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探索

2013-01-30 15:23张学军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河西区看守所

文◎张学军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探索

文◎张学军*

制订1996年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主要是考虑到这么做不但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太大的工作量。然而此后十多年,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制状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提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大幅度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立法者制定所考虑的因素已不复存在,故继续保留该规定已不合时宜。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适当调整了法院管辖分工,改变了涉外案件级别管辖规定。赋予基层公、检、法机关对外国人的立案、强制措施决定权及审理权,提高司法管辖效能。解决了公、检、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权限问题。[1]为了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质量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及天津市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2]结合工作实际,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监所等部门积极探索,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工作机制层面大胆创新,取得不错的效果。本文将从保护在押外籍人员权利和完善翻译人员聘请机制两个方面加以介绍。

一、维护外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时下,河西区看守所共关押了4名蒙古国籍犯罪嫌疑人和1名韩国籍犯罪嫌疑人。为确保看守所羁押外籍人员各项工作的依法开展,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主动走访调研、分析形势,梳理出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7项举措,进一步维护在押外籍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第一,对看守所内公开宣传的文字和标识进行改造提升。对看守所内凡外籍在押人员涉及到的公共设施标牌加注英文,对监房内上墙的管理规定、检察监督工作规定、诉讼时效等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内容,专门印制外文版的小册子发到外籍人员手中。

第二,确定2名英语能力强的干警作为专门的涉外检察官。为提高涉外工作和日常应对能力,专门指派2名英语能力强的干警进驻看守所,从事涉外检察业务,同时邀请外办、市监管总队业务专家对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干警进行外事工作培训和涉外监管培训。

第三,确定2名英语能力强的干警作为专门的涉外检察官。为提高涉外工作和日常应对能力,专门指派2名英语能力强的干警进驻看守所,从事涉外检察业务,同时邀请外办、市公安监管总队业务专家对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干警进行外事工作培训和涉外监管培训。

第四,注重及时与外籍在押人员沟通情况。每一名外籍人员入所后,外事检察官在24小时内与其进行一次面谈,进行入所权利义务告知并发放外文版《在押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卡》,同时制作入所24小时谈话笔录。检察干警在外籍人员羁押期间加强巡视,对于外籍人员约见检察官的,及时联系翻译人员与其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第五,督促看守所制定完整的外籍人员医疗保障预案。与看守所联合做好医疗保障预案工作,外籍人员入所前,由指定医院出具体检报告,看守所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同时,每一个关押外籍人员的监房内,都有一个表述病情的中外文对照卡片,上面列举了一般病情的表述短语,外籍在押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可以从表述卡中找到相应的短语打勾,方便联系医生救治。

第六,为外籍人员提供外文版法律书籍和收看英语电视新闻时间。驻所检察室购置了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英文版《诉讼时效一览表》等指导性资料,供外籍在押人员免费使用。同时对关押外籍人员的监房,每晚提供一个小时的英语电视新闻节目。对看守所是否尊重外籍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监督,强调外籍在押人员有宗教信仰的,一律按照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予以尊重。

第七,严格执行外籍在押人员的会见、探视、通信等特殊规定。对外籍在押人员会见、探视、通信等合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办案单位通过正常渠道予以落实。

二、完善翻译人员聘请机制

(一)问题梳理

首先,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认证缺少统一标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资格水平未做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则无从衡量,一些翻译人员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很好地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如今年4月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及四名蒙古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于蒙古语翻译过于缺乏,承办人只联系到天津某高校的一名蒙古语老师作为翻译,由于对法律及刑事诉讼缺乏基本了解,翻译水平难以保证。

其次,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义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是否事先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缺少法律依据,这就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翻译人员进行正常的翻译工作,也不利于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再次,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缺少规范。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往往缺乏资格审查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更不会向翻译人员颁发聘任书等等,只是找来翻译人员完成讯问、询问程序,而翻译人员也多是纯粹以“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心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使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极不规范,而这种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此外,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对英语以外的其他国家语言鲜有掌握者,使得办案人员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对于翻译人员翻译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也无法校对。特别是由于翻译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往往会出现一名翻译人员参与一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环节的现象,以至于会出现即使翻译人员由于水平所限出现失误或者翻译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办案人员都难于发现的情况。

最后,翻译人员缺乏统一管理,有偿收费标准不一,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负担。在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均是以个人身份接受聘请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没有统一机构进行管理,而绝大多数翻译人员也都是有偿接受聘请,但翻译人员的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有的以案件数作为收费标准,有的以犯罪嫌疑人数作为收费标准,有的则以时间作为收费标准。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中,维吾尔语翻译收费标准为每人二百元;蒙古语翻译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一百元、法律文书每千字五百元;韩国语翻译收费标准为每小时六百元、法律文书每千字六百元。且由于翻译人员均是个人身份无法出具收据、发票等凭据,双方往往以白条结账。而对从其它地区聘请来的翻译人员,司法机关除支付翻译费用以外,还要负担翻译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难题和负担。

(二)机制创新

尽管上述矛盾有的来源于立法环节的空白、不周延,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完善工作机制的角度去最大限度地克服其所引起的结构性障碍。为此,经过充分的论证、调研,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与辖区内的天津市外国语法学翻译中心于2013年6月共同签署了《关于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合作机制的议定书》。双方约定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时,统一聘请由天津外国语大学翻译中心指派的翻译人员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并向其颁发了牌匾和聘书。翻译中心应当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特点和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需要,遴选、联系优秀师生补充并储备多支能够满足快速反应需要的多语种翻译人员团队,并通过定期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翻译人员的高质业务水平。

就具体办案程序来说,翻译中心在接到河西区院的明确通知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三日以内指派翻译人员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并按照商定的标准出具统一票据、收取翻译经费。而翻译人员则凭翻译中心出具的统一派遣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并有权提前了解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所涉及的刑事罪名以及侦查机关认定的简要案件事实。翻译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原意的原则,根据诉讼参与人的口述以及案件证据、诉讼文书的文字原意,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此外,河西区院与翻译中心在确定具体翻译人员后、提供翻译服务前,应当明确告知其有关保守案卷秘密等注意事项。翻译人员应当在认真阅读《翻译人员须知》并签字确认后,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因出现回避、诉讼参与人有充分理由要求更换翻译人员等情形的,翻译中心在接到河西区院的明确通知后,应当尽快另行指派其他翻译人员,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除特殊情况外,翻译中心应当针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指派不同的翻译人员为刑事诉讼提供口译服务。一般情况下,翻译中心应当指派曾经为同一案件提供口译服务以外的其他翻译人员,为该案件的证据、诉讼文书提供笔译服务。同时,翻译中心应当指派曾经为同一案件提供翻译服务以外的其他翻译人员,在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探视、会见时,为刑事诉讼提供翻译服务。

(三)完善建议

翻译人员看似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无足轻重,其实是能够左右诉讼结果、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重要因子。通过上面提及的合作机制,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借助了社会资源,以弥补专业技能的“盲点”,有助于进一步捋顺涉外诉讼关系。而通过工作机制的大胆创新,也为体制层面的完善创造了经验。对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设立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建立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定翻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同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制定翻译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并统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统一颁发翻译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以保证翻译人员的水平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立翻译人员备案制度。将通过资格认证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媒介向司法机关公开发布,供司法机关随机选任,同时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实现翻译人员的交流使用。建立翻译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翻译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法律知识、如何正确履行义务等进行培训,确保翻译人员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

第二,规范翻译人员统一收费标准。制定翻译人员统一收费标准和异地翻译的差旅费标准,并由管理机构与聘请翻译人员的司法机关结算相关费用,同时给司法机关开具相应的凭据,翻译人员凭借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领取相关报酬,这样既可规范翻译人员的相关收费问题,又可解决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的难题和负担。

第三,规范司法机关翻译人员的聘请程序。实行翻译人员选任制,即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一般应从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中随机选取,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也可从其他人员中选取,以确保翻译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实行翻译人员书面聘请制度,即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应向翻译人员发出书面的翻译人员聘请书,并存卷备查;实行翻译人员权利、义务、责任追究告知制度,即司法机关应将翻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责任追究等制成书面告知书,告知翻译人员,以便翻译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四,加强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对部分重点案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翻译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实行不同诉讼阶段换人翻译制度,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不同的翻译人员担任翻译,以便及时发现翻译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和徇私舞弊行为;对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翻译文本,再聘请其他翻译进行校对,以及时发现、纠正翻译文本中的错误;在关键的审判阶段实行双人翻译制度,即在审判阶段聘请两名翻译人员,其中一名为执行翻译,履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翻译职责,而另一名为翻译监督,对执行翻译的翻译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执行翻译的失误和过错,以确保公正。

注释:

[1]参见吴新明:《新刑诉法实施:外国人管理工作如何跟进》,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9月24日。

[2]根据我市两院两局的具体规定,我院依法受理犯罪地在河西区、河东区、东丽区、津南区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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