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实证分析

2013-01-30 15:23魏立峰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涉案人员醉酒总数

文◎魏立峰 李 昂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实证分析

文◎魏立峰*李 昂*

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一个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以危险驾驶罪予以严厉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总计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为224件,本文拟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特点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找出减少该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从发展态势上看,此类案件发案呈持续上升、高发态势

2011年5月至12月,受理案件35件35人,2012年受理案件111件111人,2013年以来,受理78件78人,案件发案呈现上升态势。从受理案件的总体比例看,2013年以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45件349人,其中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27.36%,同比上升103.7%,处于高发状态。

(二)从性别职业上看,涉案人员多为中青年男性为主体的低文化务工或无业人员

从性别看,涉案的224人中,220人为男性,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2%,女性4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从职业分布看,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共有193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6%。

(三)从年龄学历上看,呈年龄高、学历低的特征

从年龄结构上看,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19岁,40岁到49岁期间为高发人群,共有66人,占到涉案人员的32%,其次为20到29岁期间,共有60人,占总数的26.7%;30到39岁期间的共有55人,占总数的24.6%。从文化程度看,以初中以下学历为主,共136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67%,高中或者专科学历的有56人,占总数的2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3人,占总数的6%。

(四)从行为类型上看,行为类型表现单一

虽然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都规定入罪,但目前受理的全部危险驾驶案件入罪情节均为醉酒驾驶造成事故、酒后无证驾车或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过高的情况,尚无追逐竞驶情节入罪案例。

(五)从醉酒程度上看,低程度醉酒的人数最多

涉案的 201人中,酒精含量最高为 534.08mg/ 100ml,最低的82.35mg/100ml。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到199.99mg/100ml的人数最多,有123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55%;200mg/100ml到299.99mg/100ml的次之,有69人,占31%;300mg/100ml以上的有17人,占总数的8%;100mg/100ml以内的共有12人,占总数的5%。

(六)从量刑情节上看,没有一例自首认定

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危险驾驶罪,在判决的138人中,没有一例自首情节的认定,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等均在该罪中得不到任何体现。

(七)案件审查周期短,简易程序使用率高。

2011年5月至现在,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4件,起诉224人,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无一例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延期审理,提起公诉率为100%,并且全部适用简易程序,无一人聘请辩护人。

(八)从判决情况上看,处理结果近乎一致

判决的138人,无一例外均被判处拘役,只是时间上从2到4个月不等。其中被判处拘役1个月有2人,占人员总数的1.4%,2个月的有62人,占人员总数的45%,被判处3个月的有71人,占人员总数的51%,被判处4个月的有3人,占人员总数的2.1%。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法律知识欠缺,认识存在盲区。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各种法律认识上的误区,有些摩托车驾驶者误以为“醉驾”仅仅是针对汽车等四轮机动车;有些司机认为喝醉酒驾车才违法,单纯酒后驾驶不是违法行为。正是由于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最终造成了犯罪而不自知的严重后果。

二是明知违法仍然酒驾,存在侥幸心理。受传统“酒文化”影响,无酒不成席,宴请者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劝酒、派酒,使得醉驾成为了可能。相当多的一部分涉案人员自认为神智比较清醒,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的情况下,依然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各种借口酒后驾车上路,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是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和被查获的比例接近3:1,2012年该比例为2:1,今年1至4月份,该比例已接近3:2。在201名醉驾者中,系发生事故后被查获的有125人,占62%。其中,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35人,人身伤害程度以轻微伤为主。68人系醉驾时被交巡警盘查查获,占34%,6人系醉驾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查获,2人系路人报警被查获。辖区内各公安分局对查处酒驾工作的逐年重视,已经形成了一种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是代驾服务机构不多,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的提供酒后代驾服务的机构还很不是很多,目前在号码查询台能够查到提供代驾服务的机构只有一家,在酒店内贴有相关代驾服务联系方式更是寥寥无几,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对预防和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工作,进行有效宣传。采用生动的说理方式和多样化的传播渠道对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讲,例如采用以案说法、进企业、进社区、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使广大市民特别是危险驾驶的高发人员能够更为准确、清晰的了解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及其法律后果,从思想上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拒绝酒驾。

二是完善有关立法,体现罚当其罪。根据体系解释原则,醉驾与追逐竞驶两类危险驾驶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但是客观方面的表现行驶和要求程度确实相差甚远。与醉驾的不分危险程度一律构成犯罪的严格规定相比,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除了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追逐竞驶的行为,还必须具有情节恶劣的条件。两相比较,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不免就显得宽松、模糊,不利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这种立法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严重的“剑走偏锋”,体现不出对恶性飙车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对危险驾驶罪特别是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的标准予以完善。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仅使用醉酒驾驶的形式入罪标准,同时要重视醉酒驾驶的实质入罪标准,能够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的具体的量刑建议,对那些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案件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真正体现出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三是重视证据审查,完善证据种类。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于醉驾驾驶员血液酒精检查结果、醉酒驾驶员口供等核心性证据应当着重审查其收集的时效性和程序合法性,对于案发现场和抽血现场等重点环节,应当采取录像或者拍照的形式进行证据固定。同时,注重证据链条的完善,例如对于醉驾原因的调查,如果存在与嫌疑人一同饮酒的人员,应当提取其证言。在交通事故现场查获的酒驾案件,公安民警更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收集,在到案经过中写明酒驾司机是否有主动报警或者主动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的情节。

四是加强执勤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的高发时段、高发路段的排查频率和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隐患,保持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使驾驶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产生震慑感,自觉纠正不良驾驶习惯。

五是鼓励发展代驾,尽量减少酒驾。酒后代驾服务的开展既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解决了一部分人就业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此类服务项目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相应的服务,尽量减少酒后驾车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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