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
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以第8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针对不良反应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全过程做出了具体规定[1]。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国己建立了34个省级药品不良反测中心,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333个,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牌子通常是加挂在药品检验所的基础上的,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然而市级药检所的职责里没有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内容,因而对于药品安全监测工作也不太重视,造成了目前药品检验所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几乎没有发挥其强大的技术能力。在此笔者作为地市级药品监督检验人员浅谈一下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认识,并且就如何更好的发挥药品检验所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出几点构想。
按照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的规定,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简称ADR)系指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时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我国于2004年3月4日正式施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2,3]。
我国是药品不良反应发生较为严重的地区,据统计我国每年在5000多万住院患者中至少有250万人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入院,其中25~50万人属于严重不良反应,约19万人因此而死亡。在5000~8000万的残疾人中有1/3为听力残疾,其中60%~70%是因药品不良反应致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4]。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为了尽早发现各种类型的不良反应,研究药物不良反应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有关不良反应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近年来关于ADR的报道比较多,药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建立起完善的、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尤为重要,目前政府部门也越来越来重视这项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011年5月4日,卫生部又以第8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药品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ADR报告总体情况并不乐观,主要是样本量太小,来源结构不合理,报告制度也还不完善。企业不愿意上报,医疗系统不配合,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认识又较少,即使遇到此类情况,主动报告的也微乎其微。因此要想从不良反应报告的统计上建立起很好的用药安全预警体系还需要很大的努力。
药品检验所是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技术机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通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作出科学、准确、公正的评价,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目前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要挂靠在各地的药品检验所,主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承担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报告与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协助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等工作。对于药品检验所来说,虽然挂了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但是在业务上很少和不良反应有交集,对于不良反应事件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情况分析都没有监督评价的权利,因此造成了药品检验所的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实际是一个数据汇报工作站,少量的受理一些投诉样品以及事故调查样品的检验,没有发挥其在药品不良反应预警和评价过程中的技术作用。如2012年上半年芜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集ADR报表3477份,其中严重不良反应69例,新的一般的不良反应52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537例,虽然有这么多例的不良反应事件,但是药品检验所并没有参与到对于不良反应的药品质量分析和用药安全的评估的工作,对于不良反应事件中药品检验也只限于有关部门或患者送检的样品,按照药典方法进行常规检验。然而很多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的原因从送检来的单一样品按照药典方法检查是很难找到的。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院药剂科将医院发生的用药损害事件,上报给医院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县、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收集这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将它们上报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上报的报告总数、发生比例后,向全社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的通报。此外,《办法》还明文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换句话说,我国目前仅有的这部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仅仅用来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制度,对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前如何预警,发生时如何追溯原因,发生后如何进行更为有效的监测没有实际的帮助。
而药品检验所对于不良反应事件中送检来的药品只根据现行的药典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所检项目均为基本的常规项目。然而目前大部分的不良反应事件都为药品的不当使用,很多药品自身的质量并没有问题,只有和其他药物联用,或者有其他医疗器械或者包装材料的影响时才会出现问题,因此用这样的方法对不良反应的药品做出的评价很难在检验结果上最大程度的接近不良反应的真相。如1998年抗洪时期的“氟哌酸假药案”、2001年“梅花K假药案”、2006年的“欣弗事件”和“齐二药事件”等。这些假劣药品只根据当时现行的国家药品标准是难以检出和发现的,必须依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才能及时发现,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重新评价研究。
笔者认为药品检验所的各职能检验科室在不良反应事件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发挥其技术优势,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建立起联动机制,做好工作的承接,将监管和技术指导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善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在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该由有经验的相关检验人员对于不良反应事件的“使用中样品”进行第一时间采样和分析,分析手段也不应只限于药典方法的常规项目的检验,应多考虑不良事件发生的因素进行多项目的考察,力求第一时间找出真实原因,避免更多不良事件的发生。另外药品监管机构也应建立完善的药物上市后再评价机制,药品检验所对于不良反应报道较多的药品进行市场跟踪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修订检验标准的相关项目,使得药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工艺和药品的质量,切实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旨在要求药品质量不断提高并被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用药更加安全有效。相对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且我国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中、西药合用引起的不良相互作用、中药注射液的滥用以及五花八门的中药造假导致的不良事件等。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健全适应我国自身特点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势在必行。药品质量与药品安全性密切相关,药品不良事件的及时发现、确认、处理以及危害性评价除了临床上的一些统计分析外,从药品质量角度进行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手段。药品检验所作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在不良反应体系中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通过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分析方法积极的研究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为预防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将不良事件的危害降至最低。
[1] 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EB/OL].2011-05-04[2011-12-01].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62621.html.
[2] 耿东升.对药品不良反应定义及其分类的商榷.西北药学杂志,2011,26(1):59.
[3] 卢寿荣.2010年我市789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北方药学,2011,8(8):92.
[4] 汤榕,孙维红,许静怡,等.1276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网络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宁夏医科大学学报,2012,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