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2013年年会”综述

2013-02-01 05:36陈苇任丁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公正学者

陈苇任丁

“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2013年年会”综述

陈苇任丁

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2013年年会以“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为主题。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对司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使司法人员树立社会性别平等理念,依法进行公正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关注受虐妇女案件的公正处理,矫正对两性平等问题的错误认知。为推进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司法公正;性别平等;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2013年8月1日至8月2日,“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2013年年会”在云南省昆明市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云南民族大学承办。

本次年会主要围绕会议主题“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进行研讨并对学者提交的会议论文进行交流讨论。会议分为三个单元进行发言交流:第一单元为司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的目的意义、方法与效果,第二单元为司法实践与社会性别意识,第三单元为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立法与司法。会议研讨主要以主旨发言和自由讨论的形式进行。现将本次与会专家发言及会议交流论文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司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的目的意义、方法与效果

关于司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的目的意义,有学者提出,社会性别意识是指从社会性别而非生理性别的角度,去观察、分析与认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重新审视两性关系,消除两性成长中的各种壁垒与障碍,为男女两性争取平等发展的机会。关于司法人员社会性别意识的培养,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和社会现状,不能片面地强调形式平等而忽视实质平等。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司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的方法,有学者认为,必须采用渗透法,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见缝插针的把社会性别的内容渗入已有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中,同时采用权威资料铺垫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和辩论法对司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培训。

此外,关于“多维度干预家庭暴力司法培训模型重构”的预期效果,有学者提出,对司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培训需要达到以下的效果:其一,在司法人员培训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对执法者从案件受理条件、处理程序、保护内容、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予以全面的培训;其二,在司法人员培训时,应使其注意考虑受害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受害人求助的障碍、受害人对法律的认识度以及施暴者的具体情况,将受害人和施暴人的上述情况作为审判时的考量因素。应当要求警察在接到报案时及时干预,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避免家庭悲剧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其三,在司法人员培训时,使受训人员转变从注重事后惩罚到重视事前防御的观念,通过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切实预防家庭暴力的再发生。

二、司法实践与社会性别意识

在讨论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与法律解释时,有学者认为,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具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如果没有树立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往往就不能克服司法中对女性的某些传统偏见,因此法官应具有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运用社会性别平等的理论去观察和认识案件所涉及的与性别有关的问题,在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时,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将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运用“脆弱性”理论分析司法公正时,有学者指出,脆弱性是指由于强烈的外部扰动事件和暴露的易损性,导致生命、财产及环境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法官应当在思想中树立社会性别意识,深切认知与理解某些女性当事人的“脆弱特性”与事实不平等的固有状态,要能够给予她们充分的尊重,并给予恰当和深入的帮助。只有如此,才能在审判活动中,更加细致地洞察事实,判断证据,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采取恰当的工作方式与法律措施实现公正司法。

关于社会性别意识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当前法官的性别平等意识亟待加强,在审判实务中某些法官由于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缺失,往往不能意识到基于性别差异而带来的利益失衡,当然也不会给予救济。法官只考虑对夫妻双方适用法律应平等,但却看不到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带来的实质不平等;法官只是看到所有权人的权利,却看不到具有婚姻关系身份的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因此,应当适当放宽离婚时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能够被更多地适用,以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受虐妇女综合征”,有学者通过对该理论的研究提出,我国法官如果在司法实践遇到有关“受虐妇女综合征”案件时,应考量以下因素:(1)受虐妇女杀夫的社会成因和现实处境;(2)受虐妇女杀夫的心理状态;(3)被害人的过错;(4)受虐妇女是否有自首情节;(5)受虐妇女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6)典型既有判决对本案的参考价值;(7)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法律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和作用。并且其主张,应当将这些因素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而非酌定情节。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有学者建议通过以下方法予以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应明确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定性为民事侵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适用法律上,应将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作为依据;在对待地方法规及村规民约上,应当将其中不利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款废止或者修正,同时提高司法保护农村妇女执法能力。

在对妇女法律权益的认知上,有学者认为,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偏差:(1)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却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前提,而现实中很少有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难以被适用,这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离婚时难以实现;(2)对“嫁城女”财产权益的维护上存在“村规民约”的歧视,通过集体决议的形式“合法”地剥夺“嫁城女”参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针对以上认知偏差,该学者提出应将“司法纠偏”作为对妇女法律权益错误认知进行纠正的主要手段。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立法与司法

对于2012年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学者认为,该特别规定一方面沿袭国家对女性劳动的国家保护主义传统;另一方面又想通过特殊保护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在平衡两者关系上,表现出立法的两难和制度能力的不足。因为,以保护为目的的立法很有可能产生性别歧视的后果,而女性劳动者与国家、雇主不同的关系建构会使问题复杂化,形成保护与歧视、禁忌与隔离等多重纠结,造成有关性别平等立法与司法的多重困境。例如,法律将矿山、井下、高空等作业规定为“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但却没有给予女性从事此类禁忌劳动的选择自由。另外,国家对女性劳动的保护主义可能产生的后果之一,就是在赋予女性被保护权利的同时,继续弱化女性原本脆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导致新一轮竞争中女性劳动权利的“贫困”。因此,要从提升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入手,防止女性的权利贫困。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有学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民法的一般规则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误读或误导了婚姻的本质,同时因为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导致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力;另外在生育权问题上,该司法解释将因一方拒绝生育的离婚作为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这可能有维护“传宗接代”传统生育观念的嫌疑。该学者认为,从男女两性相互依存角度看,这些司法解释的实施可能会同时损害女性和男性的权利,导致“双败”的结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能仅考虑字面和理论上的平等和公平,更应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考虑中国社会的现实,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

在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知与矫正中,有学者提出,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男女两性在其中得到的收益却有很大的区别,而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男女平等”被误读为“男女等同”。该学者提出,要真正实现妇女的解放和两性平等,必须有赖于女性重新认识自己,有赖于女性价值的重新审视和挖掘,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

关于对我国是否应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使法院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借此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切实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有关机构应当加强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当加强证据的获取和保留;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福利机构、妇联、村(居)委会、社区、医院、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进行整合,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与协作,做到“发生之前预防,发生之后治理”,能在各阶段为受害者提供多渠道的支持和保护。但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具有必要性和科学性。其理由在于:(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缺少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反家庭暴力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2)从立法者的立场看,应当用全局的眼光,优先考虑解决国家面临的最为重大、最为紧迫的立法问题,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远比反家庭暴力更为紧迫的立法任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具有紧迫性;(3)从方法论的观点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甚至可能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粗暴干预的负面效果;(4)从立法的科学性看,“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幸福与和谐,家庭暴力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情伦理关系,应着眼于采用适应于亲情伦理关系的特殊手段来化解。相比而言,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可能是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更为明智的选择。

责任编辑:蔡 锋

General Review in the 2013 Annual Meeting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Gender Equality

CHEN Wei,REN Ding

The 2013 annual meeting of the research network of gender and law takes“judicial justice and gender equality”as its theme.Participants of this coference think that judicial personnel should be trained to obtain gender consciousness and always keep the idea of gender equality and impartial trial in their mind,which can contribute to the realization of gender justice and equality.In judicial practice,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rural women’s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We also should commit themselves to the impartial conduct of the law cases which are concerned with the battered women,and correct the wrong idea about gender equality,and speed up the draft of“anti-family violence law”.

judicial justice;gender equality;women rights;impartial protection

10.3969/j.issn.1007-3698.2013.05.003

:2013-09-06

D923.8

:A

:1007-3698(2013)05-0019-03

陈 苇,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法、继承法;任 丁,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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