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不打无准备之仗。将其援用于反贪侦查工作的预案环节,要重点突出其导向性。为了使案侦工作有目的、有秩序、有条理地进行,就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这样,指挥员才能明确侦查方向、侦查意图、侦查步骤,选择侦查方法,有目的地组织和使用侦查力量、采取侦查措施,推动侦查工作步步深入,更好地发挥侦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侦办贪污贿赂犯罪,更应该重视侦查计划的导向性。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县公安局一个派出所所长汪某受贿案时,就针对其反侦察能力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法,预测谋划。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选择了在关押重刑犯罪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加大其心理压力。犯罪嫌疑人自被羁押以来就没有供述实质性的东西,侦查人员也不急于对其进行讯问。但是,到了第二天他就主动要求检察院提讯,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例就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预案的引导效应。
因此,要做到预案侦查的导向性必须保证预案的统筹性、周密性和灵活性。
(一)统筹性侦查预案。“千变万化、为将之道”,其要义是军事行动中要应变自如,而不是墨守陈规。在制定侦查预案时,不能仅仅简单地按先后顺序对侦查活动作出安排;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立案所需获取的全部材料,全面地审查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情况,对已经掌握的案情和需要调查的问题分析排队,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追赃获取物证书证的措施。既要把某种可能性比较大的方面作为重点,又要把某种可能性较小的方面作为注意点,真正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不遗漏犯罪事实。
(二)周密性侦查预案。“盛衰皆在布局中”。布局指的是战场上行军布阵的重要战术,而且是将帅必备的条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侦破难度无疑要大于普通刑事案件,反贪侦查人员在制作侦查预案时,要针对贪贿案件的特点,审慎、周密、全面,做到视野开阔,多项思维。不仅要包含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侦查的方向和范围,而且还包含需要查明的主要问题,采取侦查步骤和方法;不仅要包含完成侦查任务的期限和要求、侦查力量分工部署;而且要包含追缴赃物赃款措施等内容。
(三)灵活性侦查预案。“攻其不备,出其不意”,其要义是乘对方没有防备,克敌制胜。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必然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的信息、情报、思维方式、认识方法都在变化,制定侦查计划要因案而异。要设计出适用于多种情况,可供选择的几种预案,将针对有关当事人采取的斗争策略和应掌握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内部规定纳入侦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及对其实施的侦查方法纳入预案,随时掌握情况的发展变化,知情人的变更和侦查工作进展需要,及时补充或修改既定的侦查预案,适时地调整侦查战术,使之更加切合实际。
“相机而行,伺机而动”,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要选择和把握作战时机;而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的适用侦查措施环节,要重点突出其多重性。
(一)迂回性侦查措施。“奇正相生、因势而动”,其要义是军队指挥员一面组织部队正面作战,一面在交战中寻找突破口,将其一举歼灭。反贪侦查的成败,对“势”的把握至关重要,而且,“势”的变化瞬息万变、利弊交织,没有相当的胆识和广博的智慧是很难把握的。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反贪侦查活动也随之发生变化,“抓人问供”是一种正面进攻型的侦查措施;“欲擒故纵”则是一种深层次的迂回进攻措施,是反贪侦查战术的艺术体现。根据侦查措施的不同种类、适用条件、适用属性、适用后果的区别,将其放在侦查活动这个更大的空间来衡量,并与侦查谋略的设计结合起来,将有利于侦查手段的实施。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市公安局副总队长龙某受贿案时,侦查人员从线索的获取和初查阶段的初步调查中了解到,龙某系某市公安局的一支笔,对人格十分看重,对这样的人采用“温水煮青蛙”的迂回性审讯方法,实施政策攻心方法较为有效。于是,侦查人员则对其采取“人文关怀”的审讯方法;一方面注重加强与龙某的思想沟通,专门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在生活上对龙某加大关心,缓解其心理落差,舒缓其精神压力。最终,龙某在侦查员情感感化下认罪了,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突出侦查措施的迂回效应。
(二)超前性侦查措施。“变客为主,变主为客”,其要义是军队指挥员要善于掌握变客兵为主兵这个变化规律,争取获胜的主动权。反贪侦查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对象放开、视野放开、手段放开以及隐蔽身份、隐蔽手段、隐蔽意图的侦查方法,不可置疑地将形成从获取口供为核心的侦查模式转向到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新格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这就要求侦查部门要加快侦查方式的转变,通过规范侦查行为、制定备案回避制度、告知提醒制度、监督反馈制度、主动约商制度形成与律师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支持的关系,克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不能把侦查破案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实施超前性措施,立足于做艰苦细致律师介入前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侦查活动尽可能地不受法律修改的影响,努力使侦查工作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转变。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一个科长刘某受贿案时,检察机关就在初查阶段进行外围调查时,得知犯罪嫌疑人十分强势,不仅自己收受他人贿赂5万余元,而且,还是总队长李某受贿的知情人。于是,在制定侦查计划中,对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超前设计,通过反复论证,决定对其直接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审讯过程中尽量回避冲突,争取主动,决定从亲情入手,通过细致的亲情攻势,终于使刘某在亲情的感化下放下包袱,供述了收受贿赂5万元和为李某销毁证据的犯罪事实。
(三)直接性侦查措施。“攻是守之机,守是攻之策”,其要义是军队进攻的目的是要选择坚守的机会,坚守是进攻的策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适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但是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就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而言有较大的差异,反贪侦查人员要严格把握和遵守监视居住的权限规定。《刑诉法》第80条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第7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只要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即使情节轻微,为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也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不能用害怕赔偿而放弃拘留措施的实施。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长石某受贿案时,检察院决定立案前,考虑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较为妥当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侦查人员针对初查阶段掌握的该犯罪嫌疑人是公安干警,且系在刑侦战线上摸爬滚打10多年的老刑侦,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最后,决定对其直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进行讯问,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性,以及供述犯罪事实和不供述犯罪事实的不同结果。对这些石某是清楚的,几天后,石某反复思考,终于认定自己罪责难逃,供述了自己的受贿100余万元犯罪事实。
(四)判断性侦查措施。“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其要义是健全己方的态势,制造机遇,以求获取全胜。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拘传犯罪嫌疑人,一次最长不超过24小时,但是以拘传到案后才开始计算时间。这就是一个有利的间隙,侦查人员是可以利用的。该法第73条规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无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侦查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或有多处居所而无法判明何处为固定的住处,采用主动性侦查措施,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胆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强制措施的运用过程中,掌握好“度”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是非常困难的。在战略上,要善于分析侦查过程中的情和势,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握个案的特殊性。例如,某市检察院在侦办某监狱监区长王某受贿窝案时,采取强制措施前,就根据初查掌握的情况,判断出该案应先对王某采取刑拘的侦查措施,再对其他两名共同犯罪嫌疑人(一名是副监区长徐某、一名是管教干部唐某)暂不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敲山震虎”。在对王某宣布刑事拘留后,对同伙徐某、唐某震慑相当大。正当徐、唐二人惊魂未定时,突然对其宣布刑事拘留,更加大了其心理压力。三人到案后,很快供述了共同受贿6万元的犯罪事实;起到了攻则能战、退则能守的作用。此案例就是是利用兵法“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措施的判断效应。
“虚实可变,胜乃可为”,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作战应根据不同的敌情而制定取胜的策略。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的手段环节,要重点突出其灵活性。
(一)综合性侦查手段。“兵贵胜,不贵久”,其要义是用兵打仗贵在神速,不能旷日持久。在初查中已掌握犯罪嫌疑人一些犯罪事实,并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证据,而在犯罪嫌疑人未惊动时,突然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充分运用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预测判断能力、灵活运用能力,作好决战之前的准备工作。要以初查取得的证据为基础,摸清其背景情况和心理状态,制定周密的讯问提纲,准备多套讯问方案,增强讯问中的应变能力。要制造讯问气氛,把讯问与查证、搜查与扣押、通辑与辨认、检查与监控、查询与冻结等辅助手段集合运作,使之在查明犯罪事实、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为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县建设主任黄某贪贿案时,根据初查掌握黄某的一些犯罪事实,在立案侦查后就直接对黄某采取刑事拘留,并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对证人进行询问、核实相关证据,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文字痕迹鉴定等综合手段。在很短时间内,迅速查明黄某贪污公款1500余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利用“兵贵胜,不贵久”的成功案例,突出侦查手段运用的综合效应。
(二)保障性侦查手段。“有备无患,自保而全胜”,其要义是战争能否取得胜利的前提是要有充分准备的。反贪侦查部门可选择证人协助调查的侦查手段。协助调查的对象必须是案件知情人,且出于自愿,并在反贪侦查人员的严格控制和设计下,不危及证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将适得其反。具体选择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关键的知情人、举报人、检举有功的同案人协助调查,要求经本人申请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通过正当程序审批后,对其实施严密的保护措施,避免外界干扰,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证人行使其作证的义务。对积极作证的证人,唯恐所提供的证据得不到重视,对此种证人既要信任又要慎重;对思想有顾虑不愿作证的证人,要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让其不再公开露面,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涉案证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其如实作证。
(三)慎重性侦查手段。“比之自内,不自失”,其要义是强调巧妙地利用敌人的间谍反过来为我所用,使敌内部发生矛盾,我方万无一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技术侦察只适用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实践中,要严格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通过犯罪种类和法定刑两个方面加以限制,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以及可能挖出大线索的贪污贿赂案件,可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手续,适用技术侦查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由检察长批准,情况紧急时,可由侦查部门自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应同时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技术侦查的制裁救济程序,非法进行技术侦查行为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必须承担程序上的不利后果;严格技术侦查获取信息的处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强调对于技术侦查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对所获取的信息的运用要严格保密;严格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罪名的特定性、期限的确定性、罪行的严重性。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区长刘某受贿2000余万元的大案时,通过初查得知,该案犯罪嫌疑人受贿手段极为高明,且案情重大复杂,很难攻破。于是,在侦查阶段,充分考虑没有其他更好、更合适的可替代性措施可采用的情况下,依法严格审批手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将刘某重大受贿案侦破。此案就是利用“比之自内,不自失”的成功案例,突出技术侦查的慎重性。
(四)重点性侦查手段。“依其特点,择优而用”,其要义是根据将帅的特质加以利用,就是用人的巧妙技巧。传统观念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犯罪现场。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利用高新技术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屡见不鲜,金融系统利用电脑进行的贪污犯罪就存在犯罪现场,这种犯罪凭借的信息技术手段离不开特定的科技环境,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反贪侦查人员必须注意对此类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提取犯罪的直接证据。贪污贿赂犯罪现场与普通刑事犯罪现场有很大差异,具有物证多痕迹少、现场变动多原始现场少、点多线长的特点,决定了贪污贿赂案件现场勘验范围、提取痕迹物证的重点、现场分析的内涵与普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有所不同,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是侦查破案的基础,是获取犯罪资料的重要渠道,贪污贿赂犯罪现场的保护必须及时、全面、客观、细致。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县国土局国土规划科杜某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时,该案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高科技犯罪活动的。当对其实施审讯时,花费了很多精力,他根本不理睬,在他眼里侦查员是“外行”。后来请上级院派去的计算机专家把改变数据的问题突破了,犯罪嫌疑人才开始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侦过程中还采取了现场勘验,对相关的物证、书证进行了鉴定,终于使杜某等三人贪污征地补偿500余万元、挪用公款100余万元案得以侦破。该案就是利用“依其特点,择优而用”的成功案例,突出现场勘验的重点性。
“师出正义,兵用奇诡”是古代用兵法则,强调的是能灵活运用正兵、奇兵而取胜。将其援用在反贪侦查的调查取证环节,要重点突出其严密性。
(一)高质性固定证据。“借局布势,力小势大”,其要义是借其他局面布成有力的阵势。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和占有证据。注意收集证据的全面性,收集的证据数量要多,收集的证据涉及面要广;重视证据的固定性,可采取科技手段固定证据,用以增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的变化来源于各自的思想变化,“动机源于心识”,有关人员的思想不变,其言辞证据也不会发生变化。要认真研究目前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方式和特点,总结和探索对不同方式的证据获取方法。既善于在静态中获取动态性证据,又善于在动态中获取静态性证据。依法将知情人员或持有证据的人员调动起来,让其暴露证据,并秘密地加以获取和固定;使之与侦查质量,紧密结合起来。
(二)效力性固定证据。“千变万化,将之道也”,其要义是指挥作战要善于根据各种不同情况随机应变,灵活变换战术。在贪贿侦查过程中,注意查清行贿、受贿活动有关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始谈话内容,行贿、受贿活动成立的背景等情况,并收集相关的间接证据,用以支撑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注意搞准共同犯罪的故意及其行为,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案,排除指控证据的矛盾,严密组合,可采取文字固定证据、科技手段固定证据的方法,形成证据锁链。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银行某分行行长余某贪污400多万元案时,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计算机,进入数据库改变数据进行贪污的。当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讯时,他则一个劲的阐明“自己没有经济问题”。于是,侦查部门便从上级院找了一个精于计算机技术的侦查人员,将其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过程进行恢复。最后,余某终于供述了自己受贿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这说明侦查人员要根据不同环境、不同的被查对象、不断发展变化的侦查形势进行侦查。此案就是利用兵法“千变万化,将之道”的成功案例,突出固定证据的高效力效应。
(三)速度性固定证据。“取胜之道用奇兵”,其要义是军队作战要用奇招取胜。在反贪侦查实践中,要善于抓住瞬息即逝的战机,机智敏锐地以高超的取证意识,快反应、快出击、快查证,特别是克服陈旧的办案方式的影响,变单线调查、单项调查、条线调查为多线调查的主体调查,不能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之机,进而获取证据。要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后,针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对其在交待时留有余地,为翻供埋有伏笔,及时发现空档和弥补薄弱环节。要及时实施打击伪证活动,从道义上、物质上、法律上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使证人有客观提供证据的机会和条件。要及时实施鉴定证据,提高取证的科技含量,通过科学检验来强化证据的证明力,提倡多用技术手段、多用科技鉴定来证明犯罪事实。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乡粮油收储公司经理陈某受贿案时,就发现关键证人李某系陈某的亲戚,有可能作伪证。于是,该院初查环节就对李某进行政策攻心,反复讲明作伪证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李某便如实证实了陈某受贿的事实,到侦查环节,又将此证据进行转化,再次对李某进行讯问。当检察机关对陈某实施审讯时,陈某万万没有想到李某会将他受贿的事实如实进行证实。在铁的证据面前,不到12小时就供述了自己受贿15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就是兵法“取胜之道用奇兵”的运用,突出固定证据的速度效应。
(四)高效性固定证据。“以柔克刚、弱以制强”,其要义是军队作战取胜要实施刚柔并济。在侦查与反侦查中,要注意采用“位置倒换”的心理等方法,设身处地地考虑调查取证的科学性,创造性地将取证谋略高于日常性工作中去实施,使对方在不知觉中为侦查人员掌握控制,提高获取证据的成功率。要认真地对证据的漏洞进行弥补,使之在法庭上能对被告人的翻供进行揭露,致其躲闪不及,防不胜防,消除其企图蒙混过关心理,达到促使其认罪伏法之目的。要善于用间接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尤其是证据既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又是每步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铺路石,必须围绕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固定证据来开展工作。通过利用情报信息获取证据,切实把握局部地区贪污贿赂犯罪的动向、规律、特点,以便明确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贪侦查工作。案件突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多方面、多环节,并受若干相关因素的制约。调查取证时,必须对整个案件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认真分析、全面考虑,要通过发挥整体优势获取证据,特别要注意对其他手段措施互相配合,进行完整的组合,使各个环节紧紧相连。例如,某检察院在侦办某县国税局所长陈某受贿500万元案时,就针对掌握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个性比较强、作风霸道、关系网厚、人缘广等信息。“要想抓住狐狸,必须比狐狸更狡猾”,便安排有经验的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审讯,以政策攻心、避免正面冲突,心理疏导、减轻心理压力,迫其在认罪的基础上供述犯罪事实,在不到12小时,便将该案突破。此案就是运用兵法“以柔克刚、弱以制强”的成功案例,突出固定证据的高效率效应。(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