动”[3],并分为核心层、中间层和拓展层创意劳动产品。创意劳动以创意思维活动为主、工作方式灵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极为重要。创意劳动属于马克思的劳动理论范畴,缘由在于:一方面,创意劳动与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有着相融之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界定物质生产劳动如下:“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是一种借助于劳动工具实现计划好的有目的的并且实现对世界的改造的物质生产活动。这一过程最终生产出产品也就是后来说的使用价值,自然物质可以按照人的需要改变其形式。”[4]而当今物质概念被重新定义,物质生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变化,脉冲、声波等也被纳入其中。[5]创意劳动以满足人的预先期望为目的,改变事物原有形态并将其产品——观念、符号、编码、想象等以设计图纸、声波等新物质形式记录下来,从而实现了与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内在契合;另一方面,创意劳动表现出马克思所构想的“自由劳动”的诸多特征。马克思认为“自由劳动”是劳动的最高阶段,以劳动者本身为主体,是劳动者的自我实现;劳动是一种联合体劳动,其过程仍然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6]。而产生于资本逻辑下的创意劳动与之表现出了较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可以将其看作是伴随科技发展而呈现的一种劳资关系的新型模式。此外,根据统计原则,只有生产劳动才可以被纳入统计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属性进行清晰界定。何炼成教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得到普遍认可,即“凡是能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只是间接有助于社会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或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7]由是,文化产业统计对象必须属于创意劳动和生产劳动双重要求。当前对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界定不清,最重要的原因便在于对这双重要求没有把握好。

2. 历史思维惯性影响较大,缺乏成熟的他国经验

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之内,我国的统计系统都是照搬前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一直到1992年才采用国际通用的核算系统。前苏联的统计系统存在着重物质生产部门轻非物质领域统计的缺陷,若按此考核体系,文化产业中非物质生产环节的生产劳动以及新形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均排除在考核之外。虽然1992年始统计系统开始与国际社会接轨,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思维依然产生着重大的影响。[8]除此之外,由于文化产业是新兴的产业形态,即便在发达国家其统计工作也依然未能形成成熟的经验,这可以通过各国对文化产业定义的差异体现出来,如澳大利亚将文化产业称为“文化与休闲产业”、美国则将其称之为“版权产业”[9]等。历史思维惯性影响以及无成熟经验借鉴,必然会对文化产业统计指标设置与调查方法选择的科学性以及人力财力配置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的优化路径思考

针对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面临的诸多问题,在分析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优化路径:

1. 运用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明晰产业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的确定在整个文化产业统计系统中居于核心、基础地位,应当成为加强和完善统计系统的突破口。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当坚持运用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来指导,采取“先增后减”法来进行。第一步,“先增”。首先,穷尽所有有争议的行业门类,将其纳入被检验范围,尤其是要保持适度前瞻性,特别注意那些尚处于萌芽阶段的新兴产业门类,这一步较为简单;然后,在现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基础上,注重文化产业链条的拓展与延伸,将与创意劳动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均囊括其中。以此通过“先增”,便将文化产业统计待检验范围完备起来。第二步,“后减”。这一步旨在检验文化产业统计范畴库,将不符合标准的对象剔除出去。首先,核定其是否属于创意劳动。由于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劳动,因此只有创意劳动才应列入文化产业的统计范畴。根据上述标准,便可以甄别检验文化产业统计范畴库中部分有争议的对象。例如,有关学者支持将“自然科学和教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然而事实上该种劳动虽然也属于脑力劳动,然而却并非“以创意性思维为主导”,并不具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灵活”等特点,因此并不属于“创意劳动”,理应排除在外。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才具有生产属性,才应该被纳入统计范畴,因此要杜绝将人类所有的劳动视为生产劳动的错误认识。以文化经纪活动为例,对于其中未从事创意劳动而仅为中介的经纪活动应视为非生产劳动,而对于参与到创意中去且直接为满足整个社会物质文化需要做出贡献的经纪活动,则应视为“整体工人”的一部分而归为生产劳动。这样,经过“先增后减”,便可以获得相对准确的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此外,由于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关系到国家宏观发展政策,因此应当坚持全国统一的原则,即全国范围内实行相同的统计范围、相同的指标体系以及规范的计算方法。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文化产业统计范畴,力求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2. 完善统计指标设置,合理确定统计调查方法

在文化产业统计指标设置上,应当着力完善以下两点:一方面,尽快达成事业与产业的分类统计。由于统计数据要服务于国家全局建设,建立专门的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及数据则会耗费极大,不够现实。而相对来说比较可行的方案则是在现有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中,尽可能地做到同一门类下事业数据与产业的分类,既可以完成服务全局的工作,又利于产业信息的获取,减少二次转化应用的弊端,从而实现双赢;另一方面,具体的统计指标设置和指标转化运用方面的改善。现行文化统计指标主要涵盖文化单位基础指标和文化统计总量指标。其中,对于前者的设计应以简捷、可操作性为准则,结合现有统计和财务体制来进行;而对于后者则要避免陷入“经济至上主义”的窠臼,加大对“文化产业结构合理性”、“文化产业价值提升”[10]等隐性指标的重视与挖掘,从而确保文化产业领域良性发展。

而对于统计调查方法的选择,则要注意甄别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的相异之处。在确定文化产业统计调查方法时,要特别关注小规模的、处于萌芽阶段的行业,在传统方法基础上添加典型调查,完善调查模式,保障调查的效果。

3. 健全统计行政服务系统

健全的统计行政服务系统是文化产业统计顺利开展的后盾。首先,顺应产业发展要求,抽调人员充实文化产业统计队伍,落实调研资金,积极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统计内容,文化产业统计方法等,这样便可以弥补文化统计经验的缺乏,提高业务能力。其次,畅通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针对文化产业涉及部门多的问题,可以建立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牵头、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机制,理顺分工,密切合作,减少由于部门阻隔而引起的行政效率耗损现象。

五、结 语

在“文化强国”战略提出的新形势下,本文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文化产业统计系统进行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

其一,新形势下文化产业统计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文化产业统计能够反映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程度,助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实施改革发展惠民政策的要求,有助于认清综合国力竞争水平,彰显文化体制改革成果。

其二,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文化产业范围界定存在分歧,仍未形成统一共识;统计指标设定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计系统行政障碍制约作用较为显著;统计调查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三,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存在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对创意劳动及其生产劳动属性界定不清晰;历史思维惯性影响较大,缺乏成熟的他国经验等。

其四,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系统的优化路径必须有序进行。首先,应当运用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明晰产业统计范畴作为突破口;其次,完善统计指标设置、合理确定统计调查方法进行配套改革;最后,健全统计行政服务系统实现后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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