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保障需要社保与商保的衔接

2013-01-30 12:29:10官孝熙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8期
关键词:重特大营利大病

文/官孝熙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首先要坚持保基本的基本方针,把基本医疗保险做强。其次要做好基本保险与多层次补充保险的衔接,发挥整个医保体系的合力,不要让基本医保成为“无限保障”。

在补充医保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困难。有的保险公司承保当地的居民大病保险之后,感到无大利可图,便主动退出了。

当然,这并不表明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就不能衔接。恰恰相反,衔接是必然趋势。关键在于,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基本医保发挥主体作用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要给商业保险留出发展空间,要遵循商保的发展规律,承认其营利的性质;商保经办大病保险,同样要遵循社保的规律,承认社保的民生本质,而不是将逐利视为至高无上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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