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元
封顶线可调整但当前不宜取消
文/王 元
王 元
医疗保险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和支付机制,是发挥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服务支撑的保证。在大幅提高报销比例之后,现在又有人提出取消封顶线。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当前经济条件和社会情况下很难行得通。
一、生产力不发达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难点。无论基金筹集和费用分担都应从国情出发,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和人民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就要坚持适度性,这是普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根基。
近年医保制度建设突飞猛进,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报销比例普遍达到60%~70%,有的达到8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封顶线达到本省工资6倍,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也达到6倍,惠民举措受到普遍欢迎和肯定。相随,有的地方医保基金已发生当期难以持续发展的隐忧,如果再“提闸放水”,地方政府的财政将不堪重负,医保制度就难以为继,群众保障权益必将受损。
二、应高度关注待遇调整的导向性。责任合理分担机制具有正确引导医疗就医行为,遏制过度医疗和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没有合理分担机制,取消封顶线等约束,会造成医疗需求扩大、医疗资源浪费、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甚至会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报销范围和报销水平的适度性,对医疗和就医行为具有约束力。对不合理和超现实的医疗费用进行控制,医保制度才能平稳运行。人们常讲,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保障水平稳定至关重要,政策稳,人心稳。十几年医保实践,每次医保政策的调整都不同程度引起人心浮动,都会刺激医疗需求的过度释放,导致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调整政策待遇一定要考虑医疗消费预期,评估对制度平稳运行的利弊。涉及广大参保者的利益问题,要调研、论证、缜密周全,防止在参保群体和相关机构中产生路径误区和福利误导。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医疗卫生事业还不发达,制度体系不健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处罚手段不配套,都会产生个别人不当获利的冲动。基本医保如果不控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势必影响参保人之间的公平性和医保基金的安全,使广大参保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超限额以上部分应另辟蹊径。国务院1998年44号文《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因此,基本医保对封顶线以上部分不宜再承担责任。
我国和世界各国之所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就是要发挥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功能,而不是由基本医保独自承担。在目前取消封顶线,不仅会削弱基本医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也不利于各个层次的衔接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所以,取消封顶线,对于多层次保障体系而言,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务必审慎从事。
总而言之,封顶线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时调整,但现阶段不宜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