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变迁及启示*

2013-01-30 16:01王莹莹
政法论丛 2013年4期
关键词:社区政府管理

王莹莹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西方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变迁及启示*

王莹莹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与政治经济背景,世界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趋势之一。西方社会管理的发展变迁及成功经验显示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分权与自治、管理方式的市场化以及广泛的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社会管理模式的主要创新要素。我国社会管理应当坚持深入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市场化与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社会管理模式 公众参与 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管理实践、思想和模式。严格地说,虽然当代西方社会并没有出现我们今天所使用的综合性的“社会管理”这一术语,而是在社会精细化分工的基础上在不同行业领域中使用着不同术语表达,①但是在西方社会漫长的文明发展史中,存在着丰富的社会管理思想和制度实践。西方社会文明主要源于希腊-罗马文化和犹太-基督教文化,并经过复杂漫长的演变、融合和创新之后,于近现代逐渐形成符合现代文明标准的社会管理模式。现代西方社会以法治民主等价值标准为基石,其社会管理也是围绕这一核心展开的,其特点是把人权或公民权利的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强调自由与秩序的适当平衡。社会管理被认为是一种把传统的人转变为现代人的“规训过程”和“文明进程”。[1]虽然由于文化价值取向的差异,西方社会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实践与我们会有差异,但基于对自由与秩序这些普世价值以及两者平衡的共同目标的追求,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西方社会管理模式演变

(一)西方社会管理思想与管理模式的纵向变迁

西方社会管理思想的演进实际上就是对自由与秩序关系的认识的发展过程,旨在追求自由与秩序的平衡。随着对自由与秩序关系的认识的发展,社会管理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其管理模式经历了从古典时期的家族基础上的城邦管理到中世纪的二元结构时期,最后发展到现代“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1.古典时期家族基础上的城邦管理。古典时期,雅典人曾经享有较高的自由,他们可以直接选举城邦的领导和裁判官,民主制定法律,共同参与城邦管理。类似地共和时期的古罗马人,在具有罗马市民、自由人和家父身份的前提下,也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2]P562-564因此,“自由”早在古典世界就已成为重要的社会政治文化取向。这是一种虽不安定却充满活力的因素,对后世西方社会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古希腊罗马的这种自由并不同于现代人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必须是公民以家族的方式才可直接行使,公民个人的自由是隐没在家族共同体中的。这种自由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性自由”,其类似于后来托克维尔、韦伯等人所说的共同体式的“自由”,或斯金纳所言的“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换言之,它只是政治自由,不是“个人自由”。[3]P568-611因此,古代人不仅没有现代西方人所享有的那种自由人权或个人独立性,而且所有私人行动和领域都受到严格的限制,甚至干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4]P48的情况并不鲜见。古代社会通过这种集体自由实现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城邦式社会管理。

2.中世纪社会管理的二元结构时期。西方社会管理的二元结构根源于中世纪盛期教会与世俗权力的对抗。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以基督教为核心的西方秩序被建立起来,基督教成为凝聚西方社会的黏合剂。然而这种秩序具有僵化性和固化性,与悄然兴起的世俗自由因素不断发生冲突。它们先是表现为所谓的“封建自由”,以后作为“特(许)权”更多地体现在自由市、行会、乡村公社的相对自治之中。[1]这种二元管理模式能够给予世俗管理以更大的相对独立性。基督教社会只有通过两种不同的权力和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来管理,广大信徒才有可能在许多方面按照并非基督教特有的原则或标准来相对自由地组织他们的社会和政治生活。[5]P235这种基督徒的自由为后世世俗自由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古典社会的共同体自由演化成个人自由的过渡状态。正是在这种条件下, 在经过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后,随着基督教母体秩序和封建秩序的分解,西方文化与社会中的自由因素获得不断增长。用康德的话说,人终于长大成熟,从“自己加给自己的监护状态下解放出来”,从此自主行事而不再需要教会或国家告诉他们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了。[6]P85

3.近现代西方的“大社会”管理模式。近现代历史被视为一种通过或明或暗的约束和规范技术而产生现代自我与社会的过程。这也是政府控制与“自我的技术”的巧妙结合。[7]由此,社会管理被隐喻为边沁发明的一种“全景监狱”系统的延伸,即“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8]P10-58福柯在“全景监狱”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批判解读,提出“全景敞视主义”。他认为,“只要有注视的目光就行了。一种监视的目光,每一个人在这种目光的压力下,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这样就可以实现自我监禁。”[9]P300-354二十世纪初期,西方现代性秩序的建构主要就表现为强制权力的监管。不过,此后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对人的研究逐渐由“经济人时代”过渡到“社会人时代”,西方在社会管理上越发向着更人性化的方向转变。这种“全景监狱式”监管在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续上越来越不适宜了。当然,整体上国家仍保持很强大的强制力,但它必须受到法治和公民社会的制约。哈耶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现代西方“大社会”的管理模式。[10]P513其特质是,法治下的民主社会将秩序看作是一切自由权利的基础,同时把公民权利放在突出的位置,强调自由与秩序的相辅相成与二者之间的适当平衡,既注重自由的保障,同时又反对无序的自由,对自由保持应有的戒心。因此,一方面,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的活动都要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立法保护合理自发的社会活动,并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高压强制,实现利益的平衡,摆脱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猜疑”和“防范”。[1]

(二)西方社会管理模式的横向比较

基于实现自由与秩序平衡的宗旨,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始终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即如何解决和制衡多元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二是如何对待法治与行政干预以及怎样保护合理的自发性活动;三是如何建构一种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最终从双方都不自由的奴隶状态下解放出来的社会秩序。由于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历史背景不同,各个国家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方式也有很大不同。从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的相互关系角度看,可将国外社会管理模式概括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模式、社区自治模式与混合模式。[11]

1.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并在社区设有各种形式的派出机构,社区发展特别是管理方面的行政性较强、官方色彩较浓。一方面政府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社区组织管理部门,政府行政力量对社区的组织管理有比较强的影响和控制力;一方面社区管理组织具有非常完善的体系,由政府组织自上而下管理,机构职能分明、结构严密,对社区的管理井然有序。新加坡等一些发展中新兴工业化国家属于这种模式。[11]

2.社区自治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以间接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社区内不同集团、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协调社区内各种利益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则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模式下,社区规划较为严格合理,社区发展规划仍由政府部门负责编制并拨专款加以实施,但在规划过程中却充分体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欧美、日本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到现代大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管理体系。这些国家比较重视城市社区的科学规划,社区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单元,社区内设有社区委员会、社区服务顾问团、社区自治会等自治组织机构。许多城市都制订有自己的宪章或者相应的法规,对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的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社区依法实行自治管理。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裁定,只要不影响区域或国家的整体发展,每个社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特色。[12]P9

3.混合模式。在混合模式中, 政府对社区发展的干预较为宽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官方色彩与民间自治特点在社区发展的许多方面交织在一起。一方面政府对社区管理进行指导、支持和监督;一方面城市社区管理趋于民主化和自治化。这种模式体现出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呈现民主化自治的趋势。日本是这一模式的代表之一。在日本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与社区工作部分分开,但政府仍指导监督社区的建设工作,并提供社区建设的资金。[13]同时,政府对城市社区的管理基本上采用间接手段,由政府部门人员、地方人士及其他社团代表共同组成社区组织管理机构,居民主动参加社区部分领域的管理。[14]

社区管理模式产生于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背景,并在社区管理上形成了不同的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模型,产生了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结果。这三种社区管理模式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民主和自治制度,并体现出不同的发展水平。

二、当代西方社会管理的经典范例及特征

近年来, 随着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西方国家社会管理方法也随之发生着变革,并出现了不少成功的范例。虽然各个国家基于各自国情的不同,采取的社会管理体制上多有差异,但这些成功范例都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一)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二战之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规范城市社区自治,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自60年代以来相继制定了几部关于城市社区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如《住宅和社区发展法》、《居权法案》、《社区再投资法》、《公平住宅法案》和《国家和社区服务合作条例》等,除此之外,各个州、市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法律。[15]德国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体现在其细致而规范的城市管理和商品分类上。政府管理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有民主的选举和细致的程序,人们按照程序和规则做事,增加了诚信和安全。②日本先后制定了《地方自治法》、《地方分权一览法》、《关于市、町、村合并特例的法律》等一系列关于社区自治的法律规范。除中央立法外,日本地方政府还对社区各项事务的管理制定了比较全面、完善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与制度,从大的开支项目,到向居民提供设施的收费标准,都有条例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形成了日本的城市社区自治法律体系。[16]为了规范政府的社区管理行为,新加坡法律规定了政府权力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权利的界限。[17]香港的社区自治的立法成功之处体现为涉及领域广泛的社区服务规范,这些社区服务规范包括《建筑物管理条例》、《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社团条例》、《慈善筹款活动内部财务监管指引说明》、《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人事管理》和《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采购程序》等,它们保证了社区自治的法制化和居民参与的规范化。

(二)社会管理的分权与自治

权力下放是发达国家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个显著趋势。庞大的政府机构提高自身的灵敏度和灵活性也成为社会公众的一致要求。80年代以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开始实行分权的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的政府比较注意在向地方下放社会管理权的同时,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协议的方式对放权后双方的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如英国地方政府通过改革将提供治安、防火、公立学校、家庭福利、消费者保护等服务的机构,直接承包给社区,或者通过合同租给私人。[11]美国里根政府时期就实行了“还权于州”的计划,并且政府在处理社会管理职能的分权设计上充分注意到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18]P1-20实行高度中央集权制的法国也顺应了分权化的浪潮,于1982年3月颁布《权力下放法案》,从立法上进行了一系列推动分权与地方自治的改革,取消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明确规定了市镇、省、大区和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先后授予了地方一定的立法自主权和大部分社会管理的职权。[19]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霍克政府时期下放了许多权力,完成“社区参与体制”,这一分权化模式在以后的基廷政府和霍华德政府一直被沿用。[15]西班牙政府1981年就颁布了自治区条例,对中央与自治区的权限做了明确的划分,扩大了地方的社会管理权。[20]日本内阁1998年5月在分权委员会分权改革建议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分权推进计划”。这一计划对内阁各部都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次年它们相应修改了至少600部法律。[21]

(三)社会管理方式的市场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部分管理行为的企业化成为很多西方国家的政府组织思想。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这种管理思想为背景的管理性商业模式更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并且被一些国家所采用。以英国撒切尔政府为首、新西兰迅速跟进,发达国家大多进行了社会管理的市场化改革,以实现社会管理的公平、效率、效益等价值目标。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民营化,发达国家的民营化最早开始于自然垄断行业,如邮政、电信、铁路等部门,而后扩展到一般公共服务。在英国,地方政府把所有的服务行业拿出来作竞争性招标,并把大批的公共住宅出售给住户。还有,运用凭证和合同形式将大部分公营的职业训练系统从政府机构中划分出来,进行企业化经营,把当事人视作顾客,向用人单位进行市场化的推销。[11]在新西兰,工党在80年代领导了一次福利状况大检查,然后把政府的许多经营性部门改组成商业企业,如能源、运输、银行、保险、林业、通讯、广播和邮政等。[12]P8-10美国早在里根时代开始,政府就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的标准,并开始大规模地放松甚至废除政府管制。[22]P25发达国家社会管理市场化进程说明,在政府与市场之间选择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是明智选择,有助于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

(四)社会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另一个成功经验就在于运用社会力量进行自主管理。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都有很强的公民社会传统,社会自治自理能力极强,是名副其实的“大社会”。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区乃至其他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都承担着数量可观的社会管理职能。[23]这些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还包括鼓励各社区建立养老院、残疾人服务中心等公益事业;政府机构如社会工作部门、警察局出面组织邻里互助、街道联防等,以改进社会服务或控制犯罪活动等。例如,在英国,长期结构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采取“公众评议”,而不是“公众听证”的方式,更多地关注整个地区发展而不是考虑具体利益得失。[24]在美国城市管理中,政府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发现城市的问题,其中决策过程中也有公众的参与。③法国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已形成制度并受法律保护。《城市规划法》规定,地方当局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之前,必须征求市民的意见。个人、企业和协会对政府有关规划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向行政法官上诉,不需请律师,也不需付申诉费。[25]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较,北欧各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和形式等也大同小异。例如瑞典政府鼓励所有的市民参与社会发展,让所有的市民有能力在政府管理中有发言权,保证稀缺的资源用在最重要的方面。[26]

(五)社会管理工具的多样化

管理工具是社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传统上的政府社会管理重视使用强制性的手段使社会单位达到“遵从”,或通过许可证的发放实现政府对特定社会领域的规制。而当代西方国家除了使用强制和许可证这两个最基本的管理工具以外,还大量使用一些人性化的政府工具。如类市场机制、绩效合同和协商式管理以及激励机制等。类市场机制首先发端于美国,典型方式是排污交易计划,即政府与排污企业事先订立协议,企业的排污数量、排放污水、废气和固体污染物与政府的税收待遇、财政补偿直接挂钩,如果企业的排污状况在特定的量化指标下达到政府的要求,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或者直接的财政补偿进行奖励。反之,企业将被课以重税乃至罚款。[27]协商式管理在丹麦和新西兰被用来进行环境管理。新西兰政府1991年开始和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将政府与企业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讨论环境管理问题。[24]美国国家环保局的“能源之星”是激励机制的成功典范。它通过这一活动评选出美国生产商中节约能源的标兵,而后授予其“能源之星”称号。同时还辅之以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规制作为制约,因而多数企业会选择接受诱因而达致政府所期望的遵从。[28]P22-220

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启示

我国政府近些年在社会管理的理念、工具和方式上也做出过许多积极的改进和创新,这些改进与创新与发达国家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具有方向上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角色的转变,即国家逐渐从管理者走向仲裁者。某种意义上国家不再像以往那样只是某些特殊人群的代言者,而是在不断的治理中越发接近成为“仲裁者”。因此,以往那种主要依靠权力所获得的一致性日趋降低,而协商、合作和服务机制则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各国政府都致力于促进社会管理的分权和自治化、提高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管理工具多元化;另一方面,都认同转交的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政府提供引进市场机制,调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以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提升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品质,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由提供公共服务向社会政策制定的转变,是在不放弃社会政策制定和宏观调控的公共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是法律角色的凸显,即法律日益成为开展社会管理和规制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正如西方自由主义学者李普曼所认为的,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国家主要通过法律调整人们的私性活动,管理人们的事务,而非通过行政的手段。[29]这一思想反映了现代社会管理上的核心思想和发展方向。这一思想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是坚持实行法治,不管政党、政府还是社会的活动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在社会管理上尽可能地减少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高压强制,更多地采取一种国家、市场、公民社会在法治范围内的有序互动、协调与合作的模式。[1]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管理成功范例相比较,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尤其是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治与民众自治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的社会管理模式尚需要在三个方面加以继续改善。

一是社会管理中政府仍然起主导作用。且不说准政府型的上海模式,其他如沈阳、青岛、武汉等地社区改革、社区建设也都是在政府主导下推进的。[30]稍有不同的是有的政府作用突出一点,有的则相对弱一些。这与整个中国体制的自上而下改革也是相对应的,具有适应现实中国国情的合理性一面。但从另一方面看,社区管理体制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是社区自治,即由社区成员自己管理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区事务,而政府的作用则应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上,即用专门法律规范社区建设及社区管理。我国社会管理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管理和作业难以分开的问题。政府既是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又是社区管理的施行者,政府身兼建设和管理两个角色,这与西方国家社会管理中实行的政企分开、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权限职责清晰还有不小差距。

二是我国的社会管理重视思想教育,带有较明显的人治色彩。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重视法规制度,法制意识较强,政府各部门也围绕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各部门虽然分工不同,但是依法办事的立场和价值观一样,由此就降低了内耗,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全民法制意识下的社会管理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是在社会管理中,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和体制的发展尚十分滞后。西方国家一般是“市民社会”,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分担了城市管理的传统职能,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仅充当教练和裁判的角色,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志愿者组织更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有其本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基础以及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基础。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选择社会管理模式时,既要照顾到现实国情,即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又要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注重短、中、长期社区建设的联系,坚持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统一。我们可以吸取西方社会管理模式的许多优点和长处,结合我国国情完善自己的社会管理模式。

注释:

① 例如在英文中存在着这样一些概念,有“administration”,表示行政意义上的管理、公共管理;“management”侧重经济意义上的管理、工商管理或企业管理;“governance”侧重于政治学意义上的治理;以及与此相关的“social control”指的是社会控制;“regulation”指调控、监管。

② 以德国的废旧物品回收和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为例,各大超市都有回收纯净水及矿泉水塑料瓶的机器,居民把一箱箱空瓶子放入一个机器孔道,机器收取后自动打印出一张纸条,上面记录了回收空瓶子的数量及折合的欧元,用这张凭据可以在这家超市购买商品。参见张利华:“在德国体验城市的法治化管理”,载《世界博览》2012年第16期。

③ 例如在芝加哥,改革者将近600所公立学校的控制权转移至由家长和社区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地方学校委员会。参见罗明:“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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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enmentandDevelopmentofModesofSocialManagementofWesternSociety

WangYing-ying

(Economical Law College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Shannxi,710063)

Every country has its own mode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 because of different culture, tradition, politics and economy. Currently, “big society and small government”has become the main mode of social management in the world. The evolutional process and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social management of western society has showed that leg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decentralization and local autonomy,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management have turned to be new major issues to social management. Our government should keep on changing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and promoting legalization, market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management.

modes of social managem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legaliz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DF0-052

A

(责任编辑:唐艳秋)

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大研究课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研究”[课题编号: CLS( 2011) A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莹莹(1979-),女,山东济南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罗马法。

1002—6274(2013)04—0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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