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善意提醒是义务还是责任

2012-12-22 18:52史友兴
检察风云 2012年23期
关键词:王婷柜面盐城

文/史友兴

银行善意提醒是义务还是责任

文/史友兴

近年来,电信诈骗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冒充公安人员,借助各类通讯工具,以涉嫌经济犯罪、没收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数额巨大,危害极深,已成社会公害。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即使发生诈骗,也不会承担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可是,江苏省盐城市的一名女士却不认这个理,硬是与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打了一场“归责”官司。

一个电话 骗走一生积蓄

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冯女士休息在家。

上午10点半左右,冯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从没有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这个电话后,心中忐忑不安。此时,冯女士又接到对方来电,提醒冯女士立即报警,并向冯女士提供了“陈警官”的联系电话。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对方提供的电话报案。可是,电话另一头却是一名自称黄队长的人在讲话:“你与一张招商银行卡透支57万元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人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就会被冻结。”电话中,黄队长给冯女士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和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简称盐城支行)将她存在银行的八张存款单计46万元存款提前取出并转存到她名下卡号尾号为3375的一张信用卡上。

当日下午2点多,冯女士按黄队长的要求来到盐城支行下属的南元支行(简称南元支行),准备将信用卡上的钱汇给指定的人。

14时59分,冯女士将填写好的汇款单交银行的工作人员王婷。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道:“是45万元吧?”冯女士回答:“是的。”

得到确认后,王婷按冯女士填写的汇款单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本人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有结果,冯女士问道:“汇过去了吗?”王婷正忙于操作,不假思索答道:“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

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对劲,可就是说不上来,便对王婷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我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待审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 王婷随口应道。

“什么不成功?” 冯女士又追问道。

“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 王婷显得有些不耐烦。

也就是这两三句话的工夫,时针定格在15时04分50秒,王婷告诉冯女士已成功。随后,王婷打印出汇款凭证要求冯女士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怔怔了五分钟后,才回到银行柜面处,在汇款凭证上签字。

家中的全部积蓄,在一个小时内全部汇给了自己也不知道是谁的账户上,一股不祥的预感袭上冯女士心头,她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于是,她向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案。

一场诉讼 讨还一个公道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查明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并骗取、转移45万元。因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地区警方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为此,冯女士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

躺在床上,冯女士十分懊恼自己的大意。但同时,她认为银行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因此自己被骗,银行也有责任。于是,冯女士便多次来到盐城支行交涉,要求盐城支行赔偿其全部损失。

客户被骗,却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盐城支行来说,还是头一遭。盐城支行便回敬冯女士: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大意了。而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被骗也只能自负后果。

交涉无果,冯女士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于是,她向多名法律人士咨询,得到的答案却很一致:客户要求汇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办理,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承担责任。因此,要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冯女士不甘就这么自认倒霉,虽说希望渺茫,但她还是决定“赌”一把,于是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盐城支行告上法庭(南元支行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冯女士从前期交涉到诉诸法庭,对象都是其上一级单位盐城支行)。

庭审中,冯女士诉称: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遵循省公安厅和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阻截电信诈骗的文件要求向她提醒和警示,且在她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稍等一下”停止汇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以极不耐烦的态度拒绝了她的要求,在将近一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没有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撤回汇付的申请,属于未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和处理客户汇款过程中的终止汇款业务,从而导致了她将钱款汇给诈骗分子的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她的45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

盐城支行辩称:冯女士所诉与事实不符。冯女士到南元支行时穿戴整齐,并非接到电话后即到南元支行汇款,而是至盐都营业部支取了定期存单上的钱至冯女士的信用卡上后,才到南元支行汇款。冯女士汇款时行为举止正常,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此时,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我行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本案完全是因为犯罪行为和冯女士本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导致。请求驳回冯女士诉讼请求。

一份判决 匡扶一个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3日,盐城市银监局向各银行转发了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关于昆山市公安局推行“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化流程阻截电信诈骗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上述中国某银行盐城市分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各支行、分行营业部转发了该文件。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在银行办理卡号尾号为3375的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即已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冯女士通过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转汇以及银行接受汇款委托,都是履行合同的正常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在南元支行办理45万元大额汇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及审核人员均未履行提醒、照顾及风险防范通知义务。而在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当冯女士提出暂停办理汇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未尽协助义务,从而导致冯女士汇款被犯罪分子诈骗的损害后果,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当冯女士向银行柜面人员提出“你稍等一下”后,柜面人员并未告知冯女士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属于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银行“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2012年7月3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电话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要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将其毕生储蓄骗走。

受害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等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其中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

而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大有可为,应当充分展现“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双赢效果。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这是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有人士撰文认为,银行的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属于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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