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其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的原则核定事业编制,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考虑到学前教育属基础教育而非义务教育、在全省发展极不均衡的实际,《标准》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幅度由各地据实核定,并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基本编制。同时,为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多样性、合理性,满足特殊保教任务的需求,《标准》在核定基本编制的基础上据实增核附加编制,如开办寄宿班的幼儿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有省市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