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洪波 徐婷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 北京 100191)
农村企业工伤保险研究综述
贾洪波 徐婷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 北京 100191)
现有农村企业工伤保险文献,主要集中在内容、现状、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等4个方面。通过梳理这些相关文献,发现农村企业存在着工伤事故发生率高、农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不同地区农村企业工伤保险情况差异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低等特点。农村企业、农村企业从业人员、政府三个主体都应该积极在建立和完善农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中承担各自责任。
农村企业;工伤保险;研究综述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重要性,指出要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农村企业在繁荣农村经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以工促农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研究。比如,农村企业是否能够为保障员工工伤保险权益而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就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基于上述背景,通过对近些年关于农村企业工伤保险研究相关文献的梳理,综述学者对于农村企业工伤保险研究的一些代表性观点,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村企业工伤保险问题进一步的重视与研究。
1.1 参保主体与被保险人
已有文献研究集中在如何合理界定农村企业雇主或管理者以及在乡农民工。高建民(2010)认为农村企业管理者是具有农村户籍,已经相对脱离农业生产,主要在农村中投资经营管理农产品加工业、工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生产型企业或第三产业企业,以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主要劳动形式,以企业经营利润为主要经济来源,但未转入城市生活,仍然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的乡镇企业、农村民营或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刘迪香(2007)指出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本地就业(县城及县域以内乡镇)的农民工和异地就业的农民工;黄宗智(2009)则把农村劳动力界定为“离土离乡”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在本地从事非农就业的劳工。
1.2 基金筹集
莫长松(2009)从建立农村工伤保险的角度对农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可以来自3个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的农村工伤保险费,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三是农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滞纳金。
2.1 工伤事故发生率高
“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研究”课题组(1995)对广东、上海、湖北三省乡镇企业调查后认为,由于乡镇企业普遍起点低,人员素质差,安全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发生率高,职业危害严重。
许乙鹤(1995)对珠江三角洲某市乡镇企业1989-1993年间致死性工伤事故进行的回顾性调查显示,乡镇企业中建筑、家具等工伤高发行业绝大部分是村办和国内独资企业,村办企业和镇办企业工伤死亡发生率明显高于个体企业。刘移民(1995)也调查了珠江三角洲地区部分乡镇企业工伤事故的现状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从其调查情况来看,乡(镇)、村、个体办三种类型企业中,村办企业的工伤情况最严重,个体办企业的重伤率最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内独资三种企业中,国内独资企业的死亡率最高,外资企业的两率都最低。闫艳(1996)对某县1994年乡镇企业工伤情况调查显示,从县、乡、村三级所属工厂比较,其工伤发生率为村属工厂大于乡属工厂,乡属工厂大于县属工厂;在所有发生工伤的乡镇企业中,工伤发生率以建筑行业最高,其次是冶炼、木业、建材等行业。
卫生部也曾经在15个省30个县对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做过调查,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47.69%的乡镇企业职工没有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乡镇企业农民工正在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李朝晖,2008)。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经济正在迅猛发展。但是发展与挑战是并存的,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种种风险,而风险的大小与企业的收益成正比关系,即企业的收益越大则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因此,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做好财务风险控制,将其危害程度将至最小,企业才能长久稳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企业财务风险相关理论的总结和梳理,分析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涵义、特征,进一步分析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企业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2.2 参保率整体偏低,区域差异明显
张启春(2003)调查认为,农村非农劳动力享受工伤保险的比例相当低,非农劳动力离农就业后,面临着工业化带来的各种风险,却并未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华迎放(2004)对以乡镇企业高度发达而著称的苏南地区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调查显示,乡镇企业职工多为农民工,部分市区拟将乡镇企业纳入市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在华迎放(2006)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城镇就业的研究中,发现乡镇企业职工基本未参保;有些原乡镇企业已全部转制为民营企业,这些企业除个别单位和少数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外,绝大多数都未参加社会保险。胡志利(2010)认为把散落在制度之外的、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目前还是难以实现的,当前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工伤保险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职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覆盖不均匀在地区间的表现是东部沿海比较发达地区比西部内陆欠发达地区的覆盖范围要广。陈海波(2010)研究发现,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突出表现在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刘宏芳(2010)以四川省乐山市石麟镇的煤矿型乡镇企业为调查对象,发现其职工福利严重缺失,面临工伤、职业病风险,企业只为少量管理人员购买了养老保险,部分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2.3 待遇缺失
农村企业管理机制不规范,职工几乎没有获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许颖、费琳琪(2004)研究发现在农村企业中因职工没有意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多数农村民营企业职工并没有城市企业职工所享有的诸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劳动保护等待遇。
3.1 企业角度
(1)企业改制对工伤保险的影响。“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研究”课题组(1995)认为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城乡个体户等对工伤保险有章不循,或有或无,有的高、有的低,随意性大,尤其乡镇企业隶属关系复杂、安全管理也比较混乱。许颖、费琳琪(2004)认为农村民营企业职工合法待遇受到忽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农村民营企业为了增加效益,忽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农村民营企业多数管理水平低,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且在政府没有规定必须执行及监督不严的情况下也就不了了之。刘迪香(2007)认为农村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权益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改制中破产或停产企业、拍卖改制为私有制的企业等都损失了有关职工的劳动权益。
(2)农村企业自身的问题。莫长松(2009)、陈海波(2010)指出乡镇企业技术装备差,管理素质低,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劳动场所达不到安全指标,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从事的工作大都是繁重的和不安全的体力劳动,加上许多企业和雇主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不能提供起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培训。另外,机械操作事故、粉尘和化学药品中毒、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职业病、工作过于劳累也是导致农民工伤亡的重要原因。另外,于欣华(2009)认为乡镇企业相对独特的经营理念和模式,导致在乡农民工工伤保险需求不足:乡镇企业由于地缘、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呈现较强的官民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它们不需要事先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连一纸协议都没有,缺乏现代法律约束结成的不稳定就业关系中,农民工试图通过工伤保险保障自身权益、减低事故成本的意识不强。对于在乡农民工来说,家里保留耕地、兼职从事农业劳动就是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因此相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说,他们对工伤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
3.2 从业人员角度
农村企业从业人员参保意识淡薄也是成因之一。许颖、费琳琪(2004)认为农村企业职工对于自身该享有待遇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农村民营企业职工多数来自农民,他们的意识、知识文化等相关因素与城市企业职工相比有相当大差距,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由于中国多年的城乡差别观念使农民自己认为自己不能与城市企业职工获得一样的待遇等都造成了对合法工伤保险权利的忽视。徐道稳(2009)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愿进行了分析,在强调了工伤保险无需个人缴费、不存在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的方便性后,还是有相当比例的农民工不愿参加工伤保险,这也导致了农村企业放松参加工伤保险的警惕感。高建民(2010)认为在乡农民工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识低;发生工伤率高;农村企业推卸责任的机会多;发生工伤保险后的维权意识差等问题。
3.3 政府角度
地方政府责任的缺失被认为是造成农村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又一原因。许颖、费琳琪(2004)认为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给农村民营企业提供宽松条件,对民营企业职工待遇监管不力是农村工伤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徐锐(2009)认为制约包括农村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管制不力,安全生产管制失灵。黄宗智(2009)指出由于政府并无太多重视,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包括0.8亿“离土不离乡”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工业从事非农就业的农民工,都缺乏就业保障、福利和法律保护。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刘迪香(2007)认为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权利保障应该由包括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乡镇企业法在内的劳动法体系综合调整,还应对乡镇企业法作必要修改,将乡镇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统一执法保护,有法必依。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劳动职能部门应该行使积极的劳动保障职责。
4.2 完善现有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
华迎放(2004)建议鼓励各类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所有规模以上的乡镇企业都必须参加城保;未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应全部参加农村社会保险。林子波(2008)认为对于乡镇企业职工这一处于农民与工人“边缘”的特殊群体,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在城市的乡镇企业,应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畴;留在农村的乡镇企业,应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莫长松(2009)指出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工伤预防机制,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严厉制止有毒有害作业在农村地区的扩散,从源头上消除诱发职业病的因素。韩克庆、杨俊(2009)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认为长远来看,应该建立一种城乡一体、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4.3 建立乡镇企业补充工伤保险以适应不同层次需要
张启春(1999)提出在构建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时,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满足不同层次乡镇企业职工的需要,对工伤保险,可以选择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王贞琼(2004)认为乡镇企业必须建立一种有别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新模式,我国现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不适合乡镇企业,多样化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既有别于工伤社会保险又适合于乡镇企业发展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即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在乡镇企业建立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4.4 加强政府、企业、职工三位一体的作用
许颖、费琳琪(2004)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农村民营企业职工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合法待遇问题。政府部门处于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应该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根据本地区的企业实际情况和为企业职工待遇负责的宗旨关注民营企业职工的待遇问题。农村民营企业应该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性质制定出本企业职工的各种待遇,使企业与职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农村民营企业职工也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高建民.当代中国农民的阶层特征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7-94.
[2]刘迪香.改制前后乡镇企业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的制度转换[J].求索,2007(1):70-72.
[3]黄宗智.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J].开放时代,2009(2):51-73.
[4]莫长松.我国农村工伤社会保险问题探析[J].湖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6):60-62.
[5]许乙鹤,刘移民.某市乡镇企业1989—1993年致死性工伤的调查研究[J],劳动保护科学技术.1995(5):63-66.
[6] 刘移民,张文经,吴永权,陈才.乡镇企业的工伤问题初探[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5(1):42-45.
A Summar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n Rural Enterprise
Hongbo Jia,Tingting Xu
(Social Security Institute of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
The current literatures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n rural enterprise mainly focus on the four fields including the content, current situation, the causes attributding to problems, the measurement of improvement.
paid in advance, current situation, ponderation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3)4-60-3
10.369/j.issn.1674-3830.2013.4.18
2013-3-23
贾洪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
*本文是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11&ZD014)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