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庆 李华培 李 锋(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司律师试点十年调查报告
■张良庆 李华培 李 锋(山东省司法厅)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山东省司法厅首批批准设立海尔集团和济南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 (后更名为山钢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十年来,山东共设立了胜利油田、鲁商集团、浪潮集团、海化集团、建行青岛分行、福田雷沃重工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济南日报报业集团等10家公司律师事务部,共有公司律师78人。这10家企业多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辐射力的大型、特大型企业,涉及能源、钢铁、电器、电子信息、农业装备制造、银行等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海尔是2012年度“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50强”中唯一进入前十名的中国企业。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列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第88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33位。福田雷沃重工是中国最大的农业装备制造企业,在2012年由世界品牌实验室 (WBL)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位列第64位。鲁商集团列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第201位、“全国服务业500强”第68位。浪潮集团列2012“中国企业500强”第248位、在中国自主品牌软件产品企业中排名第一位、集团管理软件连续10年市场占有率第一。
公司律师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重要制度,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认真总结山东公司律师试点十年来取得的成绩、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不断改革、完善公司律师制度,更好地推动公司律师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全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公司律师在以下六个方面发挥了企业其他机构和社会律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项目谈判。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项目谈判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方法,是公司律师价值的重要体现。山钢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仅2012年参与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就出具法律意见193份,内容涉及融资、担保、投资、制度建设、新法规对企业的影响等多个管理领域,从源头降低了法律风险发生的比率;全过程参与唐克里里铁矿投资项目,对有关会议、谈判随时提出法律建议,对交易文本、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反复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对项目最终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在2012年先后跟进集团一批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参与交易谈判、审查交易协议等法律服务,有效保证了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建行青岛分行公司律师事务部对于重大项目,从接洽、谈判、业务决策、流程设计到法律性文件的起草、签约等全过程进行参与,监控法律风险。
(二)参与法律文书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规章制度。一是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审核各项新拟定的基本管理制度,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出建议和审核意见;二是起草下发合同、工商、商标、纠纷处理、债权清收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三是督促企业规范和细化本单位已有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实现与企业在日常管理力度方面的对接。浪潮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起草制定了合同模版30余份,其中订单模板使用量达到30000余次。海化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从当初主要起草诉状、合同书、法律意见书等到如今向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延伸,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议事会规划、股权转让协议、融资融券法律意见书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和涉及。
(三)管理企业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预防工作的重要关口。福田雷沃公司律师事务部创新合同风险管控模式,建立公司合同重大合同监控台账,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和管理,同时,在OA系统开辟印章审批专区,对印章的刻制、审批及使用情况建立数据库管理,确保印鉴管理风险受控。山钢集团律师部在2012年共审查各类合同6080份,标的额约285亿元,间接为集团创效数千万元。海化集团利用公司律师部的专业能力和分、子公司50多名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力量,从合同谈判、招标到合同起草、签署、履行,全过程实施合同管理,并重点强化落实了合同会签制度,任何合同不经各相关部门会签不得签署履行。海尔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推行合同全流程生命周期管理,对于一些重大或关键的合同,律师事务部都提前介入,根据全面合同管理的理念,从事前、事中、事后对合同进行全流程的风险管控。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及时总结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点,并向有关部门指出。
(四)参与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山钢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2012年先后组织了《票据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培训。海尔集团2012年先后培训了模块化业务合同的风险应对、房地产各类业务合同的风险应对、广告类业务、销售类业务、劳动人事类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培训。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创办了《鲁商法务》内部期刊,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建立经验教训总结共享机制和法律联络人培训制度。建行青岛分行公司律师事务部每年都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信息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内部网站信息传递速度快的优势,通过“法规速递”等栏目及时传递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供员工学习。
(五)参与企业各类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活动。山钢公司律师事务部2012年累计处理债权清收、劳动争议、财产损害赔偿等各类诉讼、仲裁纠纷案件450余起,总标的额10多亿元,为集团节约社会律师代理费用近千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3亿元。同时,积极参与集团的债权清收、工商事务代理、打假维权等其他非诉工作。福田雷沃公司律师事务部2012年承办案件65件,总标的额2.17亿元,为公司收回款物9700万余元,挽回损失和化解案外风险6000余万元。海尔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代理集团内各单位的案件切入,找出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集团各单位在流程、机制、平台、人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问题,推进各单位以新的流程、机制、平台、经营体团队预防这些漏洞及问题,做到三清 (清理、清除、清根),保障同类案件不重复发生。
(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福田雷沃公司律师事务部整合知识产权业务管理模式,制定公司重点研发项目的专利保护方案,增设专利申报前的技术、法律双重审查机制,2012年申报专利同比提升44.3%,实用新型专利同比提升64%,显著提升了公司的专利品质。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通过知识产权调查问卷反馈,初步理清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专项权利的归属、使用、侵权及诉讼情况,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体制、机构、专项战略及战略实施等方面作了规定。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注重加强商标管理保护,从商标和版权两个角度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保护,使驰名商标获得了国家认定,对提高齐鲁制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药品招标的中标率、国际市场的影响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调研,发现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相比,具有以下四种优势:
(一)离得近、信息灵。公司律师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零距离”,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现状、运作模式、存在问题等,能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的各类信息,较之社会律师具有离得近、信息灵的优势。
(二)叫得应、反应快。公司律师是公司“自家人”,可以随叫随到,“自家人”熟悉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自家人”的责任感、主动性解决“家务事”显然比作为“客人”的社会律师具有优势,也可降低企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三)忠诚度高。公司律师的第一身份是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更高。公司律师对企业这种人身依附性的特点,决定了公司律师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公司,决定了公司律师能够与企业同荣辱、共患难,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四)预防性强。公司律师与公司实体业务契合度较强,有利于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前移。在合同管理中公司律师可以有针对性对法律条款提出建设性意见;在诉讼案件中,公司律师对公司业务流程掌控清晰,可以较好地明确案件处置的突破点;案件结束后可以及时总结风险发生原因,预防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当然,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相比,也存在一些劣势。比如公司律师服务对象相对单一,难以像社会律师那样形成门类齐全的专业领域;由于出庭机会少,讼诉技巧与能力和社会律师有差距等等。
(一)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目前,公司律师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尽管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我国公司律师试点的指导思想、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和队伍管理作出了规定,但试点十年来没有进一步深化、细化的配套制度。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对公司律师地位作出规定,公司律师制度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目前,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身份与地位、基本职责、目的都基本相同,但却是独立发展、各成体系,主管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
(二)社会对公司律师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较低。公司律师在国外发展已较成熟,尤其是在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公司律师担任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在我国公司律师尚处于试点阶段,队伍未形成规模,社会公众对公司律师的认知度与社会律师还有一定的差距,甚至不知道公司律师的存在。比如公司律师在代理讼诉案件或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有的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律师工作证 (社会律师叫执业证,名称、颜色与公司律师均不同)不太认可,把公司律师单纯作为企业人员,支持程度不够。不少公司律师反映目前持有的公司律师工作者还标明“试用”字样,容易造成对公司律师性质的误解。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公司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公司律师受制于企业普通职工晋升机制和薪酬体系,有的公司律师个人收入与社会律师相比还有差距,影响了公司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有的公司律师认为自己的服务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但相对于社会律师提供的同等服务所获取的报酬却无法相比,因此跳槽另谋职业的不乏其人。以某公司律师事务部为例,2012年流失公司律师5人,且流失往往是业务能力和素质都较强的。同时,由于公司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其施展才华的舞台不如社会执业律师广阔,也使得公司律师这一职位对优秀法律人才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四)公司律师缺乏相互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公司律师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试点以来,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一直给予重视、关注,如律师代表大会、律师协会中都给予名额,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文体活动等都通知公司律师参加。但相对于社会律师来说,公司律师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联系少、交流少、沟通少,特别是公司律师之间虽然有强烈的互相沟通交流的意愿,但没有沟通交流的平台。
(一)加强顶层设计,给公司律师准确定位。司法部2002年10月22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公司律师六项职责,已远远不能概括公司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范围。比如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中如何防控法律风险已是当务之急,调研中许多企业也把试点初期公司律师主要提供事后救济式的服务,转变为以预防法律风险为首要职责。因此,建议司法部对公司律师试点十年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该《意见》进行修改,对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管理等进一步细化,以适应公司律师发展的现状。建议从现在起就创造条件,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在下一次修改《律师法》时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如果能解决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互衔接的问题更好。
(二)消除顾虑,大力发展公司律师队伍。公司律师试点十年后,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要素已经从过去的劳动力、资本、土地、生产资料扩展到技术、信息、管理、人才等,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生产要素的流动更加迅速、范围更加广阔,对发展壮大公司律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公司律师的不可替代性,其并未对社会律师业务造成大的冲击,反而在许多大型、特大型企业,公司律师成为企业联系、沟通社会律师的桥梁和纽带,比如实地考察四家公司都外包几家社会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社会律师要打消顾虑,大力发展公司律师队伍。
(三)改革薪酬设计,建立激励机制。建议企业对公司律师的薪酬,既要统一于企业的薪酬体系,又要区别于公司其他职员,按照公司律师的工作性质和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另外,可以借鉴企业法律顾问的做法,将薪酬与专业技术等级挂钩,比如参照“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公司律师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尽管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但许多公司律师并不知道该规定,也没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进一步重视、支持公司律师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通过组织座谈会、现场交流会、论坛等形式,为不同企业的公司律师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这是本次调研中许多公司律师的共同要求。也可以通过律师协会设立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的形式,搭建公司律师交流平台。二是加强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交流,吸纳更多公司律师参加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和有关活动,使两者取长补短、互利共赢。比如济南市律师协会邀请鲁商集团公司律师负责人对社会律师如何更好服务企业进行辅导,针对性就很强。再如,现在许多社会律师事务所开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服务产品,如果吸纳有经验的公司律师参加,一定受益匪浅。三是将公司律师的宣传纳入律师整体宣传框架中,强调公司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扩大公众知晓率和社会知名度,为推进公司律师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