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
□刘文杰
某县肉类加工厂,系地方国有企业,占地42亩,为国有划拨用地,企业因经营不善停产倒闭,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国资、法院、工信、发改、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破产清算小组,在制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就划拨土地资产如何处置产生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法释(2003)6号文件《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因此,该宗地使用权不应列入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应先由政府无偿收回,然后再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该宗地使用权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地随房走”,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处置后,竞得者按照现规划条件下土地出让价格的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土地收益,后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笔者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的规定,应将本案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企业资产,和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处置。竞得者应按照现规划条件下,用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土地收益,然后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