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全德
略论妇女民生改善问题
——以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相关数据为基础
周全德
两性平等、和谐、同步发展是与求学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鲜活的社会实践。研究发现,妇女在教育民生方面其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均比性别差异表现得更为显著,在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与男性存在较大差距,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较大。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与提升妇女自身发展水平、解决社会建设滞后问题,以及消除城乡发展差别、区域发展差距、性别发展差异等具有密切关系。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亟待制定和实施支持妇女与家庭发展的社会政策。
妇女民生;性别差异;城乡差异;区域差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1]15-34这种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的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明确要求,为人们深入探讨迈向更加公平合理、和谐稳定的全面小康社会之路指明了正确方向。我们正处于一个改善民生与科学发展息息相关的新时代,改善民生对于促进发展质量和效能的意义和价值无论如何估量也不会过高。
伴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四化同步”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关注和妥善解决妇女民生问题,已成为整个社会基本民生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其立意就在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妇女发展的种种现实问题,大力促进妇女与男子同步发展且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分享发展成果。所谓妇女民生,就是妇女的生计问题,这是一切妇女问题发生的本源。换句话说,两性平等、和谐、同步发展并不仅仅是抽象的理论口号,更是与求学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鲜活的社会实践。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仍停留在工业化初期阶段的社会结构,因而不能很好地与从整体上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之后的经济结构发生良性互动效应。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大发展、经济结构大调整的时候,没有适时抓好社会体制的改革,没有适时抓好社会建设,没有适时抓好社会结构的调整。[2]7-8伴随着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两性发展差距也有所扩大,其结果导致妇女民生问题比男子民生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和严重。
究其根源,妇女民生问题的形成是社会结构建构不尽合理与性别关系形塑不尽平等交互影响和作用的结果,造成女性在现阶段依然不能完全享受到与男子一样获得发展资源和机会的公正待遇。也就是说,发展资源和机会的公正合理配置不仅在各个阶层之间尚未完全实现,而且要完成这种时代任务在性别之间显得更加艰巨。现阶段,高度关注和切实解决妇女民生问题,是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妇女民生问题的及时而又妥善的解决,不仅有利于促进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和谐、同步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妇女自身发展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互动性和融合性。
(一)妇女在教育民生方面其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均比性别差异表现得更为显著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女性中接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占33.7%,城乡分别为54.2%和18.2%,城市比乡村高出36个百分点;中西部农村女性中,这一比例为10.0%,比该地区农村男性低4.6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女性低47.4个百分点。女性中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占14.3%,城镇女性这一比例为25.7%,农村女性这一比例为2.9%,城乡差距为22.8个百分点。[3]由此可见,近些年来男女之间教育方面的差异在国家和社会力量的推动下呈缩小态势,并且男性在受教育方面与女性一样受到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教育不均衡发展的巨大影响。这就说明,解决妇女教育民生问题主要取决于加快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和速度,而这整个教育均衡发展的推进过程又要受到城乡、区域之间统筹协调、同步、一体发展程度的制约。
据周福林《第三期河南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男女受教育程度构成整体存在差异,但随年龄的降低差异明显降低。对受教育程度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到,女性中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人数最多,所占比例为36.8%;其次为高中,所占比例为16.9%;从累计频率可以看出,初中及初中以上者占68.8%。男性中受教育程度也以初中最多,所占比例为44.2%;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人占17.6%;初中及初中以上者共占79.2%。女性文盲率高于男性,是男性的2.9倍,所占比例为13.8%。这13.8%中,仅有1.5%属于40岁以下的女性,其中,29岁以下的妇女中文盲率仅有0.3%,其余的12.3%都是属于40岁以上女性。①参见周福林:《第三期河南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2月。以上情况说明,近些年来河南省教育上的性别差异已有较大幅度的缩小,现有较大的性别差异已是过往时代的历史遗留物,但当代河南人依然要为过去教育上的性别歧视行为买单。与女性一样,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男子也要受到欠发达地区落后状态的消极影响。这就意味着河南省要在继续消除教育上的性别歧视和改变贫穷落后这两大方面同时付诸更大努力。
(二)妇女在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与男性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女性为60.8%,农村女性为82.0%。在业女性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3%、14.5%和40.2%。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24.9%,男性为36.8%;有外出务工经历的返乡女性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比从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女性高16.3个百分点。[3]女性的在业率意味着在我国城乡居民家庭女性成员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妇女”已超过四分之一(28.9%),而在城镇居民家庭女性成员中这一比例更高,约占五分之二(39.2%)。显而易见,充分尊重妇女的社会主体性,高度重视妇女的素质提高,适时发挥妇女的各种潜能,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已成为提高我国妇女整体发展水平的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与男性的差距表明,近些年来由于改革发展的推动,收入方面的性别差距虽然有所缩小,但由于各种原因,男性作为主要养家人的身份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其中主要原因是妇女多半从事第一、第三产业范围内的低技能且苦、脏、累的简单劳动,与男性在就业层次及就业质量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而周福林对河南省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表明:18—64岁女性在业率为76.7%,其中城镇女性为61.1%,农村女性为86.2%。男性在业率为89.7%,其中城镇男性为82.2%,农村男性为94.3%。女性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的比例分别为56.5%、13.2%和30.3%。与全国相比,河南省在第一产业中的女性比例较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2个百分点,而在第三产业中的女性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9个百分点。尤其是在城镇,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21.1个百分点,这表明女性失业率远高于男性。②同上。由于目前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还不为人们所承认,一些在家专事家政的主妇的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女性在第一产业中的过高比例及在第三产业中的较低比例,也集中体现了河南省农业劳动中的女性化态势及全省城镇化水平较低的既定现实,而这一情况又必然会造成两性发展差距,进而对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产生消极影响。该调查还显示,在河南城镇在业女性中,占33.3%的人曾有过半年及以上不工作也没有劳动收入的情况,而男性在这方面所占比例仅为20.4%。而在对工作中断原因的回答中,多数女性选择的主要原因是结婚生育及照顾孩子,而多数男性选择的主要原因是失业、单位重组、破产倒闭。①参见周福林:《第三期河南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2月。显然,婚育已成为制约女性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然而,女性对于人类社会人口再生产的贡献以及对于家务劳动的付出,却没有被列入社会所倡导的家庭发展能力的范畴来给以正确估价。一般来说,在丈夫作为主要养家人的现实境况下,妻子对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贡献往往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被人们甚至妇女自己所忽略。
另据周福林的报告,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女性的年总收入平均为8687元,男性的年总收入平均为15535元,男性约为女性的1.8倍;女性劳动收入平均为6487元,男性劳动收入平均为13801元,男性是女性的2.1倍。在城镇女性中,平均每年的总收入为13445元,男性平均每年的总收入为20623元,男性是女性的1.5倍;女性劳动收入平均为9163元,男性劳动收入平均为17680元,男性是女性的1.9倍。在农村女性中,女性的总收入均值为5753元,男性的总收入均值为12485元,男性是女性的2.2倍。②同上。收入水平是衡量个体获得生存与发展资料之能力的主要标准,也是决定个体社会阶层归属及其社会地位高低的重要因素。在河南这样的欠发达地区,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显著,并且农村的男女收入差距要明显大于城镇,这就必然导致男性在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方面的权力一般高于女性,而城镇女性在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方面的权力又一般高于农村女性的辐射效应。在家庭生活中,两性通过平等协商对家庭重要事务进行决策有利于抵御家庭发展中的风险,有利于为家庭的兴旺发达提供安全保障。而在夫妻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对家庭重要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无疑在较大程度上难以实现,从而对提高家庭综合发展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相应的,妻子在推动自身发展方面的潜能也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抑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除了提高女性素质及职业技能之外,承认女性婚育及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营造有利于夫妻双方平等、共同分担家务的社会氛围,当是在平衡和消解两性收入差距及其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
(三)妇女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城乡差别或区域差别较大
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在非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73.3%,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为87.6%;在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31.1%,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为95.0%。[3]数据表明,依然有26.7%的城镇女性没有被社会养老保障所覆盖,并且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在城乡女性之间的差距表现得十分显著。这说明女性在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相对滞后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性别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及不合理的社会政策安排的影响和作用,而这对于提高女性生活质量及其个人发展能力,尤其是对于提高农村女性生活质量及其个人发展能力是非常不利的。此外,在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高于在非农业户口女性中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这一事实表明:一方面,近些年来实施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普惠于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女性成员,使她们均能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另一方面,在城镇家庭妇女的社会医疗保障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比起职业妇女,城镇家庭妇女的要求很容易被社会和家庭所忽略。
具体到河南省范围内,调查显示,男性的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为47.4%,女性为43.2%,女性比男性低4.2个百分点。城镇两性差值为2.6个百分点,农村两性差值为5.9个百分点。尽管两性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方面具有一定的差距,但其差距较小。而无论城镇男性还是城镇女性,其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均比农村高出许多,并且在城镇中,两性的差距比农村两性差距小。城镇女性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为62.8%,而农村女性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仅为30.9%,比城镇女性低31.9个百分点。①参见周福林:《第三期河南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2月。这表明,在河南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无论男女,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均低于发达地区,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女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城乡差异要远大于性别差异。欠发达地区女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较大的调查现状表明:女性发展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以家庭为发展单位的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之类因素的影响和作用,而决定女性发展质量和水准的个体性因素在绝大多数女性中表现得不甚明显。
(四)特殊女性群体的民生问题尤为显著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54.1%的城镇老年女性首要生活来源为自己的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男性为79.3%;农村老年女性的首要生活来源为其他家庭成员资助的比例为59.1%,男性为38.8%;有23.1%的农村老年女性仍在从事农业劳动。此外,目前正在外出流动的女性中有87.9%从事有收入的工作,61.5%的人对在外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感到满意;流动女性在外打工期间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人看不起”和“工资被拖欠或克扣”,分别占14.7%和14.2%。农村留守女性中,91.7%担心“丈夫在外的安全”,61.5%担心“家里有事没人商量”,60.1%担心“老人生病时没人帮忙”,56.0%担心“农忙时没人帮忙”。[3]
以上数据表明,老年妇女在个人养老等方面与老年男子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性别差异,因而她们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流动女性中,仍有一部分人缺乏有收入的工作,仍有一部分人在外打工期间遇到“被人看不起”和“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的问题,仍有较多的人对在外的工作和生活不甚满意,这些情况表明,社会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维护流动妇女外出务工的合法权益,为她们积极融入城市生活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农村留守女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她们要独自面对和承受生产生活方面的巨大压力,迫切需要政府机构、群团组织、民间社会力量,以及亲朋好友等给予广泛而又强烈的支持。
(一)改善妇女民生与提升妇女自身发展水平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说来,妇女自身发展水平是衡量妇女民生质量的重要指标,因为妇女自身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解决妇女民生问题及提高妇女民生质量产生较大影响;而在一定条件下,妇女民生问题的妥善解决及妇女民生质量的不断改进又会对妇女自身发展水平的提高发生重要影响。因此,在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的过程中,应当积极调动和充分发挥广大女性自身的聪明才干。
(二)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与解决社会建设滞后问题及消除城乡发展差别、区域发展差距、性别发展差异具有密切关系。鉴于妇女民生问题产生的多因性,我们应当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包容性,注重城乡一体发展的能动性和实效性,增强区域统筹发展的自觉性和持续性,并且注重性别因素与其他因素的交织性和互动性,通过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社会决策主流来提高妇女自身发展程度及质量,进而惠及家庭和社会,推动家庭整体发展能力的提高,实现妇女与家庭、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昌盛。
(三)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亟待制定和实施支持妇女与家庭发展的社会政策。而在制定和实施此类社会政策时,应当对妇女的生育及操持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给予充分的估价,并且采取相应政策措施予以支持,以矫正社会视听,改变传统家庭生活观及价值观,促使妇女个人发展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掘和发挥。例如,给女性生育以一定的社会补助,通过法律法规对家庭妇女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给予承认,并对其权益的实现给予相应的保护。尤其是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家务活实施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例如:家务补偿费=当地保姆、钟点工单位时间平均工资×家务劳动时间。
(四)目前家庭妇女、老龄妇女、流动妇女以及留守妇女在河南省乃至全国均是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详细了解她们的生存与发展境遇,切实保障她们的各种权益,不断加大对她们的社会支持力度,并且高度重视她们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她们的各种潜能,已成为提高和改善妇女民生质量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五)妇女就业问题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的核心问题之一。第三次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与女性就业相关的数据启示我们:对就业领域中性别平等意识的认同及行为习惯的培养,乃是提高女性就业数量和质量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现阶段社会就业压力有增无减的特定情况下,广大妇女的就业更需要社会公众舆论的理解,更需要社会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家人的关怀和扶助。因此,在推动女性与男性平等就业的进程中,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供公正的社会政策支持、鼓励协商和包容、调适矛盾和冲突等实际内容作为重要的软件建设来抓,当是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重要职责之所在。
(六)妥善解决妇女教育民生问题事关有效发掘妇女人力资源这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事关妇女整体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因此,我们不仅应继续关注和稳定中高等教育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应当高度重视和发挥职业教育、业余教育、科学教育、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在改善妇女教育民生上的重要作用,推动所有妇女均能享受到现代教育的阳光普惠。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陆学艺.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探索·发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
责任编辑:董力婕
Improving Women’s Livelihood:Based on Statistics from the Third Survey on Chinese Women’s Social Status
ZHOU Quande
Gender equality,harmony and synchronous development are the social practice concerning issues of people’s livelihood including education,employment,income distribution and social security.Researches show that the urban-rural and regional disparities on women’s educa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are greater than those between women and men and in terms of employment and income distribution,the gender gaps are the most notable.Protecting and improving women’s livelihood are closed related to promoting women’s progress and eliminating imbalance in developm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different regions and gender inequality,which means we need more social policies supporting women and families’development to be issued.
women’s livelihood;gender disparity;urban-rural disparity;regional disparity
10.3969/j.issn.1007-3698.2013.02.012
:2013-01-20
C913.68
:A
:1007-3698(2013)02-0072-05
周全德,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社会学。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