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的发展经验与政策启示

2013-01-30 11:50张士运刘彦蕊
中国科技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太白机构

张士运,刘彦蕊

(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

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 (以下简称史太白网络)由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 (STW,Steinbeis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控制和管理,包括众多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它是德国非营利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典型代表,研究分析其发展历程、运作模式、组织结构及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及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1 逐步市场化经营的发展历程[1]

史太白网络的运营总部——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 (以下简称史太白基金会)成立于1868年。1923年,在德国通货膨胀影响下,史太白基金会被迫解散。1971年,根据德国民法,史太白基金会重建并登记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同时保持了原基金会的理念与价值观,即搭建企业界与学术界沟通的桥梁,促进创新信息的交流。当时的德国巴登·符腾堡州政府通过无偿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大约给予基金会1.8亿德国马克,以支持基金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服务、提升巴登·符腾堡州内中小企业盈利能力。

1983年巴登·符腾堡州政府任命约翰劳恩(Johann Löhn)博士为第一任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的执行官,并兼任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的执行委员会主席。这一时期史太白基金会在应用科学类大学中陆续建立了一批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州政府给基金会的资助方式为支持新专业技术转移中心的成立,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或通过项目方式购买其服务。

史太白基金会是整个史太白网络的中枢。1998年,史太白基金会为了迅速扩大业务领域和规模,成立了隶属于基金会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所有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子公司和各种史太白企业。自此以史太白基金会为总部和众多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组成的史太白网络组织机构进一步壮大。史太白网络依靠其强大的技术转移资源和能力,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技术转移服务。1999年起史太白网络包括所属各中心放弃州政府每年的财政补贴,步入完全市场化运营轨道。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史太白网络的技术转移活动。

综上所述,史太白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政府强力支持阶段 (1970年—1982年)、背靠政府与面向市场相结合阶段 (1983年—1997年)及完全市场化运营阶段 (1998年—至今)这三个逐步市场化运营的阶段。

2 约翰劳恩法则与史太白网络的经营战略

约翰劳恩提出,技术转移要获得成功要遵循“你就是你自己的老板”的理念,具体落实在技术转移过程和技术转移人员中就是“确定自身价值,设定自身目标,自我约束,最后迈向成功”,并提出技术转移工作要坚持系统化与简单化原则。除此之外,约翰劳恩法则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即史太白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实际行动中都实时、事事按照约翰劳恩法则方法来做,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同时对宏观和微观的把握,形成习惯,并保持开放式的思维、系统地考虑和解决问题,不断优化做事流程。这样,建立在约翰劳恩法则之上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模式才得以持续发展。约翰劳恩强调对所建立技术转移模式的不断优化,这是哲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约翰劳恩法则精髓所在。

约翰劳恩法则的应用重点体现于其在经营战略与管理方面的应用。坚持“对立统一”下充满活力的协同合作。在史太白网络技术转移模式中表现为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机制。在史太白网络机构性质定位上,史太白网络充当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坚持自己私募基金会非营利技术转移机构的性质。一方面,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不要求政府的资助,完全自我维持,在经营上就可以不受政府过多规制的限制。另一方面,它又努力通过争取政府项目的形式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以使其成为州政府推动技术转移的一个强有力的依靠力量。而且,史太白在强调“你就是你自己的老板”的同时努力构建由单个独立个体形成的网络。这在充分集合和调动个体能量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网络系统品牌的力量。

3 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创新模式

自1983年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模式初具雏形至今,绝大部分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及附属机构在名称、使命与规则上与史太白基金会保持统一。成员都在其专业名称的前面冠以史太白,如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学院、史太白柏林大学等。成员都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发展目标。但基金会对其所有转移中心和附属机构采取非集中化的组织管理,他们法律地位独立,完全市场化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可以自制报价单、招募员工、开拓市场等。这种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是约翰劳恩法则在史太白网络管理中的具体实践。

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也体现在网络组织的组织结构和决策系统。史太白基金会总部设有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来自企业界、学术界、行政界的22名常任董事和22名候补董事组成,董事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和6名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史太白网络的构建和保障网络持续稳定发展;听取下属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沟通和大学、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事宜;在各个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中心成立初期提供咨询和培训;制定服务准则,并指导和督促下属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按基金会章程提供服务等工作。基金会所属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负责对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的考核。考核工作既看技术转移的数量、效益和服务质量,也以是否与合作伙伴或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为标准。

史太白网络的管理模式是一种开放式管理,既保留史太白基金会非营利性质,又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德国民法的规定,非营利性质的史太白基金会享受政府给予的免税待遇,公司化运作使得史太白网络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发展壮大。

4 面向可持续产出的技术转移模式

1983年以前,史太白网络的技术转移活动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主。在巴登·符腾堡州政府的批准和帮助下,史太白基金会与州内16所应用科学类大学中有专业特长并具企业家精神的教授取得合作。这些教授在完成主要教学任务的同时兼管理史太白基金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业务。这些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一般都是综合性的。随着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业务的蓬勃发展,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开始了一些大型项目的咨询工作,现有的技术转移模式显示出了它的局限性。

自1983年开始,史太白基金会开始在应用科学类大学中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中心。政府对新成立技术转移中心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最多20万德国马克的资助,随着史太白网络规模的扩大、服务质量和品牌的不断提升,史太白基金会改变了原来只收取提供项目5%的服务费的方法,开始以类似“特许经营、专卖权、加盟费”形式收取各个专业技术转移中心或者附属机构营业收入的9%。与之前的技术转移模式不同之处在于,这些史太白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更加注重提供专业化服务并且这些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和附属机构的成立都依托于已有的大学、科研机构或者公司。这样既可以传承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原有发展思路与价值观,又可以快速建立起规模庞大的网络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技术转移体系,并实现最佳成本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在用人机制上,史太白网络以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专业人员为基础,以项目合作为依托,采用灵活用人机制。这与德国实行公司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马普嘉庆创新公司 (Max Planck Garching Innovaton GmbH)运作模式不同。马普嘉庆创新公司是马普学会的全资子公司,从马普学会获得资金支持,有专业的技术转移人员,通过将学会研究所的发明对外许可授权获得收益,收益扣除必要的支出和奖励后返还学会并继续用于研究[2]。

1995年德国财政部出台了对于项目合作和合同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这激励了史太白进入完全市场化运营模式。1998年史太白网络对原有技术转移模式又做了进一步的优化,成立了隶属于基金会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紧密围绕客户需求,致力于为技术创新过程的各阶段提供全方面、高效、灵活的技术转移服务。以转化和转移研究成果、扩大交流网络、提供专业的一站式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严守客户商业和技术秘密、放宽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权限、为公共服务事业寻找商业化出路为原则。

史太白网络技术转移模式的不断优化与史太白经营理念和重视技术转移理论研究密切相关。史太白网络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工作导向的市场化经营,在此实践基础上不断深化对于技术转移概念和技术转移模式的研究与应用。

5 与中国技术转移机构的比较及政策建议

无论是研究机构外部的史太白网络,还是马普学会研究机构内部的技术转移机构,都是基于市场需求开展市场化运作,强调机构管理和组织的科学性,突出技术服务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管理知识、信息和要素有效共享和流动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网络。这对加强当前我国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5.1 与中国技术转移机构的比较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交易市场,都将促进技术转移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3]目前,全国各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机构性质多样,主要有企业性质、事业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性质、社团法人性质及非独立法人性质,初步形成了松散的网络。 “截至2010年,生产力促进中心数量达到 2032 家”[4]。

大学科技园主要是对大学的技术等进行孵化来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它以高技能的劳动力和大量研发活动的聚集为特征,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技术转移、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表现为一校一园、多校一园、校企共建等模式,市场化趋势在加强,但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化的发展态势。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大学科技园相似,能够为初创期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共享的技术设施,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使创业者将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孵化器非常重视共享空间、共享服务、孵化企业、管理人员等要素,强调进行资源整合,使尽可能多整合后的资源集合到孵化器或者在孵企业的周围。我国孵化器发展非常迅速,国家级孵化器已达数百个,其公益性也比较突出,国家给予了四种税收优惠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技术市场是技术商品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我国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技术市场提供的技术转移服务相对简单,缺乏集成。

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交易市场作为我国研究机构外部技术转移机构,架起了从技术供给方到需求方的桥梁,这与史太白网络有类似之处。但与史太白网络等德国技术转移机构相比,我国技术转移机构起步较晚,对政府依靠太多,市场化经营意识不足、内部治理科学化水平和网络化发展程度不高。它们在技术转移主动性、专业性、网络化方面仍然无法达到史太白网络的水平,组织管理水平、专业化人才支撑和机制创新方面仍然需要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可以说是与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最为相似的机构。从服务内容来看与史太白网络基本相同,但各个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内容大致相同、专业化程度不高、品牌效益不是很好,基本上是各自为战。在经营理念、发展战略、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网络化发展水平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德国的史太白网络还有很大差距。

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内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主要通过推动直接对外技术许可、建设校企共建实验室、创办科技企业等方式推动技术转移。受制于宏观考评体系、国资管理等方面政策限制,总体上大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设立的数量还不多,功能定位还不明确,机构、编制和资金保障还不足。仅有像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个别机构做得比较成功。

5.2 政策建议

一是创新支持方式,引导技术转移机构逐步走向市场化发展道路。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内的我国技术转移机构数量众多,很多由政府出资设立,具有国有事业性质。长期的计划经济带来的刚性政策环境和旧有观念,使中介机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也难以满足创新主体的需要,导致了社会资金和企业对中介机构存有诸多偏见,并因此处于发展市场狭小的尴尬境地。德国政府对于史太白基金会的支持方式,从完全资助发展到通过项目购买服务资助,再到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引导;史太白网络发展经历了完全依靠政府,到背靠政府与市场化相结合,再到完全市场化的逐步发展过程。在逐步市场化过程中史太白网络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能力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才得以稳步提升。当然,史太白网络的成功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历史条件因素。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史太白网络的中枢—史太白促进经济基金会,在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公益财团法人性质。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但是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基金会法人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类型,在功能上类似于财团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各级政府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创新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支持方式,针对技术转移机构的不同发展阶段给予不同额度和不同方式的资助,如无偿拨款、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或者税收优惠等。

二是重视培养和引进专业化人才,引导技术转移机构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功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既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背景,又要有市场知识。史太白网络模式以大学、科研院所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教授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盟为基础,形成与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和专业化的人才相匹配的机制。反观我国目前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内容、功能雷同、服务不够专业,机构的运行发展与人才供给没有有效匹配。较高的人才素质要求与较低的中介机构薪酬水平形成强烈反差,令中介机构和从业人才在双向选择中对互相的条件都不满意,造成人才流动与选择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应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明确发展定位,突出专业化服务,并促进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化人才的凝聚和培育。例如,促使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培养科技中介人才的专业;通过建立企业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机构优秀专业科技人才向科技中介机构流动;在工商管理中增设无形资产评估专业、技术经纪人专业、专利拍卖师专业等。

三是重视战略谋划与管理培训,引导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走科学化管理之路。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成功的重要保证之一就是约翰劳恩法则,重视对高技术密集度技术转移理论研究,并将其实践在企业的战略谋划上。约翰劳恩法则凝聚了系统论、矛盾论和发展变化哲学理论,追求在对立统一原则下建立个体与系统充满活力的协同合作。技术转移网络的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治理结构也是建立这种在哲学思维模式之上的。我国政府急需引导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加强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转移规律的理论研究;加强机构发展战略谋划和管理培训;应积极引导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建立现代化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与充满活力的运营模式。

四是完善技术转移联盟组织形式,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走网络化发展道路。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机构数量较多,一方面存在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单打独斗问题,各自的优势没有很好的整合。史太白网络建立起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分工、网络化分布的技术转移网络的发展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政府在引导各类技术转移机构明确服务对象与专长,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应营造政策环境,积极支持和引导相关技术转移机构构建技术转移战略联盟,完善技术转移联盟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整合各机构优势资源,构建起合作与竞争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技术转移网络。采用相同价值取向不同实施主体的方法,以人才为基础进行专业分工,以利益为纽带,协同合作发展。

五是重视理论研究与文化建设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中的作用。史太白技术转移网络的成功是以约翰劳恩法则为基础的。约翰劳恩法则坚持简单化与系统化原则;追求在对立统一原则下建立起充满活力的协同合作;在充分调动个体能量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系统的力量。这种在哲学思维模式形成的,凝聚了系统论、矛盾论和发展变化哲学理论观点的技术转移模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活力,史太白网络的成功也就成为了必然。因此加强引导科技工作者哲学理论基础及方法论学习对于技术转移活动也至关重要。

总之,科技中介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创新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要发展必须有政府政策大环境支持,更需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拥有先进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不断创新机制。

[1]http://www.stw.de/en/about-steinbeis/history.html,2012 -7 -10.

[2]Jorn Erselius.马普学会的基础研究与技术转移经营[Z].科技政策中心动态,2011,53.

[3]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Z].2003-12-15.

[4]科技部.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Z].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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