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河南新郑 451100)
探寻1980—2010年法院收案数的变化规律
——兼谈对未来收案数变化趋势的展望和预测
高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河南新郑 451100)
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的年均递增速度高达10%以上,但人民法院的一审收案数和执行收案数并非始终保持着直线型上升发展态势,而是呈现出一种有升有降、升多降少的波浪型上升发展态势;经济的高速增长、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是人民法院收案数30年来保持高速增长的根本原因,司法政策的变化更是促使人民法院收案数产生阶段性变化的核心因素;在当前相对较低的诉讼收费标准等因素刺激下,未来法院各类案件的收案数量仍将继续保持上升态势,但增速会低于过去30年来的平均增速。
法院受案;数量;规律
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①参见王胜俊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年均递增10.41%。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间,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是一种怎样的上升曲线,是直线型、螺旋型抑或波浪型?在枯燥的案件数字背后是否隐藏着一只无形的手,时刻左右着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过去30年间(1980—2010)全国法院系统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收案数和执行收案数的系统分析,找出那些影响案件数量变化的核心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在今后可能产生的作用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充分考虑对收案数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必要因素,对未来一段时期法院收案数的发展趋势和增长比率进行预测。
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其一,有助于评估我们是否已具备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土壤。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中均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使法官编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问题是,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应以法院收案数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为前提,如果将来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延续2007年以来的高速增长态势,则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无疑应当缓行。其二,有助于合理确定未来法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数量和每年的招录规模。
本文笔者仅对法院一审收案数和执行收案数的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这是因为:其一,一审收案数代表着需要由法院解决的纠纷的总量,二审和再审只是导致案件数量的增加,其背后的纠纷数量并没有增加;其二,本文所讨论的各种影响案件数量变化的因素大多只是直接导致一审案件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不会直接影响二审和再审案件的数量;其三,由于一审收案数在法院审判案件总数中占绝对比例且占比相对固定②近20年来,法院一审收案数占不同审级收案总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90%左右。参见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通过一审收案数量的研究便可以全面反映出法院每年收案总量的变化趋势,并且可以使研究过程变得相对简单。
下面,笔者通过5个图表对1980—2010年一审审判收案和执行收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其中,表一中详细列出了1980—2010年各年度的各类一审案件、执行案件的收案数和同比增幅;表二对表一中所列的各类案件的同比增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表三将2010年的案件数分别与若干时间点进行比较,计算出增长的倍数和年均递增比例;表四、表五分别以10年和5年为分析区间,列出相应区间内案件增长的倍数和年均递增比例。表二至表五在表一的基础上制成,是对表一中相关数据的深度分析,从而可以使我们对30年来的各类案件收案数的发展规律有一个更直观、更全面、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
表一1980—2010年一审收案和执行收案基本情况①数据来源:2004年以前数据引自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2004年至2009年数据引自《中国法律年鉴》2005—2010年各版本;2010年数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本论文中数据,除另加脚注以外,均引自上述资料,为避免重复,不再逐一标注。
表二1980—2010年案件变化趋势的简要分析
表三2010年收案数与若干时间点之比较①利用EXCEL软件中自带的POWER函数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本文各表中的年均递增比例,比如2010年一审刑事收案数是1980年的3.94倍,通过公式“=POWER(3.94,1/30)-1”即可计算出年均递增比例为4.68%。
表四以每10年为分析区间收案数的增长倍数及递增比例
表五以每5年为分析区间收案数的增长倍数及递增比例
通过对表一至表五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30年来,一审收案数和执行收案数整体上呈现出一种有升有降、升多降少的波浪型上升发展态势。1980—1990年是近30年来人民法院案件增长的黄金期,这一时期民事案件的年均递增比例高达15.76%,刑事案件的年均递增比例高达8.79%(1985年至1990年间民事和刑事收案数的年均递增比例更是分别高达17.92%和13.26%)。1990—2000年,民事案件收案数虽然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但增幅较前10年明显放缓;刑事案件年度增幅波动较大,平均递增幅度仅为2.00%;执行收案数在这一时期高速增长,有5个年份的增速超过了15%。2000—2010年,刑事收案数总体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年均递增3.36%;民事和执行收案数在这一时期呈现两极分化态势,即2006年以前的稳中有降和2007年以后的高速增长。行政案件自1985年以来整体上保持着非常迅猛的增长态势(年均递增21.89%),尽管2000—2005年间增速有所放缓,但近几年又重拾升势,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
从收案数的年度变化幅度看,行政案件的波动区间最大,年度最高增幅为1987年的839.87%,最大降幅为1986年的-31.00%;刑事案件次之,年度最高增幅为1983年的121.29%,最大降幅为1985年的-42.82%;民事和执行案件的变化区间则相对较小,最大年度增幅不超过30%,最大年度降幅不超过10%。
以下三个因素无疑是导致近30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保持高速增长的最重要推手:一是经济的高速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人均国民总收入(人均GNI)通常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标。1978—2009年,我国GDP和GNI年均增长率均为9.9%,人均GNI年均实际增长8.7%,人均GDP年均实际增长8.8%。〔1〕经济的高速增长使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加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导致合同、权属与债务等纠纷大幅上升。二是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已由80年代初的20%左右提高到2010年的49.68%,拥有城镇人口6.66亿。同时,中国城乡人口转移的规模在世界上是空前的,2010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335万人。①参见《2010年度全国共有2.4亿农民工》,载《工人日报》,2011年5月30日。城镇化水平提高和流动人口的增多,使城市的社会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刑事案件发案率增高②中国社科院在2011年2月24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称,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已有近亿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1/3,新生代农民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突出”。而这类犯罪在外来工集中的珠三角地区,所占比例惊人。;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导致人口的居住密度越来越大,人们之间相互接触、交往、交易的机会增多,产生纠纷的概率也随之增大;另外,随着城市扩张,因土地、房产、建设工程、拆迁等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三是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打官司不再被认为是丢人的事,而是逐渐成为普通老百姓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从而造成法院民事和行政案件大量增加。
以上三点是30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能够保持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但同时,法院收案数也受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而且,不同时期司法政策的变化是导致人民法院收案数产生阶段性变化的核心因素。下面,笔者就司法政策对人民法院收案数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探讨。
“严打”对刑事收案数有很大影响。我国在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搞过三次全国性“严打”。在“严打”的起始之年,法院一审刑事收案数同比均有大幅增长:1983年比1982年增长121.29%,1996年比1995年增长24.83%,2001年比2000年增长12.23%。然而,历次“严打”均未达到从根本上扭转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目标:第一次“严打”期间的1984年、1985年,一审刑事收案数同比分别下降20.51%和42.82%,说明社会治安确实有所好转,潜在的犯罪分子得到了有效的威慑。但在“严打”刚刚结束后的1988年、1989年、1990年三年间,一审刑事收案数又分别同比增长8.18%、25.30%和17.09%,呈现报复性反弹态势。1996年“严打”、2001年“严打”亦是如此:1997年的一审刑事收案数同比下降29.40%,但1998年、1999年两年的一审刑事收案数均出现10%以上的同比增长;2002年、2003年一审刑事收案数同比基本持平,但自2004年起又开始逐年缓慢增长。
30年来,一审刑事收案数与“严打”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表述为:“严打”开始——收案数大幅上升——社会治安有所好转——收案数下降——“严打”结束——社会治安开始恶化——收案数上升甚至报复性反弹——新一轮“严打”。
除三次全国性“严打”外,全国近30年来几乎每年都要开展规模不等、打击对象不同的各种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斗争活动,这些专项斗争活动对一审刑事收案也有较大影响。那些案件增幅较大的年份,无一不是伴随着各类专项斗争活动的开展(1985年以来各类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与当年案件增长情况详见表六)。虽然在一审收案数同比增长缓慢或者下降的年份,可能也会搞各种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活动,但是这些年份开展的活动相对来讲一般涉及面较窄,规模较小,对一审刑事收案的影响也较小。
表六1985年以来各类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与当年案件增长情况①本表主要参考秦德良:《“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http://news.sohu.com/20070314/n248708618.shtml,于2011年5月31日访问。
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对一审民事收案数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经历过一个长达30年之久的诉讼无偿时代。”〔2〕由于无须交纳诉讼费用,1980年至1984年的一审民事收案数保持着高速增长,有三个年份的增速超过15%。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由于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比较保守,较后来的1989年《收费办法》低很多(具体比较详见附表)。也正因为如此,在该收费办法施行的将近5年时间里,一审民事收案数一直保持两位数增长,且除1985年外,其余四个年份的增长率均高于20%,1980年至今民事一审收案同比增长率高于20%的年份全部集中在这一期间出现。1989年9月1日起,新的民事收费办法即《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开始施行,该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较《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有大幅度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案数增幅较快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1990年的一审民事收案甚至出现了负增长(-2.66%)。
1992年之后,民事收案又重拾升势,并在1993年至1996年连续4年出现15%左右的高增长。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于1989年9月颁发《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规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实行“坐收坐支”制度,即“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这种坐收坐支,“收支一条线”管理的制度将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当时全国大多数法院在收取诉讼费用方面搞“摊派”。即规定每年每个庭、室应当审理多少个案件,应当完成多少“诉讼费用”的“创收”,甚至于将完成“创收”的情况与个人的奖金、福利相挂钩。各业务庭室和法官为了完成办案指标和“创收”任务,纷纷主动出击,开发案源。②赵钢、刘学在:《我国法院行政化、企业化倾向之初步批判——以民事诉讼为切入点》,http://www.civillaw.com.cn/ Article/default.asp?id=18942。
1997年至1999年,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收案同比增幅分别为3.19%、1.46%、4.65%,增长比例明显放缓。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对诉讼费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随着“收支两条线”贯彻落实力度的不断加大,人民法院主动开发案源的冲动也逐渐得到有效控制,一审民事案件增幅开始放缓。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这一年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坚决禁止给办案单位下达‘创收’指标,一律取消诉讼收费与奖惩挂钩和办案单位提成的做法”,表明了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进一步规定,从2002年开始,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的各项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自此,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与诉讼费用彻底完全脱钩,人民法院再也没有主动开发案源的动机。“收支两条线”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以后,较高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对民事收案的制约作用开始凸显,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收案数在2000年至2004年连续5年保持负增长,其中2000年的降幅高达6.82%。2005年和2006年两年的收案数虽有增长,但增幅都很小,分别为1.09%和0.13%。
进入21世纪之后,社会公众要求降低诉讼收费的呼声日渐高涨,国务院顺应民情,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大幅调低了中小额标的民事案件的讼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2007年至2010年,民事一审收案数连续4年保持高速增长,2008年还出现了14.57%的两位数的增长速度。
1982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开始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之规定受理行政案件,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至此产生。在最初的三四年里,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或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数量也很少(每年不超过1000件)。1986年10月,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和汨罗县人民法院(现为汨罗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效仿,1986年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1422个行政审判庭,1987年又建立了1093个,1990年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全国法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庭已经达到了3037个,全国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99%的中级人民法院和91%的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①信春鹰:《21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http://www.exam8.com/lunwen/faxue/faxuelilun/200711/1044427_ 2.html。
行政审判庭的普遍设立导致1987年至1990年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增长,增幅最高的1987年的行政案件数量竟较1986年增长了839.87%。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1991年是《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一年,该年的一审行政收案数同比增长了97.35%。在此后的两年中,行政案件收案数基本稳定在1991年的水平上并略有上升,1993年行政一审收案数达到27911件。这么多案件平均到全国3000多个行政审判庭,每个行政庭年均收案还不到10个。“行政案件少”在法院系统内很快引起普遍重视,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的各种报告和领导讲话中,纷纷要求“大胆受案”、“广辟案源”,不少地方层层下指标,定立案数。一时间,“上立案数”成了行政审判的最强音和地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3〕各地狠抓立案的努力直接导致行政案件收案数量迅猛增长,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的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分别同比上升25.70%、49.92%、52.04%。
1997年至2006年,法院的一审行政收案数增幅明显放缓,其中4个年份还出现了负增长,2000年和2002年的降幅分别高达12.10%和20.01%。在案件增长的4个年份中,也仅2001年增幅较高,达17.68%,其余3个年份增幅均低于10%。上述现象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是以下四点:一是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下发,明确禁止诉讼收费与奖惩和办案单位提成挂钩,使行政审判人员失去了主动开发案源的动力。二是2000年后,最高法院因应形势取消案件数量上的考评,转而追求质量上的提高。这客观上消除了法院在收案数量上面临的压力,各地法院纷纷抬高立案审查门槛、严格把关,使一些本应受理的案子被法院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②胡风云:《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3/25/446057.shtml。三是先前大胆受案、广辟案源导致的撤诉率高的现象引起高层司法机关的警惕,一些地方在考核中把减低撤诉率作为一项指标。撤诉的门关小以后,法院不能像以前那样大规模地利用动员原告撤诉来解决棘手案件,法院回旋余地变小,处理难度增大,于是一些法院遇到较为棘手的案件就干脆拒之门外、不予受理。③胡风云:《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成因及对策》,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3/25/446057.shtml。四是1999年10月1日起,《行政复议法》取代了《行政复议条例》,改进后的行政复议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操作性更强,从而分流了更多的行政争议。
2007年以来,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重现稳步上升态势,年均增速达8.35%。其主要原因有:一是2007年4月1日以后不再以案件争议金额为标的收取行政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大幅降低;二是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持续走热,土地等资源类行政案件和房屋登记、拆迁等城建类行政案件快速增长;三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行政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涉及能源、邮电、金融、审计、教育、经贸、旅游、信息电信、版权、环保、安全生产、机构编制登记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④甘肃省法院调研组:《关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问题的专题调研》,http://www.chinagscourt.gov.cn/detail.htm?id= 35320。上述案件在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情况表中被统计为“其他”类型,2010年全国一审行政收案中“其他”类行政案件42398件,是2007年26594件的1.6倍,年均递增16.82%。
在执行案件的类型构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重最大,1995年之前最高占比曾达到88%,1996年以后一直维持在80%左右;其次行政非诉执行,2003年之前占比长期徘徊在13%至15%之间,2004年至2008年之间占比下降至10%左右,近两年来则进一步下降至8%左右。可以说,民事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变化趋势决定着执行收案数的走势。
1992年至1999年,执行案件收案数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其中有3个年份的收案增长率高于20%。1999年的执行收案数是1992年的3.12倍,年均递增17.65%。其主要原因有:一是1992年至1996年期间,民事结案数呈快速上升趋势,1996年的民事结案数是1992年的1.77倍,年均递增15.28%;二是1992年至1999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收案数亦呈逐年大幅增长之势,其中4个年份的同比增长率超过30%,1999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收案数是1992年的5.54倍,年均递增27.72%。三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废除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直接立案权,人民法院的执行威慑力大大减弱,当事人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不断大幅下降⑤1996年至1999年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分别为70.22%、68.48%、63.31%、58.93%。,从而导致同期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率逐年升高。
2000年至2007年,执行收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有:一是2000年至2006年期间,民事结案数呈下降态势,其间个别年份虽有增长,但增幅均不超过1.5%。二是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数占民事结案总数的比重不断降低,从2000年的44.16%逐年下降至2007年的34.61%。三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亦呈现稳步下降趋势。
2008年以来,执行收案数重拾升势,这和同期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有着直接关系,同时,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申请执行费由执行立案时预交改为执行后交纳,导致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率有所升高,也是执行收案数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1.促使收案数上升的因素。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随着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继续推进,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密度不断提高,人、财、物加速流动以及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使城市社会形态日益动态化、社会环境日益多样化,增加了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难度,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人员由于找不到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出于生存考虑加之不良因素的影响,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念头。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易转化为犯罪倾向。据统计,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超过5800万,占全国儿童总数的15%以上。由于父母常年离家,性格孤僻、脆弱、渴望亲情,容易成为留守儿童最大的心理问题。有学者调查发现,近60%的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问题,65%的留守儿童不愿意与监护人进行心灵沟通,30%的留守儿童甚至直言“恨自己的父母”。〔4〕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5〕留守儿童心理障碍和犯罪预防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社会安全隐患。三是贫富分化和社会差距的加大。研究表明,一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系数都很高或较高,收入差距越大,违法犯罪活动就越严重。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在131个有据可查的国家中,中国的收入不平等情况(基尼系数)排在世界比较靠前的位置(第32位)。〔6〕如果中国政府不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未来中国的收入差距状况还可能会继续恶化。四是社会意识形态中不良风气影响比较严重。近年来,广大群众的思想领域中经济成分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道德观念淡化,刑事犯罪受社会舆论谴责的现象越来越少,使许多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人走上了犯罪道路,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产生犯罪有理观念。五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将会不断有更多的新型社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
2.促使收案数下降的因素。一是现代科学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公安机关不断提升自身侦查能力,提高案件侦破率,从而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降低发案率。二是当前政府已逐渐意识到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在指导思想上提出从“重打轻防”向“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转变,在具体工作上从单纯依靠专门机关向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随着政府犯罪预防工作相关措施的落实,刑事发案率和一审刑事收案数可能会有所下降。
1.促使案件数量上升的因素。在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经济将继续保持增长、城镇化水平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将不断提升,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仍将维持在当前相对较低的水平,上述因素都成为促使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继续保持上升态势的最核心、最根本因素,对此笔者在本文第三部分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促使案件数量上升的因素还有:一是《民事诉讼法》即将大修,大修后的民事诉讼法极有可能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做法,增设小额民事纠纷速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快速、方便的诉讼程序,届时法院的收案数量,尤其是小额标的案件数量将会直线上升。二是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率与国际比较尚处于较低水平,是美国、澳大利亚的6%,英国的7%,德国的12%,法国的15%,和日本、西班牙同属于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7〕这充分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率还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间。三是未来某些类型案件会持续增多。比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会持续增长;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土地纠纷、房产纠纷数量会大幅上升;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和长期两地分居人群越来越多,加之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力的逐渐减弱,离婚案件会大幅上升。四是随着司法考试和“凡进必考”等制度的实施,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司法的整体质量和公信力将与日俱增,人们将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来化解纠纷。
2.促使案件数量下降的因素。一是随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途径将趋向多元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更加快捷、高效、成本更低的渠道解决纠纷。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采取事前防范的方式预防纠纷的发生,比如,让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操作性更强、条款更加明确的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公证以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等。三是各种赔偿责任基金的出现以及责任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将有助于减少侵权类民事案件的数量。四是如果诉讼案件长期过快增长,国家可能会采取提高诉讼费用标准的办法来抑制案件数量增长。
笔者将行政审判视作“一只困在笼中的猛兽”,一旦“牢笼”打开,行政案件数量上升之势将如下山之猛虎,不可阻挡。当前制约行政案件数量的因素主要有三点:一是当前地方人民法院在我国地方国家机关权力架构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使得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很难有足够的地位和权威依法审判行政案件,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公信力普遍偏低。①一个重要的佐证是,2002年以来,我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远远高于同期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二是在当前国情下,老百姓选择行政诉讼不但要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还要面对胜诉后的生存风险,“赢了一场官司,输掉一辈子”是一些人行政诉讼之后生存境况的真实写照,大多数人在发生行政争议时宁愿选择忍气吞声;三是一些复杂、敏感、与地方政府有直接利益纠葛的案件难以立案,这几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德国的人口仅8000万,每年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却在30万件左右。中国的一审行政诉讼率仅为德国的1/40。行政案件受理率如此之低,这是因为中国行政争议少吗?——每年国家信访局接待信访件数达千万次,其中相当多的数量为行政争议。是中国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强吗?——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的事件各地层出不穷。真正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释放出来,“民告官”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完全体现。〔8〕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未来我国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未来我国行政案件数量的上升空间非常广阔。
执行案件数量除与民事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指标成正比,还与民事调撤率和执行措施所具有的威慑力成反比。随着我国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的不断完善,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会不断升高,申请执行率会不断下降。
综合前四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个别年份可能会有反复,但未来法院各类案件的收案数量仍将继续保持上升态势——因为促使案件上升的因素明显可以战胜使案件下降的那些因素。尽管精确预测未来案件的增长速度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笔者还是要努力给出自认为合理的判断。
刑事一审收案:2000年以来,一审刑事收案数始终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但增幅普遍不高,有8个年份收案数增幅不超过4%。预计未来20年内,刑事一审收案数总体上仍将维持近10年的发展态势,年均增长率预计会在2%至4%之间徘徊。
民事一审收案:民事诉讼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那样一审民事收案数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速的时代已不可能再复返。但在当前较为宽松的收费政策刺激下,未来的一审民事收案数增幅还将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参考2007年至2010年年均8.84%的案件递增速度,同时考虑到2008年至2010年增速连续放缓的发展趋势(2008年14.75%,2009年7.16%,2010年5.01%),预计未来一审民事收案年均增幅在3%—5%之间。不过,一旦未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小额速裁程序,年均增速或许会提高到5%—10%。
行政一审收案:在行政审判制度改革没有实质性突破之前,行政一审收案的年均增长率预计会维持在当前水平,在5%至10%之间徘徊。一旦对行政审判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比如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或者将行政案件的一审裁判权提级至至少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则行政案件数量可能会出现20%以上的年均增长率。
执行收案:执行收案增速会与民事收案增幅保持基本同步,参考近几年执行收案数据,在现行执行体制下,预计未来执行收案年均增幅将维持在2%—5%之间。
综上所述,笔者预计未来40年法院案件总量将保持5%左右的年均递增速度,据此计算,40年后(2050年)的案件数量将会是当前的7.04倍。如果按照当前法院的办案效率,届时将需要217.7万法院工作人员,假设届时法院的工作效率比现在高一倍,也需要108.5万人。①据胡云腾所著的《人民法院工作30年》透露,截至2008年4月,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有309183人。这也就意味着法院系统今后应当保持至少每年2.7万人的人员招录规模,否则,由于现有的法院人员将会在未来40年的人员退休周期内逐渐退休贻尽,届时法院系统可能会面临非常严重的“用人荒”。
〔1〕余芳东,杨红军,解明明.我国人均GDP和人均GNI国际位次稳步提高〔N〕.中国信息报,2011-5-18.
〔2〕韩波.论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A〕.司法改革论评(4)〔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0.
〔3〕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1987—2008)〔A〕.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六成存心理问题〔N〕.广州日报,2010-03-04.
〔5〕刘艳秋,刘永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制度变革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6〕胡联合,胡鞍钢.贫富差距是如何影响社会稳定的?〔J〕.社会学,2008,(1).
〔7〕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9.
〔8〕叶逗逗.“民告官”在夹缝中生存〔J〕.财经,2009,(4).
Exploring the Variation of the Number of Case Accepted by Court from 1980 to 2010—Prospecting and Forecasting Enrolled Case Number Trend in Future
GAO Kui
(People’s Court of Xinzheng City,Xinzheng,Henan 451100)
Although the average annual rate of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cases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court during the 3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has been more than 10 percent,but the case number concerned by the people's court for the first instance is not always maintain increase in the linear momentum of development,but shows wavy increasing momentum development with the rise and fall,and much rise than fall.Rapid economic growth,the level of urbanization is rising continuously,enhance of the people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awareness is the root cause of increasing number of case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court.The justice policy changes are core elements for rapid growth of the case;with stimulation of the current relatively low litigation charges and other factors,the number of cases of various kinds in the future will continue to maintain an upward trend in future,however,the growth will be lower than the average growth rate over the past 30 years.
case accepted by the court;number;rule
DF7
A
1672-2663(2012)03-0103-08
2012-04-23
高魁(1984-),男,汉族,河南扶沟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学士。
(责任编辑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