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秋荣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价值探析
——从路人现象的治理出发
□ 王秋荣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若要从根本上消除路人现象,促进社会公共道德的重建,我国法律必须做必要的改革与完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关联性规则,在体现公正、效率的价值之外,还具有公共政策的重要价值。我国有必要尽早借鉴该规则的价值取向,以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立法。
路人现象;证据规则;证据关联性;价值
所谓路人现象,笔者认为,是指一系列路边扶危者成为被告的案例通过媒体广泛、迅速的传播所引发的路人对路边危难者袖手旁观的冷漠社会现象。①近年来路人现象屡屡见诸报端:2010年1月9日浙江杭州市一八旬老人突然跌倒在街头,路人无人敢扶,有人打了急救电话,有人送来了被子给他盖上,但无人扶他起来。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网友称彭宇案令道德水准倒退[EB/OL].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00116/n269618361.shtml,2010-11-24;2010年7月10日江苏兴化市一位老人街头骑车摔倒,长达15分钟没人扶。见.“南京彭宇案”后遗症贻祸至今[EB/OL]. 中 华 网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100713/16023181.html,2010-11-24;2010年7月27日江苏南京市某路口,一位八旬老汉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老人满脸是血蜷缩在地,很快被一些路人围住,担心“被赖上责任”,起先无一热心人帮助老人起身,直到一位女教师将老人扶起并联系上家人和警方,这幕“冷围观”才结束。见.八旬老人摔倒无人敢扶 女教师相助不怕被“赖”[EB/OL].网易网,http: //news.163.com /10/0728/04 /6CLDQ71K00014AEE.html,2010-11-24日;2011年9月2日四川成都一位88岁老人在离家不到百米的菜场口摔倒后,一个小时内围观者众而无人敢扶,老人因鼻血堵塞窒息死亡。见.88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窒息身亡 离家不到100米[EB/OL].搜狐网,http: //news.sohu.com /20110904/n318285157.shtml,2011-09-10.近期许多媒体针对广东佛山两岁女童被碾案②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半左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两岁女童悦悦先后被两辆汽车碾压,肇事者逃逸,而之后6分钟时间里有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作没看见,后一位拾荒阿姨将其搬离街心。女童在医院医治无效身亡。见.佛山2岁女童遭碾轧 18名路人冷血旁观见死不救 [EB/OL].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11017/n322474416.shtml,2011-10-24.展开了对冷漠路人的强烈谴责,激进人士甚至建言我国《刑法》早日增设“见死不救罪”来惩罚冷漠路人。然而笔者以为,入罪的治理方式未免太过严苛,恐怕惩罚对象的范围也不好界定,当务之急应探究路人现象何以大量出现,然后才好对症下药,而不是想当然地适用刑罚的“猛药”,否则不但治不了社会的“病”,反而会矫枉过正。
当佛山女童被碾路人旁观事件发生后,《法制日报》联合搜狐网站对3913名公众做了一项调查,其结果大致能够解读路人现象何以形成。[1]笔者试借助上述调查的结果,结合生活经验,条分缕析路人心态如下:
首先,当上述调查问及“十多名路人无一人搭救女童,其中最普遍的心态是?”在被调查者中,有2107人认为是“怕承担责任”,占53.83%;有1742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占44.52%;还有64人认为“没看清”,占1.64%。
可见,害怕承担责任成为路人心态的首要原因。笔者认为,其中“害怕”者的顾虑是双重的:一是害怕别人赖上自己,反映了某些被救者“人性恶”;二是害怕法律保护不给力。笔者试图将害怕承担责任的心态解释为消极、被动的冷漠心态,即主观上想帮助人但客观上因无充分证据澄清事实而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冷漠心态。至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笔者试图将其解释为积极、主动的冷漠心态,即主观上不愿意助人,即使有证据为其澄清法律责任,也不一定愿意助人的冷漠心态。
造成消极、被动的冷漠心态的原因,一部分是彭宇案③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某公交车站旁,2辆公交车同时进站,等车的徐老太欲乘后车,但在行至前车后门时,称被从车内冲下的一个人撞倒,导致其骨折施行了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十多万元的损失。由于彭宇是前车上第一个下车的乘客,在徐老太摔倒后又对其进行帮扶,且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付徐老太200多元钱,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原告四万多元。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之类的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另一部分是媒体上或者生活中一些尚未进入诉讼的讹人事件的教训,不得不让好心人伸出援手之前顾虑重重。④当调查问及“当好心人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屡屡上演,我们该怎么面对?”只有21.45%的被调查者表示“继续义无反顾救人”,选择“报警而不救人的”有2590票,占到66.19%,还有12.37%的选择逃避。而造成积极、主动的冷漠心态的原因,恐怕是中国古代“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和当前受市场经济刺激的功利主义思想。
当上述调查问及 “对于见死不救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什么?”有1667人选择“道德滑坡”,占42.61%;有1118人选择“法律存在漏洞”,占到28.58%;认为“原因比较复杂”的1128人,占到28.83%。这一答案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上一个问题的答案。关于道德滑坡,由于上述调查的选项没有细分,应理解为指向两类主体:主动冷漠的旁观者、被救反诬赖他人者。可见,在选择“道德滑坡”这一选项时,被调查者谴责的既有旁观者的人性“冷漠”,又有被救反诬赖他人者的“人性恶”。至于“法律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具体也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好心助人者担心自己被人诬赖时,法官也会认定其侵权而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种是好心助人者担心因自己救助行为不适当造成对方更进一步的伤害后果时,会因其救助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总结:路人旁观的原因可一部分归结为被救者人性“恶”、一部分归结为旁观者人性“冷漠”、一部分归结为法律有漏洞导致好心人成为旁观者,前两种原因属于社会道德滑坡的表现,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来净化社会道德空气;第三种,法律有漏洞,是形成消极被动冷漠心态的成因,需要通过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打消路人的顾虑。这才是真正的“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各得其所。
囿于上述调查的主题单一,未能进一步涉及道德滑坡的另一深层次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诚然,法律有漏洞可以构成大众被动冷漠的理由,但是近年来,除了路人的冷漠,各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官员贪腐案件、“二奶维权”网站等等现象,不但凸显了社会道德的滑坡,而且凸显了法治意识的淡漠。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事实上,如果已有的法律被人们严格遵守、执法者刚正不阿,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尚可坚守,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促进大多数人趋向于善;而反过来,主流道德向善的时候,社会冲突也少,在一个讲伦理道德的社会,人们更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用国家强制力的外在约束。因此,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的伦理秩序,中国古代法往往“出礼入刑”,将违反“礼”的行为施以法的制裁,其目的即在于依法推行伦理道德。我国当下的法律比古代不知要完备多少、文明多少,然而社会道德乱象却比比皆是,归根结底,我们有法制却无法治精神。上至贪官下至平民的违法行为尚可逃过执法者的惩罚,底线失守,则无论什么道德统统都可以恣意践踏了。即使彭宇案法官不也是对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能力规则置之不顾,做出伤害社会道德的裁判吗?所以,要推进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必须借助完备的立法与严格的守法、司法,来唤醒人们的理性和良知,共建真善美的精神家园。
治理路人现象,诉诸道德教育,提升全民道德素质是一种路径,依靠政策和法律的导向则是更有力的路径。地方政府如深圳市建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救助行为的鼓励政策很好,但是物质奖励需要有政府财政或者社会捐助作为经济后盾,是高成本的做法,如果对适用对象不做细分,则资金的可持续性成为问题;如果该政策在全国范围普遍推广,则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会成为障碍。所以,只有具有可持续性的治理路人现象的模式,才能写入具有稳定性要求的立法。
那么我们不妨换种思路鼓励引导人们向善,一是在证据法上明确规定,助人者行为应作为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加以排除,解除因怕被人诬赖而被动冷漠者的后顾之忧;二是在实体法上规定,对紧急情况下路人因疏忽而采取的不适当救助行为导致的进一步伤害免责,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9年曾通过一项“好心人免责条款”,针对有所疏忽造成损害加大的情况免责。即免除此类好心路人救助不适当导致伤害加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以鼓励那些被动的冷漠者伸出援手,不失为良策。以下笔者着重探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关联性规则及其价值理念,以资我国借鉴。
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基础的规则,强调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无关联的证据应被排除,证据应当有助于案件真相的查明。《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关联性的一般定义是:“‘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关联性是指那种有助于证明有关假设的属性,这种假设一旦成立, 将从逻辑上影响争议事项。”[2](p1316)《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关于关联性证据的定义是:关联性证据是指证据具有这样一种倾向,有这项证据要比没有这项证据使对于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更可能或者更不可能。根据美国证据专家乔恩·R·华尔兹对关联性更简洁明了的阐释:如果所提的证据指向的问题在本案中具有实质性,且该证据对该问题具有证明性,那么该证据就有关联性。[3](p19)具体来说,关联性规则对证据的要求有三:
⒈实质性。实质性是指所提证据针对的问题属于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如果证据与争议的法律问题有联系或者有关系, 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实质性。”[4](p87)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定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通常是看其是否和案件中有争议的诉因或者抗辩理由等有关。
⒉证明性。证明性是指所提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逻辑上的证明关系,与没有该证据相比,该证据的提出更能使案件实质性问题得到证实或否定,这是关联性规则的核心要求。例如某人曾经为贼的前科对确定其为某一盗窃案件的嫌疑人来说,就不具有证明性。
⒊可采性。英美证据法基于某些特定价值理念设计了大量的证据排除规则。某些证据虽然可能对实质性问题具有证明性,但仍可能因某些特殊考虑而被排除,例如属于传闻证据、易导致偏见的品格证据或事后补救或救助的行为证据等等。
美国有陪审团审判的传统,基于对陪审员“法律外行”能力某种程度上的不信任,为了维护裁判的理性、提高庭审效率、促进某些公认的社会伦理等等,才有了包括一系列排除规则在内的证据关联性规则。笔者认为,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重要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⒈防止误判,维护实质正义。正如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p1)证据关联性规则正是一项关注真相、维护实质正义的证据规则。它通过排除无关联的证据,一方面确保个案真相的查明,为获得判决的实质正义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在祛除不公正的社会偏见、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例如对品格证据的排除即是如此。品格证据也叫性格证据,是指关于某个人的个性特征的赞扬或谴责性的一般描述,关于一个人在社区中的道德立场的一般描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规定:“品格证据不得用以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其一贯品格。一个人实施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等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其性格,以表明其在当前案件中的行为与他的性格相一致。”生活经验告诉人们,“一日为贼,终身为贼”是不公平的偏见,法律排除此类证据,既可防止法官或陪审团感情用事铸成冤案,妨碍个案中实质正义的实现,此外,该规则经由司法裁判的发扬,也能够矫正一些社会偏见,促使公众的思维更加理性。
⒉防止拖延,促进庭审效率。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说过:“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 就是效益。”[6](p18)司法公正的含义还应包括效率这一面向。司法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免费午餐”,任何社会所能提供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而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公众安全与社会秩序的破坏力以及公众对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需求却是无限的,人们已探索出许多方法解决这一矛盾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例如通过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减轻诉讼“爆炸”带给法院的压力,在诉讼中又通过设置不同的程序(如辩诉交易、简易程序、和解等)对各类案件进行分流,以便将适用陪审团的正式审判案件数量控制在公共财政所能承受之范围内。证据关联性规则也是如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相关联、但是易导致不公平的偏见、混淆争议、误导陪审团、浪费时间、不必要地出示重复性的证据,也可以不采纳。”这不仅体现实质正义理念,还体现了对司法效率的关注。例如:为证明谋杀现场惨不忍睹而收集的犯罪现场照片,虽然可以证明行为的暴力性,但在有证人出庭证明伤情及其原因的情况下,就成为浪费时间的、不必要出示的证据而应予以排除。如此可以有效抑制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就无关联的问题发生不必要的争论和纠缠,从而防止诉讼拖延,提高庭审效率。
⒊维护社会伦理,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关联性规则不只是一个关注真相的规则,美国的关联性排除规则中除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有时与真相无关,而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其实质是维护社会伦理。典型的例子就是事后特定行为证据的关联性排除规则。例如《联邦证据规则》第407条规定,“在损害发生后,如果被告采取了修补或者防护措施,那么有关修补或者防护措施的证据不能被采纳证明被告有过失、行为有过错、产品本身或者产品设计有缺陷或需要警示。”《联邦证据规则》第409条还规定,当事人已经支付或者表示愿意支付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或者其他类似费用(如照料病人的费用)等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证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这说明,如果受害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确是救助人导致其损害的发生,就不能以救助或防护行为来推定“救助者即致害人”,不可否认,在事后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对可能致害的设施进行修补的人就是致害人的情况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但是人性有善恶之分,一些人开车撞了人后不施救反而逃逸,相反,有一些好撒玛利亚人⑥指德行高尚的人,美国等一些国家制定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免去好心人因救助他人而可能承担的责任。却热心助人,如果因为热心助人就被认定是造成损害的人,那就是法律不让人做好撒玛利亚人。所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作如此规定,显然一方面能够打消施救人的顾虑,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及时有效的救助,另一方面也是在维护社会所需要的互助精神,这是为了维护高尚的社会伦理而放掉一部分真正责任人的衡平。司法裁判具有对社会道德的导向作用,这正是司法裁判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意义所在。正如哈佛大学教授查尔斯·尼桑曾说: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法律能够道德化和具有教育功能的关键;审判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发现真实的过程,而实际上则是一个剧场,是一场戏剧,公众通过参与而从中吸收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尽管促进裁判事实精确性的措施通常也会促进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但是事情却不总是这样;不仅如此,有些证据原则只能这样来理解: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裁判事实的精确性,而是为了获得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7]
⒋鼓励妥协,促进纠纷化解。除上述价值以外,有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还担负着鼓励妥协,促进纠纷化解的使命。如,谈判中的妥协排除规则。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规定,在为解决争议而进行的谈判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妥协或者已经达成的妥协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证明权利主张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那些举证不充分的当事人打消顾虑积极配合对方达成和解,既能够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缺如,现行涉及证据关联性的规则,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其中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65条、第66条分别规定审判人员审核认定单一证据、全案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以上各条均未对关联性明确解释,实践中法官对关联性的把握依赖于其任意解释,结果必然是对证据的关联性把握不准,且易受偏见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臆断。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一具体的关联性证据排除规则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的关联性排除的基本精神一致,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鼓励当事人妥协、促进纠纷化解的立法理念,以及我国对于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这一传统的重视,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比起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一系列具体的关联性排除规则来说,仅为一枝独秀。也许是由于我国没有陪审团审判,为了不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力,我国立法才疏于规定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在不违反法定程序、职业道德、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判断,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人操守、学识与经验不同,运用证据的自由过大,容易以不公正的偏见为基础进行推定,忘记司法裁判中的社会正义,从而影响裁判的公众可接受性。典型的例子是彭宇案一审判决,本来原告所举关键证据有形式上的重大瑕疵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被告所举的证据因不能证明争议事实而不具有关联性,彭宇是否撞人未能得到既有证据的证明,然而法官不但不排除此类证据,反而结合其经验做了彭宇撞人的认定。而在经验法则的运用上,法官也失之偏颇:一是认为做好事应该是抓住撞人者,仅仅好心搀扶有悖情理;二是认为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彭宇还将原告送往医院的行为以及彭宇当天在医院垫付200元钱的行为也与情理相悖,因此认定彭宇撞了原告应该判赔。虽然我们不排除该案中彭宇或许撞倒原告之可能性,但是在真相不能还原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还有更为重要的维护社会伦理的责任。无论如何,法院代表着国家审判权,承担着社会正义的保障责任,现实教训告诉我们,不能只见个案了结的眼前“一叶”,不见实现社会正义的“森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事后特定行为的关联性排除,在美国有着推进社会公共道德的价值。可见,除了关注真相,证据法还执行着更为重要的公共政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但在我国现如今年轻法官初任时法律职业经验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初任的若干年里,无论专业素养还是社会经验都需要明确指导,应该有细化的证据规则对其裁判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而且,从立法体例上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是制定法,我国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其中的事后补救、救助行为的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规定“在损害发生后,如果被告采取了修补或者防护措施,则有关修补或者防护措施的证据不能被采纳证明被告有过失、行为有过错、产品本身或者产品设计有缺陷或需要警示。当事人已经支付或者表示愿意支付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或者其他类似费用(如照料病人的费用)等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证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对于指导司法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契合,推进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意义重大。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8](p138)法律的制定当然要着眼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是法律也有引导公众向善、推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义务。只有善行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人们才能以更大热情和自觉去行善、去维护社会秩序。[9]
在治理路人现象的举措中,比起将见死不救入罪的做法之严苛,比起政府设奖金激励人们助人的做法之耗费,证据的关联性排除规则不失为一种既富于鼓励性又具有可持续性的举措。如果我们能够借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关联性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不但可以避免类似证据不足的案件重蹈彭宇案之覆辙,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善意路人伸出援手时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社会公共道德的重建。因此,我国有必要尽早完善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立法以适当约束法官的心证自由。
[1]杜晓,杨卉.见死不救现象凸显道德滑坡[N].法制日报,2011-10-21(4).
[2]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West Group2004.
[3](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美)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7]Charles Nesson.The Evidence Or The Event?On Judicial Proof And The Acceptability Of Verdicts[J],92 Harv.L.Rev.1359.转引自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4,(01).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9]练洪洋.搀扶跌到老人,指南很及时司法要给力[EB/OL].搜狐网,http: //star.news.sohu.com/20110908 /n318720716.shtml,2011-09-09.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Value of the Rules about Relevance of Evidence——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ing the Onlooker Phenomenon
Wang Qiurong
We must take on necessary reform and perfection in our law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onlooker phenomenon ultimately and promote to rebuild our social morality.The rules about relevance of evidence in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of USA embody the important value of public policy besides of justice and of efficiency.It is necessary for our country to share the value as soon as we could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rules about relevance of evidence in our law.
the onlooker phenomenon;rules of evidence;relevance of evidence;value
D925.113
A
1007-8207(2012)01-0070-05
2011-11-10
王秋荣 (1972—),女,陕西甘泉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证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