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

2012-12-23 00:31何平
行政与法 2012年1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民主

□ 何平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和谐社会背景下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

□ 何平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表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公民表达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以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表达权的保护显得相对不足,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

表达权;表达自由;和谐社会;实现路径

表达权是一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权被视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1](p573)我国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 “表达权”这一概念之后,十七大报告在论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再次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p28)表达权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应有之义,正式被载入中共中央的权威文献,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肯定和重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表达权概述

⒈表达权的界定。表达权由“言论自由”发展而来,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确认、保障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发表和传递思想、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从理论上讲,表达权作为一项首要的、基本的人权,不是来源于政府,也不是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人的本性及其需要(社会的和自然的),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表达权一般由一国宪法性文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加以确定。从形式上讲,公民表达可分为语言表达、行为表达、沉默表达。从内容上讲,公民表达可分为群体利益的表达和公民对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公众问题发表见解与主张的权利,既包括个体的表达方式,也包括结社、游行、集会等群体、组织的表达方式。所以,享有表达权,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表达、传播思想、情感和意见等,也意味着公民可以在公开场合保持沉默。

⒉表达权的历史发展。在西方,表达权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近代以前,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表达权。1694年,英国废除特许出版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版自由的国家。[3]此后,许多国家掀起了以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承认和维护表达权的浪潮。1791年,法国颁布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世界历史上首次对表达权进行保护的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著作和出版。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对表达权保护的意识逐步增强。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对表达权加以规定的世界性宣言。

中国古代已经孕育了表达权的萌芽。中国专制君主政体构成部分之一的谏官制度就是一个有力证明。“谏官”又称“谏臣”,指规谏君过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孔子家语·子路初见》有“夫人君而无谏臣则失正”的名论;《白虎通·谏诤》论及朝廷职官时说,“设辅弼,置谏官”,谏官被看作是与左丞右相同等重要的帝王羽翼。谏官最早设立于周朝,其“特权”是言者无罪,虽然存在种种弊端,但其积极作用应加以肯定。自民国以来,表达权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尚无关于表达权的明确提法,但实质上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认定。如《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中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都应视为对表达权的法律规制,这些规定对表达权的享有和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表达权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在中国人权保护史上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由此看来,表达权是伴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而不断显现的,它与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有着必然的内在关联。在这个发展逻辑中,表达权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表达权及其保障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基础性的价值。“没有了表达权这一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很难成为现实。而表达权的缺失,其他权力也就失去了监督,权力也就不会有敬畏,善治最终只会是空中楼阁。”[4]因此,如果不能真正确立和保障公民表达权,公民——国家合作主义的政治框架就无法搭建,民主社会也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社会也就无法实现。

二、表达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大意义

⒈保障公民表达权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切实体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当代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精辟地指出,“多种信息来源”(即知情权)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即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两项必要条件。[5](p93)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就有赖于保障公民表达权,使公民能够自由地表达其意志和要求,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是多数人的选择,法治则是多数人选择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状态,要实现民主,就要让公民享有表达权,真正选出代表人民意愿的各级代表。公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发表意见,上传民情,使执政者的决策反映民意,从而得到公众的认同、信任和支持,以期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公民发表意见、建议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没有表达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公民行使表达权能增进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恪守执政为民理念,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减少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因此,依法保障公民表达权,是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必然要求。

⒉保障公民表达权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和强力保障。法治社会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社会就有和谐的基础与保障。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解决纠纷,定分止争。加强法治建设包括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等。保障公民表达权,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的保证。保障公民表达权,还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唯有真正保障公民表达权,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才能切实反映人民的意见、愿望和诉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⒊保障公民表达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公平正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利益分配的机会和过程公平合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不同利益需求的个人和组织逐渐形成,各种矛盾日益增多。要协调好复杂的利益关系,达到社会和谐,没有表达权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只有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主张的话语权,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首要条件。正是在广泛的社会表达中,我们才能够正确地整合社会的共同利益。同样,广泛充分的表达才能使我们准确地把握其利益差别,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地进行利益协调,避免形成严重的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以保证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⒋保障公民表达权是缓解社会矛盾的 “安全阀”。要实现社会和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效处理好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凸显期,对政府事务宣泄不满的最大的安全阀莫过于对公民表达权和各种形式的表达自由的保障。毋庸置疑,公民的自由表达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起到“安全阀”、“减压阀”或“缓冲器”的作用,有利于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在日常生活乃至政治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公民享有充分的表达权,就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宣泄偏激情绪,就会有效地遏制不满情绪转化为非法、暴力活动的可能性。这种表达方式随着人数的逐渐增多、呼声的逐渐汇集,就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既有利于党和国家及时了解民情并作出迅速反应,也保障了信息反馈系统的正常,政府可以从中发现工作中的缺陷或不足,从而着手解决问题,这样,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就自然而然地消除了。

三、我国公民表达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尚未使用表达权这一概念,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则主要以言论犯罪的形式对言论自由作了必要的限制。此外,我国也加入了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社会实践层面,我国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对公民表达自由的制度保障和司法救济。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与其他权利一样,本身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尽管有诸多涉及公民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但总体而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目前有关公民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难以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主要体现在:

一是我国对公民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存在不足。我国《宪法》没有明确地把表达自由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公民表达权有政治自由权利的属性,又有非政治自由权利的属性。因此,公民表达权的内容既有政治表达也有非政治表达,而我国《刑法》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解释包括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民主要的表达自由条款。依此理解,《宪法》所规定的诸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否仅仅就是一种政治权利,显然这种解释无法涵盖表达自由应有的内涵。

二是当前法律体系中对表达自由作出规定的法律位阶尚待提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均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制定,立法理念偏重于管理,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出了一定限制。表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从法理和立法上来说,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属于法律保留范畴,而不宜以行政法规、规章来加以限制。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加以清理,相关内容应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规定之,不合理的规定应予废止,从而克服表达自由在一定程度上由行政法规、规章立法的不足。

三是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公民表达权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的公正与法官对利益冲突权衡分析的智慧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当下我国的司法工作和法官的整体素质仍需不断加强和提高。

四、和谐社会中公民表达权的实现路径

⒈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等制度形式,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选举、协商、监督是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当前,扩大民主选举、发展民主协商和加强民主监督是完善民主形式的重点所在。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人大立法和执法监督,完善人大常委会制度,支持和确保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方式,扩大公民直接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切实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公民行使表达权的渠道;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保证公民依法直接行使表达权。

⒉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表达权不仅需要《宪法》这一根本法,而且还有赖于具体部门法的细化落实。要提高法律位阶,建议将有关公民表达权方面的立法文件全部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并切实加强合宪性审查。同时,完善公民表达权立法,尽快研究制定 《新闻传播法》、《出版法》、《结社法》等保障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律。当前,要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的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要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法律规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完善国家监督机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⒊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行政制度。保障公民表达权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公民表达权的行政制度建设,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协商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一是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二是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通过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行政救济制度建设,各级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帮助公民实现表达权,特别是公民表达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救济和保护。

⒋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司法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公民表达权除需要行政制度保障外,还离不开司法制度的保障。在现代权利救济中,司法救济是最有效也是最后的保护屏障。为此,要健全和完善公民表达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当公民认为表达权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行使或者不能自由表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和执行。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完善当事人起诉、上诉、辩论、辩护、举证等制度,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使法院能够在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对政府权力进行理性的限制,对纠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不断提升人民对司法权的信任和依赖程度,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表达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7.

[3]李叶叶.论和谐社会视野下公民表达权的保障[J].湘潮,2009,(6下).

[4]朱学东.表达的权利逻辑[J].南风窗,2007,(12上):3.

[5]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

(责任编辑:高 静)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Context Path of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Express

He Ping

The right of expression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citizens.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rotect the expression right of the citizens to develop socialist democracy,improve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has the extremel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However,the current law,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express is relatively insufficient,therefore,we need to actively explore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express path,to further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express democracy,legal system,admin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right of expression;freedom of expression;harmonious society;realizing paths

D921

A

1007-8207(2012)01-0019-04

2011-09-16

何平 (1969—),男,安徽舒城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民商法理论。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 “现阶段群体利益表达和矛盾协调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HSKF09-10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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