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

2012-12-18 12:48左范明
克拉玛依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刑罚刑法犯罪

左范明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河北沧州 061600)

根据联合国统计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以上就属于老龄化国家。2011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据《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突破2亿,有可能超过总人口的15%。这些数据均表明,中国正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国家相关规范也应随着变化,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刑法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增加“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增加“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本次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老年人犯罪进行的规定,使得我国刑法在刑事责任问题上更加饱满,更加符合中国传统思想。刑法思想与乡土中国的融合,势必在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根据刑法理论,通常可为犯罪主体而受刑罚的人,必须是有着健全的精神和心理状态的成年人。没有责任能力,犯罪就不成立。

生命体总是经历一个由盛转衰的过程,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也不例外。人的生理和心理经过一个由幼稚走向成熟进而衰亡的过程,进入老年期后,人的身体机能不断下降,体力、精力、思维都会因为衰弱而显示出在活动、反应等方面的迟缓。

生命体的发展如此,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如此。老年人作为一个群体,在当今社会中的数量越来越庞大,对这一群体不能用一般的刑法规范约束,应当有专门针对该群体的法律规范。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妇女等都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应当在刑罚实施上给予适当的宽容,以彰显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从刑罚的目的来看,也应当对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通过刑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重新犯罪,又防止潜在犯罪者走上犯罪道路。而老年人因为身体、心理等衰老的原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小,对其适用刑罚也就丧失了改造的意义。由于老年人犯罪所占比重较小,笔者认为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不会影响刑罚预防潜在犯罪者犯罪的目的,恰恰显示了刑罚的人文属性。

二、中国历史上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尊老”是我国社会的一项优良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精神长期在中国社会文化传统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华法系是礼和法的结合,在传统文化中,礼对于法有着尤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中华法系在历代法制中无不渗透“恤老”思想。

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我国自古有之。《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礼记·曲礼》中解释为“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见,早在西周时期,对于七十、八十、九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均不予处罚。另外《周礼·秋官·司厉》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皆不为奴”。也就是说,即使犯罪也不能将其变为奴隶。

信奉黄老思想的汉代,皇帝下诏书作出相关规定。汉惠帝即位时诏书中有“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需要说明的是在汉代“刑”多指肉刑,而完刑死亡适用不伤及身体,仅属于劳役类的刑罚。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受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讼系之”,也就是说可以不予戴枷锁。宣帝规定“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东汉时期演化为“年未满八岁或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分罪行给予从宽。由此可见汉代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处罚的规定是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

《唐律疏议》对于老年人犯罪给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根据唐朝法律,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已满七十岁不满八十岁减轻刑事责任,已满八十岁不满九十岁除几种严重犯罪外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已满九十周岁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2]。唐朝有关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我国法制史上最为完善、科学,这也是与当时文化、经济的高度发达分不开的。唐朝的法律中将我国“恤老”的思想第一次在刑法中和法律进行了完整、科学的结合,并影响了唐以后的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规定。

1911年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大清新刑律》第五十条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得减刑罚一等或二等”。192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得减其刑。”

此外在民主革命时期,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一些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如《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时刑律》规定“聋哑人或未满12岁或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犯第二条各项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刑。”①(P154)

三、刑法上的老年人从宽原则比较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或曾经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进行处罚,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在刑法中进行规定,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罚的执行中规定减轻相关处罚。这都说明了针对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上限是合理的。

根据1886年《葡萄牙刑法》的规定(该刑法于1886年至1995年在澳门实施),“满十四岁不满二十一岁及满七十岁减轻刑事责任”。可见在1995年前,我国澳门地区对老年人犯罪是减轻刑事责任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不适用死刑[3]。1916年《蒙古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了剥夺自由刑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十五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十年。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人超过七十岁是处罚的从轻情节之一。此外《意大利刑法典》也规定了对满七十岁的人放宽缓刑的适用。[4]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在美国,高龄是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辩护理由。在联邦量刑指南中指出“如果被告年老体弱,如果类似在家禁闭的方法可以达到监禁的效果并且代价小,那么可以用年龄为根据,作出低于适用标准范围的判决。”②(P365)

《越南刑法典》第59条规定,对于特别老弱的人,法院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实际执行期限以前给予减刑。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对满八十岁的人犯罪的,“得减轻其刑”,并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由于台湾地区刑法是继承中华法系,所以此规定是中华法系的延续。

四、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老年人的犯罪及从宽处罚的原则能够使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展开、解释这一问题。

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虚弱和性别比的下降只能部分解释老年人犯罪率低的现象。他认为“老人不会在获得犯罪技能方面过多投资,没有这些技能,犯罪被抓获和定罪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于处罚的预期成本大约等于现在处罚的负效用乘以受到处罚的概率,前者的下降能够由后者的上升所抵消。”③(P155)波斯纳的观点是,正是由于老年人对于犯罪的投入减少和预期成本的增加导致了老年人犯罪较少。另一方面那种诸如杀死仇敌类的能使得实施者在长时期内获益的犯罪,因为老年人的生命预期较短而获益极小。

不难看出,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也是符合经济学的。处罚一个老年人罪犯与处罚一个同等情形的青年罪犯相比所需要的成本是很高的,如医疗、管理等等日常的成本。而对于老年人罪犯来说,由于年龄原因,对于死亡的临近,反而使他们感觉关押的时间大大缩短,导致针对他们的惩罚预期相对减少。换句话说,更高的成本却得到很少的回报。

对于老年人罪犯从宽处罚,从惩罚成本上来说是减少的,而对于社会来说不会因为从宽处罚老年人罪犯而促成更多的犯罪。对于老年人罪犯本身来说,从宽处罚也没有减少他们应负的责任(事实上老年人的孤独感使关押与不关押都是差不多)。波斯纳通过分析指出,在其他因素相等的情况下,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惩罚越是严厉,犯罪需要的新技能越少,老人的犯罪率就会越高。[5]由此而言,对于老年人从宽处罚也是预防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五、结语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具有以下的现实意义:1.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化本职,是刑法中人本思想的回归。2.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老年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符合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给予老年人过度的处罚往往会牵涉人数众多的几个家庭,有时不但不能起到刑罚预期目的,反而会引发多种社会问题。3.符合刑法精神和刑罚目的,在适用刑法时感受到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避免了刑法过于残酷的形象。4.降低了刑罚适用的成本,使得更多的司法资源利用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中去。这一规定也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注释:

①赵秉志.犯罪主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②③(美)波斯纳,周云(译).衰老与老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9.

[2]陈永革,李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2):127.

[3]李益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老年人犯罪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3):20.

[5](美)波斯纳,周云(译).衰老与老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6.

猜你喜欢
刑罚刑法犯罪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Televisions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什么是犯罪?
论刑法总则
刑罚的证明标准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