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磊
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大会通过了《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大会援引宗教哲学家孔汉思的话提出了普世伦理:“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①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会议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由此可见,普世伦理实际上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②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会议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普世伦理的提出,为全人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消除偏见和冲突,增进理解和团结,起到了道德约束作用。
普世伦理之所以可能,是由于它扎根于人类社会的公共理性,具有孕育与萌生的必然性。从源头看,普世伦理甚至在各民族文化彼此隔离的时代就已自发产生,并逐渐积淀为人性深处的追求。例如,在“全球化”之前的数千年间,尽管人类不同的文化模式交流甚少且内容千差万别,但它们不约而同地都发展出诸如“禁止谋杀、乱伦、说谎”这类禁令性准则。这体现了人类维护群体共同生存条件的公共理性,因而成为具有普世性的价值共识。再比如,当代各种文化模式都把“尊重他人”(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文化交流的“最低限度的伦理共识”,但这种“共识”在“全球化”前数千年,就已在各民族文化中发轫。只不过它在中国,与儒家的“仁学”相联系;对西方基督教而言,是“博爱”的某种境界;而涉及印度佛教,它几乎与“慈悲”观念杂揉。由此可见,普世伦理在质底上是各民族文化殊途同归的共享价值。
自从人类进入“全球化”历史以来,对普世伦理有了更迫切的需求。这是因为全球化作为新型的人类社会现象,其实质是人类利益实现形式的转换与更新。从生物学的角度看,维护自身存在和发展,关心自身利益得失的逐利行为与自利趋向,是一切生命有机体,也是任一社会群体的首要法则;人作为最高级的社会动物,自然不会例外。人类在社会关系日趋驳杂,社会实践日益深入,利益欲求不断膨胀等因素的作用下,其利益的获得方式也发生着相应变化。当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难以满足人们的功利需求时,资本主义的工业文明便应运而生,它为人类利益的实现拓展了新的空间。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的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即变为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26页。
今天,全球化已演进至“和平与发展”时期,其广度与深度也早已远超出马克思时代。但是,如果我们将其置于历史发展规律中加以考究,可见它仍是人类利益实现空间逐步扩张的逻辑结果。在一般的意义上,全球化的出现,是历史沿革的必然阶段,也是人的利益实现的当代形式,它深刻反映出人类社会演进的连续性特点。然而,从人类利益实现方式的视角审察,全球化又确实表征着社会历史的间断与更新:首先,全球化是以科学技术发展为动力,以资本运动和市场扩张为依托,以交往的泛化为表现形式的膨胀了的利益实现空间。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利益实现空间,只是局限于一地一国的范围之内,而如今,人类任何利益都是在全球的经济、政治、文化交往中实现。其次,传统社会对利益的追逐,只是在民族、国家内人与人构成的生产关系中进行,而当代,这一利益的追求充斥于民族、国家之间构成的“世界历史性”关系中;它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络效应结构,已把所有的民族、国家纳入世界联系之网。再次,传统社会的利益实现具有手段的单一,方法和空间封闭的特点;而全球化进程在实现人们的利益需求的同时,又开掘出更多的理想性价值和利益。总之,汗漫广漠的利益空间、复杂扩延的社会关系、无穷无尽的利益目标,使人类的利益需求与实现,已构成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链条。于是,处于不同文化模式的人们欲在“和平与发展”的境遇中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不共同创设“普世伦理”,并据此构建世界适用的规则与公正合理的秩序,这就是普世伦理存在与发展的规律性根据。
人类的普世伦理之所以是可能的,还因为尽管当今世界存在着霸权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不和谐因素,但联合国框架内的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平等对话解决问题”的现代观念,并找到了创设并认同普世价值的伦理正义前提。这主要包括:其一,每一种成熟的文化传统或社会文明都享有平等独立的文化主体(cultural agent)的基本权利。文化资源和能量上的优劣强弱并不构成任何藉以忽略、轻视,乃至剥夺某一文化和文明之基本权利的理由。其二,多元文化(文明)的地位平等不受各文化模式所基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与状况之差别的影响。也就是说,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包括军事)制度、实力等因素,不能构成影响多元文化平等独立的理由。其三,每一个权利主体——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和国家以及他们所信奉的每一种文化——都必须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国家不分大小,民族不分强弱,文化和宗教不分高低,人种不分优劣,个人不分性别、人种或肤色,一律都应受到公平的对待和尊重。因而个人的基本人权、国家的独立主权以及文化传统的发展权,都具有普世伦理的正当优先性。其四,进而概括地说,这些权利主体(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就是“法人和法人团体”)的人格尊严、独立和平等,不应因为其社会制度的差异、政治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独特性,而受到特别的对待。在这里,“特别的对待”包括优待与歧视两个方面,是对“不公平对待”概念更周延的规定,它的对应面是“普遍的公平对待”,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所有这些构成了“平等对话解决问题”的原则基础,从而也使得人类世界创设并认同普世伦理成为可能。
在一般的意义上,当代世界各民族认同的普世伦理具有四大主要特性与基本内容:
其一,普世伦理具有植基于人类社会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性,因此它包含为公共理性所认同的普遍真理性内容。由于普世价值是在多元文化的对话中形成的,因此,它具有多元文化的“交际性”(inter-ness),甚至是世界性价值吁求的特征。这样,普世伦理所诉求的公共理性基础,既超越特定民族国家的限制性,又具有面向人类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在这个意义上,普世伦理既不是具体民族国家和个人人格的特殊价值,也不是一种世界性的价值意识形态——它并不追求一种全球意识形态的价值权威地位,而只是全球多元文化交互和协调的结晶,它只要求服从人类的共同利益与普遍价值。
据此,普世伦理的内容首先包括全人类认同的普遍真理。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生产力价值”。无论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如何殊异,它们都认同生产力价值。因为从质底上看,人类社会运演的历史就是人的活动系统的扩展史。人类活动高出于动物的根本之处在于:它不是为了适应环境而改变人的“身内器官”,而是为了改造环境不断更新人的“身外器官”(劳动工具);工具的使用使人类进化突破了生理限度而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就是社会选择方式:它不是对人类“身内器官”的选择,而是对“身外器官”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结构的择取。社会选择的最根本尺度是生产力,因为只有生产力才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如果不想退出历史舞台,就必须证明自己秉有拓展生产力的功能,否则只能被适合新生产力发展的另一种社会形态所取代。
其二,普世伦理具有跨地域、跨文化的公度性,因此包含优先于各特殊文化价值的可公度性内容。由于普世伦理乃生活于不同境遇的民族国家与人民的价值共识,因此它的公度性原则和规范不仅具有普遍有效性,而且由于获得了普遍共识的支持而拥有相对于各种特殊文化价值的权威性和优先性。普世伦理的权威性不是靠任何非普遍性或特殊性价值的优先地位而获得的,也不是凭借某种不合理的方式(比如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方式)谋求到的,而是建立在人类公共理性本身的权威性基础之上的。此处的权威性,不是指某种社会政治意义或科学学术意义的权威性,而是指普世伦理的普遍约束力和相对于各种独特价值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是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决定的。
据此,普世伦理包含优先于特殊文化价值的可公度性内容。例如,它在处理人类世界所存在的文化间、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关系问题时,要求各特殊文化共同体不从自己的特殊价值立场出发,而遵守世界各民族公认的国际性规则——国际法、联合国宪章、WTO的规则等等。
其三,普世伦理具有当代工业文明提供的现代性,因此涵纳“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现代性话语系统的内容。现代普世伦理本根上乃当代世界社会存在的反映。现代世界的主导是以工业文明孕育的政治民主、经济自由、文化多元为基本特征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的核心可以称之为“理性的多元化”:无论是民主政治的平等自由与理性秩序要求,还是现代经济的自由贸易与国际市场化秩序的要求,抑或是现代文化的丰富多样与大众化要求,都内含着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多元自由与理性秩序。由此决定了普世伦理具有追求多元自由与理性秩序的现代性。
毋庸讳言,由于西方国家是工业文明的先驱,因此现代性价值话语系统的历史渊源主要是“西方现代性”的,但它所传达的基本价值却不只是西方的,有些也是人类世界的;不只是现代性的,同时也是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结晶。例如中国古代文化,尽管其中的根本价值(如“三纲五伦”)与现代性精神相去甚远,但在文化的“虚灵的真实”(抽象的普适性)方面,特别是在文化发轫期的宗师那里,我们仍可觅到其与现代性价值鹊桥暗渡的内在心曲。以孟子为例。首先,现代性的第一位价值是自由,而孟子提出的“浩然正气”,论证了“个体人格的挺拔系于自由秉赋”的思想。他说:为人须有大丈夫的禀性,以出世的精神干入世的事业,“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为大丈夫。”①孟子:《腾文公下》。其次,自由理念必然推绎出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的平等人格的慧识。在平等观上,孟子的视野虽未能超越当时的“君臣框架”,但他认为,君与臣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在人格上却是平等的:“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②孟子:《蓠娄下》。这里并未看到儒家末流的“君为臣纲”的人格要求。不仅如此,孟子还提出了“人同类”说:“圣人之于民,亦类也。”因此,只要人们能修养反省,则“人皆可为尧舜”③孟子:《尽心下》。。最后,现代自由、平等之光向“治一群之事”辐射时,必然落实为民主治制。在这方面,孟子也留下可以延伸借鉴的某些议论。如,“左右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孟子甚至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千古至理。此外,例如中国近年提出的对“和谐”的追求,同样是普世伦理。和谐而不是撕裂、恶斗,这是无论东西方各国、各民族的主流追求。事实上,这种追求古已有之。在西方文明摇篮的古希腊,和谐既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状态,也被思想家称为“四主德”之一。中国古代的“大同”世界理想,也表现了对和谐社会的心驰神往。由此可见,任何普世伦理都不是某个民族、某些个人独自创思的产物,它发乎人的本质,代表着本质中禀有共性的需求和期盼。在这个意义上,尽管现代性价值的话语系统诞生于欧美,但这只意味着它首先在那里被发现(而非发明)和确认;而它向世界各地的传输,其实是对传入地人们的内在特性和需求的唤醒。
其四,普世伦理具有最基本起码的人类底线性,由此决定了它涵纳不容违逆的基本人权内容。由于普世伦理的意义取向是现代性价值,因此,它所承诺的主要是当代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问题,遵循“最起码的最大普遍化”原则。例如,尽管各民族文化对伦理的理解见仁见智,但伦理上的普世价值只承认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底线伦理”。这一原则表明,普世伦理并不奢求一种“高级的”、无所不包的意识形态化的世界价值,也不介入某些超出人类共识范围的特殊性价值问题,更不企图干涉各个不同民族、国家或地区的“非全球性”的内部事务;它只是在“底线上”要求各国人民共同分享全球性价值并共同承担全球性责任,共同建立新型合理的世界秩序,进而共同创造美好的人类未来。
这方面的内容有很多,而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标准是其典范之一。人权价值是从人类具共同性的追求中抽绎出来的。如《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各民族在对“二战”反思的基础上,对人类已有的共性需求和期盼的提炼与整合,这不是哪一国的专利,各国都以自己的方式做出了贡献。人权价值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本根的意义上,人权直接源于人的基本特性和基本需求,因此实际上是一种最低标准的文明的公分母。人权的崇高性并非因其标准高,而是因为它作为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任何文化的不可违背性。国际社会把保卫人权作为基本目标,实际上依循的有如卡尔·波普在《猜想与反驳》中提出的那种:“把反对可避免的苦难作为公众目标,而把增加幸福主要留待个人发挥首创精神去解决”的思路。也就是说,保卫人权是基于维护人追求幸福的起码条件而同最紧迫的社会罪恶作斗争,而不是提供幸福本身。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标准为任何人(无论多数还是少数)、任何组织、任何政体下的政府行为都划出了一道不得跨越,一旦跨越便坠入野蛮和罪行的界限。
总之,普世伦理具有三个容易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优点:其一,它立足于文化多元论的事实基础;有可能成功地避免某种形式的“价值本质主义”的普遍化诉求。其二,它至少在形式上脱出了“西方中心论”的价值优越感思维框架,因而有可能超出所谓“文明或文化冲突论”的东西方文化两分性思维定势。其三,其“最起码的最大普遍化”原则的限定,使它能在保持一种现实合理性之文化姿态的同时,也保持了一种文化价值和思想观念的开放性,因而避免了因某种“统一性”的寻求而易于产生的思想的自封性。
根据普世伦理的特性与内容,我们可以断言,普世伦理的最大功能是其能服务于和谐世界的建构。而这与中国的国际战略不谋而合。胡锦涛同志在继承邓小平、江泽民两代领导人外交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战略。他在2005年9月15日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体制;我们应该推动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应该为实现全球普遍、协调、均衡发展承担更多责任,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使二十一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我们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而这一切都需要以普世伦理作为基础。
首先,所谓“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体制”,指称的是实现政治领域的和谐。当代国际的政治矛盾,主要是由民族矛盾引起的。一种是地区性的民族矛盾,其往往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经常表现为疆土相邻而利益相左、宿怨积累并互相排斥。还有一种是某些国家内部不同民族和种族之间的矛盾,这一般表现为少数民族或种族与多数民族与种族之间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的方法是要使冲突各方都认识到,在工业文明的当今世界,普世伦理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法制”已成为全球性的价值认同系统,在这种境遇中,指望运用“弱肉强食”的传统处理方式,实现“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谁的拳头硬谁说了算”,已为国际社会所不容,因此,其结果最多是冲突永无止日,斗争双方共输。反之,如果冲突各方能够遵循普世伦理中优先于特殊文化价值的可公度性内容如国际法、联合国宪章、WTO的规则等等;就能做到摈弃斗争哲学,学会协商妥协,争取利益共赢,这才是解决政治矛盾的正道。事实上,中国早在1997年3月,就在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新安全观”,其核心是:遵守普世伦理,实行互信、互利、平等、协作;①互信,是指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异同,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互不猜疑,互不敌视;互利,是指顺应全球化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互相尊重对方的安全利益,在实现自身安全利益的同时,为对方安全创造条件,实现共同安全;平等,是指强势民族转变霸主意识,加强平等观念,后起民族增强实力,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对话。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应平等相待,不干涉别国内政。发达国家应该为全球共同安全、消除民族冲突根源承担更多的责任;协作,是指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经常就各自安全防务政策以及重大行动展开对话与相互通报,并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消除隐患,防止激烈冲突的发生。因为“惟有通过加强民族国家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解决各国及各民族之间共同的安全问题。惟有坚持民族共存共荣,共同发展的原则,才能有效解决国内的民族与宗教冲突所带来的国内的不稳定。没有全世界广泛、持久的真诚合作,只靠少数国家的努力,是根本无法应对的。和平是建立在世界多样性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既符合人民意愿,也顺应时代潮流。”②胡锦涛:《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其次,所谓“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发达国家应该为实现全球普遍、协调、均衡发展承担更多责任,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使二十一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指称的是实现经济领域的和谐。当前,世界经济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实现有效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复苏缓慢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普世伦理的助推。因为普世伦理具有植基于人类社会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性,因此它包含为公共理性所认同的普遍真理性内容,例如“生产力价值”。它实际指出了,无论何种文化模式或政治制度,其存在的最终合理性根据都在于能够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保障人类的幸福,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人类面临的其他问题。否则,“如果没有这种(生产力的——引者注)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9页。根据普世伦理的要求,首先,世界经济格局应建立在“正义”的市场经济格局中,“建立健全开放、公平、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各国经济体共同发展的基础。其次,“发达国家应该为实现全球普遍、协调、均衡发展承担更多责任,大力推动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使二十一世纪真正成为人人享有发展的世纪”。因为全球经济发展具有协调性、均衡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差距日益拉大,达到破坏客观的“综合平衡”的格局,则不仅发展中国家经济陷入困境,即使发达国家也应发展失去了辅助条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支持)而得不到发展。这就要求合理的世界经济治理机制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协调增长,照顾到不同国家、地区的切身利益,需要建立更加平等、更加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
再次,所谓“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指称的是实现文化领域的和谐。这种和谐的前提是普世伦理的“人权”底线,即多种文化并存的前提是对以人权为核心的人类基本价值和相应公理的认同和尊重。只有这种认同和尊重,才能使每一种具体文化的独特性是有价值的,因而才是值得保存的;而各种相异的文化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成为国际文化共同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任何文化模式不管对“人权”的内容有何歧见,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坚守人权的底线,最起码也得将相异的文化模式同样视作“人”的生存方式,承认对方与自己一样享有“人”的权利,从而根据人类的共性来解决彼此的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只能是有益于人的权益与幸福。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恐怖主义不属于“文化和谐”的允许范围。因为它否认“人权”而运用暴力将自己的意图强加给国际社会,意欲用无辜平民的鲜血与生命来为自己的“成功”铺桥搭路,因此,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就等于命令其他文化“闭嘴”,这丝毫无助于人的权益与幸福。文化和谐的外延应植基于普世伦理的“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法制”等现代性话语系统。因为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性是不争的事实。多元文化传统及其诸道德谱系的整合,需要某种程度上的文化相容性,需要通过平等对话以形成现代文化格局;而宽容、多元、和谐共存的意义都属现代工业文明的文化价值,因此,文化间的平等对话只有以现代的文化价值为原则才能进行。
最后,得指出的是,在对待普世伦理的态度方面,我们必须以一种文化合理性的寻求方式,来看待和处理这一源出于“西方现代性”的基本价值理念系统。一方面,我们必须对这一理念系统的“资产阶级性质”保持清醒意识(包括历史的理性意识和现实的批判意识),借助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超越,将它提升为社会主义的普世价值——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自由、更平等、更宽容的现代性价值。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立足于一种多元宽容的“世界性视景”,把“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法治”看作是人类现代文明的共享成果,以理性的批判反省方式,将其转化为普世伦理的观念资源。这就是说,我们应该认识到,尽管这一价值理念系统的历史渊源主要是“西方现代性”的,但它所传达的抽象普适意义却不只是西方的,也是人类世界的;不只是现代性的,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史诸文化传统所共同分享的。正因为如此,西方文化并没有也不可能垄断对这一价值理念系统的解释权,每一个民族的文化模式都拥有其对人类自由、平等和宽容的价值理想,无论他们用何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语词概念、价值推理来陈述、论证和表达。我们所致力探求的先进文化的普世价值,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判断(文化多元论的)和理性姿态(寻求相互宽容基础上的价值对话和价值共享),来处理这一价值理念系统的。
综观全文,普世伦理扎根于人类社会的公共理性,它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人类活动都起到道德约束作用。在一般的意义上,当代世界各民族认同的普世伦理具有四大主要特性与基本内容:其一,普世伦理具有植基于人类社会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性,因此它包含为公共理性所认同的普遍真理性内容。其二,普世伦理具有跨地域、跨文化的公度性,因此包含优先于各特殊文化价值的可公度性内容。其三,普世伦理具有当代工业文明提供的现代性,因此涵纳“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现代性话语系统的内容。其四,普世伦理具有最基本起码的人类底线性,由此决定了它涵纳不容违逆的基本人权内容。由此,普世伦理的最大功能是其能服务于和谐世界的建构,而这与中国的国际战略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