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刚
版权一直是影响数字出版成败的关键因素,因而合法版权获取至关重要。我国于2001 年10 月27 日对1991 年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权利内容,这种制度上的进步一方面为作者享有相应的数字版权收益提供了制度前提,另一方面也为数字期刊出版平台版权获取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从2002 年到2012年,10 年间我们的数字期刊出版产业得以不断成长,与此同时我们也经历了许多版权纠纷。本文将以国内的重庆维普、同方知网、龙源期刊网这三大数字期刊出版平台作为主要研究个案,来回顾10 年来我国期刊数字化进程中版权纠纷的整体走势与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推进数字期刊出版事业的良性发展。调研方法主要是通过访问数字期刊出版平台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版权案件审判书等方式获取有效信息。
通过对我国近10 年来数字期刊版权纠纷的整体扫描,我们发现国内的期刊数字版权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没有明显的时间节点,但是具体的版权纠纷事件能够体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期刊数字版权纠纷迸发,传统期刊面对数字出版平台的侵权行为纷纷提出起诉,并且大部分案件都以传统期刊胜诉告终。这一时期可以从2001 年年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伊始,大约延续到2006 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
在这一阶段,期刊数字化平台成为国内众多传统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起诉对象,其中围绕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数目较多、影响较大。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第一家进行中文期刊数据库研究的机构,为中国的期刊数字化方面作出过卓越贡献。但是由于该公司将8000 多种中文期刊的原版原文,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成所谓的《中文期刊数据库》,其内容覆盖科技、社科各个领域,严重损害了出版社、期刊社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数字版权纠纷案件的主要被告。2002 年年初,就有《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等全国2000 多家期刊杂志社、期刊社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严厉查处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利用扫描录入方式,将学术期刊非法制作销售的侵权行为,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了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开始分批处理。2004 年3 月16 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11 家单位状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诉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期刊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36 万余元。[1]这一判决结果在2005 年9 月14 日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北京大学等11 家单位领到全部赔偿款。
这一阶段版权纠纷主要特征表现为,作者个人或集体维权案件增多,而且在大部分诉讼中获胜。
相对而言,在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过程中,图书的数字版权获取较为容易,因为作者有限。而期刊由于作者众多,很难以一对一谈判的形式完成版权获取,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数字期刊出版平台与传统期刊采用战略合作实现“打包”式的购买,这种方式上的不完善即为版权纠纷埋下了伏笔。
同方知网就曾在多起版权纠纷中成为被告。如2002 年12 月,22 名来自重庆、成都、武汉的学术专家状告清华同方侵权;2005 年12 月,32 名来自河北的作者联名状告“中国知网”及清华同方侵权;而在2008年5月,30余名博士、硕士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权。[2]
无独有偶,专门从事数字期刊服务的龙源期刊网,在成立11 年之后也未能幸免地成为了被告。创办于1999 年的龙源期刊网,主要业务是对国内纸质期刊内容资源进行数字化整合与出版,目前该公司大约拥有3000 种期刊数据库,数据库类型则包括针对不同客户的普通文本版、有声语音版和多媒体版等。10多年来,龙源一直视其特有的版权解决模式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分享、透明、按篇计费”授权合作模式,坚持付费阅读、按合同约定与刊社合作伙伴分配收入,在业界获得良好的口碑,而且已经开始赢利。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在业界有着良好口碑的数字出版平台,也因侵害他人版权被告上法庭,并且败诉后因拒不履行判决而被采取强制执行,公司总裁汤潮被强制司法拘留。[3]这一事件引起学界和业界持续关注。
早期期刊数字版权纠纷的迸发,主要在于当时我国在版权制度层面缺乏明确的刚性约束。
虽然我国在2001 年年末修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立法部门忽略了这一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强大影响力,能迅速及时地制定专门针对网络传播环境的数字版权法规,使数字期刊版权获取方面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大部分数字期刊出版平台缺乏“先授权后传播”的意识,从而出现如重庆维普等大肆复制传统期刊内容的版权纠纷事件。同时也正是因为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专门性制度的缺失,也才会出现重庆维普以“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达成协议”作为获得授权的辩护理由的情况。重庆维普等数字期刊出版平台的疯狂“复制”必然引起传统期刊的群起抗争,而修订后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的明示,客观上使得传统期刊意识到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于是双方版权纠纷不断,最后重庆维普等数字期刊出版平台由于侵权在先必然承受失败的苦果。
现阶段版权纠纷频发,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数字期刊出版商未能理解数字版权的内涵。根据数字出版涉及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期刊数字版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期刊社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因此数字出版商要获得完整的权利,获得期刊出版者和作者的共同授权成为一种必要条件。然而一些数字期刊出版平台为了避免与作者本人的一对一谈判,常常采取绕过作者而寻求期刊社“打包授权”模式,这种貌似合理的简便“授权”模式,由于其存在的法律缺陷使得一些数字出版商版权纠纷不断。因为就某些期刊内容而言,期刊社仅能支配版式设计权,没有授权他人制作数字期刊内容的权利。同样,一些出版硕博学位论文数字学术期刊出版商也经常为了避免一对一谈判的麻烦,从而采取与学校签订一揽子学位论文收录协议,而由于某些高校与学生之间没有明确厘清论文权利归属,也就无权向其授权,从而导致了数字出版商对原论文作者数字版权的侵权。这些问题的出现,客观原因在于数字期刊出版商没有深刻了解“数字版权”的法律内涵,在授权阶段未能了解数字版权的真正归属,主观原因则是数字出版商对于一对一谈判模式的主动规避,主观与客观两种原因的结合,使得数字版权纠纷不断。
二是个人维权意识苏醒。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并实施,尤其是一些数字版权纠纷案件的审结,使得一些作者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数字版权,因此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就会举起法律大旗起诉数字期刊出版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时版权人起诉的对象不仅仅有同方知网,还有书生公司、方正阿帕比、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人开始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数字出版商版权意识相对淡漠形成鲜明对比。而随着作者维护版权利益案件的增多以及作者一方的一系列胜利,不仅强化了广大作者的维权意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数字期刊出版企业的版权意识。
中国期刊出版的数字化进程,从早期泥沙俱下的混沌无序,到今天品牌林立的泾渭分明,走过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成长历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期刊出版商的版权纠纷也由初期的泛滥成灾到今天的进步。我们不得不承认,相比较而言,在数字出版方兴未艾的今天,数字出版商的版权意识日渐警醒,日常的版权业务也渐趋规范。但是,在承认进步的同时,我们还会发现一些典型的数字版权纠纷,如龙源期刊网侵权案。这家在数字出版领域较为尊重版权的公司也被判侵权,这说明我国期刊数字版权仍存问题,有待于明确它的解决方向。就此,笔者以为应该从法律层面和业务层面共同着手。
从目前来看,尽管我国管理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具备,但相应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仍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因此从法律层面着手以解决目前数字期刊的版权获取成为当务之急。如在龙源期刊网侵权案中,该公司总裁汤潮之建议立法界定在网络传播中“数字出版”与“数字发行”的区别。[4]就该案而言,如果将传统期刊数字化传播界定为“发行”,那么龙源的授权模式完全合法,但如果界定为一种“数字出版”,则是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然伤害。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法律概念的自身模糊,导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数字出版”与“数字发行”行为的概念界定不清,从而致使很多数字期刊出版商举步维艰。因此,明确相应立法势在必行。
纵观数字期刊出版商的各种侵权,其最终败诉无外乎没有尊重作者的合法版权。诚然,就数字版权授权而言,要求数字期刊出版商和期刊作者一对一谈判似乎有些强人所难,但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没有作者的明确授权就会产生侵权。因此,在业务层面比较合适的方式,是从文章发表的源头着手,实现传统期刊出版过程中对于版权数字权利内容的全面获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期刊出版人尊重出版过程中的作者权益,实现传统期刊与作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也需要出版行业协会围绕作者利益建立版权合作平台,实现版权利益分配的公平与透明,从而使得作者、传统期刊、数字出版平台实现充分的利益共享。
注释:
[1]赵琳琳. 最大期刊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案结案“重庆维普”赔236 万[N].广州日报,2005-09-16
[2]张凤莎.同方知网再遭侵权诉讼[N].科技日报,2008-09-23
[3]姜旭. 龙源期刊网版权纠纷案引发业界讨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7-02
[4]邹韧.龙源期刊网著作权案败诉:数字内容如何解决版权问题[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