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运用兵法韬略的实践探索(三)

2013-01-30 08:16蒋世强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2期
关键词:反贪侦查人员嫌疑人

七、总攻战略:突出侦查方法的“动态性”

“钝兵挫锐,屈力殚货”,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速战速决,而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的适用侦查方法环节,要重点突出其动态性。

(一)秘密性侦查攻势。“避险而就奇,万战而必胜”,其要义是战前的准备和战术的变化,是击败敌人的法宝。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针对重大疑难贪贿案件的特点,实施侦查活动中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尤为重要,秘密侦查是秘密初查的继续和深化,侦查阶段的秘侦活动范围更广、手段更多、作用更大、层级更深,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趋于加强的防御。实践中,可采取“公开与隐蔽相结合,以隐蔽为基础;内线与外线相结合,以内线为重点;谋略与手段相结合,以谋略为主”等方法;在个案中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建立单线联系制度、单个汇报制度开展秘侦工作。要善于把举报上升为情报,把举报的内容升华到对某类犯罪动向、手段、规律的高度,透过现象看本质、把举报转化为情报,并进行定向、定量、定性的综合分析,以把握犯罪动向、犯罪手段、犯罪部位的变化作出判断、果断决策。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地税局税政科长成某受贿6万元案时,在初查阶段就掌握的成某受贿1万元的情况;对其立案侦查,是要承担一定风险,但检察院仍然坚定信心,果断立案。当案侦工作进入侦查阶段时,便兵分两路,一路前往某县地税局,调取有关书证资料,一路开始对成某进行秘密传唤。由于一切工作都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成某在接受讯问不到6个小时就供述了收受行贿人刘某6万元贿赂款,导致税收流失48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运用兵法“避险而就奇,万战而必胜”的典型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秘密效应。

(二)局控性侦查攻势。“创造机遇、把握机遇”,其要义是用最小的损失赢得战争的胜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会见权、通讯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等项权利进一步强化,使侦查具有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转向公开化和透明化,客观上要求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特别是律师介入侦查后,打破了传统的侦查模式,一定程度地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突破口供的难度;甚至,个别律师被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参与反侦查活动,但这种现象毕竟是少数,不会影响大局。要在广取证据上下工夫,精心做好律师上案前的基础工作,尽量获取案件的基本证据,控制重要证据的渠道,力求第一次讯问成功,形成有利态势。要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辩护律师会见渠道;健全与辩护律师的配合协调机制,与辩护律师形成良性互动;健全对侦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辩护律师的权利依法得到充分保障。既要依法支持律师的正常工作,又要防止妨碍侦查工作的现象产生;可要求律师配合反贪侦查人员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和追赃退赃工作,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要在隐蔽侦查意图的基础上进行回答。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站站长江某受贿案时,其律师在侦查阶段便立即介入,然而,侦查员早就料到该犯罪嫌疑人人源广、企图通过律师串供,规避法律的惩处;于是,在律师介入前就把基本证据固定,为律师介入侦查工作创造了条件和机遇,最终把犯罪嫌疑人江某受贿300万元的犯罪事实查清。此案就是兵法“创造机遇,把握机遇”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局控效应。

(三)动静性侦查攻势。“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其要义是迷惑敌人、后发制人而取胜。任何事物的表象,往往比它的本质更丰富,形形色色的人为现象常常隐蔽着主观上的真实意图,为反贪侦查提供了谋略思考。动静的效应是侦查力量布局的形态变化,动的能量多大,指示的方向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应该是能调动被查对象,创造机遇的行动;而突然的“静”,则中断“动”时发出的所有信息,增加对方的判断难度,是法网广布之“静”;但“静”后之动,又是出人意料,难以招架的制胜之“动”,必须动静相宜,才能发挥动与静的综合优势。反贪污贿赂是一场持久战,但侦查具体犯罪案件应是一场速决战,速决战的基本战术要求是形成悬殊,最重要的是选准交战的突破口,任何犯罪案件都存在薄弱部位;要善于发现和选准这个部位,把它作为战斗的交点,薄弱部位不一定是次要部位,有时可能就是要害部位,绝不能轻易放过那些好似最难突破的“口子”,真正收到出奇制胜的良好战果。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委常委、政法书记曾某受贿案时,侦查阶段,就成立了专案组,具体分成审讯组、外围组、看管组、后勤组等几个办案组。当犯罪嫌疑人一到案,审讯组马上对曾某进行审讯,综合组立即到相关部门调查曾某的关系网和以他名义存钱的关系人,外围组根据综合组提供的信息,查到了曾某以他人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00多万元。然后,通过在动中取证,静中固定证据,动静相宜、后发制人的方法,找准了突破口,终于使这个从事政法工作多年的“内行”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110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 “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动静效应。

(四)复合性侦查攻势。“自古之兵非好战,能攻心则反侧自消”,其要义是将攻心战术作为上策。犯罪行为反映着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并受客观条件和思维习惯制约,当隐蔽的主观意识付诸客观实践时,必然会通过有形的事物反映出来;但是,隐蔽与暴露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通过暴露的“已知数”是可以求出隐蔽的“未知数”的。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不易被查觉,如果一石投去,千层波动,往往会有所发现,这一“投石问路”之举,用信息触角去触动犯罪嫌疑人,无疑地是探测虚实的有效方法。逆向思维是侦查中的常见现象,客观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一事物的变化会影响到与其相关的事物也出现变化。反贪侦查人员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主要不是角力,而是斗智,在斗智的过程中,能否使对方的思维形象由阴暗模糊变为明朗清晰;一个人的思维不管有多大的自由度,都不会超越其经验和知识所提供的思维活动范围;根据这些情况,综合分析这些思维制约条件,结合掌握的案情,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勾划出对方思维边界的图象,有效制服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镇委书记黄某受贿案时,在接到举报后,该院就对该线索进行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相当的影响,加之自己曾从事过公安工作的经历,反侦查能力较强。于是,采用立案侦查后,便“利用特情、多方配合、分化瓦解”等复合性侦查手段,攻心为上,促使黄某供述了自己受贿1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自古之兵非好战,能攻心则反侧自消”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攻势的复合效应。

八、决战战略:突出侦结处理的“合法性”

“该进则进,该止则止”,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统帅军队要进止有度;而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结束侦查环节,要重点突出其合法性。

(一)全面性事实审查。“经营万般事,战略唯第一”,其要义是要注意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正确使用谋略。在反贪侦查歼灭战斗中,反贪侦查人员应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手续,犯罪的动机、目的、认罪态度,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条件,从重或加重情节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全部查清,并严格审查是否已达到目的。然后,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已核实固定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时,承办人、侦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均应审慎,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定论,严把案件事实关。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监狱副监狱长王某受贿8万元案时,根据立案前的举报材料得知其收受30余名罪犯和家属的贿赂;侦查人员便采取内部审查、外围取证、综合审查等谋略实行全面取证,并将证据进行固定。当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暗自惊讶。于是,王某到案后,在12小时内就交代了受贿8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经营万般事,战略唯第一”的成功案例,突出事实审查的全面效应。

(二)依法性时限审查。“先知虚实、后分奇正”,其要义是“打草惊蛇”诱敌暴露的重要作用。在反贪侦查歼灭战中,必须遵守侦查时限:侦办贪污贿赂案件,毫无疑问地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不得随意超越或变相超越办案时限。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较复杂、涉及的行贿人较多;一般案件在法定时限内侦查终结是没有困难的;但有的重大案件要在法定时限内侦查终结,是不现实的。在立案侦查后,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防碍侦查可能的,又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以赢得更多的侦查时间,获得更有利的侦查战机,但不得延误法定时限,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维护国家法律严肃性,把好案件侦结的时限关。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县委书记梁某受贿案1400余万元时,对其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根据初查掌握的情况和梁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的侦查措施;当办案人员告知看守所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看守所并未按时将其释放,于是该院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建议,看守所采纳了建议。当犯罪嫌疑人梁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深受感动,当侦查人员再次提讯梁某时,其便把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此案就是兵法 “先知虚实、后分奇正”的成功案例,突出时限审查的依法效应。

(三)客观性证据审查。“微隙在所必乘,微利在所必得”,其要义是要随时注意变敌方小的疏忽为我方的胜利。在反贪侦查歼灭战中,侦查人员要对贪贿犯罪案件的证据经过反复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体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条罪行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属于犯罪嫌疑的问题,应当澄清,且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确结论:对于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合理排除;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要有其他间接证据加以佐证;只有间接证据的,其间要相互印证,相互连接,形成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锁链,在此基础上形成《侦查终结报告》,把好案件侦结的证据关。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环境卫生管理主任刘某受贿案时,查明其受贿28笔、数额400余万元;但有2笔40万元证人死亡,无法印证,而导致证据不足,该院在《侦查终结报告》中,坚持不予认定,只认定26笔360万元;可是,有一笔20万元,犯罪嫌疑人未以供述,但却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真实性,该院在《侦查终结报告》里予以认定。此案就是运用兵法“微隙在所必乘,微利在所必得”的成功案例,突出证据的客观效应。

(四)严肃性条件审查。“用众进止,用寡进退”,其要义是在兵力占优势时,切不可轻敌,应一鼓作气,以赢得胜利的战争结局。在反贪侦查歼灭中,要坚持法定条件,鉴于贪污贿略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处理必须慎重,特别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界定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范围,避免随意性。处理结案时,应按操作要求进行,不管是哪种结果的处理,都应要求主办检察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反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将 《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作了撤案决定的,应该将“决定书”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及所在单位。犯罪嫌疑死亡的,应当送达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对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违纪的同案人或当事人,应转请主管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确保定性处理的质量;对涉案款物亦应根据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把好案件侦结的处理关。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某镇国土所所长李某等人受贿窝案时,经侦查,认为该案没有深入调查的必要。于是,该院根据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受贿数额和在共同受贿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对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的决定。对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不予起诉。此案就是运用兵法“用众进止,用寡进退”的成功案例,突出条件审查的严肃效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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