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英
(中国石油大学体育教学部,山东青岛266580)
当今高度商业化的竞技体育,已脱离了原始体育那种简单的身体锻练的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竞技体育中,人们一次次地挑战生命的极限,这使得当代竞技体育受到了人们的喜爱和关注。然而,当代竞技体育在不断加快其职业化、商业化、产业化进程的同时,其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方面,它在更大的空间中创造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自我身心和谐的时代风貌;另一方面,也逐渐导致一些体坛黑幕现象的产生,出现了诸如吹黑哨、赌球、打假球、滥用药物等背离体育伦理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认真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对重构当代中国体育伦理的价值观、建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日趋成熟,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偏离行为也随之出现,人们参加比赛已经远远不是为了战胜对手,展示自己的实力,而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在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同时,也扭曲了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加快,“效益至上”、“金钱至上”等功利思想开始蔓延,作为社会文化一部分的体育领域,同样也出现了伦理价值的迷失。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我们不能彻底否认“功利”思维的独特作用,但是,对功利的极端追求却是社会发展的“魔鬼”,因为它泯灭了人们的良知和道德,扭曲了人性和灵魂。[1]11人们的价值理念随着功利主义的极端发展渐渐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竞技体育中,“金牌主义”、“拜金主义”的出现,就是这种世俗功利化的直接表现,世俗功利化导致了竞技体育伦理道德的迷失。如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羽毛球女双项目中,中国、韩国和印尼4对女双选手为了在淘汰赛中选择对手,在小组赛中无视观众的嘘声和裁判的警告故意输球,最终因违背体育道德和竞赛公平原则而被取消参赛资格。
体育运动职业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体育运动商业化是指商业机构以竞技体育运动为媒介来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机构,竞技体育比赛只是商业运作的一种媒介。而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竞技体育比赛则是实现自我价值、表现自我的舞台。运动成绩越好,竞技比赛的水平就越高,其观赏性就越强,这样就能为商业机构的投入带来回报,使其从中获得丰厚的商业利益。[1]12
当职业化和商业化交融在一起,产生的利润最大化成为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主要目的时,由于运动员只要获得胜利就能给他们带来大量实实在在的物质奖励,而至于他们取得成绩、获得胜利的方式是否道德、公平,则往往被人们(包括运动员)所忽视,所以,职业运动员在追求比赛胜利时往往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由此可见,竞技体育的价值已经从运动员为荣誉而比赛向为金钱而比赛的观念偏离,职业体育商业化导致的拜金主义使得运动员道德缺失的现象变得非常严重。
裁判员在竞技比赛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是竞技场上的“法官”。由于裁判的判罚会主导比赛的走向,所以,裁判收受贿赂、偏袒比赛中的一方,甚至亲自参与“赌球”的现象出现了。在中国,轰动一时的足球裁判员的“黑哨”、“误判”问题曾一度导致停赛、罢赛等严重行为的出现。此类事情的频频曝光已经引起了国内舆论界和民众的关注。平等、公正是一个裁判员必须拥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公正的裁判判罚会直接影响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发挥,从而导致比赛的不公平,大大损害整个裁判队伍的公信力和执法的权威性,这也是很多球迷丧失理智做出过激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兴奋剂是指运动员为提高运动成绩而使用的违禁药品。通过服用兴奋剂来恢复疲劳、增强人体的速度和耐力,被看作是用“人为的不正当的方式”来提高运动成绩。有些运动员为了提高运动成绩,往往会主动要求或在某些利益组织的帮助与驱使下,有目的、分阶段地服用兴奋剂,对此,必须进行道德的谴责。[1]12大量科学研究表明,使用兴奋剂类药物在提高运动成绩的同时,也会对运动员的身体产生严重的损害。运动员如果借助药物的帮助而产生超越自我的运动能力并取得胜利,就有违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使体育竞技丧失“公平竞赛”的真义。兴奋剂类药物的滥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孙英杰、佟文、廖辉等世界冠军先后栽倒在兴奋剂上的事件,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发人深省。
体育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属于文化系统内的子系统。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体育伦理思想传承了儒家伦理道德的精髓,同时也吸收了法、道等各家的伦理思想精华。竞技体育在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的过程中,面对金钱至上和功利主义泛滥等趋势,已经开始偏离体育竞技本身的初衷,而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可以为这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
以技击为主要内容的武术是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中国的武术渗透着儒家的“仁”、“礼”思想。中国大量的武术典籍和文献都主张以“仁义”为先,把“德”放在“武”前面,这充分显示了以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思想对武术竞技思想的影响。“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主张把“仁”与“勇”放在一起,使“仁”成为“勇”的统帅与动力,“仁者必有勇”(《论语·宪问》)。儒家的“仁”与“礼”的观念全方位渗透到了中国传统武术的伦理观念中。
少林派的武术典籍《绘象罗汉行功》中有点穴之术,在其序言中着重点明了创立这种使人丧失战斗力技艺的出发点就是“仁爱”,以减少比斗中的残忍行为。序言中说:“兵刃之举,圣人不得已而为之,而短打宁可轻用乎?故即不得不打,仍示以打而非打不可之打。”意思是说在不得不进行的比斗中为什么使用点穴,就是想把对手“心神弄迷”而不致伤人。这正所谓是“圣人之用心苦矣”。同时,在该书中的“短打十戒”中,也主要是要求习武者仁爱、谦逊、守忠厚之道。“勿自恃豪强,越理犯分”,“勿妄动手脚,即万不得已,亦须打有轻重,宜安穴窍,免致伤人”。师傅在传授徒弟短打技艺时,要求“须传忠诚有志之士,平易谦恭之人……强横无义者不传”[2]5。少林派的另一部重要典籍《拳经拳法备要》称:“拳法者,卫身御侮之善术也。”意思是:习武练拳是强身自卫,是对抗侮辱的正义之术。对习武者的道德伦理要求是:“卫国保身方可用,持强逆理莫欺人。贤良秘授纡危困,邪妄休传害众生。”也就是要求习武者不能恃强凌弱,无理取闹。对贤德的人要帮助他解脱困境,不能将拳术授予品德败坏的人来祸害社会大众。
以太极拳等为代表的“内家拳”,更是“主于御敌,非遇困厄则不发”。著名的苌家拳也在其《初学条目》中明确规定:“学拳宜以德行为先……恭敬谦逊,善气迎人……不可持艺为非,以致损行败德,辱身丧命。”[3]由此可见,儒家所推崇的“仁者爱人”的思想贯穿于中国传统武术之中,武术中所要求的仁德思想完全符合一般伦理学的生命原则与善良原则,显示出了一种可贵的人道主义精神。
儒家还主张“君子之争”。在儒家“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前提下,进行体育竞争就会与礼让产生矛盾。因而,在竞技体育中,如何使人们既放开手脚去争斗,又不违儒家礼让为先的道德思想,这确实是一个难题。然而,孔子为解决这一难题提出了所谓的“君子之争”。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此话的大意是君子没有什么可争的事情,如果有争的话,也必定是射箭比赛吧!即使这种比赛也应先互相作揖致敬,然后登堂,比赛完后走下堂互相敬酒。这样的争,就是君子之争。体育运动中竞争是核心之一,只不过当竞争不可避免时,双方要不失风度和礼仪。“君子之争”本质上是在体育伦理道德思想中加入了“礼让”观念。“君子之争”是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的典型特色,这一思想促进了运动竞技从原始形态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运动员高尚的体育道德和优良的比赛作风的形成。
公平与公正是体育比赛的特点也是优点之一。没有了公平和公正,便无法显示出真正的胜负强弱。在中国古代,人们也必须在平等和公正的条件下才能参与体育比赛。因而,在中国传统封建礼数中,高下尊卑的森严等级在体育比赛场中却有所改变,形成了“赛场上无尊卑”的状况。中国古代文献中记载了很多在竞技场中突破封建礼数进行公平公正竞争的事例。如汉代《鞠城铭》写道:“建长立平,其例有常。不以亲疏,不有阿私。……鞠政犹然,况乎执机。”唐代的刘悟以囚犯的身份与官员李师古在马球场上进行比赛,比赛中他将李师古的马撞翻在地,出现了这种以下犯上的行为,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处罚,最后因为表现出色甚至得到了奖励。这些文献记载充分体现了在赛场上公正平等、摆脱封建伦理的等级约束的竞技体育理念。对平等和公平的追求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而这一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在体育竞赛中才能得以体现。
在体育竞赛中,人们追求获得胜利的喜悦和陶醉,同时也必然对优胜者进行赞扬与褒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一方面与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因素相联系,如民族主义、爱国情结、家族荣誉等,但其最本质的心理因素则是体育竞赛的胜利能给人带来征服对手的快乐和自我强大、自我超越的感觉。《春秋》记载: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挐。公子友谓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说,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这是鲁公子友为了获得战场上没有得到的胜利和喜悦,要求左右全部都退下与莒挐进行单打独斗的场面,是鲁公子友希望通过竞技获得征服对手的乐趣和自我强大、自我超越心理的体现。
中国传统体育伦理特别强调运动竞技的道德,引导比赛的参与者建立正确的胜负观。《礼记》道:“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诸己,己正而后发,发而不中则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2]7其大意是说,当在比赛中败给对手或者发挥不好时,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丸经》也指出:多胜无矜色,数败无患容,君子也。这段话则是如今人们常说的“胜不骄、败不馁”的典型写照。
“义”和“利”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论语》曰:“君子以义为上,君子有勇无义为乱,小人有勇无义为盗。”由此可以看出,“义”作为人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与“义”相符者要积极倡导,不相符者则必须坚决弃之。
体育活动开始以竞技体育方式呈现后,“义”与“利”是始终存在的一对突出矛盾,体育竞赛的商业化进程使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但如果舍去一方而取另一方的话,都无助于这对矛盾的合理解决。在此方面,应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文化对“义”、“利”二者的关系曾有精辟的阐释:“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得乐,体不得利不得安。”[4]这说明,物质需求即所谓的“利”得不到满足时,人就无法安心生存;人无法生存,也就没有什么道德可言。当人一旦拥有了最基本的物质满足,就必须用“义”来养心(以道德来教化使其明白良好的人伦道德)。竞技体育中的“义”体现的是竞技者在竞赛中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自我人生价值,从而引领人类社会更为昌明,再通过这些活动获得适当的物质回赠,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而达到“养其身、安其体”的目的。反观现代竞技比赛中出现的“重利轻义”现象,比如没有奖金、出场费就不认真比赛甚至拒绝比赛,这显然与中国传统体育伦理道德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是相悖的。所以,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坚持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重义轻利”思想,才能实现体育竞技真正的公平竞争,裁判员才能更好、更准确合理地掌握比赛场上的评判尺度。在竞技比赛中出现“重利”的行为是市场化带来的价值取向,在这种偏离的价值取向引领下的竞技场,必然失去传统体育伦理道德的约束,从而出现拳击台上用牙攻击、牟暴利者漏交巨额税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以及为了赢得比赛或者避免早期被淘汰而打假球等一系列有悖体育伦理道德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统体育伦理道德,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引领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倡导“仁者爱人”的劝善思想,强调“爱人”、“利人”,并将其视为一个人处世之根本,要求人们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自己的言行修养和德行操守做起,严格要求自己。“爱人”是一个渐进的修养过程,从近处到远处、从个体到集体、从小家到大家,最终使人的道德水平升华到“至善”的境界,来实现“修其身而平天下”的目标。这种“泛爱众”的理想也正是当今奥林匹克运动中所倡导的要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裁判的价值落脚点。通过体育运动的竞技比赛来促进身体强健、身心修养,同时增进全世界各族人民的友谊,进而建立和平共处的国际社会,这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终目标。
然而,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也随着发生改变,有些人为满足自己的物质追求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在现代竞技运动中也如此,如果只讲“利”,不讲“爱”,人们所说的“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优良传统就会被泛商品化关系所取代。体育竞赛是一种无国界的社会活动,优秀的运动员会成为超越国家和民族界限的公众偶像而受到世界各族人民的崇拜。如果备受瞩目的运动员在赛场上或日常生活中出现有悖道德的言行举止,就会被迅速散播到世界各个角落并造成恶劣影响,从而成为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腐蚀剂。
纵观当今体坛的各种恶劣现象,如球场打斗、恶语伤人、辱骂球迷等道德违规行为,都充分体现了当今竞技体育道德伦理的危机。面对这样的情况,从中国传统道德论中汲取精华能够有助于体育伦理道德的重建。中国传统文化崇尚的“仁者爱人”的劝善思想,强调的是人的自律意识,从自己做好再到影响他人,强调学会如何“爱人”乃至如何“助人”、如何“救人”,并树立“舍己”精神。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可以提高竞技比赛参与者和球迷的道德意识。
综上所述,目前竞技体育运动在职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因其自身特点及市场运作的影响,导致了异化行为和价值偏离行为的出现。为重塑当代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竞技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必须认真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思想,通过对体育伦理道德的认识、理解和践行,不断提高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完善和提高自身的各种素质,这样才能协调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5]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重义轻利”、“爱人修己”、“反求诸己”等伦理思想,对于防止竞技体育的异化,净化竞技体育的风气,规范竞技体育的道德秩序,促进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回归,保证现代竞技体育向着理性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均具有很大的作用。
[1]黄嫱.体育伦理价值的迷失与重构[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27(8).
[2]旷文楠.中国传统文化与体育伦理[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87(7).
[3]少林寺与少林拳编写组.少林寺与少林拳[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1984:145-146.
[4]权海鹏.试论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在竞技体育中的现代价值[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5]汪伟信.试论儒家伦理道德在竞技体育中的现代价值[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1998(8):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