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静
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李玉静
在法治政府的框架里, 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医患关系, 用法治方式规制医患纠纷, 完善法律制度、培养法律意识、加强法治化管理、准确定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 成立医事仲裁庭、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进行非诉讼和诉讼等各种法律对策解决医疗纠纷, 为医疗体制改革献言, 实现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医患关系;法治;法律规制
生命健康从来就不是一个纯自然科学的议题,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和公众对医疗效果的高期望是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和尖锐, 使得卫生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医疗事故是社会责任还是私人责任?在医患关系中, 患者面对专业性极强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这种信息极其不对称的关系, 如何公平解决医患纠纷, 和谐医患关系, 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制医患关系成为学界关注的课题。医患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涉及经济、道德、心理和法律等很多层面, 但法律因素在其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用法律来规制医患关系, 营造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是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1]:“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前我国的医事卫生法律法规主要体现为卫生行政法规, 重点集中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 而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并没有相关的国家立法, 缺少规制医患关系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也不够完善, 处理医疗纠纷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医者合法权益不能合法保护,患者维权的途径更是异常艰难, 所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事法》,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医患纠纷, 规制医患关系, 尤为重要。
其次, 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依然薄弱。很多时候, 在医患关系中, 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尊重, 医者的辛勤付出也不被认同,患者家属由于冲动, 往往用非法暴力手段侵犯医者的权益, 所以加大对医患双方的普法宣传的力度,促使医患双方树立依法行医、依法就治的法治理念十分必要。
再次, 对医疗机构进行法治化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法治化管理, 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发生。在医患关系中, 最难处理的是医患纠纷。通过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范, 让医者有法可依;建立医患纠纷合理赔偿机制, 由医疗机构适时启动纠纷处理预案, 进行合理赔偿, 避免事态扩大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行业互助协会、设立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损害赔偿基金, 以及强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都是用法治方式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方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用法治思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首先要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医患法律关系就是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展开的,基于医疗行为或是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被逐渐认识的。经历了从“以疾病为中心”到“以患者为中心”模式的发展过程。1996年, 包括中国在内的14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发表的“14国宣言”, 体现了现代医学的精神和医患双方权利的基本标准。更加强调了对患者的理解、对生命的热爱。由于医生职业的高度专业性, 使得医患双方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 用法律来强调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至关重要。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2]。
其次, 以法治思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还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规范, 充分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指出:“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 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 使某个肌体康复, 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 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个医学行为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患者, 或者更广泛地说, 医学团体和社会, 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地关系。” 在医患关系建立之后, 实际上就形成了医生群体和患者群体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社会关系发生矛盾之后, 如果不能及时合理解决, 后果不堪设想, 医患双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行事, 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在规则框架内实现彼此理解与信任。只有充分尊重对方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 才能得到同样的认同和尊重, 在这种氛围中更易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
无论我们的制度设计多么合理, 医疗水平多么高超, 医患纠纷的发生依然不可避免。当医患纠纷产生之后, 如何合理的解决纠纷、公正地处理纠纷尤为重要。
第一, 在程序上要通过调查, 厘清事实, 明辨是非, 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 在组织上设立专门的机构, 让纠纷双方欲告有门。医患纠纷仅靠医患双方的沟通、和解是不够的, 建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解决机构也十分必要。在国外一些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医患事故的和解, 这些机构在充分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后,通过私了的方式, 客观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国内一些城市已经纷纷效仿, 试图通过一个中立机构化解医患矛盾。
第三, 充分利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如何快速、有效、低成本地解决医患纠纷, 不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 也是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诉讼手段解决医患纠纷有其自身的局限, 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开始逐渐步入公众视野, 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除了双方私了和解, 还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来进行和解, 最重要的是可以引入仲裁模式, 即第三方调解的方式, 聘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医学专家、法医、法学专家、律师以及医事法律工作者等作为兼职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对医患纠纷作出仲裁裁决。
第四,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兴起于20世纪初, 到70年代, 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美国是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 在发展模式上,采用了商业保险的组织模式和强制保险的实施模式;英国则实行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经验。国内的很多地方也都根据实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 但都是自愿投保的方式, 不妨借鉴强制交通责任保险的模式建立医疗责任保险, 由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甚至患者共同出资建立社会医疗责任保险, 更好的分担医疗风险, 解决医患纠纷, 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 正确运用诉讼处理医患纠纷。诉讼是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但是, 诉讼不可能完全解决日益增长的医患纠纷,因此, 是否运用诉讼手段处理医患纠纷需要有正确的认识, 盲目诉讼是不可取的。在充分认识诉讼内容及特征的基础上如果选择诉讼, 就应当接受诉讼的规则和约束,不能因为没有达到诉讼预期目的, 而片面否认诉讼的公正性, 以致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做到相信法律, 相信法庭,相信法官。
总之, 加强医疗卫生的国家立法, 行政执法和医疗纠纷的多种调解机制相结合, 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操作规范管理, 培养医务工作者良好的医德医风, 引导医务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 强化医患双方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等都是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途径。
[1]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2]胡汝为.医患关系—责任政府下的法律规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012~2013年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项目编号:13HZKT077)
130012 长春,中共吉林省委党校行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