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体系的混乱与整合:当前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2013-01-30 16:01雷安军
政法论丛 2013年4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观念法治

雷安军

(四川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我国社会的发展进入了更高层次的、全面的发展阶段。经济建设仍然是重中之重,但文化建设逐渐引起了执政党的重视。①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文化上的发展,而在文化建设中,法律文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当代中国正在迈向经济上的市场化、政治上的民主化、法律上的法治化。无论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还是依法治国,都要依赖于良好的法律文化方能有效地运行。因此,中国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而在日常用语和学术研究中,文化的含义非常多,实际上,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不少学者从哲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等学科试图给文化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文化的定义仍然是众说纷纭。②学者们对文化概念所下定义之所以存在差别是因为其角度的不同。如人类学家泰勒将知识、信仰、道德、法律等才能和习惯统称为文化,泰勒尤其强调文化的精神层面,[1]P1他的定义强调文化的精神方面。马林诺夫斯基则从人类需要的角度去思考文化的概念,认为直接和间接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风俗等都是文化。[2]P14还有学者从生活方式的角度来看待文化,认为文化就是生活方式。[3]P5

文化的概念纷繁复杂,没有定论。不过,简而言之,文化即“人化”,文化是人类将其自身的想法作用于世界的过程和结果。从本质上看,文化是人类适应环境的结果,是人类在适应环境时为满足其生活需要而创造出来的结果。[4]P28因此,人类所发明的东西都是文化。根据这种广义的文化概念,文化应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物质文化,例如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都属于人类发明的器具和物品;其二,制度文化,例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都属于人类所发明的制度;其三,精神文化,例如观念、理论、价值等都属于人类所发明的精神文化。狭义的文化概念则仅指精神文化,即观念、理论、价值等。

文化这个概念进入到政治、法律、经济等领域,形成了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经济文化等概念。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在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法律文化才成为学者们持续关注的问题。当时人们关注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百多年来先进的中国人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什么中国比西方落后?为什么西方发展出了先进的现代文化,中国却原地踏步不前?改革开放,引进西方的先进经济制度、管理制度就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而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中国文化是否落后于西方文化?

对文化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们得出不同的法律文化概念。有学者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思考法律文化,认为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就是法律文化。[5]另有学者认为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就是法律文化,而精神部分主要是指与法律有关的观念和行为模式。[6]还有学者从观念和价值系统来定义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文化是内存于思想、制度、行为模式之中的观念、原则和价值系统。[7]P29将这些概念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法律文化概念受到狭义文化概念的影响,因此法律文化就是指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体系。法律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等主观心理。例如,遇到法律纠纷时,中国人更倾向于采取非法律的手段(如调解、协商、跳楼、上访等),这反映了在很多人心中,法律并没有占据很高的地位,这种不愿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的观念,就是一种法律观念。再如,人们常常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信任,继续申诉或者上访,这固然反映了当前法院存在司法不公正的现实,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法律不信任的观念,这种对法院判决不信任的观念同样是一种法律观念。价值体系是一个整体系统,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诸多要素,如指导思想、理想、信仰、信念、价值取向、价值评价,等等。价值体系是一个国家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逐渐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一旦形成之后,它又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价值体系是指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理想、法律信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评价等等。例如,我国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在宪法序言里面明确规定了的,这与西方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不同,西方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一般来说是自由主义。再如,在法律信仰方面,我国坚持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西方往往坚持基督教信仰和自由主义信仰。

总而言之,法律文化包含了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体系。二者相比,法律观念是一种感性认识,更为经验化、直观化;法律价值体系是一种理性认识,更为抽象化、系统化。

二、法律文化建设的功能

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时代里所创造出来的成果,法律文化的发展受到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改革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继承指的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使得当代可以继承前代的法律文化。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③法律移植使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可以相互输入和输出。法律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律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法律改革使得法律文化可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巨大的变化。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改革等因素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虽然法律文化的发展非常复杂,但我们不能坐等其自然演化,而是应该推动其不断发展。比起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律文化的建设更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程,要使这项工程能被持之以恒地推进,我们必须对法律文化建设的功能有着清醒的认识。

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为法治建设奠定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这一重要概念。他将法治的核心内容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二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简言之,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好的法律获得了人们的普遍服从。法治概念虽然很早就提出来了,但是直到18世纪后,法治才取代人治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治理形态。现代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不仅在于其经济实力强大,更在于其以不同的方式实现了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国,在法律文化方面,我国形成了原创的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类似,战国时期的法家也提出了“法治”,主张君主应当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家的“法治”虽然也强调法律的治理,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家强调法律获得普遍服从,但是君主是在法律之上的,所以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却没有说“国王犯法,与民同罪”;二是法家忽视了对法律本身的要求,即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不是恶法。这两点使得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有着根本的不同,自秦朝至清末,我国的政治皆是君主专制。清末以来,在外来的冲击之下,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反思中国政治的问题,在此推动之下,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急速转型的阶段,这个阶段自清末至今,尚未完成,所以说,当代中国是一个转型社会。所谓“一转百转”,社会的各个方面(政治、经济、法律等)都面临转型的问题。在政治和法律方面,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法治转型的完成除了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外,更为要紧的是形成法治文化,这就需要我们去推进法律文化的建设。

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二个功能是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秦朝至清朝的两千多年里,由于政治上采用君主专制体制,中国的治理极大地依赖于皇帝个人。遇上明君贤相,国家就能实现善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都是例证;遇上昏君奸臣,国家就政治黑暗,民不聊生,几乎在每个朝代的末年我们都能看到这种现象。每个朝代由盛而衰平均不过两百多年,所以我们的历史陷入了朝代循环的怪圈。我国的历史要走出这个怪圈就必须建立起民主与法治的体制。民主与法治体制的有效运行依赖于良好的文化环境,尤其是法律文化环境。因此,法律文化的建设实则是我国建立民主与法治体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因素。

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三个功能是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现代国家国力的较量是综合性的,包含了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方方面面的竞争。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的第二位,但仅有经济的领先地位是不足以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强国都有着较为发达的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事实上,落后的法律文化是不足以支撑一个现代强国的,故而,文化建设尤其是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使得我国在国际上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

法律文化建设的第四个功能是将中国建设为文化大国,从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文化引领的作用。我国有着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这一套原创性的、自成体系的文化曾经在亚洲乃至世界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晚清以来,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之下,我国传统文化的弊端暴露无遗。在文化上的欧风美雨的浸染之下,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学习西方文化,改造我国传统文化,这一文化上的转型过程至今尚未完成,所以在法律领域,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冲突。我们可以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但却不能也无法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因为我们是有着自己文化传统的中国人。因此,适合我们的法律文化只能产生于我们吸收西方法律文化并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的过程中。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早就指出,要建设现代中国文化,“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国民族之地位。”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就是中古时佛教传入中国后,本土文化如何对其加工改造而终使佛教适宜进入中国文化系统。与之类似,西方的法律文化必须经过中国本土文化对其进行加工改造以后,才能融入中国的文化系统,这就促使我们必须重视法律文化的转型与建设。

三、当前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困境

法律文化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引进了诸多西方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制度,但这些技术和制度往往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我们经常问的问题,为什么西方的制度被引进到中国来以后就变得非鹿非马了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2011年,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法律解释14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5079件,较大的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500件,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6件,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7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包括了宪法、刑法、民商法等主要法律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包含了来自多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既有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诉讼法,又有来自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刑法,还有来自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民法,最后还有来自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当代我国独创的制度。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75岁老年人一般不判处死刑,这是传统中国法律的“矜老恤幼”原则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以及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死缓制度,这是我国在发展历程中自创的法律制度。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来源于不同的法律文化,来源于不同的价值体系。可以说,我国当前的法律文化面临的重大困境就是多种法律价值体系并行,这些价值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因而我国的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混乱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整合。这种困境反映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法律文化是由法律观念和价值体系所组成的,不同的法律文化所依赖的法律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律观念和价值体系往往会发生冲突,因而不同法律文化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如果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文化所支撑的法律制度也会发生冲突,因此,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因其不同价值来源,相互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其二,从价值体系上看,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而我们所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则是自由主义,这样,我们的法律制度和价值体系之间就会发生冲突。法律价值体系是法律文化的核心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价值体系,发展出一套能包容现有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来。

除了法律价值体系的角度外,从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组成内容——法律观念来看,法律文化建设不仅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十分迫切。我们知道,法律的实际效力要借助政治权力,但是,政治权力本身不能保证法律被遵守。例如我国历史上的秦朝,奉行严刑峻法,以政治权力强行推行法律,然而,这种严酷的法律没有获得人们的认可,故虽有严法,但秦朝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秦朝也没有实现秦始皇追求的万世基业,相反二世而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治权力只是法律发生实际效力的保障之一,法律发生实际效力最要的因素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并由这种认可产生出对法律的自愿遵守和服从,故人们的法律观念决定着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发生效力、发生多大效力。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良好的法律观念使得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具有很高的权威,从而人们认可法律并自愿服从法律;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良好的法律观念使得执法者从内心深处对法律进行认可,并以捍卫法律为自己崇高的使命。当整个社会形成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观念时,就会产生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人们去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我国目前的一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和遵守,与人们(包括执法者和守法者等)的法律观念有关。我国的法律观念同样处于混乱状态中:既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法律观念,也有镇压阶级敌人、保护人民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还有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等。当下人们还没有形成主流的法律观念。普通公民在遇到纠纷时找关系、走后门还是很普遍的现象,而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也很多,这些都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观念处于混乱之中,未能有效地整合。

从某种角度讲,法律文化的建设是事关我国的法治社会能否建成的一件大事。我国可以大规模输入外来的法律制度,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创造出很多的法律制度来,但这些法律制度就如同人的躯干一样,如果缺少精神和灵魂(法律文化),则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出路就是大力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完成。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注的问题是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中,坚持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既着眼于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又注意法律的前瞻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坚实步伐。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下一步亟需做的就是有效地实施这些法律,而法律的实施需要文化的支持,需要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整合。

十七大以来,党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包括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发展。法治建设下一步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落实中央对法律文化建设所提出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我国法律文化的未来发展必须要突破价值体系混乱的困境。

四、当前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出路

政治的控制性是中国政治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由于政治权力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故政府是法律文化建设最重要的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文化的建设有两种模式:自发演进和政府推进。自发演进是指法律文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步演化而形成,政府推进则是指法律文化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短时间内实现突变。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模式就是政府推进模式,因此,法律文化的建设重担首先就落在了政府肩上。对于当代中国政府而言,建设法律文化的出路要集中在整合法律价值体系上。

首先,提出获得人们广泛认可的、包容性强的法律价值体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体系两大部分,法律价值体系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因此,进行法律文化建设就要将法律价值体系建设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我国现有的法律价值体系是一个大杂烩,既有前苏联的,又有西方的,还有传统中国的和当代中国自创的,这一套价值体系必须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提炼。

实际上,党和国家近几年来一直都在做着这方面的努力。2006年10月,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被明确提出,随后,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为核心、荣辱观——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为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以及凝聚力。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推动之下,党在法律领域内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领域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当前的政法工作提供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我国当前法律价值体系的概括和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括的五方面内容同样有不同的来源:依法治国来自西方的法治理论;执法为民来自传统的法律观念;公平正义既来自西方的正义理论又来自传统的平等观念;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则来自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未能实现对现有法律价值体系的整合,甚至可以说自身就存在内在的冲突。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表明了党在整合法律价值体系上的努力,这一理念刚刚被提出,还有待于发展、扩大、提升,使其由一种法治理念上升为一种法律价值体系。因而,社会主义理念的内容还需要与时俱进,并接受时间的检验。

其次,整合现有的法律观念,形成支撑现代强国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好法律文化,我国政府必须推动人民形成现代的法律观念。这些观念包括法治观念、平等观念、人权观念、民主观念、宪政观念等等。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法律观念影响甚至制约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法律制度由法律规则、法律主体以及法律主体运用规则的活动所构成。法律主体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的人,不管法律规定得多严,人们总是可以找到法律的漏洞的,不管法律执行得多严,人们总是可以规避法律的,因此,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依赖于法律主体的法律观念。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强国无一例外地都赞成法治、平等、人权、民主宪政等观念,因为这些观念是发达国家制度运转所必须的精神支撑。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左”的错误,一度使得法治、平等、人权、民主宪政等观念被贴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标签,法治、人权等观念曾经是人们不能触摸的“违禁品”。改革开放以后,这些观念逐渐被党和国家所接纳,例如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强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而变,依法治国的提出反映了党在治国方略上对人治的否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法治观念。再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人权观念的认可是我党历史上的大事,突破了原有的姓资、姓社的藩篱。而平等观念、民主观念都已经在宪法里面得到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尚未获得官方认可的观念就是宪政。我国政府对法治的重视触及到了宪政的内涵,即强调法律的对权力的控制。然而,宪政的核心内涵不仅强调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而且强调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从权力实际运行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的权力不是走向分立而是走向更加集中,因此,我国政府并未接受宪政的核心概念。而在民间,多数的学者认同了宪政的核心内容,学者之外的普通人也越来越认识到控制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性。从学术研究和民间观念来看,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以法律制约权力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接受宪政观念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下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当然,观念的突破是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一步,法治、平等、人权、民主、宪政等观念获得了官方的认可,接下来还要做许多工作来将这些观念落到实处。

再次,约束政府权力,形成良好的政治体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与之相比,在政治领域,改革的步伐要慢得多。与此同时,由于权力的集中、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成风。事实上,对法律文化建设最大的破坏不是人民群众不遵守法律,而是政府官员违反法律。英国的思想家培根早就指出过,一次不公的审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8]P193由于政府在我国政治中所占据的独特地位,法律文化建设是否成功要取决于我们是否形成了能约束政府权力的良好政治体制。就目前而言,这方面的建设仍在进行中。我国在1994年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来约束政府权力,之后又先后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政府权力的作用。未来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必将走向进一步约束政府权力的方向。

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法律文化建设的任务主要落实在形成现代的法律观念上。法律文化是全社会范围内所公认、共享的文化,法律文化的建设从根本上看就是人民群众形成现代的法律观念。具体来说,就是人民群众内心认可法治、民主、平等、人权、宪政等法律观念,并能以实际行动去捍卫这些观念。德国法学界耶林曾经提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主张。为权利而斗争不仅因为斗争能给人们带来维权后的好处,更在于一个合格的公民有义务去捍卫权利和法律。当前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人去法院打官司,如果胜诉了,就说法院公正审判;如果败诉了,不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反而说法院司法不公,这就是缺少现代法治观念的体现。法律观念的形成要借助法律宣传、普法、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维权、民主实践等手段,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缓慢过程。从更深层次而言,法治、民主、平等、人权、宪政等法律观念的培养要依赖于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分为广义和狭义。[8]“广义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育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明达公民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狭义是指在养成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生活一分子必要知识的公民学科。根据公民教育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把公民教育理解为三个方面:“有关公民的教育”:强调对国家历史、政体结构和政治生活过程的理;“通过公民的教育”: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活动来获得公民教育;“为了公民的教育”:在知识与理解、技能与态度、价值与性向等各个方面培养学生,使学生在未来的成人生活中能够真正行使公民的职责”。[9]

目前我国的公民教育主要通过学校里的政治课教育来实现的,这种教育方式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学校教育的对象是在校学生,社会上的群体无法接受学校的教育。事实上,公民教育是终生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学校阶段,因此,在学校教育之外,政府应当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公民教育。此外,公民教育的形式应当多样化,除了政治课教育外,我们还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如热点问题公开辩论、公民维权等方式实施公民教育,培养民主、法治、平等、人权、宪政等现代法律观念。

五、结语

自清末以来,我国就在经历一个逐步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社会的现代化包含了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现代化,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是当代中国文化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子项目。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国必须在文化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文化的现代化。从法律文化建设来看,当前的法律文化建设要在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体系上下工夫。虽然政府负有更大的责任,但是公民也负有法律文化建设的责任,舍此,我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就无法完成,而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同样也就无法完成。

注释:

①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胡锦涛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提出“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

② 对文化概念的探讨,参见雷安军:《功能主义原则的缺陷及其克服——兼论法律文化的先进与落后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③ 法律移植的概念探讨,参见何勤华等编著:《法律移植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310页。

[1][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M].连树声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

[2][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M].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3][美]克拉克·维斯勒.人与文化[M].钱岗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陈序经.文化学概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刘作翔.论法律文化[J].法学研究,1988,1.

[6]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J].法学研究,1992,5.

[7]张中秋.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英]培根.培根论理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9]百度百科“公民教育”词条[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29284.htm,2013年2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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