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励德颜红宇
(1湖南省株洲市工伤保险处 株洲 412000;2湖南省郴州市医疗保险处 郴州 423000)
出租车驾驶员因行业特殊性,工作时间较长,经常疲劳驾驶,事故率较高。如2012年湖南某市出租车行业共发生交通事故116 起,其中重大交通事故6 起。出租车驾驶员大多来自农村或破产改制企业,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如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得不到及时救治,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驾驶员及其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将受到双重打击,有的家庭甚至因为一起意外事故而支离破碎。
湖南省出租车行业是公司化经营。除长沙和衡阳外,其他地市由个人买车挂靠到出租车公司,或者向出租车公司租车包车,签订租赁承包合同,缴纳一定费用,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确定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按车收取管理费用,多数缺乏对驾驶员的安全运营管理,租赁承包合同中对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责任都规定由承包者自己承担。除部分出租车公司的管理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外,出租车公司没有为驾驶员统一参保,部分公司仅要求驾驶员购买商业保险。
长沙和衡阳出租车行业实行员工制管理。出租车公司统一招录符合从业条件的驾驶员,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由于我省出租车行业大部分实行租赁承包制,驾驶员没有与出租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参加工伤保险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碍和行业壁垒。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然而,出租车公司经营方式多为租赁承包,每月仅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如要求出租车公司为驾驶员参保缴费,大部分出租车公司只能通过提高管理费的方式,将参保成本转嫁到驾驶员身上。其后果,不仅会进一步恶化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本已紧张的关系,加重驾驶员经济负担,也违背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原则。
由于出租车行业工作时间不固定,甚至可以24 小时出车,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不易确定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引起,而且工作地点太广,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出租车驾驶员来源复杂、流动性大,大部分出租车公司只与车主或前来承包的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只管车、不管人。每台出租车的驾驶员又大多不固定,无法做到实名参保并及时变更。
针对出租车行业的经营风险,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设计了交强险、座位险、意外险和车损险等多种商业保险。部分出租车公司统一为驾驶员和承包者购买了商业车险,由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0元左右,最高保额10万元。这些商业保险满足了部分驾驶员的心理需求,参保工伤保险的意愿不强烈。
出租车行业经营体制改革,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发改委、人社等多部门协同,着力解决当前经营散乱、不能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等突出问题。推行出租车公司员工制经营,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可参照北京、上海出租车行业运行机制,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出租车营运公司,车辆产权与经营权归公司所有,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公司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及绩效等。
可以借鉴德国做法,即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建立同业公会,通过选择一定标准的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待遇给付基数。结合我国实际,出租车等特殊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针对各行业特点,允许个人缴费,以本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费率缴费参保。
对出租车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应明确劳动时间和用工场所的范围,并对无法认定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加以明确规定。对出租车驾驶员无法确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现阶段,对出租车驾驶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应予给付的待遇应足额并及时给付。但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给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五、六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可由出租车企业寻求相应商业保险解决。
针对出租车行业特点,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可在交通广播等行业媒体加大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经办流程、工伤治疗、工伤待遇等力度,让出租车司机广泛了解工伤保险,强化参保维权意识。
[1] ]姜爱林.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与改革方向[J].攀登,2009(2):77.
[2] 郑建军,吴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效应及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3(2): 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